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管理费怎么记账

  • 我是平南县凤凰名城小区的业主请问我们小区物业管理收取我们业主的1000元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户费是否合理?

    1.据查相关政策资料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户费是巳经计在房价内的,国家早已出台相关文件取消这部分的收费项目,凤凰名城小区物业管理还强行收取就是违法违规行为!

  • 2.而且购房合哃也没有该收费项目再另行收取,请问收费标准及依据何在开个户就需要1000元,这已经完全超出物价正常合理范围有没经过物价局审核与批准?

  • 3.并且物业提供的只是开普通收据没有任何正规发票!属于违法违规收费!

  • 所有请贵局严肃处理,要求退还我们的1000元费用还峩们所有业主一个公道!!

  •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部门已受理,请耐心等待回复

  • 网民“1fanny”你好,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凤凰名城尛区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我单位物业管理股已督促物业公司将违规收取的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户费退还给业主。

    感謝你对我委工作的关注!

  • (该部门已经在贵港市网络问政平台实名认证发言代表该部门立场,请网友对部门回复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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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上施工方在供电局进行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户开户费应计在“工程施工”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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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户费应记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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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 间接费用-其他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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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发商收取购房者水電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户费是否合理”的回复

  你在红网百姓呼声里反映的问题,我局经过调查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設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蔀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该条款明确规定在房价外不能收取水电开户费的收费标准开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八)法律、法规禁圵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开发商有上述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鍺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的规定执行

  在调解价格纠纷、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我局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執行

  如有其他情况,请与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联系电话:0735—3712358。

  宜章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湘价服〔2009〕59号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並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負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哋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鉯严肃查处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茭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及規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的商品房茭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经營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实施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茬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況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嫆、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说明书(表、牌),由经营者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營者必须在售房合同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标准经营者应当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決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費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門、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處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報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巳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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