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镇规划拆除房屋后镇划拨村里生产安置用划拨用地地整体规自建房屋能办各人房产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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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6行初109号原告卢彩娥,女,日生,汉族,住嵊州市。委托代理人邱拥民,律师。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区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玲芳,市长。委托代理人赵红卫,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严洪祥,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彩娥因要求确认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卢彩娥的委托代理人邱拥民,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红卫、严洪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彩娥起诉称:原告婚后因当时“农嫁非”是不能“农转非”,所以一直居住在嵊州市××江街道××桥村。日,原告与吴永明离婚,日吴永明与王伟英再婚。原告符合政策中的“日前离婚,一方已再婚的,可认定分户”,但被告没有依政策给予原告分户安置。2015年11月,原告一家居住的房屋被强行拆除。被告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被告制定的《嵊州市××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已嫁出本村(社区)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不另行立户”之规定属于明显侵犯妇女权益,有违男女平等,违反了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自2015年10月起,不停的与被告相关部门沟通,强烈要求被告依法拆迁,强烈要求依法单独立户并给予安置补偿,未果。在原告没有签字同意下,被告违法强拆原告家园。综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涉及高家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审查《嵊州市××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的合法性;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并以单独立户标准对原告进行补偿。原告卢彩娥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证明被告未对原告单独立户安置补偿。3.姚岳永户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城南新区(三江街道)高家区块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结果公示,证明涉案地块为混合地块。4.专家论证意见书,证明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证据3违法、征收补偿标准违法、政府的征收补偿方案违法。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有不予受理的理由,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首先,本案原告作为卢彩娥户安置人口,已于日与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在该协议书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的情形下,原告又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其次,已有判决对征收决定是否合法作出认定,其他被征收人再对征收决定起诉的,应不予受理。本案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已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有不予受理的理由,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二、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不明确,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首先,房屋征收行为系由一系列前置性的行政行为和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构成,包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决定”“作出征收强制执行行为”等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等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载体加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受案范围为对征收决定、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案原告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仅为笼统的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行为,并未明确针对哪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同时原告起诉时也未提供证明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材料,系为诉讼请求不明确。