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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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又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土地未得使用,是
请问与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又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但土地未得使用,是打行政官司还是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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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同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官司,建议聘请律师处理<
您好,如果情况属实,则可以判定为行政官司,当然实务中还存在争议,具体维权事宜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以便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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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_行政许可_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_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当前位置:
索 引 号:
公开责任部门:
信息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信息有效性:
生成日期:
发布日期: 17:08
内容概述:
【字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事项名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合同变更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发布号令: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法条内容: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依据名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00号
法条内容:第三条&本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地价,并办理登记。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土)
实施主体: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国土)&&&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分条件办理
行使内容: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或市国土资源局区县分局,市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办理;区县分局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区县分局办理。
房屋和土地管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朝阳分局,市国土局大兴分局,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市国土局房山分局,市国土局丰台分局,市国土局海淀分局,市国土局怀柔分局,市国土局门头沟分局,市国土局密云分局,市国土局平谷分局,市国土局石景山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通州分局,市国土局西城分局,市国土局延庆分局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是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不包括重新评审地价时间、涉及公示的项目公示时间、涉及权属核实的核实时间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010)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是&仅受理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所在窗口:4层C11、C12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96160
投诉电话:96160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收费
收费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收费标准: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价款
申请材料:
1、出让合同变更申请书(原件)
2、出让合同变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非企业法人:&(1)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的)(复印件);书面授权证明(上级单位出具)(原件)&(2)自然人:&(1)境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境外的:提交身份证明(原件)&(3)企业法人:&(1)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3)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书面授权证明(其上级单位出具)(原件);营业执照(申请人的)(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4)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书(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4)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商业登记(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或注册证书(原件)或组织成立的文件(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复印件)&(5)&(1)提交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原件);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的)(复印件);&(2)如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员:提交公证书(经公证部门出具,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6)委托办理的:&(1)提交授权委托书(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原件);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复印件);&(2)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原件);&(3)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5、出让合同未约定监管条款的非竣工项目提交后期监管授权书(原件2份)
6、项目开发建设的情况说明(原件)
7、已预售或销售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8、属于规划建筑面积、用途变更,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方案调整的复函(及附图)(复印件)或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2)设计说明(按规范样本出具)(原件)&(3)项目涉及人防工程的:提交民防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图纸&
9、属于宗地出让面积、宗地出让范围变更&(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用地钉桩成果(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1)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2)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2)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3)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4)提交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坐标成果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复印件)&(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1)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始的)(复印件);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坐标成果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复印件);&(2)变更范围超出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新的)(原件);&(3)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5)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复印件)&(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原件)&(7)提交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调整前后宗地范围对比图(原件)&
10、属于受让方名称变更&(1)属依据工商等批准部门批准变更受让人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工商等批准部门核发)(复印件);营业执照(重新核发的)(复印件)&(2)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企业改制更名的证明文件(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企业的,同意其办理更名的)(原件)&(3)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变更名称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11、属于冲抵地价款提交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票据(复印件)
12、属于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1)缴纳所有相关款项的票据&(2)市发改委核减“四源费”、大市政费的批准文件(原件)&
13、属于实测面积变更&(1)&(1)日前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加盖测绘成果汇交备案专用章的)(原件);房地平面图(1份);房屋登记表(复印件);&(2)日后测绘备案的项目:提交房产测绘成果备案表或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告知书(出让范围内全部建筑的)(复印件);房屋登记表(复印件);房地平面图&(2)提交竣工测绘成果说明(原件)&(3)宗地测绘文件:&(1)涉及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提交规划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用地钉桩成果(规划部门出具的新的)(复印件);&(2)不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3)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小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正本);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坐标成果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复印件);&(4)涉及出让宗地范围变更的,且变更范围大于原出让宗地范围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始的;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内的)(复印件)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新;变更范围属于原《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审查范围外的)(原件);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5)如有银行抵押情况:提交同意变更出让合同的证明材料(抵押权人出具)(原件);&(6)宗地类型为共用土地的:提交宗地面积分摊协议(宗地分摊说明或各共用方的)(原件);&(7)提交宗地范围对比图(调整前后的);宗地调整情况说明(原件)&(4)提交发票(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契税,提交复印件)&(5)日以前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1)单栋建筑的竣工实测面积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相比,其误差应控制在每幢建筑面积的正负5%以内,且绝对值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2)超出上述范围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改后的)&(6)日以后竣工的项目(以竣工备案日期或工程竣工核验单上的日期为准):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附件需盖验收合格章)(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复印件)&(7)提交门牌、楼牌审批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复印件)&(8)出让合同文本中约定地价水平为暂定价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9)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10)提交工程竣工核验单(复印件);工程竣工备案表(复印件)&(11)提交宗地平面图(原件,用红笔勾出用地范围,并压红线盖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压红线签字)(5份)&(12)&(1)提交配套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协议(复印件);&(2)因配套移交后出让宗地范围、出让宗地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用地分摊说明(原件)&
14、属于地价水平变更&(1)发票(已缴纳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违约金及契税的)&(2)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
15、属于依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原受让方,且原受让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人民法院、仲裁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作出生效的)&(2)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提交原出让土地面积属于部分协助执行的证明文件(法院核发的需执行范围的)(原件)&
16、属于变更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申报材料如无特殊说明均提交一份。
受理条件:
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3、属于工业项目用途改为科研、研发类用途的,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办理条件:1、已签订《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申请人与立项批准文件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主体、征地或划拨批准文件的主体一致;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规土委官网中国土资源管理门户办事进度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结果文书类型:合同
有效期限:其他
说明: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地年限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是否立项:否
市政府组成部门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政府直属机构华山西峰索道运营10年无土地使用证 未通过环评!
