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邮政官网快递!显示从外向的交换办公室派遣是什么意思?

Item held at inward office of exchange
楼主发的是中国邮政小包其实最开始是出发的环节,即 departure from outward office of exchange 意思是出口总局封包直发,意思就是飞离中国了,下一步的信息就是arrival at inward office of exchange,到达目的地处理中心,然后是held by Custo
应该是出口总包互封开拆或者 出口总包直封封发 的意思,因为我刚好也在查这个意思,所以查到了就告诉你了~
这个国际包裹的总流程,意思是,邮包已经离开目的地处理中心
从对外交流办公室调度(KAWASAKIHIGASHI)
意思是:从中转站/交换点的办公室(分拣室)离开.估计是描述快递或者包裹的行程的.
离开海关,前往香港outWard office of exchange :出口互换局,也就是海关了.是快递吧~
您日本邮编局发中国的快递,一直处于Arrival at inward office of exchange(SHANGHAI)那是代表您的包裹已到达了中国,现在清関中...清関约需时2-4天.如包裹留在inward office of exchange很久 (超过10天)那代表包裹可能出问题了 :1 包裹包装损毁2 包
进出港交流办公室
从字面上看,应该是过关了,进入内陆传递派送环节了.
1.Phone the Post Office to check what the problem is?打邮政电话确认问题原因.2.Tell the situation to the receiver to ask help from him.告收件人目前的情况请他帮忙.
这个是没有办法的,我也遇到过这个问题,是没有办法申诉赢的,规定时间内货物没有到达,是卖家责任.你只有和买家商量要他取消纠纷你可以延长收获期.或者你看下是不是要求买家清关,如果是要求清关的话,那是买家自己的事情.
从出口互换局出发.
就是已经从中国发出去了
应该是离开转运地,安排下一站的派送.
这个意思是出口总局封包直发,意思就是飞离寄出地了,下一步的信息就是arrival at inward office of exchange,到达目的地处理中心,然后是held by Customs 送交海关或者departure from inward office of exchange离开处理中心,然后是arriv
10月20日15 :14派遣对外交流办公室,杭州,中国
05/31/ Posting/Collection 这是刚收件OSAKAHIGASHIpostoffice HONDENbranchoffice OSAKA 05/31/ Dispatch from outward office of exchange OSAKA INT OSA
错的.Are you going to the meeting held in the office?非谓语动词作定语.meeting是被开,所以hold a meeting中的hold要用被动held你要去参加在办公室开的会议么? 再问: 是held 我打错了..Are you going to the meetng
“离开中转局” 再问: 就是在寄往我这的路上吗? 再答: 应该是。离开收寄局的时候就开始在路上了。
一.人民币汇率可能升值百分之五,在2007年新华社北京1月1日电(记者) -人民币汇率,中国的货币,预期升值约五%至1美元为7 .44元,据新华社的经济分析报告中公布的周一.该报告预计的步伐,人民币升值会以更快的速度在2007年上半年较下半年.新华社经济分析报告,是定期的产品是由一队的80多名经济分析员根据新华社经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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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是什么背景产生的
  只要你是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那么肯定是要接触劳务派遣的,但是也有很多人对劳务派遣是不了解的。那么,大家知道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是什么背景产生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是什么背景产生的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年薪通常为2-3万。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劳务派遣的服务对象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2]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是什么背景产生的
  劳务派遣的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劳动法规上对劳务派遣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将允许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严格限制在26类岗位之内,且将其中24类岗位的派遣服务时间限制在一年以内,即使重新签订派遣合同,工人派遣的总时间也限制在3年以下。
  日本《保障工人派遣业适当运行和改善派遣工人工作条件法》(简称“工人派遣法”)限定可派遣的工作包括:(1)信息处理系统开发或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和制作;(2)机械、仪器和设备的设计和制图;(3)广播视听设备的操作;(4)广播节目制作等;(5)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字机和电传机的操作;(6)口译、笔译和速记;(7)管理人员秘书;(8)文书档案和分类;(9)市场研究及结果分析;(10)会计;(11)海外贸易和国内商务文件起草;(12)需要高级专门技能的机器使用或操作;(13)室内、汽车站、码头和机场做游客迎送服务的导游;(14)为房屋提供清洁服务;(15)房屋设施的操作、检查或维修;(16)房屋、场所来访人员的接待和引导,或停车场管理;(17)研究和开发;(18)公司管理制度的研究或设计;(19)出版物编辑;(20)广告设计;(21)内部装饰业协调员;(22)广播员;(23)办公自动化设备介绍使用;(24)电话促销;(25)接受用人单位机器或设备订单,或促销事务;(26)广播节目背景或场景布置。[5]
