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全责保险公司怎么赔致人死亡,家属癌症患者,保险公司赔偿方面有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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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癌症死亡赔偿吗?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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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有一类事故是属于比较特殊的,就是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癌症死亡是否进行赔偿这是一个非常难判断的事件。那么关于交通事故后癌症死亡赔偿与否这个问题,律师365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热门城市:&& && && && && && && && 在中有一类事故是属于比较特殊的,就是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癌症死亡是否进行赔偿这是一个非常难判断的事件。那么关于交通事故后癌症死亡赔偿与否这个问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一、交通事故后癌症死亡赔偿吗?(一)死者在事故发生前,虽有自身病变,但此病情当时并不影响其正常生活,也未引发住院、护理、误工等情况,住院治疗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故因住院直接支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以及住院等,不应考虑事故的损伤参与度。但、出院后的误工费、丧葬费、抚慰金及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应按照死亡原因比例承担责任。二、(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在以上关于交通事故后癌症死亡赔偿的相关问题中,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而死,在查明情况后,即使得知死者在去世之前患有癌症,但是在有行为能力时出现的交通事故之后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连云港律师。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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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11时45分,李某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AA街BB号时,与王某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峰、电动车乘坐人李某华、王某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
  日11时45分,李某驾驶一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AA街BB号时,与王某峰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王某峰、电动车乘坐人李某华、王某受伤。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西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峰、李某华、王某无责任。李某华受伤后被120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锁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肩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胸外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第四肋骨骨折,右肺上叶占位(恶性不除外),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右侧枕顶骨转移瘤,Ⅱ型糖尿病。
  日,李某华上述被告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并申请伤残鉴定,但在李某华未进行鉴定时,其因肺癌去世。
  李某华去世后,本案中止审理。今年2月24日,李某华的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本案恢复审理。
  恢复审理后,李某华的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本起事故与李某华所患肺癌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与李某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李某华患肺癌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故损伤与肺癌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本例交通事故的损伤对李某华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亡。日,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意见,认为李某华的死亡大部分由自身疾病造成,外伤在后果中作用轻微。参照相关省级关于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建议外伤参与度10%。
  另查明,肇事车辆某小型轿车在被告泰山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期限内。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504.40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返还被告为李某华垫付的医疗费2375元;
  三、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
  四、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176.09元;
  五、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6446元;
  六、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600元;
  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以上判决,由上述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李某,在帮工过程中驾驶车辆,与李某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华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作为被帮工人的被告车主,其应当对李某华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无偿帮工人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另由于肇事车辆在二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部分,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李某华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6879.40元,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记载,该医疗费均为对李某华身体进行检查、对受伤部位初步诊疗、进行固定所发生的费用,因李某华身体原因,并未进一步手术治疗。通过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该医疗费因此次事故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结合其提供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票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三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504.40元(6879.40元-375元-2000元),由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被告车主为李某华垫付的医疗费2375元(375元+2000元),由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返还。
