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跨省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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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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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该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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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库
现行法律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相关规定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1、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批复、函)对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性质的规定  我国现行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转让和取得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否定了没有交易背景的票据买卖取得方式。1998年,国务院颁布《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管理办法》,将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民间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活动”并予以取缔,并规定了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针对全国越来越多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现象,2009年,安徽省、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公安部经侦总局请示,就赵某某、李某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问题作出定性。公安部经侦总局在去函征求中国银监会后答复:“此类注册虚假公司,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赚取利润,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中的“非法资金结算业务,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随后,温州徐某涉嫌非法经营、骗取银行承兑罪案件中,温州银监会和公安部经侦总局也做出了同样的批复。  2012年5月,杭州最大的票据中介林某等300余人因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被刑事拘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就个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认为“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票据中介行为,不是贴现,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资金结算业务”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司法实践中,在没有新的明确的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出台前,对买卖承兑汇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对于在买卖票承兑汇票过程中,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依照手段行为定罪处罚。”同样是“批复”,最高检公诉厅与公安部经侦局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解释。  2、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司法实践包括民事和刑事两个层面,民事层面上,尽管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违反行政法规,但是,一般法院在查清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对价后,不会以“买卖票据违法”属于无效法律行为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判例早已确定了“没有基础关系但已经支付对价能够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则[14]在我国现阶段,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现象大量存在,而且票据已经流转(甚至已经贴现或付款),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撤销已经流转的票据转让行为没有法律任何依据;其次,基于银行承兑汇票本身的“无因性”,如果票据买卖以后被企业买来作为支付手段,就不能撤销先前的买卖行为,否则会产生“连环撤销”的问题。  在刑事层面上,河北赵某某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开创了单纯以买卖承兑汇票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2010年,温州徐某等7人因为买卖承兑汇票以及申请开票时提供了虚假发票,被以“骗取银行承兑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开创了因开票时提供假发票被以“骗取银行承兑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一案。随后,无锡、宜兴、吴江等地法院均有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买卖汇票者刑事责任的判例。目前,江浙一带法院似乎已经形成一种共识,买卖票据就是“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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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要跟着村干部一起协调,涉及家家户户,需要做很多工作。”裘建云说,“这一次不一样,线路不管走到哪儿,村民们都非常支持,无偿拿出土地,老百姓的态度说明了一切,我们有责任把这项惠民工程做好。”(完)
