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刑讯逼供 还是刑讯逼钱?

《新闻1+1》: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新闻1+1》: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来源: 
来源:作者:责任编辑:袁晴
  《新闻1+1》
  ——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导视)
  解说: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今天“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一句话。
  新闻播报:
  《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解说: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要把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法庭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去,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这是最重要的。
  解说:
  《新闻1+1》今日关注:刑讯逼供,能否就此打住?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
  今天最高法、最高检还有公安部等五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其中其实内容很多,但是有很多的媒体在报道的时候首先挑的这样的一个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可能很多人会很意外,这不是说了很长时间了吗?说了好几年了,干吗要‘’不得强迫任何人正是自己有罪‘’,背后的思路是什么?是不是跟近来一些纠错的这种案件紧密相关?那么五个部门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背后的含义又是什么,有哪些亮点,今后是不是非法证据就真的不存在了,然后也真的不可能再出现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一个荒唐的这种进程了?我们当然希望今天这个规定的确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来,我们一起关注它。
  解说:
  “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一切案件判处要重证据 不轻信口供”。
  今天,媒体不约而同,用相同的视角关注着,今天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字幕提示:
  日新闻。
  新闻播报:
  《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解说:
  今天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厅,除了最高法出席之外,还有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这份由五个部分构成的规定,共计42条,其中,带有“不得”的约束表达,就不少于十四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排除非法证据落实到法庭上,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去,真正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审判,这是最重要的。
  解说:
  除刑讯逼供的手段被禁止外,这一次,还将“采用威胁方法收集的供述”、“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供述”,也被视为应当予以排除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它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取证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讯逼供,这种暴力取证。第二种是采用威胁的方法,也就是这个严重的暴力威胁和严重侵犯本人或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威胁。第三就是这个非法拘禁的方法取证。第四是重复性的自白的明确。
  解说: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需要重证据,不得轻信口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并不是所有的威胁都是非法证据,都要排除,只是规定了两种情形的威胁:第一种是用严重的暴力威胁,第二种是侵犯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威胁,这是威胁的排除。
  解说:
  此外,规定也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供述,以及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虽然已经有了对于刑讯逼供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办案人员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当事人意愿而获得证据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很难保存自身遭受暴力威胁的证据的。规定对此也有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要是本人的出庭作证,他不能是以侦查机关出具的一个书面的说明情况,我(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当中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所以所取得证据都是合法的,盖印签字拿到法庭上来。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而是用这个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证明他没有非法取证的情形,那这个法庭是不认可的。如果侦查人员不出庭说明情况,又没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他是合法取证的,那这个时候法庭将要排除这个证据。
  解说:
  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万春:
  经过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人民检察院要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之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解说:
  事实上,1979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就明确表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搜集证据。
  近些年,关于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也在一直持续跟进。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出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纳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字幕提示:
  日新闻。
  新闻播报:
  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白岩松:
  在非法证据的获得之中,都包含哪些因素,我们来看。第一个,刑讯逼供,这不用说了,这是传统方法,虽然屡禁,但是一直不止。接下来是威胁,如果说刑讯逼供是硬打,那这威胁其实是软打,而且是通过吓唬等等其他的东西,让你不得不妥协。非法拘禁,这不用说了,限制你的自由,我耗着你,慢慢很多人就扛不住了。这个重复性的自白我特别要多说几句,好多人可能看不懂,那在这一次特别强调的这一点是,第一次你打我了,打完之后我说我有罪,然后等到第二次、第三次的时候你没打我,但是余威尤在,我那儿直哆嗦:“我有罪”,这叫重复性自白,由于你前面打了,其实出现这个,后面即使没打,再自白也不算数。大家可能就能明白这样的一个意思了。
  接下来要连线一位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主任田文昌。田主任您好,首先我们一起跟观众朋友来看一个,包括我自己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感受,其实这个话题并不新鲜。7年前咱们就出台了,您看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7年后其他的字都一样,多了“严格”,大家看,今天的这个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好了,第一个问题当然要问您了,为什么要加上严格两个字,是过去一直执行的不严格,还是呼格吉勒图等等这样的一个案件提醒我们这样的问题很严重,必须严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好,问的非常好,实际上就像你说的这个样子,2010年出现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2012年,随着刑诉法的再次修改纳入到刑诉法规定当中去了,但是这么多年来可以说排除非法证据的实现的程度,非常之低。那么每一个法律人都是心里头都有数的,排除的比率是非常低的,也就是在这种基础上,为什么走不下去,才提出了现在的规定,可以说为什么叫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过去不够严格。可以说这个规定是法律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一个结果。
  白岩松:
  那接下来其实大家一定会关心这样的一个问题,既然加进了‘’严格‘’两个字,请问通过这样一个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怎么看出来严格了,也就是说如果用常规的意义来说,亮点在哪里,怎么能去体现这种严格?
