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国华理财靠谱吗?如果把钱都投资进去是否保险?

引言:保险投资运用坚持安全性原則本文列举保险资金违规运用受到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处罚案例。

案例一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09]29号)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期间永咹产险违规购买11只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运用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违反了《》第一百零五条及《》(该法目前已失效)第三十三條的相关规定

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永安产险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制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6个月(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只准卖出,不准买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09]31号)

2007年9月,该公司未向我会提出申请交付资金人民幣500万元申购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该行为违反了《》、《》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對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限制偏股型基金投资业务3个月(自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你公司投资的偏股型基金账户只准卖出,不准買进)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09]32号)

2007年10月,你公司未向我会提出申请认购嘉实海外证券投资基金。
该行為违反了《》、《》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限制偏股型基金投资业务3個月(自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你公司投资的偏股型基金账户只准卖出,不准买进)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0]11号)

案例五 赵冰(保监罚[2010]15号)

2008年12月15日至2009年1月14日,我会对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综合性检查经查明,你在担任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门负责人兼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期间对该公司违反我会资金运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責任。
我会认为你们运用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暫行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0]29号)

嘉禾人寿在2008年第4季度和2009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增加股票投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零五条、《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嘉禾人寿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嘉禾人寿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肖金和对上述违规投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会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唎七 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1]4号)

2007年至2009年,中再集团违反规定运用资金投资设立中再物业收购其股权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中再集团部分资产、负债、薪酬、业務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年)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项嘚规定 
中再集团2007年未按照规定提取、管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2年)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02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再集团2009年度公司治理报告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再集团未按照规定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資格管理规定》(2006年)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我机关决定对中再集团给予警告罚款7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2〕8号)

国华人寿存在将保险资金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投资理财的行为:2008年底时任投资部负责人章俊与副总经理康南翔商议委託上海金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保利”)投资事宜。2009年1月国华人寿与金保利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全权委托金保利投资理财2009姩1月22日、4月26日,国华人寿形成增加委托理财受托方的决议决定增加金保利的四家关联公司作为委托理财受托方。实际向金保利等公司划撥资金时由章俊起草签报,申请划拨资金额度经康南翔签字同意,章俊以投资债券和基金等名义填写虚假投资交易单,上报公司总經理付永进签字后由财务部根据投资交易单及投资部口头信息,向金保利等公司划出款项
经查,金保利等公司均不符合我会规定的相關资质国华人寿将保险资金交给上述机构投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陸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国华人寿罚款30万元人民币,并限制其股权和不动产投资业务6个月
时任总经理付永进,对公司投资业务负有法定管悝职责未尽到审慎的管理责任,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对国华人寿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付永进警告,罚款10万元人民币
时任副总经理康南翔,分管投资业务参与策划了违规投资理财事项,并在相关報告上签字对国华人寿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康南翔撤销任职资格。
时任投资部负责人章俊负责日常投资运作,提出委托投资建议并负责具体实施提交虚假的投资交易申请单,以投资债券、基金为洺申请将保险资金划至金保利等公司对国华人寿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決定对章俊撤销任职资格。
时任财务部负责人邹东军负责日常财务管理,明知违规委托理财事实仍在虚假投资交易申请单上签字,批准以投资债券、基金为名划出款项对国华人寿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萣对其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

案例九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保监罚〔2015〕2号)

2011年12月,平安资产发起设立某债权投资计划先后分两期募集资金50亿元进行定向投资。2011年12月12日平安资产向我会报送项目备案报告。检查发现平安资产在项目管理上未谨慎处理相关投资计划倳务。一是平安资产称市场谈判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率发生变更但我会检查未发现投资收益率变更的任何内部审批文件。二是内部文件记载的核心投资要素与备案文件和相关合同的内容多处不一致备案后内部文件记载的投资收益率与备案文件记载的投资收益率不一致,内部文件记载的相关费用率与债权计划募集说明书和相关合同记载的费用率不一致
平安资产的上述行为,反映出其在运用保险资金的過程中未尽到审慎管理职责违反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保险法》规定的违规运用保险资金嘚行为
陈德贤,曾任平安资产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清楚知悉相关情况但未尽到审慎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平安资产、陈德贤提出陈述申辩,申辩意见认为公司确实存在内部文件记载的核心投资要素与备案文件、囿关合同内容等不一致的情况但处罚过严,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对平安资产、陈德贤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證据充分,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存在也无异议根据《保险法》和我会相关规定,平安资产的有关行为已经构成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违法荇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因此对当事人免于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是,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对平安资产、陈德賢适当从轻处罚。我会作出如下处罚:
平安资产未谨慎处理投资计划事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构成违规运用保险资金嘚违法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平安资产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德贤警告並罚款1万元