  在央行此前印发的《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的43家试点机构中,财务公司有两个“席位”。这既是票据市场愈发多元化的一个印证,也是财务公司行业自身实力不断增强的一个表现。
  华北某财务公司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作为与实体企业联系最紧密的金融机构,不断盘活票据资产,将大大增强财务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预计未来将有更多财务公司接入央行票交所平台,财务公司在整个票据市场的话语权也将不断增大。
  全力推进票据电子化
  根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16)》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财务公司法人机构有224家,新增28家;全国财务公司行业表内外资产总额6.67万亿元,同比增长20.6%。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这些“最接地气”的财务公司正全力推进票据的电子化。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研究开发部经理张育红告诉记者,票据电子化的优势显而易见。纸票需专人送票、取票、存票,成本高、风险大,电票最大限度避免票据的损毁、遗失或遭劫,人力、物力成本大大节省。纸票信息零散,管理和运转效率低难度大;电票接入央行系统后,运转效率大大提升。“专人送票一般都是两个人,仅仅差旅费这一项支出就能节省不少。”她说,财务公司推进票据电子化的意愿是很强的。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人士透露,该公司将多措并举推动电票。包括充分利用监管政策中对大额电票的开立要求,内部筛选目标客户;内部加快对电票贴现审核要求的风险研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电票贴现效率。
  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也利用先天优势,开发财企直连接口,与成员单位财务管理系统实施对接,真正做到“直联开票”,方便成员单位使用财务系统办理电票的开票、收票、背书等业务。
  谋求创新业务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信贷部经理王书琪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尽管目前仅有2家财务公司参与央行票交所的首批试点,未来必将有更多财务公司参与其中。随着票据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规范,也给所有参与主体留出创新发展的空间。
  “首先这个市场更加透明、便捷了,以前我们做票据业务,交易对手往往局限在某个区域。但是票交所的上线运营,大家可以更好地比价,自由选择交易对手。我们现在也开始着手研究以票据为基础的创新产品和业务。”王书琪表示,公开、透明的票据市场给票据业务创新带来无限可能,预计未来在票据资管、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跨市场、电子化产品等方面都会有所创新。
  业内专家认为,近年来,财务公司在票据互认等方面已经开始探索和创新。财务公司行业背靠的是几百家大型企业集团。很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互为产业上下游,在市场各方都致力搭建保理等服务平台的环境下,如果进一步加大财务公司行业多层次的合作,探索搭建财务公司行业的产业链金融服务平台,就能够将这些集团的产业链连接起来,以保理、票据等基础产品为依托发展信息服务、业务撮合等功能,形成良好的产业链金融合作生态圈,增强服务实体企业的能力。
  另据了解,不少财务公司还积极探索和创新票据池业务,一方面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提供了票据支付结算功能,另一方面也为其开展票据融资提供了便利,通过创新工具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已有73家财务公司通过票据管理系统或者借助银行票据池产品协助企业集团统一管理商业票据。记者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只能说未来票据中介业务需要转型,但不能说完全没有生存必要和发展空间了。”老沈(化名)是别人口中的“票据贩子”或者“票据倒爷”,但他并不喜欢这类称呼。老沈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票据市场发展到如今的规模,票据中介起到了一定的正面作用。未来随着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票据中介仍能找到自己的“角色”。
  据估算,目前经票据中介参与办理的直贴业务量占全国直贴量的40%左右,参与转贴业务量占全国转贴现量的20%左右。专家认为,票据中介已经成为正规票据市场之外的重要补充,但同时也成为票据监管面临的新挑战,转型已经刻不容缓。
  “猫鼠游戏”犹在
  尽管多数商业银行都严格票据业务审核和管理,同时严格交易对手资质管理,明确规定不得与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发生业务往来,但是精明的“贩子们”总有办法。据介绍,“票据掮客”获利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搜集他人已经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以低价从那些急需将票据变成现金的企业手中收购票据,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其他需要使用承兑汇票的企业;另一种情况则是通过设立“皮包公司”、伪造虚假贸易背景等手段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倒卖给他人。
  票据业务资深人士告诉记者,除了假票、“克隆票”,目前市场上比较大的隐患还有“光票”(即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包装票”、“倒票”、“真假票”等。举例而言,“光票”套现一般模式是,A、B两家关联公司伪造虚构贸易合同,各自在银行存入500万元保证金,开出1000万元票据,银行资金根本没有进入实体企业。传统开票的行业多为建筑、纺织、钢铁、贸易等,企业套出投资各种领域,可以说是“空手套白狼”。而“倒票”即票据开出来后,首先不是到商业银行贴现,而是票据中介充当第一轮贴现行,以较高的贴现利率收票后,再以较低的利率转给贴现银行,所谓“低买高卖”。
