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工信、发改、质检局批发的文件。企业能正常开工吗?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证明应明确企业名称变更前后的关系;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时:
    (4)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盖章)。
    (2)企业迁址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由申请企业加盖公章;
    (4)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因名称变更导致上报材料中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不一致的,应补充有关名称变更材料;证书丢失损毁的,应补充有关补领的材料。
    (3)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只提交需更正的证书部分)。
}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自贸区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市工商局《关于在成都自贸区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成工商发〔2017〕18号)和《关于扩大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等精神,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我区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证照联办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对标国际化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等改革,进一步精简优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审批环节,实行“一窗式”审批服务和证照联办,压缩审批时间,努力实现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开办审批,切实解决企业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一)精简审批环节。将企业开办涉及的名称预先核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申购发票及相关后置许可共6个方面事项,压缩到3个环节实施。第一个环节完成企业核名和营业执照。第二个环节完成刻制印章。第三个环节同步完成银行开户、申购发票及相关后置许可。

  (二)简化设立程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扩大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范围,实行电子化名称申报,将名称预先核准压缩到1个工作日完成。进一步精简企业登记文书表格材料,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将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压缩到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完成。

  (三)规范印章刻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在区政务中心和自贸区政务中心窗口,公示公章制作单位目录,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四)优化发票申购。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压缩发票申领时间,推行网上申领、快递送达。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为即办。

  (五)完善社保登记。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强化“双告知”,登记机关定期将新注册企业信息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后续监管。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保服务。

  (六)推进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改革。对全区范围内新注册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不含外资企业),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将住所证明简化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承诺书》,申请人自行承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法定用途、取得方式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无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实际经营地址、邮政通信地址、托管机构地址、工位编号地址等作为申报地址;自主选择集群注册、“一址一照”“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等方式,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进一步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广使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导办事企业通过网上平台,开展全程电子化注册登记。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加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落实“双告知”职责,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的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八)创新工作方式。完善“一窗式”工作机制,在区政务中心和自贸区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由区行政审批局派驻人员值守,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并联审批,主要负责名称预先核准和办理营业执照,提供相关后置许可申请材料,发放后置许可证件,公示银行基本账户开户办事指南。后置许可业务部门或科室负责现场勘验,并审查收取后置许可申请材料,向证照联办综合窗口出具后置许可证件。

  (一)2018年7月底前,制定工作方案,完成证照联办窗口设置,并选择道路货物运输许可事项,编制申请材料模板和办事指南,开展试点。

  (二)2018年8月—11月,将食品经营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后置许可事项,逐步纳入证照联办试运行。

  (三)2018年12月,总结改革经验,逐步推广使用。

  (一)明确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证照联办工作由区行政审批局总牵头,负责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全程电子化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等改革工作,负责做好证照联办审批服务改革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指导和监管公章制作单位。区人社局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区税务局负责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区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区内各银行优化开户程序,精简申请材料,创新工作方式。

  (二)强化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进证照联办工作涉及部门,要强化配合协作,确定专门的联系人员,申请材料要及时流转,信息要及时沟通,变“群众来回跑”为“内部协同办”,着力精简程序,为办事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三)加强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强化企业开办事项培训,加强窗口建设,通过提供网上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设立自助服务区,提供网上办事设施和现场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领取营业执照,领取税务信息表、相关后置许可申请表格,预约现场勘验时间。自主选择刻章公司和开户银行

自主选择刻章公司,刻制印章

1. 配合完成现场勘验和申请材料填报,办理相关后置许可

2. 预约开户银行,提交相关材料,完成银行开户

3. 到证照联办窗口领取或申请邮寄后置许可证。补录税务信息,申购发票

  二、申请材料清单(以道路运输许可为例)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份(原件一份,需要股东签字或盖章)

2.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一份,查看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一份)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一份)

6.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8.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一份,查看原件)

1.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一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一份)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1.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行驶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车辆登记证书、购车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及汽车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表(原件)一份,整车质量在3.5T以上,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和燃料达标核查报告(原件1份)一份,整车质量在12T以上或半挂牵引车需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提交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若无车辆需提供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原件)一份,承诺书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2.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原件)一份

4.企业人员花名册、管理人员任命书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一份

5.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三本(复印件)一份

6.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成都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表(原件)一份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一份

1.首次办税补充信息登记表两份(加盖鲜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注明股东投资比例)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承诺书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是否将通信地址作为住所

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时是否同步备案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真实、有效、合法。

2、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负面清单内的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规划、城建、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城管、文化、卫生等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5、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承诺书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登记使用,不得此对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注:1.本文书适用于办理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本承诺书

  由全体投资人签署(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企

  业加盖公章。3.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由企业加盖公章。4.根据实际情况,在取

  得方式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

  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根据《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的禁止性条款制定

  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市政府《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9〕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

  6.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10.住宅小区、学校和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12.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点位等区域不得设置机动车清洁站。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14.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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