  田文昌:
  对,它这种严格实际上过去如果说用要求的严格化,那是往往会流于空谈的,那么这个严格的主要体现,就是在从规定本身对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更加具体,更加明确化了。那么具体说,这个规定主要的,也可以说是亮点,也可以说是有价值的几点,集中体现在前六条上,比如说第一条,第一条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里边要强调的是威胁、引诱、欺骗,这三个问题在过去直到现在还有争论,有些观点认为威胁引诱欺骗很难加以排除,很难加以界定,那么这回把它明确说成了规定了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一种手段,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
  第二条,更重要,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个非常重要在哪?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里边提到了,使人难以忍受遭受特别痛苦的方式,为什么这样表述?
  白岩松:
  它不一定是打。
  田文昌:
  对,关键过去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模糊,说就得是打,就得是折磨,那么大家都知道的,冻饿晒烤熬,这是五大方法,熬是熬夜不让睡觉,冻饿晒烤熬,罚站、罚跪什么等等,坐老虎凳等等的都没有打你。现在规定了,只要是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这可以叫痛苦原则,然后导致了违背意愿做出了,这叫自白任意性原则。只要有这两条,那么就它给囊括了各种变相的非法取证的,或者变相的刑讯逼供的行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
  白岩松:
  等于根据现实中存在的这种情况,非常对症下药的,你别光说你没打,你没打但是你采用了其他方式让他难以忍受,而且产生痛苦,出现的这种证据也是非法证据。
  田文昌:
  把它概括出来了,这样的话你就堵住了有一些借口。再接下来还很重要一条,这条可以说更重要。第三条,采取以暴力或者严格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这条更厉害。在以往发生的刑讯逼供里边,非法取证里边,有的时候有些被告人是很坚决的抵制了这个,顶住了这个刑讯逼供的。但是一旦拿出来以老婆孩子相威胁,说我把你老婆孩子抓了,你老婆孩子有病不给治了等等,一旦出现这个问题基本全都垮了。
  白岩松:
  其实这是另一种暴力。
  田文昌:
  杀手锏,这个暴力有的时候比直接使用暴力作用还强烈,所以这一次能把这一条,这个问题用专条加以规定,应当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再接下来比如第四条,采取非法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要排除,这也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就是你刚才谈到的这个重复性供述问题。
  白岩松:
  对,我已经解释过了,第六条。
  田文昌:
  但是重复性供述有一个不足之处,我们这里有两条例外,就是说在侦查期间更换侦查人员的,或者在审查起诉期间告知权利的。
  白岩松:
  我明白你的意思,这就等于说既然有这两条例外,有可能就要利用它成为一个漏洞。
  田文昌:
  留了一个口子,在这个研究的时候其实我是坚持了一个观点的。
  白岩松:
  因为您参与了这个过程。
  田文昌:
  对,这个例外怎么留,我的观点只能留在法庭审理阶段,因为法庭审理阶段是控辩审三方同时在场公开进行的一个场面,这个时候给你权利了,你应当来说。但是在法庭审理之前的那几个阶段,很难证明它是不是能够消除了这个威胁。
  白岩松:
  田文昌:
  这是不好说的。那么接下来还有一个,就是这个第六条的一个亮点,也可以说到一个亮点,就是说对证人和被害人的非法取证问题,这一次也明确规定起来了,规定出来,也可以排除。
  白岩松:
  其实就是更细、更严,然后针对现实中我上有政策你下有对策,现在我针对你的对策给你形成了新的政策,这样的话你就很难突破了。
  田文昌:
  对,一定程度上堵住了一些漏洞。
  白岩松:
  好,田主任,这一段我们先聊到这,接下来我们当然要重点关注的是既然加上了‘’严格‘’两个字,如何真正的做到严格?有方向了,方法又如何?同时要增强哪些因素?来,接下来继续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戴长林:
  它明确了四个方面的取证手段是非法的,第一就是刑讯逼供,这种暴力取证。
  解说:
  在这次“两高三部门”印发的文件中,严禁刑讯逼供被放到了第一项的第一条之中,重要性不言而喻。
  发生在2003年的浙江张高平叔侄强奸冤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14年前,因涉嫌强奸案,张高平及其侄子张辉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叔侄二人遭到了刑讯逼供,不得不承认所谓的罪行。
  张高平:
  站七天七夜,也不给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饭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光站在那里,他还搞你啊,他还折磨你啊。不是说光不给你睡觉,他还要叫你蹲马步啊,手像这样子,背后铐起来,我实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说我杀人了。
  解说:
  也正是在这样的胁迫下,张高平、张辉叔侄写下了认罪书。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而叔侄两人在暴力威胁之下的口供以及认罪书,都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
  张辉:
  那时候我脑子里一片空白,我想他们都没什么证据,他们就判我死刑了,我想这就是口供人家逼我的,刑讯逼供的。
  解说:
  直到十年后,因真凶浮出水面,两人于2013年终获无罪判决。
  张高平叔侄冤案并不是个例。在一篇名为《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的论文中,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分析的20起冤案中,无一例外地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同时他还发现,在他研究的20起冤案中,都是因极其偶然的因素而得以纠正,其中17起是因为发现真凶,另外是因被害人发现并没有死。
  张光祥:
  就是他们打得我受不了的时候,确实受不了,为了保命,因为不得不按(手印),没有办法。
  解说:
  十八年前,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许晋,张光祥被刑事拘留。同张高平叔侄一样,他遭遇的,也是身体上的折磨,最终被迫认罪。
  张光祥:
  四天四夜已经昏了,大脑里面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自己到底是谁,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情,已经确实受不了了,生不如死,他们叫我按手印我就按了。
  解说:
  此后,张光祥被起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跟张高平叔侄不同的是,一审庭审中,他拿出了自己并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提出翻案。根据张光祥提供的线索,公诉机关撤回起诉,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4年8月对张光祥取保候审。
  然而,2006年10月,取保候审两年零两个月后,张光祥又被逮捕起诉,这一次的被捕让张光祥与家人足足分离了8年。
  张光祥:
  他们就脚镣手铐绑我,先把脚镣上紧,然后再把手铐铐紧。
  王宁:
  在第二次把你抓进去之后。
  张光祥:
  也打,那就是常年用脚踢这个胸部、肺部。
  王宁:
  你承认了自己跟这件事有关吗?