其次,原告同时针对征收行为、补偿安置行为等不同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不符合“一案一诉”的基本原则。三、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就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包括原告在内的卢彩娥户与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日签订了一份《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因此,应认定原告在日就知道被告下属机构作出了对原告实施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依法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原告于日才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四、对涉案房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所在户于日与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可得的安置补偿款已全部包括在该协议中,该协议签订后,安置补偿款已全部领取,涉案房屋已由该户主主动腾空并依据该协议约定拆除。《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原告户可得补偿款为1310400元。并且,原告户获得的补偿款与该区域周边同地段新建楼盘市场价格比较,其价格并不低于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市场成交价,客观上没有减损原告利益,也保证了村民的居住使用权,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对其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五、答辩人下属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程序正当、内容合法、依据明确、标准统一。原告所在的行政村位于嵊州市××中村拆迁改造范围。该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由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随后,该村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经三江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嵊州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该城中村改造项目由答辩人下属机关三江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有关协议签订及房屋拆除则委托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实施,同时又选定了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城中村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并有统一制定的《关于确定城南城中村改造市场化比准价和安置房屋重置价及成本价的批复》(嵊政办批2015年第35号)指导性政策文件。安置补偿过程中,相关实施单位对有关房屋产权面积认定、在册人口、安置人口、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评估认定结果等均进行了公示和公告,允许被拆迁户复核和提出异议,原告所在户公示期间并未提出异议。该区域中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均严格依据嵊政(2015)15号《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和嵊政(2015)1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进行安置补偿。因此,程序并无不当,也不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并适用了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另,至原告起诉之日,涉案房屋集体土地已经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六、答辩人作出的嵊政(2015)15号《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和嵊政(2015)1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及相关附件合法有效。首先,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次,答辩人认为,嵊政(2015)15号《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和嵊政(2015)1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及相关附件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可以作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安置的依据。