  江浙一家银行的票据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多数银行的纸票和电票的业务结构是7:3,小型银行、村镇银行的纸票占比更高。这就使得票据贩子的‘猫鼠游戏’还有空间。”
  此前也有媒体报道称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银行开设同业账户,并开出了巨额电子票据。由此可见,电票交易是低风险的,却非零风险。
  上述负责人坦言,即便是在票据电子化的大趋势下,“票据贩子”仍旧有办法钻空子,通过“倒手”电票获利。“对商业银行而言,电票本身不存在真伪问题,但是其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等仍不能忽视。比如,我们前段时间发现有个小企业,拿进来的票中超过一半都是电票,这就很不合理了,一般大中型企业的电票占比也就在30%左右。”他说。
  在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信贷部经理王书琪看来,“票据贩子”将票据倒来倒去,变相加大了实体企业的资金成本。加上不法中介虚构贸易背景、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规违法行为,阻碍了票据市场理性的、健康的发展。
  在这场“猫鼠游戏”中,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正规“金融军”也在不断努力。票据市场对承兑行的资信要求往往较高,使得一部分由“小银行”承兑的票据不被认可,给了“贩子们”倒票的空间。浙商银行近日就推出“涌金票据池3.0”,不仅支持所有银行承兑的票据,更鼓励小银行、小面额、余期短的票据入池。据浙商银行副行长徐仁艳介绍,涌金票据池入池票据中,承兑行为“小银行”(部分城商行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票据张数占比超35%,票面金额占比超20%。
  全电子化任重道远
  多数专家认为,票据实现全电子化无疑是终结票据市场非法套利空间的“利器”。在200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之前,我国票据市场只有传统的纸质票据。不过电子票据在2014年之前一直发展缓慢,央行数据显示,2013年电子票据在整体出票量的占比为8.3%,2014年达到16.2%,2015年达到26.7%。
  随着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简称《通知》),票据的全电子化将加速。《通知》对额度和过渡安排提出了具体要求,“自日起,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自日起,原则上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票办理。”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一强制提升电子票据业务比例的规定实际上给纸质票据设定了“大限”,不难发现央行对推行电票的决心之大。但实际情况是,电子票据在华南区域的推广度较高,而在华北地区一直都进展缓慢,2018年完成目标的难度不小。“对银行来说,电子票据不像纸质票据那样能找到逃避信贷规模等规避监管约束的套利空间,由于票据占了贷款规模而无法发放其他贷款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可以用票据消规模的通道成本来衡量。对企业来说,电子票据的利率比纸质票据要高,企业从融资成本角度考量,更愿意开纸质票据,不愿意开电子票据。”
  为了鼓励电票,央行《通知》规定,对于资信良好企业申请承兑的,金融机构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
  票据的全电子化任重道远,除了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新技术的应用更刻不容缓。招商证券人士分析,未来票据可能引入区块链。金融行业区块链技术的切入点在于那些低频大额交易或者存在人工操作风险的业务,票据业务正好满足这些条件。票据在传递中一直需要隐藏的“第三方”角色来确保交易双方的安全可靠,在纸质票据交易中,交易双方信任的第三方是票据实物的真伪性。而在电子票据交易中,交易双方其实是通过了人行ECDS系统的信息交互和认证。因此,借助区块链,票据既不需要第三方对交易双方价值传递的信息做监督和验证,也不需要特定的实物作为连接双方取得信任的证明,可以实现点对点之间的“无形”传递。
  “票据贩子”转型不易
  银行业内人士对记者坦言,“票据贩子”也并非完全没有积极作用。“比如有很多小票,票面金额可能只有十几万元甚至几万元,在市场上很难流通,‘贩子’就把这些票收集整合起来。而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预计这些小票仍将大量存在,‘票据贩子’的生存空间尚存。”
  的确,民间票据中介的快速崛起,所倚靠的是中国巨大的票据融资市场。央行最新发布的《2016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前三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3.6万亿元,同比下降18.1%;期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9.5万亿元,同比下降10.7%。9月末,承兑余额较年初下降9265亿元。前三季度,金融机构累计贴现70.2万亿元,同比下降6.7%;期末贴现余额5.7万亿元,同比增长32.5%。
  专家认为,专业化的经纪市场是成熟市场的标志,经纪市场是票据市场的润滑剂,但票据中介或者说是票据经纪的转型已经刻不容缓。长期以来,票据经纪市场一直处于缺乏监管、定位模糊、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状态,近年暴露出票据风险案件中大多牵涉票据经纪公司。
  上海金融学会票据专业委员会会长肖小和建议,对于票据经纪行业设立统一的准入门槛和业务标准,明确相应的监管机构,积极发展票据鉴证、咨询、撮合、报价等经纪服务,鼓励和培育部分票据经纪量大、业务发展规范、风险防控机制健全和市场认同度高的票据经纪机构进一步发展壮大,以推动票据市场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肖小和还建议尽快发展票据评级子市场,建立全国性票据市场评级机构,并结合票据市场的特点,对票据承兑主体、贴现主体等信用主体进行多层次、系统性、动态化的信用评价与管控,可选择或组建专门为票据市场服务的专项评级机构,并进一步提升票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参评意识,为票据市场投资提供权威、科学的投资依据,进一步规范票据各子市场的运行。构建全国性、一体化的票据市场评级体系将为票据各子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基础。