  关于三原告方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李某华在此次事故后死亡,经鉴定认定此次事故造成的损伤与李某华的死亡有10%的因果关系,对三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李某华的户口性质、年龄等因素,死亡赔偿金应按照2013年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223元/年予以计算,应为46446元(23223元/年&20年&10%),由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三原告方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因本案受害人李某华已经去世,并且本院依据李某华在此次事故所受伤害对其造成的损失,对三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已经予以支持。现三原告再次主张赔偿伤残赔偿金,因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三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李某华受伤,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李某华的死亡,给三原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精神损失,本院结合肇事各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侵权的行为手段等因素,酌定由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死者李某华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主审该案的法官介绍,因为根据责任自负及公平原则,行为人只对自身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这必然需要准确界定侵权法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用以确定赔偿范围的大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纵观我国关于规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并没有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切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有关于加害行为所致人身及财产损害应予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虽然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重要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法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如此重要的一个法学概念,却并没有哪一个成文法国家对其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在司法实践中,英美法系曾长期采用&直接因果关系&(DirectCausation)的判断标准,后在1961年&悉尼货轮浮油案&中,英国枢密院(PrivyCouncil)区分了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每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可预料的结果负责&的私法理念为判断基础,认为超过了这个限度,就是苛刻的法律,低于这个限度,就不利于社会文明秩序,从而正式用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标准取代了直接因果关系标准。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所确定的&条件关系&及&相当性&标准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我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中,也在越来越多的采用该标准。但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单是一种逻辑判断,同时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在中,因果关系链条可能会因为某种法律政策而被延长,学者称之为&超越因果关系&或&修补因果关系&,典型的情况是受害人的自身疾病或特殊体质,不能成为中断因果关系的抗辩事由。如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本身因年龄较大存在骨质疏松现象,与加害人车辆发生轻微刮碰而导致骨折,此时,加害人即不得以&通常如此轻微刮碰不足以发生骨折&、&原告本身有骨质疏松&、&原告骨折与加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相当性&为由而免责,被告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不产生影响,这在英美法上称之为&蛋壳头盖骨理论&(theegg-shellskullrule),即使被害人患有严重疾病,如蛋壳头盖骨般脆弱,被告因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尽管超出一般人的预期,过失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仍然成立。
  具体到本案中,事故造成受害人左锁骨骨折,左肩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胸外伤、双侧胸腔积液,左侧第四肋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等直接损害,后受害人却因肺癌去世,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本次事故与受害人因肺癌去世之间不可能成立因果关系,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前所述,因果关系链条可能会因为某种法律政策而被延长,以尽可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深入分析本案,虽事故损害与受害人所患肺癌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根据通常一般人的认知,外伤必然会损害身体机能,虽直接后果不足以致受害人死亡,但对受害人死亡必然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正如鉴定结论所言&李某华患肺癌是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故损伤与肺癌的发生无因果关系; 本例交通事故的损伤对李某华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死亡&,因此,本案因果关系链条应为&事故损害&身体机能受损&加速肺癌死亡&死亡&,应当认定事故损害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终究受害人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事故损害仅起到加速或促进作用,因此参与度比例应明显较低,最终认定10%比较合理。最终该案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因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于尽可能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政策考量,因此而对因果关系链条作以修补或延长,其并非侵权案件中对因果关系判断之常态,仅具有及参考作用。
A不属于非法行医。。。
A应当尊敬老人的意愿,双方子女可以协商
A按照医院的医生的证明来请假
A咨询社保部门
A该问题可以直接咨询颁发的单位
A您好,一般员工主动要求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单位一般不提供补偿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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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看保险公司理赔的是否全面,有些赔偿是不在理赔范围内的。还得看家属的要求是什么,并不是他要 就得给他。在赔偿方面 国家都有相应的标准和政策,按法定条款赔偿就是了,就是公平的。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会根据保险合同赔偿当事人或者受益人。家属的情况虽然特殊,但是法律上来说保险公司并无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也不排除保险公司因为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你写补偿,但是这个概率是很低的。
这要听法院的.判多少给多少
法律类认证行家
法律类行家
采纳数: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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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类自媒体专栏作者 高职院校法律工作室创始者
保险公司依据道交机动车保险责任条款理赔,家属的情形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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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小代办员导演骗保大闹剧
  面包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死亡。这样的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并不算少见。但在安徽省灵璧县,多起车祸的死者身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投了多份保险的癌症患者。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有的患者在发生“意外”前就已死亡。