城中村改造是政府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同时又是集约土地的一项重要工作举措,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生实事工程。文件中有关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标准、范围及安置方式并未违反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嵊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等文件进行了公示。同时,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相关政策文件装订成册,分发给每一户被征收户,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房屋产权和安置面积的认定办法、住宅的补偿与安置、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征收实施程序、政策补偿标准、安置人口认定等,且该区域的安置补偿经“三公示三公告”,所有操作在阳光下进行。其次,根据相关文件,卢彩娥作为户主已签订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当地补偿方式与标准进行安置,已依法保障了原告等人的居住权。因此,该规范性文件符合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立法宗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联审确权表、土地权属证、评估报告、结算清单、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原告所在户与三江街道(城南新区)委托的拆迁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的补偿款已计算在安置协议中的事实。2.补偿款(房票与现金)发放凭证,证明原告所在户领取原告补偿款在内的房票与现金。3.关于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申请报告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单,证明经村民代表讨论向三江街道(城南新区管委会)申请要求对原告所在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事实。4.关于要求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请示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证明三江街道(城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村委报告,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城中村改造并经批准的事实。5.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南城中村改造市场比准价和安置房重置价及成本价的批复,证明依法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的事实。6.三江街道(城南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公告暨公示,证明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安置补偿结果经公告及公示的事实。7.房屋拆迁委托协议及营业执照,证明委托签约的事实。8.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成交情况表,证明答辩人支付给原告所在户的补偿款价格并不低于本地同时期就近地段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市场成交价格,客观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9.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证明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事实。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同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嵊政2015第15号文)、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嵊政2015第16号文)系其实施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依据。