  据全国总工会劳务调查显示,全国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达到2700万人,在2011年达到37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 13.1%。其中,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最多,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从行业分布看,绝大部分行业都使用劳务派遣工,其中电信、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等系统最为严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劳务派遣行业以保险行业、电力行业、建筑行业为主。16.8%来源于城镇,83.2%来自于农村。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包括司机、文印室管理员、水电管理员和实训室管理员岗位。
  劳务派遣是什么背景产生的
  人才(劳务)派遣业务起源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的资本主义美国,当时由于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工形式发生了巨大变革。企业为谋求生存、发展不得不规模地裁员,被裁减员工中有一技之长的者成了人才派遣的对象,人才派遣业务运应而生。各国立法中对劳务派遣的称谓有所不同: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使用“劳动派遣”一词,德国将其称为“雇员出让”或者“员工出让”,欧洲其他各国、美国以及国际劳工组织则将其称之为"临时劳动"或者"租赁劳动",并将由此形成的雇佣关系称为"临时雇用关系"。
  劳务派遣行业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一家名叫Samuel Workman 的公司创立了人力租赁的业务模式(Rentedhelp)。当时这家公司雇佣了一批已婚妇女,在夜间处理盘点的工作,之后又训练她们使用计算器,然后将她们租赁给企业,让企业可以应付临时或者短期的人力需求。随后在欧洲各个国家,出现了类似的“人力租赁”业务模式,并将业务范围扩展到临时文书、电话接线生、邮政投递员等不同行业工种。
  劳务派遣在20世纪70年代在日本、美国、欧洲等出现后,发展迅速。 上世纪90年代末人才(劳务)派遣业务从日本、欧美进入中国,现已出现了一些规模大、专业水平高、市场化程度强的企业。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国内外都存在,但它从来都不是主流的用工方式。美国劳务派遣工占总就业人口的比例为0.9%,日本为3.4%,英国为2.6%,德国为1.2%,法国为2.1%。从总体上看,即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劳务派遣比例平均为3%左右,一般也不会超过5%。而全国总工会的调查显示,在我国一些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央企和事业单位,甚至有走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等大型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占职工总数的1/3以上。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是什么背景产生的?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上文还为大家详细介绍了劳务派遣的工种等相关内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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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5)顺民初字第03616号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原告邓亚娟,女,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辉,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芳,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航中路1号院2号楼101室(天竺综合保税区),组织机构代码74007XXXX。
法定代表人李利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炜,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玲,女,日出生。
被告北京手挽手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6层611,组织机构代码58769XXXX。
法定代表人翟西海,副总经理。
原告邓亚娟与被告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政公司)、北京手挽手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手挽手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亚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明辉、唐芳,被告邮政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孙晓炜、张海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手挽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亚娟诉称:
原告在58同城网上看到手挽手公司发布的关于邮政公司招聘快递员职位的广告,内容为“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原告喜欢快递员一职且认为自己能够胜任,遂于日向手挽手公司在线投出简历。当天原告接到了手挽手公司的面试通知电话和短信。日下午,原告到邮政公司的酒仙桥营投部面试。人事部的人事专员郭某说:“我们这儿从来没有过女快递员。”之后在原告极力争取下,营投部的戴主任同意让原告跟着其他快递员试干两天。9月28日,根据试干结论,双方达成于10月8日签约的意向,戴主任要求原告先做入职体检。