来源:记录者任阿刚
西岳华山是中国著名的五岳之一,华山景区也是5A级风景名胜区
  资料图片  然而,该景区内2015年收入逾2亿元的华山西峰索道,却涉嫌多个违规事项。其中,华山西峰索道及附属瓮峪公路项目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下,便开工建设。并且,从开始建设以及运营至今的近10年时间内,一直处于无土地使用证的状态。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近日调查还发现,华山西峰索道及附属瓮峪公路项目还涉嫌未批先建。此外,华山西峰索道项目在未获得陕西省环保厅的批复之前就已正式运营。  无土地使用证建设运营近10年  华山西峰索道位于华山西峰南侧,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条采取崖壁开凿硐室站房、起伏式走向、设中间站的单线循环脱挂式索道。  然而,这条2015年创造超过2亿元营收的索道,却涉嫌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情形下,便开工建设。记者梳理发现,华山西峰索道的运营主体为陕西太华旅游索道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华索道公司)。该公司为在新三板挂牌的陕西省旅游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旅游;870432,OC)的控股子公司。  陕西旅游公开转让说明书坦承,华山西峰索道及附属瓮峪公路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270亩,目前尚未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虽然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运营主体太华索道公司与华阴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征地协议,并就建设项目付清了相应的补偿款,但是华阴市政府目前还未与太华索道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太华索道公司无法获得项目所使用土地的权属证书。  记者发现,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上述项目就已开工建设,并运营多年。华山西峰索道官网及其他多项公开资料均显示,华山西峰索道早在2013年4月就正式投入运营。(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对此,一位不愿具名的资深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项目如果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就没有落地,从《土地法》及相关法规的角度来说,手续是欠缺的。  “这些土地还没有从法律上纳入到项目当中,结果项目已经建成。土地还没有招拍挂就已经用了,程序不合法。”前述律师进一步表示,作为挂牌企业,这块土地资产存在风险,要是被认定为违规项目的话,相关资产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针对上述问题,陕西旅游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该项目有国家住建部和陕西省住建厅等的审批手续。公司的相关土地资产,土地使用证正在与相关部门协调办理中,“从财务的角度说,我们是经得起审计的,这是没有问题的。”  国土局:项目符合规划有报备  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华山西峰索道不仅开工建设,而且已经建成运营4年。其中缘由究竟是什么?  华阴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地管理原则上是发证以后才能开发,“只有拿到土地使用证以后,才能办开工许可证,才能开工建设。”  该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之一,是“报批,征用,挂牌,评估,挂牌,发土地使用证,发完证才能开工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据陕西旅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华山西峰索道的运营主体太华索道公司,并未受到华阴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对此,前述华阴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索道及附属道路的建设,在报批时,与旅游地产、房地产等项目的报批不同。  “再加上几乎不涉及耕地,那边原来大部分都是滩涂、石头,条件都很差。”前述负责人表示,一方面考虑到华山西峰索道附属的瓮峪公路几乎不占耕地,并且道路是基础设施。搞旅游地产、房地产等坚决不允许无证建设,法律规定必须先报了才行,而且这个道路建设的规划也一直在调整。(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华山西峰索道项目是重点项目,地方政府给予了政策倾斜。  “还有一点就是,它符合土地用地规划,也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划,这两个都是国家级的。华阴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省上批准的,在国土部备案的。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国务院批准的。”该负责人称,华山西峰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是符合规划、有报备的,所以才允许它边建设边报批。  索道及公路项目涉嫌未批先建  除了涉嫌无土地使用证之外,华山西峰索道及附属的瓮峪公路项目还涉嫌未批先建和环保违规。  太华索道官网披露的《华山西峰索道沿途观光解说词》显示,全长13公里的华山瓮峪旅游公路,是华山西峰索道的配套项目,于日动工修建,日竣工。  同时,在华山西峰索道官网披露的2009年建设大事记中,也确认:华山瓮峪旅游公路与西峰客运索道上站隧洞项目,在2009年全面开工建设。  记者发现,按照上述官网披露的开工时间,华山西峰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动工修建时间,竟然早于主管部门华山管委会的批复时间。  陕西旅游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日,太华索道公司向华山管委会申请西线索道及瓮峪旅游进山公路项目开工,日,华山管委会同意项目开工建设。  华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处相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项目建设早于批复的开工时间,属于违规行为。”  对于华山西峰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涉嫌未批先建的情形,前述陕西旅游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称,待其了解后予以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未通过环评就提前运营  华山西峰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的另一处涉嫌违规情形,则是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面。据华山西峰索道官网介绍,该索道于日正式对外营业。陕旅集团官网也显示,华山西峰索道于2013年4月正式运营。此外,陕旅集团的相关发债信息也显示,华山西峰索道于2013年4月正式运营。(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然而记者发现,在该索道正式运营近两月之际,却被陕西省环保厅下发《关于不同意华山西线索道与瓮峪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行的函》陕环函〔号。发函时间是日。  上述函件称,陕西省环保厅委派有关人员到现场核查,发现华山西峰索道与瓮峪公路建设项目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西线索道长度、客运能力,镇岳宫距离上站进出口的距离,上站索道机房洞口立面尺寸标高,以及瓮峪公路的长度等均与环评要求不符等。  基于此,陕西省环保厅不同意华山西峰索道与瓮峪公路项目投入试运行,并要求太华索道公司尽快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待整改工作完成后,再重新向环保厅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同时明确要求:“未经我厅同意,该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行。”  但事实却是,早在陕西省环保厅的这份公函下发前2个月,华山西峰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就已正式运行。更为重要的是,假如该项目在日被陕西省环保厅验收合格,其早于批复前2个月开始试运营,也已涉嫌违规。  直到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才同意华山西线索道及瓮峪公路试运营。而该项目最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则已到日。  对此,陕西省环保厅环评处相关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按照当时试运行的相关规定,项目批准以后才能试生产,不批准是不能提前试生产的。”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于华山西峰索道及瓮峪公路项目涉嫌违反环保规定以及违规试运营的问题,前述陕西旅游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士称,待其了解后予以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未收到回复。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天眼查logo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中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高坎西路55号。