经证据交换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证据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没有关联性;证据4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不予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且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对证据3、4、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证据6、7、8的合法性有异议;证据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证据1、2、3的证据资格予以确认,证据4因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也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供证据的证据资格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日,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关于桥南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申请报告》,日嵊州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合新等村(社区)要求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请示》,并报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审批,被告于日作出同意批复。日,被告颁发嵊政(2015)15号《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及嵊政(2015)16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日,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将城南新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房屋和地上建筑物的具体征迁事务工作委托给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承办。其后,嵊州市城南新区(三江街道)先后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明确征收范围、政策依据、评估机构、拆迁服务机构等事项,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示。另查明,日,以嵊州市城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嵊州市××中村改造指挥部为鉴证单位,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为甲方、卢彩娥为乙方,签订《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作为卢彩娥户内人口安置。后,涉案房屋被拆除。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本院针对本案审理重点,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如下分析、认定:一、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于日所作嵊政办批〔号批复中明确原则同意对合新、西湖、桥南、高南及仙湖社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并在日采取由其确定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委托的嵊州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卢彩娥签订《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形式,将涉案房屋予以征收,故原告作为房屋征收中的在册人口,与被告房屋征收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在订立上述协议前,涉案集体土地未经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故嵊州市人民政府以卢彩娥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为由,主张原告与被诉征地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没有原告主体资格,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原告的起诉状和庭审陈述,其所指的征收行为是指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涉案土地,并进行公告,或者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即将涉案房屋予以征收。因此,原告的起诉指向的征收行为是清楚的。被告认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请求不明确,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被诉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对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征收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七)项亦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但我国法律并未对行政机关单独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出规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一并对相关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无单独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安排。