日,原告根据戴主任要求前往北海医院做了入职体检,花费120元。10月8日,原告到邮政公司酒仙桥营投部签约,戴主任当面告知原告需再等一周才能签约。10月16日,原告给邮政公司人事专员郭某打电话询问戴主任的联系方式,获得戴主任的手机号码。原告给戴主任打电话,其称生病住院没有上班,让原告联系李欣,并通过短信告知李欣的联系方式。10月18日,原告接到李欣的电话,得知未被录用。10月19日原告给李欣打电话询问不能签合同的原因,李欣确认因为原告是女性所以总公司(邮政公司)不批准签合同。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手挽手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快递员招聘单位及条件,花费公证服务费1000元。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写入法律,新增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均规定禁止性别歧视。但本案涉及的招聘广告中的快递员招聘条件为男,侵犯了原告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同时践踏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法律、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原告所应聘的快递员一职并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并且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快递公司也雇佣了女性作为快递员。原告在试做两天快递员的过程中也得到了邮政公司酒仙桥营投部的认可,曾达成签约意向,这说明原告完全能够胜任快递员的工作。但两个被告仅因为原告是女性就表示不予考虑,导致原告受到了就业性别歧视。原告作为应届大学毕业生急需这份工作借以谋生,两个被告的行为不仅在经济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也在心理上严重打击了原告的就业信心。原告自从被拒后一直没有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情绪低落、沮丧、失眠,原告受歧视、遭排挤的心理阴影难以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两个被告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所有损失。
原告看到同样境遇的曹菊(化名)提起的诉讼得到海淀法院支持的报道,曹菊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所依据的是《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原告也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平等就业权。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个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2.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整;3.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整;4.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5.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6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邮政公司辩称:
一、我方不存在歧视原告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原告就业的实际行为。1.从广告发布而言,原告诉称是在58同城网站看到的手挽手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向手挽手公司投送的简历。但是,该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我方也从未委托手挽手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手挽手公司承担责任。从我方与手挽手公司的关系而言,我方与手挽手公司签有《劳务派遣协议》,建立有劳务派遣服务关系。协议约定,手挽手公司招聘录用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与手挽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归手挽手公司管理,为我方提供劳务服务。被派遣的员工是在为手挽手公司工作,由手挽手公司发放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由手挽手公司负责。原告是看到手挽手公司的招聘广告,应聘的是手挽手公司的员工,广告发布者是要约邀请方,投送简历是要约方。如果因性别歧视未能就业,依据合同法,是一种缔约过失。故此,从合同相对性而言,原告只可能与手挽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只能是要约邀请方手挽手公司。劳务派遣协议,是一种劳务承揽合同,劳务公司是以承揽某项工作为目的。由于劳务派遣服务的特殊性,面试常常发生在劳务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员工与接收服务的被服务方也就是客户方之间,面试是相互的。虽然被派遣员工是在客户的场所干活,但确是在完成劳务派遣公司承揽的业务,为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客户方的面试本质上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是代表劳务派遣公司进行的确定劳动合同关系之前的缔约行为。被派遣员工的面试,是感受将要从事的工作状况,决定是否符合自身的择业需求。发布招聘广告、投送简历、通知面试、面试等,都是原告与手挽手公司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缔约行为。因性别歧视未能就业,是一种法定的缔约过失。故此,从合同相对性而言,如果存在对原告的就业性别歧视,只能是要约邀请方手挽手公司,与我方无关。总之,无论从广告发布角度,还是从劳务派遣关系角度,都不存在我方歧视原告的客观条件。2.假设原告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那么仔细视听发现,我方的员工,尽管不是手挽手公司通知原告接洽的人事专员小郭,但是在与原告交谈的言辞中,没有一句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故此,不存在我方对原告就业性别歧视的客观事实。