法定代表人:邱实,系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雷,系律师。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风景区内。法定代表人:姜国栋,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铁军,系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林野,男,日出生,汉族。原告(以下简称上马加油站)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棋盘山分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李倩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贾宏斌、朱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委托代理人郭雷,国土局棋盘山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军、赵林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于日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国土局棋盘山分局)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沈阳市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上马村,自本合同双方签订之日起算……本宗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02元,总额为2,645,274.7元。”上马加油站是以名义立项,故替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土地款共计700万元整。被告收取了原告支付的该部分土地款项,并为原告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在使用该块土地进行项目建设时,向被告报批该地块的规划手续,却被告知该块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土地征收的手续,该地块目前仍旧是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由于被告对导致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自原告2005年交纳土地款项后,土地价格一直不断增长,时至今日,原告已经无法以2005年土地的价格重新购买相似地块,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6295平方米土地出让的部分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该地块的土地款503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0万元整。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3万元土地款自2005年4月至判决给付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从2005年4月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共计2,772,822.36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答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原告于2005年就已经开始使用涉诉土地,并且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证,原告于日将其中的一块土地出售给中国石油公司,在此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我方分别为其办理了两个土地使用证,其中一个是6295平方米的,另一个是中国石油公司2491平方米土地使用证,所以原告主张62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无效是不正确的。因原告于2005年就已经使用上述土地,其对土地的情况应该是非常清楚,其主张赔偿500万元的理由不充分。即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我方不同意给付。本院经审理查明:日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甲方与乙方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甲方负责规划选址、确定拆迁范围并负责拆迁、安置工作;二、乙方自愿为该工程的征地、拆迁及周边绿化改造工程进行投资,并负责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所需一切费用;三、甲方负责规定工作进度及时限,向乙方提供各阶段工作所需资金的清单,乙方须按甲方时限要求将所需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四、甲方将根据规划要求,以有偿方式向乙方提供加油站及附属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乙方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加油站及附属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建设;五、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日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向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支付征地预付款500万元,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基建户为其出具收款收据。日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向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支付预付土地出让金200万元,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基建户为其出具收款收据。日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书,记载: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在位于高坎镇104与107省道交叉口9000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上马加油站。后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建成,并于日获得营业执照。日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为原告上马加油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为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坐落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高坎镇上马村,用途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8759.85平方米。日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出让方、甲方)与原告上马加油站(受让方、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约定: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土地位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上马村;宗地号为;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级别为七级;宗地面积为8759.85平方米;其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本宗地的出让期限为40年,自本合同双方签定之日起算。本宗土地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302元,总额为2,645,474.7元。本宗地上建筑物拆迁安置和有关市政设施配套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逾期每超过一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延期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密度、限高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乙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在出让期限内,乙方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向甲方申请,取得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乙方按新合同规定补缴后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日上马加油站将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及加油站出售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双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约定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将位于沈阳市东陵区高坎西路55号的加油站以13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协议约定转让的资产包括1、3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40年;2、营业房及辅助房396平方米,雨棚1座;3、加油机6台,储油罐5个;4、其他辅助设施、构筑物。