  张光祥:
  没有。
  解说:
  2007年6月,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光祥不服死缓的判决,提出上诉。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经过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贵州高院一纸判决,宣告张光祥无罪。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李健:
  有些证据,包括口供,也有它的这个吻合点,所以这个案件我们就是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够认定张光祥犯罪。
  白岩松:
  好,接下来继续连线田文昌主任。其实要想让这样的一个规定和刑讯逼供采取非法证据的这个所有的东西真正从我们生活中消失,光靠一个文件是不够的,它只是一个方向,接下来需要方法。第一个怎样去更好维护律师的这种司法权利,让他来真的能帮助他的当事人能够不被采集非法证据,您怎么看待这一点?
  田文昌:
  其实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我一直都强调,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没有律师就没有司法公正,但是这些年来我们中国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仍然不尽人意。那么在落实这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时候,如果不加强律师的作用,恐怕还会流于空谈。所以我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充分重视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白岩松:
  否则当事人有的是不懂,有的是不敢,但是只有律师的话才能可能更好的维护他的权利,这需要一个综合的律师的这种司法环境。第二个问题,那接下来针对包括这中间有好多的这种细节,侦查机关,如果您要是比如说需要,你有可能是非法证据,你得本人到法庭来,你给我出具单位证明没用。另外检查机关要去询问,到底有没有采纳非法证据等等。您觉得这一系列的方法,能不能让我们真正的做到严格,并且彻底的让刑讯逼供从我们生活当中消失?
  田文昌:
  实际上包括两个大的方面,第一个这个规定本身还要进一步严格,我们的规定虽然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不够彻底,比如有些问题,看守所内讯问的问题,看守所外讯问的问题,做合理解释就是可以有效,这都是不彻底,都是留有余地的一些规定。比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必须完整提供的问题,在规定里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落实,这是一个规定本身需要进一步的严格化。
  白岩松:
  但是可能外行有的时候看不出来,但是在这个规定里我明确的看到了有涉及到了比如说涉及到无期徒刑、死刑等等这样的所有的这个审判的这种过程都必须全程的这种录音录像,而且不能够有任何中断。
  田文昌:
  但是现实当中恰恰,比如说他说我这一次是完整的,但是有假如一百次有一次不拿出来,就可能就恰恰这一次出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那么所以录音录像必须一秒钟都不带少才能完整的反映问题。
  白岩松:
  而且必须您的意思是全过程?
  田文昌:
  全过程,一个都不能少,现实当中经常是断章取义。
  白岩松:
  所以您觉得这一次规定向前迈了很大一步,接下来应该有更严格的细则和执行的东西?
  田文昌:
  应当有,不仅有,而且在落实当中还要有保障措施,比如说在落实当中肯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当事人律师提出来申诉,提出来异议的时候怎么办,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来解决这个问题。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排除非法证据规则进行的时候,有非常重要的一点,必须在庭审当中公开审判当中进行。
  评论员 白岩松:
  好,我明白您的意思,媒体应该去关注它,但愿今天是一个全新的开始。
[责任编辑:袁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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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中国蓝天保卫战的“作战图”出炉。蓝天保卫战的“主战场”在哪里?将采取哪些“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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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版权所有1、遭受刑讯逼供的当时,要尽量向实施人套近乎,向他说好话或讲清利害关系(或言辞恳切地讲明自己是冤枉的),以求得少受皮肉之苦。
同时,还要利用一切手段记忆、收集证据,包括审讯你的人员、姓名、长相特征,受讯的地点、房间、最好偷偷在房间留下你的印记,审讯日期、时间、持续时间等等。。。。。
要求见自己的家属、要求请律师等等。。。。
在受讯当时,在问答过程中,还可以相机设下几个圈套以备将来验证时作为证据。。。。。
总之,你要先乖顺一些,设法保护自己,同时留下证据。
2、家人奔走呼救,在外面制造舆论,迫使他们早日放人。
3、被放后,立即到相关信息检查,并收集进去以前同事或邻居对自己健康的证明(书面材料)。
4、材料、证据基本足够后,向当地媒体(电视、报纸、刊物。。。。)报料,媒体记者有强烈的报道爆炸性新闻的潜在心理。
注意,一定要把影响搞大,不仅要向当地媒体,还要向省级、中央级媒体控诉。搞得尽人皆知成为当时的舆论热点才好。
5、起诉,列胡锦涛为第一被告(这又是一大猛料,媒体记者肯定要忙疯了,效果越发白热化,全世界都翘首以盼),这件事想包也包不住了。
6、要求13亿元精神赔偿、要...