故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行为应当作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实施。因此,被告在未完成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的审批前,先行对相关拟征收土地上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明显程序违法。三、嵊政〔2015〕15号《嵊州市××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文件中的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主要就安置人口的确定作出规定,涉及房屋具体安置补偿对象及方式,与征收行为合法性审查无关,故不予审查。原告要求判决确认享有单独立户资格并责令被告修正征收补偿方案,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诉请均以安置补偿行为合法性审查为前提,与本案征收行为合法性审查无直接关联,亦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被告在履行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之前,单独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但鉴于被告在事后获得了征收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批文,对被诉违法行为进行了弥补,且房屋征收系基于城中村改造的公共利益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所作桥南村卢彩娥所在户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1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上诉人名称、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毕金刚代理审判员  郭海斌人民陪审员  马雅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梦娜?PAGE*MERGEFORMAT?12??PAGE*MERGEFORMAT?13?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当前所在: >
Z011被拆迁人已足额领取了补偿款,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
时间: 18:38
来源:110法律咨询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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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号。
【案例】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XX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除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行初6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XX高新区管委会是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征迁主体,XX高新区白杨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被告的委托行为,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所组织对红星村六、七、八组范围内的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案中,被告确定的原告唐某某家庭人口5人,补偿安置的对象为原告唐某某及王某利、张某萍及王某云、王某雨。原告之子王某利、儿媳张某萍均是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对象。原告之子王某利在与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原告儿媳张某萍已足额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原告之子王某利已在《房屋拆除放弃移交表》上签字并接收安置房,因此,被告下属的XX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家的房屋的行为符合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原告诉请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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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以保护公民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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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我们集镇主干线上2002年在集镇整体规划下缴了临街加价等费用后建了六层房屋,办理房产证时由
请问我在我们集镇主干线上2002年在集镇整体规划下缴了临街加价等费用后建了六层房屋,办理房产证时由于不懂办为住房,但从事经营多年证照齐全,现在要建设开发征地拆迁,全按住房补偿...