总价款1355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963万元,房屋等不动产作价392万元。2009年12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缴纳了契税,并取得契证。日,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形成第44号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其中关于上马加油站办理土地证问题载明,上马加油站建于2005年,是2006年中国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亟需配套项目,2009年9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与上马加油站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牵涉土地手续问题,从尊重历史考虑,责成规划分局补办相关手续。日依照44号会议纪要,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同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办理转让手续。该审批单载明,该宗地为集体土地,现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时下发了《关于向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沈棋管批(2010)59号,《关于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沈棋管批(2010)60号。日《关于向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沈棋管批(2010)59号内容为:一、出让土地位置在沈阳市棋盘山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上马村;出让土地面积为629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出让期限至日。二、持本批复、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付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三、改变本宗地用途必须依法重新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由非经营性用地变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交回到政府经土地市场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等方式重新供地,同等条件下你单位优先购买。日《关于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沈棋管批(2010)60号。内容为:一、出让土地位置在沈阳市棋盘山旅游开发区高坎街道办事处上马村;出让土地面积为2491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出让期限至日。二、持本批复、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付凭证按规定办理有关土地登记手续。三、改变本宗地用途必须依法重新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由非经营性用地变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交回到政府经土地市场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等方式重新供地,同等条件下你单位优先购买。嗣后,被告国土局棋盘山分局分别为上马加油站办理了使用面积为629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249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注销了上马加油站原来面积为8759.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审理中,被告主张该宗土地所发生的拆迁安置费用超过了柒佰万元,超出部分为被告垫付,双方对此没有结算完毕,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另查明,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同意其交纳的款项直接返还给上马加油站。上述事实有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会议纪要、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审批单、收款收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资产转让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合同中作为出让标的物的土地性质应为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本案所涉土地为2006年中国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亟需配套项目——上马加油站建设用地,上马加油站建于2005年,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为沈阳市上马加油站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为8759.85平方米。日双方签订了本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9年上马加油站将该宗土地的一部分及加油站出售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销售分公司,2010年被告为其分别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审理中,已经查明涉案土地性质目前仍为集体土地,原告上马加油站预付了拆迁安置费用及土地出让金700万元,土地整理已经完成,但该宗土地使用权仍未依法转为国有,由于土地中的2491平方米的土地经交易,使用权人已经变更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沈阳销售分公司,且本案6295平方米的土地现为净地,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的规定,原告请求确认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涉及尚未办理征地手续的6295平方米土地出让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原告将6295平方米土地返还给被告,被告返还原告扣除2491平方米的土地拆迁安置费用、土地出让金后的相关款项,该款项虽然是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实际交纳,但沈阳顶新燃油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该款项返还给原告上马加油站,且被告虽提出拆迁安置费用超过了700万元,但因其未向本院举证证明,本院按照700万元核算应返还的土地费用为5,015,365元(6295平方米÷(6295平方米+2491平方米)×7,000,000元],如被告有证据证明其为整理土地垫付了费用,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焦点二为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从双方签订合同及办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和时间来看,原告对于该宗土地原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是知晓的,且其使用该宗土地的目的是为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建设配套设施——上马加油站,该加油站已经建成且已经出售,如其改变本宗土地用途必须依法重新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由非经营性用地变为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的,必须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交回到政府经土地市场以拍卖、招标或挂牌等方式重新供地。因此,原告主张赔偿地价上涨损失50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承担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即从原告实际交纳款项之日至起诉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沈阳市上马加油站与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629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二、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土地款5,015,365元;三、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上马加油站土地款5,015,365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日起至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沈阳市上马加油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617元,由被告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贾宏斌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江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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