1、遭受刑讯逼供的当时,要尽量向实施人套近乎,向他说好话或讲清利害关系(或言辞恳切地讲明自己是冤枉的),以求得少受皮肉之苦。
同时,还要利用一切手段记忆、收集证据,包括审讯你的人员、姓名、长相特征,受讯的地点、房间、最好偷偷在房间留下你的印记,审讯日期、时间、持续时间等等。。。。。
要求见自己的家属、要求请律师等等。。。。
在受讯当时,在问答过程中,还可以相机设下几个圈套以备将来验证时作为证据。。。。。
总之,你要先乖顺一些,设法保护自己,同时留下证据。
2、家人奔走呼救,在外面制造舆论,迫使他们早日放人。
3、被放后,立即到相关信息检查,并收集进去以前同事或邻居对自己健康的证明(书面材料)。
4、材料、证据基本足够后,向当地媒体(电视、报纸、刊物。。。。)报料,媒体记者有强烈的报道爆炸性新闻的潜在心理。
注意,一定要把影响搞大,不仅要向当地媒体,还要向省级、中央级媒体控诉。搞得尽人皆知成为当时的舆论热点才好。
5、起诉,列胡锦涛为第一被告(这又是一大猛料,媒体记者肯定要忙疯了,效果越发白热化,全世界都翘首以盼),这件事想包也包不住了。
6、要求13亿元精神赔偿、要求公开赔礼道歉、要求主管领导引咎辞职、要求胡锦涛写下保证书,保证管好手下的人。。。。。。
7、(其它的不必强求)这口恶气已出,心理上得到了安慰,就行了。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的好办法就是在你被解除羁押签字就要走出门口的时候自残。
这种手段听起来很卑鄙。但是很有效!
因为现在的刑讯逼供手段很先进的!触及灵魂而不触及皮肉了!
比如用方便袋套头!手摇电话电击!强光干扰睡眠等等!传统的会留下伤痕的做法已
经不用了!
对你的遭遇和冤屈深表同情,对人民警察滥用职权、刑讯逼供的行为深恶痛绝。从你介绍的情况看,这几个警察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且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刑讯逼供,严重侵犯...
用非法的逼问、甚至动以酷刑,以获得口供和行为叫做逼供;“信”是法律上的专用词,是“采用”的意思,不是“相信”的意思。对人施以逼供的人也不会相信以这种手段取得的证...
中国的公安机关办案的时候严格依法办事?呵呵
天大的笑话
要真是依法办事 会有那么多冤假错案?会有那么多警察凭着一个月几千元的薪水就能买的起豪华汽车、住的起豪...
医学上叫大脑神经阻断剂
作用原理和刑讯上的所谓“熬鹰”差不多,只不过,熬鹰,是通过的物理的方式,而这是通过化学的方式,使脑中枢神经对外界的刺激而产生的反应形成一...
刑讯逼供是古代的一种残酷、黑暗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刑讯制度起源很早,大概周代就已经有了。犯人的口供历来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从周代开始,历朝对口供都极为重视,把...
答: 在实践中,有些医疗机构出于经济目的,招收不具备执业医 师资格的人从事执业医师工作,或者聘用一些不具备执业资格的所谓 “名人”到医院坐诊,或者让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法律是什么?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用到法律一词,但是它的用法如此之多,使这个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
法律的定义取决于我们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会中法律的一个...
