【声明:真题来源于考生和学员的回忆,及互联网收集】
一、 判断题(共三十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在我国,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小吴是计算机专业的高材生,一日路过电脑城,见小贩兜售一种软件。该软件正版价格上千,小贩声称他卖的正版只要20元。小吴以20元的价格购买了此软件。事实上该软件是盗版软件。因为小吴明知20元无法买到软件的正版还是自愿买了,因此基于双方合意的改交易是合法有效的。×
3.大李和小李是亲兄弟,二人签订一份协议;由大李独自赡养寡居多年的母亲,目前百年后其遗产全部归大李所有,小李不再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同时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的继承。该协议为兄弟二人自愿签订,因此合法有效。×
4.对污染环境、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只有受害者才有资格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一个小偷正在偷一个老太太的钱包,举起拳头飞快地击中小偷的头部,戴眼镜的小偷没来得及躲闪,结果因朱某出拳过重击碎小偷眼镜的镜片,小偷的右眼被破碎的镜片炸伤,最后导致失明。朱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6.对于没有划分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和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应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通行。√
7.双方签订了出版合同后,江教授将自己的专著交付给甲出版社。由于专著是经济领域的前沿问题,一经出版就引发抢购,很快该专著就脱销了。江教授随即要求甲出版社重印,但遭到出版社拒绝。那么,江教授有权终止该合同。
8.中央银行决定一国货币政策的走向,是各国政府中最重要的职能部门。√
9.奢侈品价格昂贵,购买人群有限,实行降价促销能够增加收益。
10.维生素A可以促进人体对钙的吸收。×
11.地球表面六成面积是水深超过2000米的深海。×
12.人们把道德的制约作用形象地称为“道德法庭”,因为它具有很强的外在约束力×
13.一个人在社会上的身份地位、获得的社会荣誉以及他的生活状态。取决于他从事什么样的职业。×
14.文明礼貌是人际交往中诚恳和气,谈吐文明、举止谦恭的带人态度和人们在待人接物
方面的一些基本礼节,并不涉及人格、国格。×
15.青海湖是我国面积最大的湖泊,也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
16.四川是我国粮食主产区,也是我国西南地区第二大粮食主产区。×
17.维护我国的独立与主权,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18.四川位于中国民族东西交融、南北过渡的走廊,是南北文化交流的要塞。√
19.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20.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1.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22.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分为表彰、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23.今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
24.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于2014年12月12日正式通水,标志着中线一期工程建设目标全面实现。√
25.2015年中国将根据惯例并参照各国做法,在北京隆重举行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习近平主席等中国领导人将出席。√
26.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须时抄送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27.电子文本的文件也属于公文。√
28.意见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29.函是常用的平行文。√
30.某单位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工作人员在会议结束后撰写了一份会议记录。
单项选择题(共50小题,每小题1份,共50分。每小题仅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择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刺激居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这一举措,旨在解决的问题是( )
A. 社会总需求不足 B. 总供给能力不足
C. 居民储蓄不足 D. 资本积累不足
2.以下不属于地球四大圈层的是( )
3.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 )。
A. 价值尺度 B. 计价单位 C. 价值储蓄 D. 财产储蓄
4.“三网融合”不包括的网络是(D)
A.电信网络 B.计算机网络 C.有线电视网 D.卫星通讯网
5.以下不属于《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中涉及的新兴文化产业的是(D)
A. 创意设计 B.网络文化
C. 动漫创意文化 D.电子图书
6.在人们的道德实践中,集体主义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集体主义原则(A)层次的要求。
A.义利兼顾 B.先公后私 C.公私并重 D.无私奉献
7.在先进文化中,先进的思想道德决定整个文化的性质,是整个文化的主要代表和重要标志,是发展先进文化文化的(D)
A.政治前提和发展方向 B.智力支持和知识基础
C.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D.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
8.德治具有法治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比法律更具有(B)。
A.先进性和科学性 B.群众性和社会性
C.优越性和继承性 D.积极性和创造性
9.服务群众是职业行为的本质,是每个职业劳动者的(B)。
A.权利和义务 B.责任和义务 C.愿望和要求 D.理想和需要
10.以下各项中,不属于民族区域自制制度的主要内容的是(A)。
A.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B.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C.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D.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
11.以下各项所涉及的主人公中,能够完全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是(B)。
A.小李,35周岁,因车祸伤及脑部神经,治疗后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继承了父亲的大笔遗产
B.小张,16周岁,高中生,以自己做家教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C.小唐,17周岁,在校大学生,家境富裕,一心念书励志考博士
D.小陈,15周岁,家境贫穷,假冒18周岁在工厂打工,打工收入不仅能养活自己还供弟弟念书
12.以下情形中,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是()。
A.某导演打算将一部已发表的风靡全国的小说改编成电影
B.商场将一些大众喜闻乐见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播放
C.为报道时事新闻,某电视台引用了已发表的作品
D.主办方请表演者在慈善晚会上表演了甲创作的小品,并向表演者支付了报酬