二、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我国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1.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3.我国《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三)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4.我国《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电信线务高空作业、邮件押运工作,以及连续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对女性生理机构有特殊危害的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投递邮件属于邮件运输范围。投递员都是计件工资,每天路程一、二百余公里,递送的邮件大小不一,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的邮件是常见的。搬运邮件楼上楼下,十分辛苦,而且要与社会形形色色的人接触,对女性而言危险性更大。如果手挽手公司聘用了原告,显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算不算是另外一种对女职工的歧视呢?投递员和速递员并非同一概念。投递员是指送普通信件报刊的人员。速递员专门是指邮政速递物流投送EMS物件的工作人员,其最大重量可以达到五十千克。
三、恶意制造诉讼陷阱。原告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学习美术的大学生,对58同城中大量招聘女性的广告视而不见,专拣与自己专业毫不相干的任职资格要求男性的投递员招聘广告投送简历。自接到手挽手公司人员电话开始,每一步不是录像,就是录音,甚至不顾如厕之极度尴尬,对话中不乏引诱对方的言辞。录像显示,每实施一步,原告眼神都难掩兴奋,根本看不出被歧视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被侵犯的失落沮丧痛苦悲伤等精神损害的表情,不符合一个求职心切的应聘者的常情常理,让人不得不怀疑原告的动机。如果原告真的是喜欢邮政事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我方愿意协调手挽手公司,欢迎原告为我方提供劳务。但是,原告一环扣一环地录像录音,是在恶意制造诉讼陷阱,目的就是敲诈钱财,诋毁中国邮政的社会形象。对于这种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惩罚,我方将会通过司法机关,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我方是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国企,一直依法经营管理,更坚信我方的合法权益会得到切实全面的保护。我方请人民法院明察并公正裁判。
被告手挽手公司未参加庭审,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
日,本公司与邮政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本公司为邮政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本公司为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向受聘员工发放工资,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承担劳动事故的法律责任,邮政公司接受本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
应聘人员投放简历后,本公司通知应聘人员到劳务服务对象单位互相面试后,应聘人员向本公司反馈面试情况。应聘人员对工作岗位满意的,由本公司通知该应聘人员进行入职体检,体检合格后,向服务对象单位人事部门发出书面《聘用征询函》,服务对象单位人事部门确认后,根据其内容,本公司与该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
本公司接到原告的简历后,安排其去邮政公司相互面试时明确告知其:本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面试后对工作是否满意,即刻通知本公司,以便进行下一步程序,如果满意,将在征得邮政公司确认后,本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但是,原告始终没有向本公司反馈信息,更没来与本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
关于58同城(www.58.com)登载的“北京邮政速递员3千加计件”广告,系本公司根据与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58同城金牌HR推广合作协议》发布的。该广告的内容,是本公司自行拟定,未向邮政公司通报。广告中载明本公司系劳务派遣公司。广告中关于限男性的内容,系本公司考虑到速递员属于重体力劳动,许多男性都不愿意干,国家对女性禁忌从事的劳动也有相关规定。本公司之所以同意原告去邮政公司面试,一方面本公司考虑到原告迫切就业的愿望,另外一方面是本公司单方考虑到邮政公司除专职速递员之外,也有适于女性从事的客服、分拣等其他岗位。对于本公司发布的广告,如有违法情况,本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公司既无歧视女性就业的故意和过失,也无歧视女性就业的客观事实。原告之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公司郑重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如果原告真心实意想就业,而不是故意设置诉讼陷阱,本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愿意为其提供和安排更好的就业机会。
经审理查明:
日,邮政公司(甲方)与手挽手公司(乙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乙方于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派遣员工人选由乙方办理录用手续;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派遣员工人选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聘用征询函》,乙方接到经由甲方确认认可的《聘用征询函》后,应依据其内容为甲方确定的派遣员工办理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在内的人事手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及派遣手续;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日起至日止。
后手挽手公司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标题为“北京邮政速递员3千加计件”,内容为:岗位职责:北京邮政快递员;任职资格:男,年龄:18-45岁,身体健康、无纹身、无前科。该招聘信息注明该职位系手挽手公司介绍、代招,工作单位为邮政公司。邓亚娟投递简历申请该职位后,经手挽手公司通知于日到邮政公司进行了面试。邓亚娟主张其面试后并在邮政公司酒仙桥营投部试干了两天。邮政公司称其系代表手挽手公司进行面试,面试后邓亚娟进行了2天的快递业务观摩,因手挽手公司就邓亚娟未向其征询意见,故对于邓亚娟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未形成意见。