根本就没有正式的国际驾照,如果到国外开车,正式的程序:
1、到公证处办理驾照的公证书,可以要求英文或者法文译本(看看到哪个国家而定);
2、拿公证书到外交部的领事司指定的地点办理“领事认证”,可以登录外交部网站查询,北京有4、5家代办的,在外交部南街的京华豪园2楼或者中旅都可以。
3、认证后在公证书上面贴一个大标志;
4、有的国家还要到大使馆或者领事馆盖章一下。
偶前几天刚刚办过。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这个问题有点不知所问了。
公务员并不由单位性质决定,行政单位行政编的是公务员,但并不是说行政单位的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里面参照管理的也是公务员。
所以你的问题只能回答为:按公务员管理的是公务员。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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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今天在昆明市体育场举行了备受关注的昆明杨天勇特大杀人劫车团伙案公判大会,罪大恶极的7名主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伴随着杨天勇等人的处决,昆明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同时得到了纠正。
  由民警到死囚,又由死囚到民警,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走过了一段坎坷的人生路。
  杜培武因故意杀人罪于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他不服提起上诉后,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杨天勇特大抢劫杀人团伙案于今天告破后,7月6日杜培武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7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以昆公监发(2000)12号文件恢复杜培武于日被开除的公职,同时杜培武的党籍及工资福利待遇也得到恢复。目前杜培武尚在医院接受治疗。
  杜培武案教训深刻,发人深省。
  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二人尸体后被人发现置于一辆牌照号为云O·A0455的昌河微型警车上,载尸汽车被人从第一现场移动弃置于昆明市圆通北路40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
  这一案件引起了云南省和昆明市的高度重视,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侦破此案。4月22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拘押讯问,7月2日被刑事拘留,8月3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杜培武,10月20日昆明市检察院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至此,一起骇人听闻的冤案宣告形成。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在云南省高级法院关于杜培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有这么一句话:“被害人……被枪杀……的事实,已有由公安机关提供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新的证据证明非杜培武所为。原审判决认定杜培武犯罪的证据已不能成立”。
   “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怎么产生的?
  首先得从杜培武一天的日程说起。
  日,杜培武于上午7时20分乘戒毒所的车去戒毒所上班,戒毒所距杜培武居住的市公安局宿舍约20多公里。8时30分杜培武到达戒毒所开始上班。当时杜正准备报考中央党校法律本科,所以全天都在办公室复习。下午下班后他到食堂吃饭,当时有本单位的同事在场。饭后还和同事高玉才在办公楼下的石凳上聊天。19时许他又到办公室复习,因当晚办公室所在地要放录像,杜培武怕噪音大影响复习就从办公室拿了学习资料回宿舍复习,他出办公室所在地强戒部的门口时(约19时40分)还碰见另一名同事李颖,回到宿舍约20时,一直在宿舍呆着到21时多才从宿舍出来拿着杯子到食堂取牛奶,又碰到同事黄建忠,他和黄在一块又聊了一会儿,之后到戒毒所大门口打电话回家问保姆其妻王晓湘回家没有,保姆说没有,杜又打两个传呼找王,也没有回音。此后杜培武回到宿舍,又用手机打了几个传呼给王晓湘,但仍无回音。打传呼不回的现象是两人恋爱、结婚近六年从未有过的,杜培武感到很诧异。
  21日上午上班后,杜培武又打电话到王晓湘单位(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问王晓湘下落,她单位领导说没有看见王上班,杜又问是否请过假,领导说也没请过假。这种现象也是从未发生过的,杜培武担心妻子出什么事,便开始寻找,同时把情况向戒毒所领导作了汇报。当时他担心妻子出车祸或者碰到什么意外事故,为此打电话到所有交警队查询有无交通事故,还通过市局情报资料处查询全市是否出现过不明尸体的情况。但王晓湘仍杳无音信,杜培武焦虑不安。当天下午通讯处王晓湘领导、戒毒所杜培武领导都来到杜家,帮助他寻找,但依然没有消息。这时杜培武感到妻子一定出什么事了,不能再这么等下去,于是向“110”报了案。
  到22日上午王晓湘仍无音信,杜培武认为最大的可能是王晓湘出什么事了。22日下午14时左右,戒毒所一位领导来到杜家,问杜培武吃饭没有,说没有吃就到下面吃。杜培武便和他一块下楼上了一辆车,车开到云南省交通警察培训中心大门口时停下了,突然从汽车两侧上来几个人将杜培武按住,全身上下搜他的身,杜培武因妻子失踪早已吓得六神无主,见此情景更是受惊不小,他大声问:“你们是什么人?你们干什么?”没有任何一个人说话,他又问邀他下楼吃饭的领导:“他们是不是抢人的?”还是一阵沉默。这时车又重新上路,一直开到昆明市公安局刑事侦察支队,几个搜他身的人把他带到支队四楼的一间大办公室,让他坐在那里一直坐到下午5时,才把他交给专案组。
  在专案组,杜培武被反复讯问4月20日的活动情况,接着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从4月22日下午到5月2日连续10天被留置讯问。其间,身为警察的杜培武多次向办案民警索要留置他的法律手续,但对方只给了他一张《传唤证》,杜说,一张传唤证最多只能留置我12个小时,你们却关我10个昼夜,又拿不出其他法律手续,凭什么还要扣押我?办案人员竟然说:“想扣你,就扣你,要什么法律手续?”。
  在被扣押审查期间,杜培武终于从办案警察口里知道了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事,知道自己被怀疑为杀人凶手。他一方面为妻子的不幸而伤心,一方面又为自己被定为杀人嫌疑而难过。