  中新网尼勒克11月18日电 (阿布都热依木 张伟民 倪伟)16日至17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山区遭遇暴雪,多处发生雪崩,导致正在转场的34辆车和大约120名牧民被困在山里。
  伊犁公路局尼勒克分局称,16日,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博尔布松村通往博州精河县的牧道降暴雪,导致道路积雪严重且发生5处雪崩,正在转场的34辆车和大约120名牧民被困在山里。
伊犁州、尼勒克县、苏布台乡组成救援队伍赶赴雪崩现场,展开救援。 阿布都热依木 摄
  17日凌晨4点30分,尼勒克公路管理分局接到求援信息后,安排一台施米特旋抛扫雪车和一辆指挥车,凌晨4点55分连夜出发,7点50分到达现场,开展除雪、清理雪崩及救援工作。经过11个小时的连续作业,将被困车辆和牧民解救。
救援人员连夜除雪打通道路,转移牧民及牲畜。 倪伟 摄
  据了解,每年的11月中旬至11月底,伊犁州尼勒克县、伊宁县13个乡镇场的牧民赶着牛羊穿过极其险峻的阔尔赛牧道到达位于博州精河县的冬季牧场过冬。今年伊犁降雪来得早,给当地牧民转场造成不利影响。
牧民打手机与家人联系报平安。 倪伟 摄
  尼勒克县交通局局长玉山江表示,目前,被困的牧民及转场的牲畜均妥善安置到苏布台乡服务点,牲畜得到了饲料补给。现在,阔尔赛牧道还在降雪,不能通行,雪停后再视安全情况决定通行时间。(完)
  11月11日,乘客李女士(化名)在沈阳飞往深圳的航班上,突发心绞痛,情况危急。幸运的是,飞机上恰巧有一名专业医生,他站出来和空乘人员一起对其进行了紧急抢救,病人最终化险为夷。
  昨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在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采访到勇于救人的隋轶医生,了解到事件的整个经过。
  患者感想:
  医生站出来,我们感动万分
  11月11日,60多岁的刘先生和爱人搭乘深圳航空公司航班,从沈阳飞往深圳去看望孩子。行程刚刚过半,刘先生的爱人突然脸色发白、嘴唇发紫,随即呼吸微弱,连话都说不出来。
  刘先生马上喊来空乘人员,“我爱人有冠心病,她应该是心绞痛发作了。”刘先生万分焦急,“医生说多少次让她下支架,她害怕就是不下,这在飞机上发病可怎么办啊?”空乘人员了解情况后马上协调乘客,为刘先生爱人空出位置,让她平躺下来,同时拿来氧气罩让她吸氧。
  突发的情况惊动了飞机上的乘客。这时,坐在斜后方的一名乘客站了起来。他就是沈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神内五科主任隋轶,他马上来到患者身边,交代了自己的身份,帮助患者服下了随身携带的药物,并为她听诊、把脉、量血压,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实施相应的抢救措施。
  在大家齐心协力帮助下,刘先生的爱人逐渐恢复意识,心跳也趋于正常。“一直到飞机落地,隋轶医生都陪在我们身边,一直安慰鼓励我们,真是太感谢他了。现在医患矛盾这么紧张,很多医生怕惹麻烦,这个时候一般都不会站出来,我们能遇到隋轶这样的好医生,真的是太幸运了。”刘先生说。
  医生心声:
  医患双方,彼此信任最关键
  对于刘先生提到的问题,隋轶十分感慨地说:“我是一名脑科医生,心脏方面虽不是自己的专业,但面对病患需要的时候,还是会挺身而出的,但是患者家属的信任,才是我放心大胆救治的首要因素。”
  隋轶告诉记者,在前不久,一名男子在飞机上突发癫痫,上海某医院医生田雨在航班上缺乏医疗设备的情况下,借助两根牙签为患者进行头部穴位刺激,最终使患者苏醒过来。这本是医生运用专业技术挽救了病患,但网上质疑声却不断,比如“这样的治疗手段是拿患者去冒险。”“医生专业不对口,施救的方法能对吗?”“如果抢救失败,医生是不是需要承担责任?”面对这样的声音,一些医生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会不可避免地选择退缩。
  “在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会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来保护施救者。大概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是出于好的意愿去救治帮助别人,如果使对方产生额外的负损伤将不会被追究责任。中国有些地区也有相关的《条例》,但不是法律条文,所以约束力不强。”隋轶认为,身为一名医生,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大多数医生面对急危患者,都会挺身而出,没有时间去想“该不该”。在面对所处环境特殊的这些病患,医生并不是在执业,只是用医术这一本领去为他人提供帮助。这种行为本身应当得到尊重和理解,而不是质疑。法律法规应该给予医生更多的保护。同时,医患双方也需要最起码的信任。
  健康提醒:
  出门带好“小卡片”和急救药
  采访的最后,隋轶不忘提醒,冬季是心血管疾病的高发期,有相关疾病的患者,在病情不稳定的阶段,尽量不要去太远的地方。出门前最好咨询专业医生,配备好相应的急救药品,药品的种类和数量,要能够满足临时一次抢救的量。同时药品不要放在行李箱中,而是放在随身衣裤的口袋里。
  此外,建议出门时随身携带疾病的诊断书,或者一张小卡片,卡片上标明自己的名字、年龄、自己和家人的联系方式、简单的病史介绍。不过卡片上的信息不要写得过于繁琐和杂乱,最好在专业医生的建议下,写下有代表性的关键信息。
  “这些年屡次听到航班上乘客突发疾病的事例,尽管机组乘务人员都接受过专门的培训,但遇到紧急情况,若飞机上没有相应的医疗能力,也是相当危险的。因此,还应将更多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引入公共交通工具,这可不同程度地增加抢救的成功率,对医生实施抢救是非常有帮助的。”隋轶表示。
  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 王禹哲
  中新网11月18日电 目前,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原创动力)出品,喜羊羊首部教育动画《智趣羊学堂》第三季正在创作当中,故事讲述的是地球嘉年华来到了青青草原,里面有着各种千奇百怪的游戏项目,终极大奖竟然是百科全书。喜羊羊、美羊羊、懒羊羊、沸羊羊、灰太狼被告知,要想获得终极大奖,必须挑战地球嘉年华里面的游乐项目,收集100张票根才能兑换。
  优秀IP“喜羊羊”要创新,推出教育动画,明显是对制作方提出了更高难度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原创动力做了许多既满足情怀党,又致力于吸引新观众的举措。原创动力的创作团队接受采访,揭秘拍摄内情。
  举措一:创新
  对于原创动力团队来说,他们从一开始走教育动画这条路,就决定“创新”,要让观众看到与之前喜羊羊系列完全不一样的感觉。