为支持其诉请,邓亚娟提交如下证据:
1.日谈话录音,证明邓亚娟是本案利害关系人,邓亚娟入职体检是邮政公司要求的。邓亚娟称谈话双方为邓亚娟和邮政公司酒仙桥营投部的戴丰主任。录音的部分内容为:戴丰(以下简称戴):哎,怎么样啊?邓亚娟(以下简称邓):还行啊。戴:又还行啊?邓:嗯。戴:干别的行不?邓:干啥啊?不想干别的。戴:就想干这个啊?邓:啊。戴:电动车你不行啊,电动车你行么?邓:学着开呗。戴:学着开,那你这么着,你签这个合同先试试,你过完十一再来吧。过完十一找我来,10月8号再找我来。准备这个身份证复印件,我说你听着啊!…户口本,户主联本人联复印件…入职体检报告。邓:入职体检报告是啥啊?戴:到医院,你说我入职体检,人家就告诉你怎么做了…还有你这个毕业证的复印件…你再准备几张一寸照片…这几天别来了…8号再来呗,这几天马上该过十一了。邓:8号。戴:啊。邓:那签合同签多长时间啊?戴:一般签两年。邓:就必须干满两年么?戴:不是,你随时可以不干,但是必须提前说。邓:提前多长时间?戴:提前一个月。邓:行…那我8号来。戴:嗯8号来,找我。
邮政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邮政公司称戴丰系其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并称因戴丰生病,无法就该录音进行核实,并表示不就录音的真实性申请鉴定。
2.日录像复制件、体检报告、北京北海医院网页截图,证明邓亚娟所受体检费损失。录像显示邓亚娟进行了抽血。体检报告档案号为,该报告显示邓亚娟于日在北京北海医院进行了体检,检查项目包含一般检查、内科、外科、心电图、X线(胸透)、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两项。网页截图显示上述体检项目检查费用为138元。
邮政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体检报告第一页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中其余部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3.日录像复制件,证明邮政公司存在性别歧视的事实。录像中包含电话通话内容。邓亚娟称通话双方为邓亚娟和戴丰的助手李欣。电话通话部分内容为:李欣(以下简称李):喂你好。邓亚娟(以下简称邓):喂李欣,唉我是那个投简历的那个,就是我想问一下你们那个资料是交给谁啊?李:资料在我这,在办公室呢。邓:啊不是,我是说那个资料审批交给谁审批?李:市速人事。邓:…啊你有没有他电话啊,我想再争取一下看看能不能做。李:啊没戏…因为他那边老说说没戏那就没戏,再说人家也不接你电话,我都找不着,只有我们管人事的他们才能找得了…就是那个姓郭的那个,我们这就是她管人。我要是要人了就跟她说,她就给我寻摸人去了。然后再就是说那个我把资料报上去了以后,他那边要是比方说前面有员工,他原来有过案底,人家就说这人不能招,那我就不能招,其他的我也不管,就是这么个情况。邓:啊,他也没说为什么不招?李:唉对…管人事的说招不了。邓:啊,他他他当时就说是因为是女孩所以不招是么?李:对对,其实再说因为我这人确实也够了。邓:郭经理那边也联系不上他是么?李:她那边你就问问她,反正我这边是…。邓:啊,行。李:反正我这边我这人也够了。我这边也没法用。女投递员我们这从来都没有过,全是大沉包我也不缺人。要不然你说你女孩投递算怎么回事啊…反正你这资料是在我这。
邮政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邮政公司称李欣是北京同力达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达公司)派遣到邮政公司的工作人员,职务是投递员,不是戴丰的助手,李欣所述内容不能代表邮政公司的意思表示。
4.日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及短信,证明邓亚娟通过邮政公司人事专员郭某获知戴丰的手机号,针对签订合同事宜戴丰告知邓亚娟联系李欣,李欣的答复为邮政公司的意见。录像显示称呼为郭经理的人(女声)告知邓亚娟戴主任的手机号为138XXXXXXXX;后邓亚娟电话联系该戴主任,询问合同怎么样,戴主任答复其现没上班,让邓亚娟给李欣打电话询问怎么办,并表示其把李欣的电话发给邓亚娟。短信显示138XXXXXXXX于10月16日发送的短信内容为:139XXXXXXXX李欣。
邮政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邮政公司认可戴丰的手机号为138XXXXXXXX。
5.公证书及发票,证明手挽手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了邮政公司的招聘启事,注明任职资格为男,构成就业歧视共同侵权,邓亚娟进行公证予以证据保全,造成损失1000元。公证书显示手挽手公司在其网站上载明的招工信息中包含邮政公司的北京邮政快递员岗位,其中任职资格注明为男。
邮政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认可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对上述证据,手挽手公司提交了书面意见,称:证据1不涉及手挽手公司,手挽手公司让邓亚娟找的是邮政公司的人事专员,不是戴某;对证据2中录像复制件的真实性有异议,称录像不能证明是为入职进行体检;体检报告不能证明邓亚娟是在做入职体检,按照手挽手公司向邓亚娟的交代,在邮政公司对邓亚娟面试通知认可后,应当是手挽手公司通知邓亚娟到指定医院体检;因证据3无原始载体,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证据4中短信内容与手挽手公司无关,证据来源不合法;对证据5中公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手挽手公司对证据2中北京北海医院网页截图、证据4中录像复制件以及证据5中发票未发表质证意见。
诉讼中,邓亚娟申请就日录像中画面是否经过剪辑修改、录音是否经过剪辑修改以及李欣声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后邓亚娟表示无法联系李欣,其撤回对李欣声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的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日出具华夏物鉴中心[2015]声像字第172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定检材中图像、声音均未发现剪辑现象。邓亚娟交纳鉴定费6450元。邓亚娟对鉴定结论无异议。邮政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手挽手公司对鉴定结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诉讼中,邮政公司提交劳务费发票、手挽手公司出具的证明、手挽手公司营业执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聘用征询函、《58同城金牌HR推广合作协议》,旨在证明:邮政公司与手挽手公司建立的是劳务派遣关系,招聘广告是手挽手公司自行发布,与邮政公司无关;手挽手公司安排邓亚娟去邮政公司面试时,明确告知邓亚娟面试满意与否及时通知手挽手公司,以便进行下一步程序,与手挽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邓亚娟没有向手挽手公司反馈信息。邓亚娟认可邮政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