  审查10天以后,因为案情没有多大进展,办案人员只好将杜培武送到其单位昆明市强制戒毒所变相关押。与此同时,专案组内查外调的工作却一刻也没有放松。由于杜培武作为杀人嫌疑“有诸多疑点,且无直接证据”。6月30日上午,几个办案人员将杜培武从戒毒所带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CPS心理测试,此即俗话所谓“测谎仪”测试,市中级法院的一男一女两名工作人员对杜培武进行了测试,他们出了若干组题目要杜培武回答,内容和案件有密切联系,如问:“4月20日晚你有没有离开戒毒所?”“是不是你上车开枪把他们杀死的?”“是不是你用王俊波的枪把他俩杀死的?”等等。杜培武据实作了回答。测谎仪在一些问题上认为杜培武所说的均为谎言,据此办案人员信心有所增强以为胜券在握,现在已是让杜培武痛快交代“罪行”的时候了。于是从6月30日晚到7月19日,发生了一场令杜培武永生难忘的“高强度”审讯。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杜培武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怎样对“二王”关系怀恨在心,怎样骗枪杀人,怎样抛尸,怎样选择第一现场……7月2日,杜培武正式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7月19日,杜培武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在向在押犯了解看守所民警不会打人的情况后,杜培武于7月28日分别向驻所检察官和市检察院提出《刑讯逼供控告书》,并向驻所检察官展示他手上、脚上、膝盖上受刑被打后留下的伤情,次日即7月29日,该检察官当着两名管教干部及上百名在押犯的面为杜培武验伤、拍照。
  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杜培武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日杜培武接到《起诉书》,12月12日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陈述书》。在《陈述书》中,杜培武指出“公安人员违法办案”,对他进行刑讯逼供,公诉书“指控证据不足”,并着重就所谓“射击残留物”及“附着泥土”谈自己的理由。他说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他年前参加打靶时留下的,而他又有不洗衣服的习惯。如果真是他作案,并且如起诉书所说作案后将“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为何不把留下射击残留物的衣服丢弃呢?至于“附着泥土”杜培武认为他衣服上的泥土与本案没有内在联系,只有表面近似的联系,不能充分肯定本案中的泥土就是他衣服上的泥土,如果泥土只是“类同”不能作为作案的证据。
         三
  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杜培武故意杀人案”。开庭不久杜培武就向法庭展示他手腕、膝盖及脚上被办案人员打他留下的伤痕,当庭控告办案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并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7月29日在看守所为他拍下的可证明他遭受刑讯逼供的伤情照片,但未得到理睬。杜培武的辩护律师也为他作无罪辩护,两位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指控被告人杜培武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1、刑讯逼供后果严重。
  律师认为杜培武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是真实的客观存在。据此,依据最高法院《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之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请求法院确认杜培武所作的供述无效。
  2、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误导侦查视线。
  律师指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仅仅记载该车离合器踏板上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根本没有“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也附着有足迹遗留泥土的记载,如此一来,由警犬用杜培武鞋袜气味和“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附着的足迹遗留泥土作气味鉴定,并且结果是“警犬反应一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这“刹车踏板”及“油门踏板”上的泥土是怎么来的?
  此外,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出示的杜培武有罪供述笔录只是多达几十次供述中的三四次,是否在其它笔录杜培武也是作有罪供述?为什么不全部出示?再则,这些有罪供述是在7月5日至7月10日这一时段作出的,在长达8个月的关押时间里,只有在这一期间作了有罪供述,故杜培武在此期间到底是处于何种精神状态?是否有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情况存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又则,在四份有罪供述中杜培武表述同一犯罪事实竟然互相矛盾,如杀人的过程,弃物的地点,杀人的手段,杀人的时间,杀人的地点均不一致,这样的供述岂能采信?此外,公诉机关出示的认为能证明杜培武犯罪的鉴定,如泥土、射击残留物、气味的鉴定不仅均存在着取材时间、取材地点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问题,而且与勘验报告等所描述的情况也不相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另外,在本案的勘验、鉴定中,没有见到证人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看到犯罪嫌疑人得知鉴定结论的说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
  据此,律师认为本案取证程序违法,现有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杜培武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
  在这些方面,律师通过一些人证证实杜培武与王晓湘关系尚好,并不知道“二王”之间有何关系,认为杜培武“预谋杀人”的可能性极小,因而认为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缺乏主观要件,不能成立。
  第三,在客观方面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杜培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