13.丁某趁其他顾客试戴、选购手表之际迅速从柜台窃取了一块价值5000元的手表放入口袋,转身刚走出不到10米,就被一巡视的保安喝住,丁某心一慌,将手表扔在地上,迅速逃离,那么,丁某的行为属于(C)。
D.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4.甲有多起不同的犯罪行为,经过法院审判,最重的犯罪行为量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最轻犯罪行为量刑为有期徒刑十年,那么对甲数罪并罚,最终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D)。
A.十五年 B.十八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15.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以下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A.当事人必须首先申请调解
B.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
16.以下各项罪名中,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是(C)。
A.走私文物罪 B.挪用公款罪
C.贪污罪 D.行贿罪
17.某公司招聘办公室文员,外地户口的小玲到该公司应聘,公司有意录用小玲。公司可以要求小玲()。
A.提供担保 B.将身份证交给公司保管
C.交不超过200元培训费 D.如实说明学历及所学专业等情况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关于试用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B.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C.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的约定试用期
19.当机动车驾驶员违法驾驶时,有权依法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部门是()。
A.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B.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下各项中,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符合应当或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的是()。
A. 十七岁的打工者甲 B.聋人乙
C. 盲人丙 D.处于他人胁迫而违法的丁
21.某公司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经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并且构成单位犯罪,应当处以刑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只应对该公司判处刑罚,应为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B.只应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判处刑罚,因为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C.应由该公司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公司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应对该公司判处罚金并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2.四川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56个民族在四川省均有分布,少数民族总人数达490.8万人,其中人数最多的少数民族是()。
A.藏族 B.彝族
C.苗族 D.羌族
23.我国矿产资源的分布特点,从总体上看是( )。
A.资源总量较大,矿种比较齐全
B.支柱性矿产后备储量不足
C.分布广泛,相对集中
D.资源分布与生产力分布不匹配
24、崇明岛分别是我国第一、第二、第三大岛。我国岛屿分布最多的省份是( )。
25.古代蜀人创造了与中原文化不同的古蜀文明,其鼎盛时期的代表是( )
26.2012年,中国的贸易总额首次超过( ),成为世界上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
27.下列情形违反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是( )
A.张某在某事业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可以提出与单位订立
B.小王毕业后与某事业单位签订了聘用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半年的聘用合同
C.刘某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连续旷工20个工作日后,其单位解除了与刘某的
D.赵某为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工作单位在对赵某做出开除处分后,解除了与赵某的聘用合同
28.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事业单位考核种类的是( )
29.事业单位现行的管理岗位中的科级正职,所对应的岗位等级( )
30.以下应保证以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是( )
A.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的事业单位
B.主要承担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C.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D.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
3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对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由招聘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
32.以下关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B.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岗位试用期期限
C.受聘人员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D.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财务工作
33.以下有关“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A.“一带一路”不是一个实体和机制,而是合作发展的理念和倡议
B.“一带一路”是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的合作共赢之路,是增进理解信任、加强全方位交流的和平友谊之路
C.共建“一带一路”的途径是以目标协调、政策沟通为主,追求参与各方的一致性
D.共建“一带一路”顺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的潮流,秉持开放的区域合作精神,致力于维护全球自由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世界经济
34.IUCN绿色目录于2014年首次发布,收录了中国、澳大利亚等8个试点国家的24个自
然保护地,其中包括我国6个自然保护地。以下选项中,不属于6个自然保护地的是( )
A.安徽黄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B.吉林龙湾群国家森林公园
C.四川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D.四川九寨—黄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35.目前,在国内核电机组数量最多、堆型丰富、装机最大的核电基地是( )
