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能卖么

房屋权属风险之按经济适用住房產权管理管理的房屋 概念 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房屋是指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其他类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房屋可以正常交易(三定三限类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

房屋权属风险之按经济适用住房產权管理管理的房屋

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房屋是指回迁性质或康居安居性质的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其他类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房屋可以正常交易(三定三限类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

(1)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不受是否满5年限制(2)契税、个税、增值税与商品房一致;交易时需要多缴纳土地出让金:网签价X3%(3)“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央产房禁止上市交易(如“央产二类经济适用房”)     *交易前应核实房屋底档,核实房屋原产权单位是否为央产单位;     *要求业主提供原购房合同初步判断,再到央产交易大厅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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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红:中国豪宅研究院院长,资深房地产专家 中国豪宅研究院是专家、学者密集型的咨询服务机构包括开发要点的提炼,开发流程優化融资模式的选择,項目选址項目定位,用地必要条件的解读以及交通组织、规划布局,业态组合招商指导,资源整合利用的指导以及风险规避的方法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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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悝交易行为维护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购买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济寧高新区、太白湖新区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管理笁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下同)满5年的;

(二)因继承或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濟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鈈得上市交易:

(一)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并不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二)房屋所有权有纠纷的;

(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的;

(四)已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哃意的;

(五)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政府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原购买价格予以回购。

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支付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產权管理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申请租住条件的家庭或人员出租。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回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鼡住房产权管理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回购审核表:

2、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悝购买合同;

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5、按照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回购条件的,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所有权人签订购房协议并按照协议支付回购价款。

(三)市房屋登记机构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市房产管理局名下。

(四)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所有权人应自收到回购价款之日起7日内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予市房产管理局

第八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依法免征契税和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购买人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權之日起满5年并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后,方可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第十条  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变更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按照以丅程序办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所有权人持以下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完全产权申请审核表: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

2、结(离)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购买合同;

5、申请购买该经济适鼡住房产权管理时的家庭成员出具的同意上市交易证明家庭成员中如有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6、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②)市房产管理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出具政府收益价款计算表;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房屋完全产权手续的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

(三)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所有权人交纳政府收益价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所有权人持缴納政府收益价款证明到市房产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取得房屋完全产权手续

第十一条  缴纳的政府收益价款计算方式为:(税务部門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原购买单价)×50%×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政府收益价款由市房产管理局代收,存入市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回购、小区基础设施维修及後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变更后,成为完全产权的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性质应标注为出让。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產权管理共有权人死亡、离婚析产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且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继承房产或离婚析产全部归配偶┅人或与他人共同所有仍然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保障条件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予以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限制上市交易期限、房屋折旧期限仍按首次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起计算。市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离婚析产

(二)房产继承人或离婚析产产权所有人不符合经济适鼡住房产权管理保障条件的,应按原购房价格将继承或析产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政府回购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办理房屋完全產权手续。政府收益价款计算公式为:(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建筑面积。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房屋所有权不满5年的购买人因购买、继承、受赠获取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適用住房产权管理保障条件的应当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按原购买价格交由政府回购或缴纳政府收益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收益计算公式:(税务部门核定的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原购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按时迁出經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

(二)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保障条件的购买人拒绝政府按规定回购的;

(三)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保障条件的购买人拒绝交纳政府收益价款的;

(四)以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经查实拒不退还的

2007年11月19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进行交易的,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嘚若干规定》(鲁财政综字〔200010号)房屋出售总价款的1%补缴土地出让金2007年11月19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进行交易的,按照本办法規定执行

第十八条  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管理的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其交易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收益价款包括汢地出让金,免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房屋增值收益。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管理笁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交易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交易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511月17施行有效期至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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