  1、杜培武没有作案时间。2、公诉机关说不出明确的发案地点,指控杜在车内杀人不成立。3、即使气味鉴定取证程序合法,由于嗅源没有与王晓湘的气味进行鉴别,加上市公安局两条警犬一条肯定一条否定的鉴定结论,无法说明杜培武是否到过车上,更何况在车上杀人。4、杀人凶器──王俊波自卫手枪至今去向不明。这只有二种可能,一是杜培武不如实交待,再是杜培武根本不知道枪的去向。公诉机关既然当庭说杜培武过去的交待是老实的,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杜培武没有作案,因而不知枪的去向。
  第四,本案中需要证据说明的一些情况,确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可见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面对律师提出的问题,公诉人感到需要休庭补充取证,于是一审的第一次庭审宣布休庭。
  日本案再次开庭审理。
  为了引起法官的注意,这回杜培武悄悄地将他在遭受刑讯逼供时被打烂的一套衣服藏在腰部,利用冬季穿衣较多的有利条件,外罩一件风衣将这一有力证据带进法庭。开庭不久,他再次提出刑讯逼供问题,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杜培武还使出了最后一招: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因而依据法律是无效的,但他所做的这一切被法庭漠视。
  这次开庭,律师又针对公诉人“拾遗补缺”般的补充及说明为杜培武作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明确指出:“控方所进行的补充和说明,不仅没有解决说明其取证的合法,反而更进一步证明了取证违法的事实存在,其所举证据系违法所得,依法不能采信,而且应依法追究违法取证的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由于办案人员一致认定杀害“二王”非杜培武莫属,那么律师的辩护就反而成了“无稽之谈”了。果然,昆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认为律师的辩护是“纯属主观、片面认识的推论,无充分证据予以支持,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杜培武在法庭上没有杀人的申辩,则认为是“纯属狡辩,应予驳斥”。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杜培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出于求生的本能,杜培武于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以“杀人动机无证据证实;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本案证据不足,疑点重重”为由希望省高院认真审查,不要草菅人命。4月6日,辩护律师刘胡乐、杨松向云南省高院提出《二审辩护词》针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针锋相对地予以辩驳,再次提出: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杜培武死刑,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同年10月20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这个判决说:“……的辩解和辩护是不能成立的,本案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上诉意见和辩护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同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有采纳之处,本院认为在量刑时应予注意。”因此,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一审判决后等待死亡的杜培武心灰意冷。他在留给亲人的遗书中说,他的家庭是被真正的犯罪分子毁掉的。他并且说,他的冤情只有等真正的犯罪分子落网以后才能洗清。
  杜培武的预言在两年以后终于实现了。日,一个名叫王春所的人和他乘坐的汽车离奇失踪。警方得到报案通过严密监控,抓获犯罪嫌疑人柴国利及其女友张卫华,经审讯,柴国利交代了以昆明铁路公安分局东站派出所民警杨天勇为首的抢劫杀人集团惊天罪行。尔后,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肖力、肖林、左曙光等先后落网。据这伙犯罪嫌疑人交代,从1997年4月至2000年5月,他们共杀害19人(其中警察3人,联防队员3人,现役军人1人,女性2人),杀伤1人。共盗抢机动车20辆。在被杀的三名警察中,有2人就是王俊波和王晓湘。“二王”系杨天勇、杨明才、滕典东杀害,并抢走王俊波所配“七七”式手枪。到了这个时候,杜培武才被一伙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证明他是清白的。但他不仅已度过了26个月的非人时光,而且经历了从无辜民警到死刑罪犯的过程。
  云南省和昆明市主要领导迅速指示,要求有关部门立即解决这一冤案。
  一个无辜者转瞬就会成为一个凶残的“罪犯”?杜培武案引起了各方面的极大关注。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令华指出,杜培武案是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例,司法部门应从此案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思想素质,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刑讯逼供为何在中国大量存在?
第一、因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第二、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注重实体轻程序
第三、口供是证据之王,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很容易能找到证据的。
活该谈不上,其实像他这样的局级干部(好像是副局级),所披露的贪污金额并不是很多,根本不能算上大贪,说到跟上是体制问题,中国的体育是举国体制,这种体制下阴暗的东西多了去了。
两个字,没辙!
我觉得"刑"是只:肉刑或变相肉刑,"讯"是指:审讯.
刑讯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审讯"
刑即动手毒打;讯即动口吓骂.
“刑讯逼供”嫌案再引关注:在押犯突然死亡
因涉嫌为他人销售赃车,湖南邵东县一名货车司机李曙初被捕并移送江西萍乡警方,然而,7天后他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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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认为办案的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在审讯过程中进行了刑讯逼供以致李曙初死亡,死者家属四处上访。办案方坚称李曙初系自杀所致,警方没有责任,为尽人道,支付死者家属“援助资金”2万元。此事引起了是非纷争。围绕近年时有出现的类似情形,人们提出:“未决犯”的生命该如何保障?