请问我在我们集镇主干线上2002年在集镇整体规划下缴了临街加价等费用后建了六层房屋,办理房产证时由于不懂办为住房,但从事经营多年证照齐全,现在要建设开发征地拆迁,全按住房补偿,请问是否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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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桥、奉城……古老的奉贤大地上,老集镇究竟有多少?
  原标题:奉贤| 南桥、奉城......古老的奉贤大地上,老集镇究竟有多少?    一说起奉贤区,可能很多人会想起南桥镇、奉城镇之类的知名地名,但是你知道吗,除了这两个镇之外,早在清雍正年间设立奉贤县之前,这片土地上已经有众多自古就形成的极富江南滨海地区特色的地名,且大多留传至今。今天,图溯上海为大家精心编选了27个老集镇和习称地名,通过她们各自的发展历程和趣闻,来窥看奉贤区的人文历史。    西渡    20世纪80年代西渡车辆轮渡站  位于沪杭公路黄浦江渡口,是本区北境咽喉。原名敏航渡。据记载有“秦皇驰道,秦时观海而筑,南起柘林,北达嘉定,中绝黄浦处设敏航渡以济之,来往繁剧,率至留滞”。横泾港东,原亦有渡口,称为东渡口,与浦北春申阁遥望(1958年停运)。该地原系南汇县插花地带。沪闵南柘公路修筑之前,渡口苇塘连片,户少人稀。1933年后,沪闵南柘长途汽车运输公司在客渡东侧建造车辆轮渡并设置汽车站,渐成市集。1949年后,西渡的交通、运输、建材、仓储业不断发展,已形成沿浦狭长的工业地带。  萧塘    20世纪80年代萧塘中街  位于区境西北部,曾为萧塘乡、西渡镇人民政府机关驻地。曾称秦塘,又名萧溪。相传春秋战国时,有学识渊博的萧姓学者,避乱隐居于此,在塘西农村中教授学生。几年后,人才辈出,慕名求学者络绎不绝,渐成市集。后人为纪念他,故取名萧塘。秦始皇南巡时,改称秦塘。明代称镇。清代中叶商业繁盛。每年农历十月初一至初三是传统地方节,至期各方商贾云集,热闹非常。  邬家桥    20世纪90年代邬桥汇中路旧貌  地处区境西北部之主要集镇,距黄浦江2公里。光绪《重修奉贤县志》载:“邬家桥即汇安桥”。明代中期,已成为当地棉花贸易的集散地。清末民初,里人与苏、浙、皖人士共谋经商。近临浦江,商船易集,货物辐辏,商贸活跃,商业、手工业和交通运输业日趋昌盛,各业兴隆。集镇呈窄长形,南北长1.5公里,原傍老沙港两侧,汇安桥跨镇中,连东西两街。港西镇中横贯东西小市河1条(民国初填废),形成河南、河北和河东三街,河北街为商业闹市。1958年沙港疏浚改道,镇傍新沙港西侧。现河南、河北合为一街,并新建南北街为商业区,呈丁字形。  庄家行      20世纪70年代庄行东街古韵至今犹存  庄家行,现简称为庄行,位于区境西部。元代,庄行东市捎一带有盛姓族聚,故曰盛家厍。明代初,有南桥之东北庄氏迁入,开设花米行。庄家行也由此而得名。明嘉靖二年(1523年),工部郎中林文沛开浚南桥塘后,店铺兴盛,集镇逐渐形成。清乾隆年间,镇市繁荣,居民稠密。庄行镇市场起始以花米行出名。到抗战期间,花米行发展到24爿之多。镇狭长,呈带形,东西一条街延绵1.56公里,有混堂弄、油车弄、名园弄、露胥堂弄、四德堂弄、丁字街、石皮弄、小河滩等,南桥塘市河贯穿庄行镇。1980年起,剖老街腹部建南北新街。西街东段为老街热闹区,南北新街为新兴商业区。该镇有着光荣的革命斗争历史。1929年春,庄行农民暴动震惊了国民党反动当局。  潘店(潘垫)    今日潘垫村牌楼  潘垫俗呼潘店,位于区境西部,茜舍塘畔,冷泾西侧,距庄行镇3公里。唐朝末年,这里已有潘姓居住,形成村落。据清光绪《重修奉贤县志》载,五代十国时,前蜀潘葛丞相及其妻李氏墓葬于潘店之东。原镇东西、南北大街,店铺、油坊、茶馆、货摊处处皆是。东与西两爿典当,生意兴隆,由唐氏开设。镇内,庙宇颇多,香烛甚旺,东有茜舍庙、西有关帝庙、北有静心庵、镇中红莲寺,规模为最大。清乾隆年间,由于红莲寺僧侣在佛前装设机关,奸掳进香美女,被松江白鹊寺禅师发现,一把火烧毁,有名“火烧红莲寺”传至今日。到咸丰十一年(1861年),潘垫再次被毁。抗日战争时期,已十分败落,凄凄凉凉。现潘垫老镇废除,与农村连成一片,形成了新的农村集镇,为“花米庄行”风景区核心所在地。  常兴庙  位于区境西部,距庄行集镇4公里。晋初,文学家陆机、陆云两兄弟出生于松江之北机山下的华亭谷平原村,后陆氏家族向华亭东南部迁徙,常兴庙一带就有陆姓居住。明代,金氏密集于此,集成南北两大金家宅,清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为便于南北交通,修建永秀桥。道光十年(1830年),这里已初具小镇规模,并日趋繁荣。镇中常兴庙,建于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单层重檐结构,庙旁古木参天。抗日战争时期,市场衰落。至1945年,常兴庙小镇已经破败。今两堍石建永秀桥尚在。  法华桥    法华桥近貌  位于本区西南部。南距胡桥集镇约3公里。历史悠久。法华禅院建于宋代,元至正廿二年(1362年)于镇东侧建升真道院。明天启年间建法华桥(又名环龙桥),桥身横跨下横泾,清乾隆元年维修。清代至民国年间,法华寺香火旺盛,每逢庙会,乡人云集,热闹非凡。清末民初,法华镇有南北大街,市中心与东西街交叉成丁字形,商贾众多,市面昌盛。午后街上人群熙攘,店员售货应接不暇,工商业繁荣。镇有东西一条大街,长750米左右。现为村集,存有古井一口、石碑一方。  迎龙庙    迎龙庙老镇遗存――迎龙村老宅  位于本区西南部,在胡桥集镇西2公里,镇跨上横泾南北两岸。迎龙庙庙宇建于明崇祯年间,系曹家驹建,香火旺盛,乡民陆续集居,逐渐成镇,以庙得名。抗战前夕,堪称鼎盛时期,市面超过法华镇,河中木排长达里余,每日午、夜两市,尤以夜市为盛。1938年1月,日寇来镇骚扰,纵火焚烧迎龙庙镇,大部店铺,付之一炬,从此该镇一蹶不振。现为居民村落。  胡家桥    胡桥老街现状  简称胡桥,位于区境西南部,地处古冈身西侧,成陆年代较早。晋朝起,奉贤西部沿海地区居民渐趋稠密。唐代,於姓在胡桥定居后建塔,塔毁建庙名於塔庙。宋代,浙江金华胡姓氏族移居胡桥,明代曾建一石桥,桥址在镇老街西石皮弄得意楼茶馆南面,跨上横泾,桥名胡家桥,镇名由此而得。清代,胡桥镇稍有发展,曾设官办蒙学所。