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车厢厂怎么样代款有手续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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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屏查看变更记录:公司的变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组织形式)...变更项目汽车(不含除轿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二通五用车维修,五用车辆皆险长务。(种法须经批视的项开,经相欲部门批视后广可生称经营活用)2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欲会:*%;孙岩:*%;孙岩:*%;欲会:*%;3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font color= #EF9999( + 39.99% )4实收资本变更变更<font color= #EF9999( + 39.99% )5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变更欲会:68%;孙岩:00%;孙岩:66.3%;欲会:00.7%;20172016201520142013序号企业名称负责人状态1一汽鑫业陈艳华注销2一汽鑫业孙岩吊销,未注销3一汽鑫业孙岩吊销,未注销4一汽鑫业孙岩吊销,未注销5一汽鑫业李明远注销案由不限买卖合同纠纷(31)追偿权纠纷(29)民间借贷纠纷(7)不当得利纠纷(5)产品责任纠纷(2)劳动争议(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序号裁判文书案由案件身份案号1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017)皖号2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017)皖号3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2018)皖号4追偿权纠纷原告-(2017)皖1202民初6825号5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2017)皖号&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序号招聘职位薪资工作经验招聘人数所在城市操作1信贷客户经理面议不限-阜阳详情序号年份纳税评级类型纳税人识别号评价单位12017A国税640国家税务总局注册海关海关编码经营类别操作合肥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详情&暂无相关信息,看看该公司的其他信息登录后查看更多信息我想联系这家企业,因为我要合作我要投资我要投诉这家企业是我的,我要查看合作意向1个投资意向0个投诉意见0个认证该家企业后,可查看所有的信息-->收到的赞共个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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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锡柴CA6DL1-32E5 驱动形式:8X4变速箱:一汽CA10TAX130M 货箱形式:电询发动机:大柴CA4DK1-18E5 驱动形式:4X2变速箱:法士特8JS85E 货箱形式:栏板式电询发动机:锡柴CA6DM3-55E52 驱动形式:6X4变速箱:一汽CA12TAX 货箱形式:暂无信息电询发动机:锡柴CA6DM3-55E52 驱动形式:6X4变速箱:采埃孚ZF16S2330TD 货箱形式:暂无信息电询发动机:锡柴CA6DM2-39E51 驱动形式:6X4变速箱:一汽CA12TA190M直接档 货箱形式:自卸式电询发动机:锡柴CA6DM2-46E51 驱动形式:6X4变速箱:一汽CA12TAX210M 货箱形式:暂无信息电询发动机:锡柴CA6DM3-50E5 驱动形式:6X4变速箱:一汽CA12TAX230M 货箱形式:暂无信息电询发动机:潍柴WP13NG430E52 驱动形式:6X4变速箱:一汽CA12TAX210M 货箱形式:暂无信息电询
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综合信誉:电话接听率:95%线索处理率:93%主营品牌:一汽解放 资质认证:4S店营业执照: 咨询电话: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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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安徽 阜阳市 开发区105国道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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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谭红光,男,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住衡东县蓬源镇龙虎村9组,身份证号码:**********9286834。委托代理人李军,律师。被告刘应刚。被告刘祝云,系被告刘应刚之妻。被告刘应龙,系被告刘应刚之弟。原告谭红光与被告刘应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应原告谭红光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刘祝云为本案被告,应被告刘应刚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刘应龙为本案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红光委托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应刚、刘祝云、刘应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红光诉称,日,与谭红光、、被告刘应刚、分别签订了《汽车消费借贷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汽车消费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刘应刚向一汽财务借款32万元用于购买挂靠在的解放开乐牌重型半挂货车(皖,皖挂),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为8.,由谭红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通过了公正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合同签订后,一汽财务公司如实履行了义务,但是被告刘应刚未能按时承担还款义务,一汽财务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执行了原告80552元存款。原告认为,债务的最终承担人应该是被告,因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债务80552元,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日起的利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证明阜南县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谭红光为被执行人的事实。证据2,阜南县人民法院扣划通知书,拟证明阜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告夫妇80552元的事实。三被告辩称:1、2009年12月,被告刘应刚、刘应龙与阜阳一汽财务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借贷借款合同》,借款32万元,用于购买挂靠在的解放开乐牌重型半挂货车(皖,皖挂),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为8.,该合同由谭红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截止日,被告已累计还款元。日,通过与一汽财务公司最终结账,一汽财务公司提出该车辆借款尚差4000多元未还(该欠款是经被告交付的3万元保证金冲抵欠款后所计算出来的)。至此,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已全部还清。3、一汽财务公司申请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担保人即本案原告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为支持其辩论意见,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农业银行还款明细单;证据2,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还款记录表;证据1、2拟共同证明被告应将借款还清。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意见如下: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1、2不是原件,不予认可。原告认为被告的证据1、2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虽然系复印件,但是经本院与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法官求证核实,其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依法予以认证。被告提交的两份证据,客观真实,但是并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将在一汽财务公司的借款全部还清,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经本院认定,确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刘应刚、刘祝云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应刚、刘应龙系兄弟关系,彭艳丽与原告谭红光系夫妻关系。日,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刘应刚、谭红光、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汽车消费借贷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汽车消费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刘应刚向一汽财务借款32万元用于购买挂靠在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解放开乐牌重型半挂货车(皖,皖挂),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为8.,由谭红光、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日,经阜阳市惠颍公证处确认,截至日,刘应刚尚欠一汽财务公司本金元、利息20339.57元、违约金30509.35元,合计元。因刘应刚未及时还款,一汽财务公司申请阜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经阜阳一汽鑫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刘应刚尚欠借款49884.71元。日,阜南县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债权公证文书、执行证书,依法裁定对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皖,皖挂)采取强制措施。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谭红光妻子彭艳丽的银行存款11万元采取强制措施。2014年7月,阜南县人民法院分四笔扣划谭红光、彭艳丽的银行存款共计80552元。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汽车消费借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已代被告刘应刚偿还了一汽财务公司80552元,但是债务的最终承担人应该是被告,因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挂靠于阜南县顺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货车(皖,皖挂)由被告刘应刚、刘应龙合伙出资购买,双方各占一半股份。本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谭红光作为《汽车消费借贷借款合同》的担保人,经阜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被告刘应刚偿还了一汽财务公司80552元系客观事实。至于刘应刚是否仍欠一汽财务公司的债务以及欠款金额的多少,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同时,被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借款清偿完毕。故对被告以欠一汽财务公司的借款全部还清为由,不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法律规定,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彭艳丽与原告谭红光系夫妻关系,但是彭艳丽并非担保合同的主体,其权利可由原告谭红光代为行使。基于此,被告刘应刚应当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即归还原告谭红光80552元。经原告合理催要,被告刘应刚应及时还款,被告刘应刚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兑现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刘应刚、刘祝云系夫妻关系,且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祝云应与被告刘应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应龙在本案中与被告刘应刚系合伙关系,其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应刚、刘祝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谭红光欠款8055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日起计算至兑现之日止)。二、被告刘应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谭红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3620元,由原告谭红光承担970元,由被告刘应刚、刘祝云承担1325元,由被告刘应龙承担1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勤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人民陪审员  许素珍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院校对责任人:刘 吉 打印责任人:杨 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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