嫌犯猝死看守所
李曙初生于日,今年7月21日,湖南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受江西萍乡湘东分局委托将其抓获,当天湘东分局刑侦大队派人赶到邵东,并进行了初审。
李曙初的父亲李义勇说,7月22日下午李曙初被带到萍乡,直到23日仍未收监。他认为,儿子可能就是在这一期间遭到了刑讯逼供。7月29日下午3时,李义勇在萍乡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室见到被人抬出来的李曙初,此时他已无法说话。李义勇提出由自己掏钱送儿子到医院抢救,但看守所以未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所里有治疗条件为由拒绝。李义勇说,他随即到湘东分局刑侦大队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大队领导要求其必须在一份《关于申请对李曙初取保候审的报告》中写明“李曙初号被邵东俩市镇(注:为红土岭派出所所在地)刑侦大队李振中等人抓住,当天下午审问时被打成重伤,21日夜晚和22日上午在邵东公安局看守所又打得遍体是伤、全身都是血。”
7月30日早晨,李义勇被告知儿子已在看守所内死亡。当晚,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对尸体进行了解剖。李义勇回忆说,解剖时,他看到儿子全身有20多处皮肤青紫,10个脚趾头有明显出血红点。解剖前,李义勇还拍了一些照片。“儿子死得太惨了。”
两地警方谈责任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尸体解剖检验后认为,死者头皮未见创口、擦伤等损伤痕迹,但左额、颞、顶部帽状腱膜下出血、左颞肌出血、颅骨冠状缝左侧分离,为头部受到接触面较大的钝性物体作用所致,遂作出“李曙初系外伤性硬脑膜外出血致颅内高压、呼吸衰竭而死亡”的尸检报告结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颜润奇说,经过检察机关调查,没有发现公安机关办案和看守所看押期间干警对李曙初有刑讯逼供和殴打的情况,也没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殴打李曙初的情况,尸体皮肤青紫是由于血液沉淀后形成的正常的尸斑现象。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分管刑侦的林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说,李曙初被抓获后,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办案干警没有任何刑讯逼供行为,李曙初是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用头撞墙自杀而死的。萍乡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国萍说,看守所内经常发生在押人员割腕、撞墙、上吊等自杀事件,其目的是企图利用自残逃避关押处理。对于李曙初撞墙自杀颅裂一事,看守所干警、狱医确实有所麻痹。
事件发生后,死者家属请邵东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调查。在律师调查笔录中,与李曙初在看守所内同监关押的许勇有一段证言:“李曙初进来时脸色苍白、手脚发抖、上厕所时会朝天倒在地上……”“他用手抱着头,说头痛,也不吃饭,我用湿毛巾捂在他头上,他说好过一点了,但后来他又会用头撞墙……”“他总是心里很痛苦,就撞墙,也不知为什么……”李义勇认为,儿子在被关进看守所前头部已被外力重伤,入监后因颅内慢性出血,疼痛难忍,无法进食,撞墙只是他试图减轻疼痛的一种方式,并非自杀行为。
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负责此案的刑警中队中队长李振中说,7月22日凌晨,他们将李曙初送到邵东县看守所,狱医肖盛全对李曙初进行了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样。记者从县看守所提供的《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中看到,“检查情况及结论”一栏写道:“头面部及全身外表未见明显外伤,皮肤、巩膜无黄染,无出血点,四肢活动自如。健康。”“李曙初走出看守所时,没有任何外伤,神志十分清楚。”22日上午值班的看守所干警刘仕林也说。
“未决犯”的生命如何保障
邵东县公安局副局长申振民说,邵东警方没有看到萍乡警方殴打李曙初,但萍乡警方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起码是他们玩忽职守导致在押监犯死亡。他还认为“萍乡警方立即调离了看守所长,里面有文章”。他说:“此事一定得有个说法。一个活生生的人一到萍乡警方手中没几天就死了,没有个说法不行。”
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刑警中队中队长李振中说,近年“未决犯”在押期间离奇死亡不时见诸报端,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办案民警不提高自身素质,这类事件还会继续发生。
谁应对这起事件负责?湖南秦希燕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认为,要追究责任人,首先必须分清责任主体。这方面,检察机关的认定至关重要。
他说,如果在押人员因病没有及时治疗,或看守不力自残致死等,警方应承担渎职罪,相关人员要受纪律处分甚至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刑讯逼供造成在押人员死亡,性质更加恶劣,警方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据新华社供本报专稿文/新华社记者胡锦武 黄兴华 张宁)(来源:文汇报)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会造成受审人的肉体伤害和精神损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照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司法实践中有人主张,犯罪动机是“为公”的(如为了迅速结案),就不应以犯罪论处;犯罪动机是“为私”的(如为了挟嫌报复),才应以犯罪论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当。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刑讯逼供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上述不同动机只能影响量刑,不能影响定罪。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我们认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依本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与刑讯逼供罪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怎么会提这种常识性的问题,刑讯逼供肯定是非法的,这是侵犯人权的典型表现形式,也是全世界绝大多数文明发达国家所不齿的.因刑讯逼供本身是古代封建社会的产物,随着现代文明的高度发展,高科技的刑侦手段早已取代了封建社会产物的刑讯逼供.当然,现今还有极少数独裁专制的国家仍坚持采用人治的刑讯逼供手段,这不足为怪,因它不是社会发展的主流,最终也必将淘汰出局.
至于现今我国仍有极少数地方上的办案人员:在某些封闭的场合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办案绝对是非法的,这只能说明办案人员本身是法盲,完全不胜任本职工作,应该淘汰出局,至于在此类事件中的受害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起诉这些非法办案人员,法院理应受理.需要说明的是:这绝不是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主流,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必将成为一个高度法治的世界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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