责任编辑:爱吃美食网: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上)         前言:近几年来,由于相关主体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和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暗潮涌动。一方面,某些银行不计后果:或为了竞争优质客户、或为了追求揽存增储、或为了完成上级压下来的硬性指标、更或者为了帮助某些企业还贷融资,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背景下,严重违规‘空’签银承汇票;另一方面,票贩子为追逐利差,对不明白银行承兑汇票‘使用奥秘’的主体因势利导;第三方面,也就是投资主体(案发后所谓的‘受害人’)在急功近利的诱惑下,劝说亲朋好友争相解囊投入到这个虚拟的赚钱链条上来。就这样,在这三方势力的推波助澜下,银行承兑汇票地下交易市场空前繁荣。直到安徽省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浮出水面,人们才终于意识到其风险多大,其危害多深。         下面,笔者就‘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如何定性’这一问题,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以及在各种交易类型下参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中涉嫌何罪等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成因         地下‘票据贴现市场’和‘票据拆分市场’的由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你拥有良好的信用,且法律允许或者至少不禁止的情况下,理论上讲:都可以拿自己的信用去“挣钱”。        银行承兑汇票的诞生,正是银行充分利用了自身的信用价值:用信用去“换钱”。即: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收取手续费。尽管手续费听起来不多,一般是万分之五,但经不住量大:签发的多、贴现的多、金额大(银承汇票最大可以签发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的),所以,日积月累下来,对于银行的中间业务,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更重要的是,这一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在竞争激烈的今天,也日益成为银行招揽优质客户、进而揽存增储的竞争手段。一般地说,哪个地域出现了一个经济效益良好的优质企业,都是银行锁定服务的目标。而在企业作为买方的时候,如果能得到其开户银行的支持,同意为其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话,那么,企业一般只用30万的保证金,就可以换取银行签发的100万的银承汇票去购买原材料,这样一来,节省了大笔现金。这在‘现金为王’的今天,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个很大的诱惑。所以,许多优质企业选择开户银行的时候,都以能否为其签发银承汇票为标准。正是基于这种银企各取所需的吸引,双方一拍即合,联手共同推进了我国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运用,繁荣了网上网下买卖银承汇票的市场。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涉及到对银承汇票的认识、认可和顺利使用,各地也表现出不平衡的状态。事实上,银行业务的推广发展通常都落后于市场经济主体的需求。就是说,有的地方企业的开户银行根本就没有被授权或者没有办理过贴现业务,致使银承汇票的受让方,也就是购销合同的卖方虽然高高兴兴的将自己的货物卖了出去,也得到了有银行承诺可以兑付的汇票,但就是要在自己手中白白的停留到票据到期日才可以通过托收获得货款。那么这个等待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也就是说,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卖方手中的汇票由于其开户行无法办理贴现是无法变现的。那么是否可以使用呢?理论上讲,如果其有经济来往是可以将票据背书转让用以支付货款或者其他费用的,但是,其手中的票据金额和其需要支付的其他货款的金额又未必正好一致,假如其手中的票据面额是10万元整,而需要支付的费用或者货款仅仅5万元整,由于当地银行业也没有健全完善的票据拆分业务(俗称‘大票换小票’,类似于‘换零钱’)无法将手中的‘大票’折换成‘小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那么,其手中的票据就是无法使用。也就是说,由于当地银行无法办理贴现业务,当地又缺乏一个正规的‘票据拆分市场’,致使票据持有人既无法将手中的票据流通起来,同时,也白白损失了6个月的利息。这对于票据持有者来说,是个急需解决的事情。在商品经济的年代,只要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于是,一些自然人(起初大部分是银行员工),由于其经常接触这些票据的供、求者(附:上面已经提到过使用银承汇票的好处),通过银行无法拆分和无法贴现的票据就被有实际需求的双方通过中间人做媒介流转了起来,就这样,地下的‘票据拆分市场’和‘票据贴现市场’就慢慢成长起来。参与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一个原则:无利不起早。参与买卖票据的中间人(俗称‘票贩子’)日积月累也有不菲的收入,因之,在中间人的因势利导下,这个市场也就日益繁荣壮大。         二、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         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类型总体分两大类:         一是:中间人搜集并倒卖他人已经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即:拥有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了及时将票据变成现金,于是将持有的票据低价卖给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中间人再将低价买的票据高价出售给其他使用者或者交付给事先联系好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链条上的‘投资人’。         二是:中间人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倒卖给‘投资人’自己使用或者‘投资人’再进一步的倒买倒卖。即:中间人设立企业或者用他人已经注册的企业,用伪造的虚假买卖合同和发票去银行直接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按一定价位折算给‘投资人’,再将从‘投资人’处取得的现金存入开户银行作保证金,这样周而复始的再签再卖。                     