为支持其辩解,邮政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
1.李欣与同力达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李欣是同力达公司派遣到邮政公司的投递工,不是邮政公司的员工,更不负责人员招聘,不能代表邮政公司。《劳动合同书》载明同力达公司派遣李欣到邮政公司担任生产岗位(工种)工作,李欣手机号为139XXXXXXXX。
2.《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及日辞职信,证明李欣于日由同力达公司变更为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派遣到邮政公司提供劳务,且李欣于日向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辞职且被接受。邮政公司称其无法联系李欣,其与李欣自日后不存在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关系。
3.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打印件,证明速递业务中单件重量最大标准是50千克,而妇女禁止负重25千克以上,速递员是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
对上述证据,邓亚娟的质证意见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邓亚娟称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单件重量是上限,而邮政包裹多数情况不超过20千克,速递员并非法律禁止女性从事的职业范畴。
手挽手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对邮政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诉讼中,经本院查询,2012年1月-2014年7月期间由同力达公司为李欣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2014年12月期间由北京东方慧博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为李欣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月-2015年4月期间由邮政公司为李欣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5月以后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李欣缴纳社会保险。邮政公司称其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同属中国邮政,对于其陈述情况与本院查询结果相矛盾处不予解释,坚持不申请对李欣声音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上述事实,有本院庭审笔录、日谈话录音、体检报告、日录像复制件、日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及短信、公证书、发票、《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劳务派遣协议》、查询结果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等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亦在相关条款中作出相似规定。
关于日谈话录音,邮政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在谈话一方系邮政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的情形下,邮政公司就此未提交反驳其真实性的证据,亦表示不就录音的真实性申请鉴定,且手挽手公司亦未提出否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该谈话录音,邮政公司明确阐明了其要求邓亚娟于10月8日就入职签约,并要求邓亚娟准备好与此相关的入职体检报告及相应证件。
关于日录像复制件,邓亚娟未能提交原始载体,在此情形下,邓亚娟申请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是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华夏物鉴中心[2015]声像字第172号《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予以采信。报告书认定该录像的图像、声音并未发现剪辑现象,故本院对该录像复制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邮政公司称其与李欣自日后不存在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关系,但此显然与本院查询的情况不符,而邮政公司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在邮政公司否认李欣声音真实性的情形下,其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应由邮政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该录像中李欣声音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于日短信,邮政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而该短信显示的内容与邮政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李欣手机号一致,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对于日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首先,邓亚娟提交的复制件并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其系以合法手段取得。其次,录像本身并不存在疑点。