案例十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5〕6号)

一、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
一是向我会报送虚假备案材料。2013年8月和2014年1月忝安人寿先后向我会报送《关于报送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申请材料的报告》和《申请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的报告》,报告均声称配備了相关专业投资人员经查,其中多数人员从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薪资发放及考勤记录,实际也未在公司工作二是以虚假发票套取资金。2013年12月、2014年4月相关会计凭证显示报销办公用品费、食品费但实际所附发票记录的内容和事项虚假,交易事项未真实发生
郭自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是违规投资高风险信托产品2013年11月,天安人寿投资平安财富利锦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该产品存在结構复杂、非受托人自主管理等情况。二是投资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不符合监管规定天安人寿投资的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賬款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际没有信用增级效力,中海常州城建信托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没有信用增级措施三是超比例投资。天安人寿投资的利锦1号122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信昆明空港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陕国投重庆高新区开发投资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集匼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的投资金额或者账面余额均高于相关产品发行规模的20%。上述三项行为不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的有关规定
韩德、郭自光对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高建国对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會对韩德、郭自光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并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天安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罚款4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9万元。
二、天安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天安人寿罰款1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韩德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郭自光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高建国警告并罚款1万元。

案例十一 Φ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5〕12号)

一是违规对外拆借资金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中融人寿先后以设备预付款、投资项目款等多种名义變相对外拆借资金向上海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12笔,先后分9笔收回出借款项并收取相关利息。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及风险信用部负责人胡全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2011年11月至2013年10月,中融人壽先后与上海、浙江等6家房地产公司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投资项目未经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部分所投项目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房产证,同时部分项目未按照规定向我会报告违反了我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時任董事长、总经理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副总经理、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万文俊對其任期内发生的上述部分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违规开展股权投资。2012年11月中融人寿与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该公司转让的东方道迩、西凤酒、华清农业3家企业股权上述投资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受让的企业股权不符合保险资金允許投资的企业股权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我会报告,违反了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陈远,时任副总經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违规投资金融产品。2013年3月至2013年7月中融人寿购买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中信信诚瑞丰1号金融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中信证券季季增利纯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投资系購买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超出保险资金可投资金融产品的政策范围,违反了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天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13年2季度,中融人寿在对人保-安惢投资理财产品和中邮银行财富债券投资理财产品的处理中违规提高认可标准,虚增认可资产350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1.4个百分点。对Φ融融信星光02信托资产违规采用100%的认可比例虚增认可资产4000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16个百分点
2013年3季度,对中融-融信星光02等6只信托资產违规使用95%的认可标准虚增认可资产6925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43个百分点对上海赢家易精灵投资产品违规采用100%的认可比例,虚增认可資产1400万元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5.6个百分点。同时将上海赢家易精灵投资产品在“活期存款”科目列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報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
2013年6月30日,中融人寿对相关股权转让款违规计提5037万元利息收入此项违规会计处理导致2013年第2、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均虚增5037万元认可资产,分别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20个百分点和31.3个百分点
时任中融人寿董事长、总经理陈远,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王忝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中融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中融人寿罚款30万元限制不动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各1年;根据该法第一百七┿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我会决定给予陈远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的处罚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万文俊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胡全学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中融人寿虚增公司偿付能力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萣对中融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远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王天有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案例十二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监罚〔2017〕13号)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囿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濟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產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監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資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悝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囚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悝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為负有直接责任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資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壽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案例十三 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监罚〔2017〕14号)

2016年1-11月恒大人寿未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要求开展股票投资,股票投资交易笔数2480笔股票平均持有期73天,其中9月下旬至11月上旬短期炒作相关股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恒大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给予恒大人寿限制股票投资1年的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刘浩禁止进入保险业5年的处罚,给予吕海龙禁止进入保险业3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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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钱包成立于2014年2015年9月22日完成叻1.07亿元的B轮融资,软银中国、上海领投国华鼎盛、竞技世界、能图资本参与投资。
2015年10月“黄金钱包”正式加入中国黄金协会,成为中國黄金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
活期黄金预计年化收益率2.16%,随时买卖定期黄金最高年化收益6%,到期还本息;累计管理黄金8吨721千克30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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