  原来,车祸只是掩盖骗局的“外衣”,包裹着骗取保险金的目的。而“参演”这场骗局的,有保险员、患者家属、医生、“肇事者”……环环相扣,接连登场。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灵璧特大保险诈骗案终审裁定已生效。主犯杨伟获刑13年,其余12人获刑11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
  保险代办员谋划车祸骗局
  今年48岁的杨伟,原是灵璧县的一名保险代办员。多年的工作经验,让他对投保、理赔流程和手续非常熟悉,也对其中的漏洞了然于心,这使他萌生了伪造交通事故骗保的想法。
  在这个想法还没“成熟”前,杨伟已经做好了准备。日,他给登记在妻子名下、自己实际控制的一辆面包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2012年11月,因母亲住院,杨伟到医院进行看护,认识了刘銮英,了解到刘的丈夫崔某是一名肺癌患者,将不久与世。这给杨伟计划的实施带来了可能性——利用死亡患者伪装成交通事故的死者。
  于是,杨伟让刘銮英提供夫妻两人的身份证件,由杨伟替崔某在4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之后,杨伟找到帮手杨夫玉,商量好“出演”骗局的费用。
  一切就绪后,只剩等待。
  日18时许,崔某病危,在灵璧县人民医院弥留之际,杨伟安排杨夫玉驾驶已投保的面包车,伙同王建业在灵璧县城南酒厂路口伪造撞伤崔某,而后由杨夫玉拨打报警电话,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声称发生交通事故。4日后,崔某病亡,杨伟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崔某的法医学尸检报告进行篡改和套打后,单独或伙同刘銮英等人持该套虚假索赔材料向所投保的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保险金34万余元。事后,杨伟分给刘銮英2.2万元。
  得手后,杨伟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利用5名癌症患者,以相似手段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5起,累计索赔总额为人民币356万余元,其中既遂196万余元,未遂160万余元。
  家属医生肇事者合力出演
  这一场场不断“复制”的骗局,之所以能接连成功,离不开各方的卖力“演出”和“戏份”的无缝对接:
  一是寻找目标患者,寻求患者家属配合。伪造事故的首要条件是需要符合条件的癌症患者。杨伟通过自己或是医院医生介绍,结识癌症患者家属,商议骗取保险金。之后,由杨伟帮患者家属买保险并办理银行账户。
  二是不断变更牌照,雇佣“临演”伪造事故。伪造交通事故,不仅需要“伤者”,还需要不同的肇事者。为此,杨伟给肇事车辆买好车险,然后指示杨夫玉、苏凯、赵玉会(另案处理)、杨夫动、王建业等人驾车,先后在灵璧县城区多地伪造与4名被保险人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被保险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虚假交通事故。为避免露出马脚,在每次出“车祸”前,杨伟会将涉案车辆转让,将车号变更。
  三是串通医院医生,里应外合假抢救。癌症患者是被撞死还是因病死亡,在医院这个环节最容易暴露。但杨伟早已打点好,让原灵璧县人民医院医保科科长王士斗内应,安排该院综合科医生宁道福和医保科副科长李礼对被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致伤的治疗程序在灵璧县人民医院ICU室内对被保险人进行“抢救”,制造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假象,出具虚假的抢救病例。杨伟还通过王士斗安排李礼为癌症病死的李某出具了因坠楼死亡的虚假门诊病历。
  四是篡改骗保材料,骗取保金分成。最后,杨伟持篡改或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检报告及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和虚假的病例等材料,单独或者共同与患者家属向被保险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杨伟将所得赃款,除部分用于吃请、送礼外,还分别给李礼、刘銮英、梁振英2000元、22000元、30000元,其余部分赃款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去年9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在宿州中院二号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因犯保险诈骗罪,主犯杨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王士斗、宁道福等12人被判11年到1年零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杨伟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宿州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多家公司发现疑点未深究
  利用癌症患者尸体伪造交通事故,骗取车险和意外险保险金,这样的事情鲜有听闻。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眼红小额投保能够换取大额保金,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保险制度的漏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这样的案例却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意外险提供被保险人因遭受一般意外或交通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伤残或门诊、住院医疗等的保险赔偿。这里的“意外”需同时满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个要素,不能是人为制造的或者是虚构的。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不幸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条款给付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但需要核查相关材料,如意外身故需被保人身份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死亡证明(户口注销、殓葬证明)等。
  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的员工告诉记者,保险公司设有核保部。发生人身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大小、理赔金额派出专人或是调查组去核实情况。如果理赔金额不大,材料又很齐全,放款会比较容易,速度快的一天就能到账。
  “像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精通保险法律制度和合同条款,事故现场和理赔材料伪造的也很专业,尤其是他投保数额不高,赔偿金额一般就几万到十几万,核保部人员很难看出猫腻,也不会想到这是骗局。”该业内人士说,不过一旦发现里面存在疑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查实虚构或是制造保险事故的,还可以追回赔偿款。
  其实,杨伟等人的骗局,也曾不止一次被差点识破。在利用刘銮英丈夫骗保时,有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该案存在疑点后拒赔5万元保险金。在利用肺癌患者陈某骗保时,办案民警认为该起事故存在疑点而拒绝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两家保险公司发现疑点后拒赔18万元人身意外险保险金。在利用肝癌患者张某骗保时,因一家保险公司在灵璧县人民医院核查出张某已于事故前一日被宣布死亡,多家保险公司均予以拒赔。
  不过,这些疑点只是打个“问号”,未被追究。
  业内人士认为,这起案件暴露出保险行业的监管和制度存在漏洞,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要完善制度设定。同时,可以探索建立一套预警通报机制,如若发现保单存疑或是调查发现存在骗保嫌疑,要进行深入核查,并将问题保单直接或由主管部门通报其他保险公司。这样一来,其他保险公司不仅可以对问题保单的投保人、受益人提高警惕,也可开展内部筛查,掌握相关情况,预防骗保事件的发生。此外,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也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记者 范天娇 通讯员 曹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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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医患合谋”型骗保的最彻底途径,还是改革医保基金给付方式,假如能够减少按项目支付,多采用按病种付费,医院就会考虑成本,医患变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而不是“站到了一个战壕里”,把自费药换成医保药以共同套利。
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关系保”、“人情保”、骗保、错保等现象深受百姓诟病。
儿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父亲谎称是自己开车,骗取保险公司赔偿。近日,经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李庆好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李佳宇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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