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举报当地政府违规拆迁农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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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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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批文,欲违法强拆我私有房屋——县政府官员称:拆迁农村房屋哪有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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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font=微软雅黑][size=14pt]&&&&&身为农民,辛苦多年,负债多年,攒下的宅基地(位于安徽省[/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409号)[/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4pt],房产证、土地证齐全。竟被当地官员在没有拆迁批文,不按法规欲违法强行拆迁。我现在终日生活在极度惶恐中,不敢离开房屋半步、四处奔走求助,几近精神崩溃,即将面临无家可归。当官不为民作主啊![/size][/font][/font][/color][font=Times&New&Roman][b][font=微软雅黑][size=15pt]一、[/size][/font][/b][u][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强行征用我宅基地,至今未给予补偿。试问,农民该如何维权?[/size][/font][/u][/fon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font=微软雅黑][size=14pt]09[/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4pt]年4月1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4pt]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新城投资在没有依法征收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肥东县公安局,各政府部门人员,共300多人,出动7台挖掘机,强行挖占属于双桥村小王组沿合浦路(现合店路)二十多户世代用于谋生的房前集体使用土地。强行按住村民,抓走三人,拘留村民王XX八天。老百姓的哭喊声,被轰鸣的挖掘机掩盖,强行占有了二十多户门前赖以生存的土地。至今未给予补偿到位。[/size][/font][/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size=14p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肥东县政府、店埠镇政府视《土地管理法》、《宪法》、《物权法》等不顾,还扬言要强行拆除二十多户的房屋。店埠镇派出以副镇长张[font=微软雅黑]XX[/font]为首的二十多人,在村民各户家中威胁、恐吓。老百姓生活在恐慌、生死不如的煎熬中。合肥市政府不予受理、肥东县政府不依法行政,把老百姓推向了黑暗的深渊。[/font][/color][/size][/font][font=Times&New&Roman][b][font=微软雅黑][size=15pt]二、[/size][/font][/b][u][font=微软雅黑][size=15pt]没有政府拆迁批文,欲违法强行拆迁。试问,国法何在?[/size][/font][/u][/fon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font=微软雅黑][size=15pt]2009[/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年6月6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肥东县政府在没有出具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size][/font][/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size=15pt][font=Times&New&Roman][color=#000000]《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公然又一次派出工作人员上门骚扰、恐吓强行拆除房屋,要求丈量房屋。当村民询问政府工作人员:拆迁是否合法?[/color][u][color=red]政府工作人员回答:拆迁农村的房屋哪有合法的手续。[/color][/u][color=#000000]试问,难道农民的房屋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吗?难道农民就不要生活?难道农民就不要房屋住?难道农民就不是人了吗?多么令人可笑的答案。本应为民作主的官员,确说出这样令老百姓百思不得解、伤透老百姓心的话?叫我们如何再相信他们?[/color][/font][/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自2009年6月至今,店埠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威胁、恐吓,只是通知要拆迁房屋,但是不提房屋及补偿金事宜。政府工作人员表示:要房子没有!要钱没有!试问,没有批文就说要拆迁,农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宅基地?这样做法明显违反《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身为农民的我都非常清楚,难道作为政府工作官员、工作人员不懂国家法律?不执行国家要求吗?[/font][/color][/size][/fon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font=微软雅黑][size=15pt]2010[/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年5月17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将《通知》张贴在我家门口,告知:房屋拆迁事宜,要求自接本通知3日内未提供房屋的相关证件及资料,逾期不提供的,按无证房屋处理。试问,该通知一未送达本人签字,也没有送达人签字,就能生效吗?没有批文就通知要拆迁,就可以执行后续流程吗?还通知恐吓按无证房屋处理,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size][/font][/font][/color][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font=微软雅黑][size=15pt]2010[/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年5月28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再次将《通知》张贴在我家门口,告知:于6月3日前提供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证件及资料,否则,按照《合店路改建一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试问,该通知一未送达本人签字,也没有送达人签字,就能生效吗?没有批文就通知要拆迁,就可以执行后续流程吗?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size][/font][/font][/color][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font=微软雅黑][size=15pt]2010[/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年6月9日[/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第三次将《通知》张贴在我家门口,告知:按《合店路改建一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对房屋拆迁要求选择是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逾期没有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货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试问,同样是通知为何连格式都不一样,这样的内容合法、能生效吗?没有批文就通知要拆迁,就可以执行后续流程吗?不做任何详细说明,就可以要求农民选择或被通知放弃某种权力,这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size][/font][/font][/color][font=微软雅黑][size=15p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我的身份是农民,但是作为中国公民,我同样有享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在店埠镇正在上演的又是一出官员“违法强拆私有房屋”事件,不知道未来会发生什么?辛苦一生攒下的基业,就这样被不为民作主的政府官员一次次蚕食,今日之中国,任何事情都有法可依,身为地方官员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还可以用政府公章一次又一次欺骗百姓、恐吓百姓。请问:威信何在?信任何在?这样的政府如何能取得百姓的拥护?[/font][/color][/size][/font][font=微软雅黑][size=15pt][color=#000000][font=Times&New&Roman]看了太多的强拆的事件,自己也曾想,不会哪天不在家房子就没了吧?不会哪天被推土机埋了都不知道吧?[/font][/color][/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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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网友,你好!6月21日,你在人民网给省委张宝顺书记留言,反映肥东县店埠镇强行征用你位于店埠镇包公大道409号的宅基地(房产证、土地证齐全),至今未给予补偿,并将强行拆迁等问题。肥东县十分重视,深入细致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一、该项目及拆迁基本情况&&&&经查,你反映的问题是指合店路改建一期工程中的拆迁问题。该工程是合肥市“十一五”大建设计划改建的7条出城口道路之一,属市重点工程项目。合肥市城市出入口道路建设合店路办公室文件(合店办〔2008〕1号)明确,该项目拆迁共涉及660户住户、19家企业,拆迁房屋面积近12万平方米。