作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郭玉棉律师        声明:转贴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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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定性分析(下)              三、参与地下银行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主体,其行为是否违法?是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如果犯罪,涉嫌何罪?         (一)、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一种类型,分析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中间人和投资人的行为定性:         1、首先中间人构成一般违法。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2、其次,行为人是否涉嫌犯罪,如果犯罪,罪名是什么?这还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细分。         1)、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单纯的将资金交付给中间人,中间人自己进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运营操作,只是将一定的赢利返还给投资人,那么此时,中间人的行为均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原则,择一重罪处罚。而‘投资人’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另外,中间人的行为是否就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笔者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界定。因为在大部分情形下,中间人(俗称‘票贩子’)为了确保地下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为了避免有人换成假票或者克隆票,因此,以中间人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这个‘地下交易圈子’,仅限于熟悉和信任的人之间操作。所以事发或者案发后,所谓的受害者(即‘投资人’)感慨万千的说:“我们是多年的朋友”。其实这种说法一点都不为怪。那么这一主体,是否应该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众’呢?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不能认定。如果不能认定为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那么对中间人可以直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2)、如果中间人和投资人之间的运营模式是这样的:投资人供应资金,中间人提供信息资源,双方都明知是通过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获取利益,并事先约定了分成比例。也就是说:他们共同打造这个利益链条并且携手操作,那么此时,双方的行为首先属于一般违法,即违反《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其次;双方的行为均涉嫌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之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二)、根据上面归纳的第二种类型,分析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整个链条上,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由于中间人直接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所以下面的分析就以银行为中心来界定各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性质。         1、由于银行的违规行为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银行明知中间人与他人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故意或者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中中间人视具体事实和证据来认定是否与金融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2、金融机构没有违反规定为中间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此时,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其行为合法。        中间人及‘投资者’将票据倒卖的行为,其行为性质可以返回去参照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第一种类型定性。         四、建议        从山西银行女职员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1.13亿案件的引发,到安徽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近亿案件的浮出,以及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进入股市影响股票市场正常交易等等这些事实,应该深刻的认识到,即使《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修正后,制裁‘票贩子’的行为在刑法上有法可依,但是仍不足以震慑这一行为。因此建议为了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的正常流通和广泛使用,为了切实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应该针对这一行为新设立一种罪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罪’,同时,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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