清末民初,镇上工商业户已不下50家。民国初期,胡桥镇人吴仲华在镇西河南开设发电厂,以直流电机夜晚发电,供商店夜市及路灯照明之用。日寇入侵后,人心惶惶,工商业顿挫受抑,间有闭门停业者,故市容一度萧条。旧镇呈窄长形,东傍沙港,西至典当桥西堍,老街原为商业区。1981年辟筑新街,成为现今商业中心。胡桥集市贸易市场交易活跃,沿海特产海鲜较多,市场繁荣。  孙家桥  孙家桥镇又名孙桥,位于本区西南部,在胡桥镇直东2公里,镇成一条街。元至正十四年(1354年)于孙家桥镇建莫苏庵。明洪武六年(1374年)于庵前建莫苏庵桥。镇东永安桥为明万历年间所建,清康熙六十年(1721年)重建,现存平桥。清代,孙家桥镇秀才马光裘著有诗文《长笛书楼集》9卷。其子马祖临天资聪明,13岁中秀才,乾隆甲寅(1794年)中举,历任山东潍阳寿张知县、德州知州,官居五品。孙家桥由马姓后裔兴业开店,遂成镇。解放前夕,市容萧条。1969年开辟新胡机耕路后,孙桥遂成僻角。  柘林    清光绪年间柘林城图  位于杭州湾畔,上海市正南,区境西南部。镇因古时其地接连柘山,山上柘树成林,故名。唐咸通六年(865年),蔡赞在柘林建造方广寺。此时起,柘林聚成村落渐成集市,至北宋元丰年间(年),柘林始设专理盐务机构,名曰袁部场。明嘉靖三十四年(1555年),曾被倭寇占据,作为侵扰东南沿海“根据地”。倭患平息后,于嘉靖三十六年始筑柘林城堡。嗣后,柘林便为海陆要冲,成了历代兵家必争之地。清同治元年,太平军和英法联军洋枪队激战于柘林。敌军入城,大肆抢掠后纵火焚毁全镇房屋,百姓殉难,存者无几,古镇柘林从此衰落。后在西门1里外又逐渐形成了现在的柘林镇,民间称西门镇。老街仅一条,古而狭窄,镇东窄西宽,似三角形,东西长460余米。镇中有报恩桥,据清光绪《重修奉贤县志》载,在华奉交界处,桥垮上横泾,建于明代初期,原为单孔石拱桥。镇西公路旁有明初栽的银杏1棵。镇西南有柘林古文化遗址。  西新市(新寺)    20世纪90年代新寺老街  地处上海市正南,区境西南部,沪杭公路南北贯穿镇之西市。镇由明代新禅寺得名,明末清初形成集市。后因有别于本县东乡新市,习称西新市。1922年南柘(南桥至柘林)公路筑成后,商业渐趋繁荣。镇区南为老街,北为新街,新老街平行,紧靠下横泾,水陆交通甚为方便。  道院    道院老街现状  位于区境西南部,西距新寺集镇3公里,为本地东半部城乡物资集散要地,镇近似长方形,清水港南北穿过镇中,道院港横贯全镇东西。镇以元代建有上真道院而名。清乾隆年间形成集镇。同治年间,林玉相在市河东建屋多幢,市况渐兴。光绪末、宣统初,市集向河西扩展。民国初期,道院镇正值鼎盛时期。抗战期间,道院镇商业强于日军扰乱的新寺、柘林两镇。  三官堂(光明)    光明集镇三官街  光明,原名三官堂,位于区境中部,为原光明乡、镇所在地。宋代初,该地已有移民流徙和渔民居住,自成村落。漳泉港与和尚塘分别从村南和村东而过。元末,村南原有三官庙1所,后迁至漳泉港北侧,名漳泉寺,内有三官殿,设天官、地官、水官三神像,同坐一堂。香火极盛,常有商贩前来设摊叫卖。时有王姓在此造南北街(今三官街北段),名王边镇。铸铁业时已出现,集镇初具规模。明代初,王姓衰败,由蔡、朱、阮三姓联合把持,以元代三官庙名镇。街道向南扩伸到漳泉港北岸,并增建西街,形成丁字形街道。东受小河阻隔,发展东街受其影响。北街时为热闹地段,渔业、盐业、百货、肉庄、茶园等店铺已林立街头。清末民初,集镇市况较繁荣,街道热闹,生意兴隆。1925年,道南中学(今光明中学)创办于镇西。1949年后,该镇一直是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1968年改名光明镇,沿用至今。现有胜迹仁寿桥等古迹,三官堂豆腐较为出名。  齐贤桥    20世纪80年代齐贤主街  在区境中部。俗呼徐里桥,自清同治元年后成市。明代为徐姓聚居故名。成市后镇上以高、尤、张3姓为主,高姓系齐贤首富,创设东半镇,西街以张姓为主,尤氏世居益家港河南。老镇成工字形,以后街为主。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盐民南来北往,为奉贤最大盐市场之一。清末齐贤镇已初具规模,各业渐全。1978年因开掘新金汇港拆除老镇,向东另建新镇。新镇楼房相峙,中间街道宽平,水陆交通方便,南航、齐金公路在新镇交汇。  刘港  刘港旧名刘家行,在区境北部,金汇镇西1.5公里处,柘沥港将全镇一分为二。旧时,有刘姓大族居此,并开馆设行,称之为刘家行。传说有一木行老板,将宝山刘家行俞姓大财主的一批木排误发至该地余姓财主家,事发后官府出面调停,并告示奉贤的刘家行改称刘港。抗日战争前,其地店铺林立,有6条航船定期往来于闵行、上海之间,商客络绎,颇为兴旺。抗日战争期间,日伪骚扰,村民不宁,店铺渐闭,市贸遂萎。现有银杏树1株,为o园庵遗址。  金汇桥    1985年建成的金汇钟楼  位于区境北部,金汇港东岸,距黄浦江出口2.5公里。原名金汇桥,以金姓聚族建桥而得名,镇成于南宋间。光绪《重修奉贤县志》记载:“金汇桥(镇)在金汇塘东,距治三十里。花市最繁盛”。1938年1月,金汇镇被侵华日军放火焚烧,昔日闹市,竟成焦土。1949年后一改解放前萎靡不振之状。1978年始开挖金汇港,规模宏大,从黄浦江到杭州湾笔直相通,老镇大部分在新规划的河道中。因此,除老金汇港以西的街道外,其余房屋基本上都拆迁,金汇镇重新兴建,在原址以东形成正方形的新聚落,主街呈十字形,新建有钟楼,令过往人们印象深刻。  泰日桥    泰日老街中石桥  在区境北部,跨运盐河(后改道而名小闸)两岸,古名盐溪,俗呼塌石桥。集镇始于明朝,盛自清代。乾隆年间雅化改称泰日。泰日在清初以钱姓为主(明代刑部右侍郎钱士贵后裔),曾称“钱半镇”,继以周、朱为盛。周姓系清初从湾周迁来,朱姓旋由浙江湖州迁来。清乾隆七年(1742年),第一次开小闸港时,泰日镇已初具规模,后各业渐全,成为奉贤东北巨镇。清末民初盐市极盛。1949年后成为泰日区区治所在,现后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现在人民街(老街)南端往东辟建新街,两旁高楼相峙,街道宽平,街心绿树红花,相映成趣。  梁店(梁典)  在区境北部,西距泰日镇5公里。约于明末清初形成市集,乾隆年间以梁姓在此开设典当铺而得名。集镇面水成市,古名梁溪,东西长500米,南北宽50米。解放前一直是梁典乡公所驻地。1949年冬起是梁典村驻地。过去梁典许洽兴铁店的镰刀、梁典港的大蟹,均享有盛誉。  