对该项目涉及的拆迁工作,肥东县高度重视,要求店埠镇等相关单位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减少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二、该项目征地补偿情况&&&&日,市规划局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09号);7月24日,市建委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号);9月5日,市发改委批准同意立项(发改投资〔号)。日,省政府批准该项目道路扩建及定光新农村拆迁安置点用地指标14.1203公顷(皖政地〔号),省政府批准新建站北路项目及站北路拆迁安置点用地指标6.6667公顷(皖政地〔号),土地使用证正在办理。合店路改建一期工程的征地补偿费,已于日按批文规定的标准全部足额发放到户,同时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了各项保险。&&&&三、该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情况&&&&2009年,店埠镇政府和合肥东城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共同制定了《合店路改建一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于日依法领取了拆迁许可证(肥东县房产局拆许字〔2009〕第4号),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拆迁安置。对合法的商业用房、住宅房、办公用房按“拆一安一”的原则予以安置;对生产、仓储、加工用房及不适合采取产权调换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过渡安置费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发放(用于群众租房),另有每月每平方米2元补贴用于入住安置房时抵扣。拆迁前召开动员大会,在拆迁范围的重要地段张贴了拆迁公告,发放《合店路改建一期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000余份,组成5个工作组进户宣传动员;同时,对房屋拆迁工作实行“三榜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至日,店埠镇政府和合肥东城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与19家企业、655户住户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已全部搬迁,房屋基本拆除,但仍有5户不愿拆迁。&&&&经查,该不愿意拆迁的5户均有违规建房,违法建筑面积最少110.6平方米,多达约600平方米。日,店埠镇政府和合肥东城新市镇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向肥东县房管局申请裁决,6月24日,肥东县房管局依法受理,并于6月30日召开了行政裁决调解会,1户与会,4户未到会,均未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目前,店埠镇政府正在积极做该5户的工作。&&&&感谢你的留言,感谢你对合肥市大建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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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一扫 关注  一、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
  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其计算方式如下:
  1、 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 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
  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
  其中,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三)农民自建
  农民自建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建设。下面分两种情况讨论: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宅基地
  此时可以安排宅基地给被拆迁人自建住宅或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其形式如下:
  (1)如由被拆迁人自建,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2)如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住宅,拆迁人按本规定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建成的安置房分配给被拆迁人。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尚有农用地
  这种情况下,可转为非农建设用地供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建设安置住宅的,由拆迁人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额如何确定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材料和装修投入等花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应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确定。
  以上便是对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农村房屋拆迁补偿额如何确定的介绍。房屋拆迁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被拆迁户的权益易受到侵犯。如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因拆迁纠纷而自焚就是拆迁纠纷中比较典型的例子。现今的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依然有些混乱,当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最好咨询相关房地产的律师,他们为您排忧解难,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一定要了解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的相关知识点,比如说,在国务院或者省政府通过审核报批材料后,会做出出征地批文,之后在下发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等,一步一步程序后进行的。现在小编就来说说被征地农民需要了解的农村房屋拆迁的审批程序。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意思也就是,我们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我们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让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明白知道,我们这次这次征地是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这个征地批文要为大家张贴在村里。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老百姓去国土局,问我们的土地要被征收了,有没有征地批文,但是国土部门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被征地拆迁人,说被征地拆迁人没有权利去看。这样的答复都是严重侵犯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都缺一不可。
一、征地批准机关、(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六项事关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六项缺一不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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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政府要拆迁征地,评估单看似正规,可是拆迁根本没签正规的拆迁协议政府这样办合法吗?
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宅基地: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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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贵阳|解答问题:20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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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农村土地征地拆迁的问题?拆迁的地方没有土地拆迁的批文可是统征中心的却叫拆迁公司的人在家里面来威胁恐吓毁坏财务这种我们怎么办????
他们有十几人把我们拍摄了视频的手机抢了而且拒不承认我们报警警察也是帮他们
请问我们那里的农村集体土地,之前是以出租的方式,租给北碚区十里温泉城,搞温泉开发的,现在是以缙云大众温泉的命名在营运。
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属于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一种用地规划行为,而温泉开发属于一种建设用地开发行为,建设用地开发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要求,两者不能等同。如果温泉开发行为违规的话,可以申请当地国土部门查处非法用地,如果侵害到您的权益的话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对于的征收原则上应该出于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而有的地方也会以土地储备的形式征收。但都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用地指标。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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