作为普通应聘者的邓亚娟显然无法知悉戴丰、李欣的手机号,通过录像内容看,邓亚娟通过询问邮政公司工作人员而获得戴丰的手机号符合常理;在戴丰已然告知邓亚娟于10月8日签约而逾期未签的情形下,邓亚娟向戴丰询问进展亦符合常理;戴丰在电话中阐明其未上班就签订合同事宜告知邓亚娟咨询李欣,且表示将李欣的手机号以短信形式发送给邓亚娟,以上行为均不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后,邓亚娟提交了戴丰发送的短信,对电话通话录像形成了佐证,且李欣在日电话通话中表明邓亚娟应聘的资料在其处亦能形成佐证。故本院对该电话通话录像复制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戴丰作为邮政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邮政公司。邓亚娟在邮政公司面试后,戴丰已经代表邮政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亚娟,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日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邮政公司给予邓亚娟获得在邮政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邓亚娟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丰告知邓亚娟联系李欣,且李欣在电话中亦表明邓亚娟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本院认定李欣能够代表邮政公司。邮政公司在答辩意见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并不能证明快递员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对于邓亚娟询问丧失应聘机会的原因是否因其为女性时,李欣作了肯定的答复,能够证明邮政公司拒绝聘用邓亚娟的原因在于其为女性,侵犯了邓亚娟平等就业的权利。邮政公司对其侵权行为给邓亚娟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手挽手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手挽手公司并未因邓亚娟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亚娟进行面试。本案中,邓亚娟并未举证证明手挽手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故邓亚娟要求手挽手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邓亚娟主张赔偿公证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邮政公司不认可邓亚娟提交的体检报告部分内容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邓亚娟虽未提交体检费票据,但体检系应邮政公司的要求,且邓亚娟提交了体检报告,邓亚娟主张的入职体检费用符合一般市场行情,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系邓亚娟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邮政公司予以赔偿。
邮政公司对邓亚娟实施了就业歧视,给邓亚娟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本院结合邮政公司在此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给邓亚娟造成的损害后果酌情支持邓亚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邓亚娟诉讼请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邓亚娟所提邮政公司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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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个被告向原告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2.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用人民币120元整;3.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公证费用人民币1000元整;4.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5.判令两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64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邓亚娟在邮政公司面试后,戴丰已经代表邮政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亚娟,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日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邮政公司给予邓亚娟获得在邮政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邓亚娟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丰告知邓亚娟联系李欣,且李欣在电话中亦表明邓亚娟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本院认定李欣能够代表邮政公司;手挽手公司虽然在其网站上及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的涉诉岗位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手挽手公司并未因邓亚娟系女性而拒绝提供就业机会,仍通知邓亚娟进行面试;邓亚娟虽未提交体检费票据,但体检系应邮政公司的要求,且邓亚娟提交了体检报告,邓亚娟主张的入职体检费用符合一般市场行情,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原告 邓亚娟 代理律师
被告 北京市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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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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