36.以下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投行)的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亚投行旨在为亚洲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B.亚投行创始成员国包括了5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C.英国是首个主要西方国家申请成为亚投行的意向创始成员国
D.截止2015年4月15日,共有57个国家获得批准成为亚投行的意向创始成员国
37.总部位于德国法法拉克福国际机器人协会发布最新调查报告称,2014年全球各地
区工业机器人销售量需求增长率排名中,亚洲地区居榜首,工业机器人最大需求国是( )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38-42题。
2012年末,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未97.4万亿元,同比增长13.8%,增速比上年末提高0.2个百分点;狭义货币供应量M1余额为30.9万亿元,同比增长6.5%;流通中货币Mo余额为5.5万亿元,同比增长7.7%,基础货币余额为25.2万亿元,同比增长12.3%,比年初增加2.8万亿元。
从人民币存款部门分布看,2012年末,金融机构住户存款余额为40.6万亿元,同比增长16.7%,增速比上年末高1.0百分点,比年初增加5.7万亿元,同比多增9916亿元。非金融企业人民币存款余额为32.7万亿元,同比增长7.9%,增速与9月末持平,比6月末高2.2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2.7万亿元,同比多增1803亿元。年末,财政存款余额为2.4万亿元,比年初减少1974亿元。
2012年,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51.9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8%,增速比上年低1.5个百分点。全年CPI上涨2.6%,比上年低2.8个百分点;城镇居民家庭均可支配收入2.5万元,比上年增长12.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收入7917元,比上年增长13.5%,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0.7%。
2012年,进出口总额38667.6亿美元,同比增长6.2%;出口20489.3亿美元。7.9%。增速比上年回落12.4个百分点。2012年对没出口3518亿美元,增长8.4%,对欧盟出口3339.9亿美元,下降6.2%,对东盟、俄罗斯和南非出口同比分别增长20.1%、13.2%和14.7%。
38.2011年,广义货币与狭义货币供应量相差约为()万亿元。
39.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扣除价格因素后,实际最接近的为()。
40.2012年我国进出口贸易()美元。
41.以下国家和组织中,2012年我国对其出口贸易增速排在第二位的是()
A.美国 B.俄罗斯
C.东盟 D.南非
42.根据资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2012年初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67.5万亿元
B.2011年末外币存款余额为3245亿美元
C.2012年我国出口额中,对美国的出口占比是9.1%
D.从人民币存款部门分布看,2012年住户存款增长最快,增速平稳
43.PC互联网已经让传统媒体彻底落伍了一次了,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刚刚反应过来的传统媒体又被抛在了后面。因此,在信息化浪潮的冲击下,传统媒体往往对各家网站和客户端的各种转载、抓取的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算稍微重视版权,最多也就跟网络媒体谈谈合作,收取少许费用了事。诚然,传统媒体想要真正“挺起腰杆子”,还得张开双臂拥抱新媒体,毕竟高度的信息化和移动互联才是发展的趋势。
根据这段文字的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A.传统媒体期望借助其他平台提高影响力和竞争力
B.传统媒体长期以来缺乏对版权和法务问题的重视
C.加强维权意识是传统媒体应对新媒体的立身之本
D.维护原创新闻的价值是传统媒体义不容辞的责任
44、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适合的一个填入问好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
A、B、C、D暂无
45.某鉴定文物的电视节目现场,甲、乙、丙三名鉴定师共同鉴定三件文物,分别是字画、佛像雕刻和花瓶。这三件文物中,只有一件是仿冒品,其余为真品。甲说:“字画是真品,佛像雕刻是仿冒品;乙说:“佛像雕刻是真品,花瓶是仿冒品”;丙说:“佛像雕刻是真品,字画是仿冒品。已知甲、乙、丙三名鉴定师中,有一位两句话都是真的,有一位一句是真话、一句是假话,还有一位两句都是假话。则仿冒品是()
46.下列对“公示”的表述,错误的一项是()。
A.公示与公告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听取反馈意见
B.公示发布时间的当天也就是公示的生效时间
C.公示的正文包括所公示的原因、意义和事由
D.公示的内容属于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
47、某机关为启用新印章制发的文件应该选用的公文文种是()。
48.以下不属于“计划”写作特点的是()。
49.下列对文种使用的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处分,用“决议”
B.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用“决定”
C.由会议讨论通过、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用“决议”
D.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用“决定”
50.公文处理工作的原则不包括()。
三、判断简析题(共8小题,1、3、5、7每题1分,2、4、6、8题每题2分,共12分。先判断,认为正确的打勾,错误的打叉,然后选择支撑你观点的选项。2、4、6、8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1、2题。
[资料]林某与蔡某在公交车站行窃,二人具体分工为林某实施盗窃,蔡某负责掩护。在物色好盗窃对象后,林某窃取了赵某的钱包(现金、卡券等合计价值2000余元)。赵某当即发现被盗,转身追林某、蔡某为掩护林某逃脱,被赵某追上并抓住,情急之下蔡某挥拳击打赵某,致赵某轻伤。
1.本案中林某和蔡某应分别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因为罪名不一样,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A.林某和蔡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林某和蔡某侵犯客体不一致,触犯的刑法法条不同,定罪也不同,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C.林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蔡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林某和蔡某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二人应当数罪并罚
E.林某侵犯的是赵某的财产权,蔡某侵犯的是赵某的人身权,对二人的定罪分别为
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正确的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3、4题。
【资料】小张在S市博物馆当门卫。一天,博物馆闭馆后,他的好友小磊带着几个外地来的朋友直接找到他,说这几个朋友明天一早要离开S市,想进博物馆去看看“大海向东行”的展览。小张婉言拒绝了小磊的请求,没有让小磊及其朋友进馆。小磊想尽办法试图说服小张都没有成功,便带着朋友佛袖而去,并撂下狠话要与小张断交。
3.小张不放朋友进博物馆的做法是否正确?