青村港    青村老街  位于区境中部,地跨青村港老市河两侧,是南奉公路线上的一个主要集镇。原名青溪,唐初成陆。宋初有移民流徙和渔(盐)民居住,渐成村庄。溪水穿村而过,通大海,两岸芦苇茂密葱绿,故称青溪。宋元丰元年(1078年),附近东皋(即高桥)创立青墩盐场(后改为青村盐场),青溪食盐已有名气。元末明初,西北陶宅镇鼎盛时期,青溪受其影响得以发展,遂成海滨小集市,属青村(奉城)千户所陶宅巡检司管辖,设营汛以抵御倭寇。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县令舒慕芬引南桥塘水经益村坝通奉城城壕,称青村港,青溪镇为港畔唯一之集镇,故易名青村港镇。嘉庆年间,镇日趋繁荣。此间,镇上又建不少桥梁,如中市中和桥、广济桥,东市青龙桥,西市文星桥、广福桥,南市旺家桥等。清末民初,镇商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较发达,市面兴旺,店铺、酒肆、茶馆、作坊和摊贩,应有尽有。抗战期间商市一度萧条冷落。现青村港镇呈梭子形,东西长,南北窄,两头尖,中间宽。长约2.3公里。老街东西,新街南北,商业区呈丁字形。特产有青村港大蒜。  钱家桥    20世纪90年代钱桥老街  位于区境中部偏南,里护塘北侧。钱家桥以桥名镇。镇本南北隔水,后人建桥以通。相传张堰东钱氏圩钱姓徙迁于此所建,故有钱家桥。据清光绪《重修奉贤县志》载,“咸丰九年,里人唐庆延重建,勒石兴福桥”。“唐氏聚族居此成市”。清宣统元年,商务未兴,但殷富颇多。因地近海塘,颇多鱼虾海鲜特产。盐业极盛,镇后设有官办盐廒,抗战期间毁于日军。民国年间,市况兴盛,设有南北杂货店、京广百货店、小押当、药材店、豆腐面坊、茶馆酒肆等大小商店80余家。历来是乡、公社党政机关所在地。镇呈梯形,东西老街长而窄,南端临近公路,南北新街短而宽。镇南、镇西有西星、奉柘两条公路穿过,镇东公社中心河与金汇港会流,水陆交通便利。  高桥    20世纪80年代高桥石拱桥  高桥镇,亦叫南高桥,位于区境东部,奉城西1.5公里。原名东皋。成陆时为东海边高亢地,故名。北宋元丰年间,地设青墩(后改青村)盐场署。此后,盐民、渔民陆续群居是地,东皋渐成集镇。明永乐六年(1408年),里人陈宜捐款环形石桥1座,取名高桥。从此,镇以桥名,东皋仅作别名。元代到明初,东皋已发展到相当规模。据明正德《金山卫志》记载:“高桥市独盛,海渔者得鱼悉于此鬻”。说明当时盐业和渔业均很发达,由此而带来了商业的繁荣。青村(奉城)设县治后,高桥的经济活动开始向县城转移。民国初年,高桥开始出现榨油工业。商业亦再度繁荣,商店发展到四五十家。每逢四月半庙会,远近商贩云集,镇上人山人海,商品琳琅满目,热闹异常。镇南长北短,呈钥匙形。闻名遐迩的地方特产高桥天花粉,始于光绪初,盛于民国初,为民国采挖野生栝楼根加工而成的滋补佳品。  头桥    20世纪90年代头桥老街  位于区境东北部。古名头梁,后以元代在镇西有一古老小石桥,故易今名。中市有拱际桥,建于元至正二十四年(1364年)是南来北往必经之路,清代初期日趋繁荣,吸引着外地客商前来投资设店,有典当、酒坊、酱园等店铺、作坊。清末民初,头桥已有机器轧花、碾米等新兴工业,经济日益活跃。头桥镇自清代至解放,向为奉贤东乡政治、经济的重要集镇。1968年,建新街辟为商业区,老街改作居民区,镇北新奉公路两侧、奉新港两岸为工业区。  东新市    东新市的重建新市桥  在头桥集镇东北4.5公里,是本区东北边远小集镇,现东新市村所在地。镇建于明代,明嘉靖甲辰年(1544年)当地人宋贤中进士后官至御史。隆庆元年(1567年),当地乡民因离城远,艰于贸易,请于宋贤,贤利用宅边空地,设店集商,称为新市。后因有别于本县西乡新寺,习惯称东新市。现南街有石牌坊1座,上镌“金榜题名”4个大字。进西街有白虎庙、新市桥(昔名青龙桥),新市河西原有宋贤宅第怡晚堂遗址。  柴场  在区境东部,距四团集镇3公里。柴场一地,曾经历600余年的芦荡时期,荡内有一高亢地用作堆柴之场地,世称大场地。因该地临塘,交通便利,将收割的芦柴集中一起,柴垛甚多遍遍皆是,故柴场之名由此而得。据光绪《重修奉贤县志》记载:“柴场在三团,距城十五里,近海塘,道光成市”。清道光至光绪年间,柴场镇商业逐渐兴盛,其街四出成十字形,砖铺街道,市河东西横贯,商铺开设在河南、河北两地。清末民初柴场镇趋于鼎盛。南街有杨社庙,每年农历十月,有一次庙会,历时3天,届时镇上车水马龙,非常热闹。抗日战争时期衰落。现老街旧迹无存,为农村居住地。  四团    1995年四团集镇鸟瞰  位于区境东北部边陲。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曾设青墩(今奉城)盐场,本地属青墩盐场第四团故名,原为四团灶聚,故称四团聚。南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筑里护塘后,青墩易名为青村盐场,时盐民、渔民集居于四团聚成村落,隶属华亭县白沙乡十五保。明初为防御倭寇沿里护塘筑烽火墩,本地为四墩,设营汛守御,隶青村守御千户所。因别于南汇县四团仓镇,故解放前曾一度称为南四团。集镇兴起于明末清初。光间曾设县城署。清末民初,全县划分1城7乡,四团镇为东一乡自治所,尔后设区、乡、镇、公社等机构。镇旧有章半镇之称,清乾隆间章姓由吴江县肩挑汤团担至四团镇落脚,设摊为业,因用料精细,工技高超,深受群众喜爱,故生意兴隆,遂发家致富。嘉庆年间,章姓先后开设长兴布庄、花米行、南北杂货、药材、鱼行、肉庄等店铺10余爿。十字街周围章姓店房有50余间,并建有厅堂等第宅。至清末章姓家业衰败,店铺大都停业变卖。老镇街形四出,呈十字形,聚落略呈东西向矩形。  平安泐    20世纪80年代平安集镇  平安泐,简称平安,位于区境东部,南距杭州湾6公里,分新老两区。老镇区形成于清末,位于新平安镇东、圩塘(彭公塘)内3公里。老平安原名偷鸭泐,清光绪年间,有一条泐脚流入海中,两滩野鸭成群,人们间隙捕获野鸭于泐内,传为偷鸭者,故名。到1925年,黄仁斋的孙子黄传香独自来偷鸭泐开设盐廒,嫌偷鸭泐名称不雅,而改为平安。此时已成为小集镇,东西坐落,临四团港,商业清淡。1978年以来,沿街设摊渐多,个体经营大增,各种农副产品应有尽有。由于距海涂和五四农场较近,故较多水产品之类拥进市场,使农贸市场更加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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