A.让朋友参观可以扩大展览的影响
B.小张工作负责,爱岗敬业
C.小张不讲义气,不给朋友面子
D.小张工作勤奋下班不回家具有奉献精神
E.小张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待人接物不搞双重标准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5、6题
【资料】S公司花费400万元研制开发了一种新产品。新产品投入前,市场销售部门通
过市场调研估算,该产品的全部销售收入为600万元,将新产品投入市场还需要花300万元
的广告费用。基于公司利润的考虑,S公司销售经理建议,应该停止生产和销售这一新产品。
5.S公司销售经理的建议是否正确?
A.决策是应该忽略研制开发费用400万元
B.决策时应关注广告费用300万元
C.新产品的支出大于收入,应该停产
D.300万元广告费能够带来600万元的收入,应该继续生产
E.无法确定新产品研制开发费用的机会成本,应该停产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7、8题。
C省教育厅关于X中学食物中毒事件
各市、县、区教育局:
4月7日,我省X中学学生中午在学校食堂食用午餐后,部分学生相继出现恶心、腹泻、腹痛等症状,经当地医院诊断,确定为食物中毒。经调查,学校食堂当天中午提供的凉拌猪耳,存在大肠杆菌严重超标的情况。经卫生部门检查,该校食堂存在后厨工艺流程不合理、环境卫生差问题。
为加强学生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从上述事件中吸取教训,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对有关工作做如下要求:
7.该公文的文种使用是否正确?
A.典型事件的情况发布应使用通告
B.典型事件的情况发布应使用通报
C.通告、通知、通报有时可以互用
D.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重要情况和动向应使用通报
E.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重要情况和动向应使用通告
四、案例分析题(共4小题,每小题2分,共8分。每小题至少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错选、多选、少选均不得分。)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1、2题。
【资料】甲因为急需资金,将自己的一辆轿车卖给了朋友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乙将购买轿车的款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了甲,甲在两日后将轿车交付给了乙,但是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某日乙驾驶该轿车出门办事,因为想事走神闯了红灯,并且将过人行道的丙撞伤了。
1、关于轿车的权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仍然是轿车的所有权人
B、乙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乙在付完轿车款后就取得了轿车的所有权
D、到相关部分办理变更登记时轿车所有权转移的必要题条件
E、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是甲乙买卖协议有效的必要条件
2、关于对丙的赔偿,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甲和乙共同赔偿
C、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赔偿
D、保险公司赔偿后,不足部分由乙和丙共同承担,乙承担主要责任,丙承担次要责任
E、所有赔偿都应由乙承担,因为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拒绝赔偿
根据下面资料,作答3、4题。
关于举办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培训班的紧急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主管领导:
为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确保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对各县区环保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统计监测系统培训,兹定于2015年4月28日--30日举办为期三天的全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培训班
市环保局办公室7楼会议室
(一)能耗考核体系监控方法
(二)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数据取样方法
(三)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
各单位负责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技术人员各1名
3.该通知还需要补充的内容有( )
A. 参会指导 B.报到及食宿安排
C. 会议主持 D.培训资料
E.联络人及联系电话
4.该通知存在不当之处的部分有( )
A.标题 B.主送机关
C.导入语 D.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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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程,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工培训制度,工会和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禁止纺织厂使用9岁以下的学徒,并规定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2小时,同时禁止做夜班。十月革命后,1918年苏维声政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典,并于1922年颁布了新的《苏维埃劳动法典》。早在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就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合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规。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
明确以下几点:劳动法是
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
《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
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
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
(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
(7)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条件,因为劳动者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就必须获得专门的职业培训。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中,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1)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源于用人单位享有的生产指挥权,既然用人单位享有生产指挥权,所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遵守。
(2)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劳动定额的权利。用人单位帮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就获得了一定范围劳动者的劳动使用权,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给劳动者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对于用人单位规定的合理的劳动定额,在没有出现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应当予以完成。
(3)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考核,并根据劳动者劳动技能的考核结果安排其适合的工作岗位和奖金薪酬。
(4)制定劳动安全操作规程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利根据劳动法上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5)制定合法作息时间的权利。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对员工工作时间的要求,合法安排劳动者作息时间的权利。
(6)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权利。为了保证劳动得以正常有序进行,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这是组织社会劳动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职业道德是劳动者在劳动实践中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准则,也是劳动者的职业要求。当然,制定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范。
(7)其他权利。包括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平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等。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这是劳动尚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第一的现实和社会主义固有的反剥削性质所引申出的要求。
4.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1)偏重保护和优先保护: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处于弱者的地位的劳动者,适当体现劳动者的权利本位和用人单位的义务本位,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利益;
(2)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平等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的特殊保护;
(3)全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它存在于劳动关系的缔结前、缔结后或是终结后都应纳入保护范围之内;
(4)基本保护:对劳动者的最低限度保护,也就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
5.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1)双重价值取向:配置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能否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双重价值取向,劳动法的任务在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宏观配置和微观配置进行规范;
(2)劳动力资源宏观配置:即社会劳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各个用人单位之间的配置;
(3)劳动力资源的微观配置:处理好劳动者利益和劳动效率的关系。
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蓬勃发展及工人运动的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
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
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
1802年英国通过了《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
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
1901年英国制定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工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工资制等,都做了详细规定。
德国也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制定了“工厂法”,1841年又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最终制定了《劳工法》。
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主要的国家大都相继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法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陆续制定了不少劳动法。1918年德国颁布了《
》,明确规定对产业工人实行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济法》、《工人保护法》、《
》,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限制。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出现了两种不同倾向:
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
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施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实现法西斯专政、进一步控制工人的工具。
另一种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它们为了摆脱经济危机
,对工人采取了一定的让步政策。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行保留工资、年休假以及改善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
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
》),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工人同
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
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超过时间限额的工资支付办法。
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重新颁布了更完备的《
劳动法典》,体现了工人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态度。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
产生了一批现代的反工人立法。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改变集体合同,必须在60天前通知对方,在此期间,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进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延期80天举行,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工人运动的法律。
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出现了新的趋势。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各主要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关于改善劳动条件、男女
、限制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重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制定了关于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
、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变化。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根据这一立法纲要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
,对他们的劳动法典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大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
、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再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过近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受到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劳动立法,出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时期,
农商部于1923年3 月29日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括最低的受雇年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限制,以及工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
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实际上是限制与剥夺工人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工人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
在1922年发动了大规模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工人利益的《劳动法大纲》并未得到当时政府的确认。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才产生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
劳动法》。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政府也曾公布过许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日就曾公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
期间,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对解放区的劳动问题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
》,同年,劳动部公布《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重新公布),1952年8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公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195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公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
在全面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展。195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1966~1976年,劳动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5月,
原则上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等3项法律文件。1982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条例》。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
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11月,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由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
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问题难以妥善解决,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
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共13章107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
;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劳动法》是中国的基本法,为劳动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
③规定统一的基本标准和规范;
④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这一指导思想保证了《劳动法》的制定工作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被俗称为新“劳动法”。新“劳动法”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
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
,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
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
,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
,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
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
,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已于2008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企业破产安置有方 职工无据诉请被驳回
企业因经营不善被宣告破产,企业按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及政府文件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安置,但原告以自己应按工伤有关文件安置、自己应属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为由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不服,向法院起诉。安徽省
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劳动争议纠纷,判决驳回原告老张的诉讼请求。
老张原系S集团有限公司职工。1977年9月因工受伤。2004年5月,老张与S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6月29日,S集团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2008年9月,S集团有限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表决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对安置事宜进行了明确。
根据安置方案,S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老张实行内养,发给原告每月350元基本生活费,同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原告拒绝该种安置方式,亦拒绝领取被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2008年11月10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六级。后原告以自己应按工伤有关文件安置、自己应属解除劳动合同范围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30000余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000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000余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余元。该委于2009年8月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老张原系S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根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经职代会表决通过了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该方案确定的时点为2008年8月31日,此时原告距退休年龄已不足五年,按照该安置方案规定,原告属内养人员,由被告发给原告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费至退休,原告与S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至原告退休前仍未终止,故原告要求确认与S集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并要求被告支付工龄经济补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1977年9月因工受伤,而《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支付一次性费用无法律依据,且安徽省人民政府曾于1997年2月20日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对施行前发生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不予补发。同时,安置方案中该款已明确表示原告作为工伤人员仅可按劳动部门认定的等级享受相应政策性补助,即工伤复发治疗费,并非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司法解释相关文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劳社部发〔200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2010年12月31日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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