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改制后退休工资如何计算我已经买了一年医疗保险,请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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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宁县氮肥厂改制违法问题的后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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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宁县氮肥厂改制违法问题的后续内容CHEN53 发表于
20:55:59『标签: -& 』相关链接:首先,感谢红网平台及新宁县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举报人坚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原则,对违法行为敢于揭露真相,不惧威胁。现将知情人所提供的违法证据和违法问题向平台揭露举报。甲方新宁县人民政府,乙方湘潭不锈钢门窗厂法定代表人刘群力(现名刘宝生)双方于日签订了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整体出让合同书。甲方签章为新宁县人民政府。对此合同书,举报人作出如下举报1.本合同书并没有向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职工公布,是本次事情发生后,知情人提供的线索,也就是说合同签订时期为4月11日,而公告拍卖日期为4月15日。此合同可以证明在拍卖前就已经签订好了,所谓的拍卖纯属欺骗。2.本合同的拍卖出让价格为600万元,实际该厂的价值为1.5亿。其中设备厂房仓库部分为5200万元,土地价格为9800万包括宿舍楼和110.07亩土地的价格。3.本出让合同书未经过全体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通过。也没有宣布。因2000年企业进行了破产改制,职工具有股权身份,所以在第二次改制时是以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的身份进行的。所以本次资产的出让,应该包括国家资产部分和职工股权部分。在改制时应考虑到国家利益与股东利益。4.政府所定的出让金额,并没有评估的资产清单和出让理由。存在着政府与收受方私自签订合同的情况,应属无效。5.本合同严重出卖了国家利益,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了甲方应为乙方无偿的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并为乙方办理好土地变更为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变更手续,土地出让金由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工本费等费用,但不承担契税和交易税。按照国土法的规定土地变更为综合用地,其手续费应缴纳每平方米620元。为此新宁县人民政府将损失国家财产合计元。致使职工不能够完全享受到邵阳人民政府颁发的21-22号企业改制文件,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日,职工上访时说明职工医疗保险费约6900元,因政府无钱而没办法支付。6.崀山大道于2006年开始政府征收土地,而本合同在2004年已经把政府修建崀山大道的信息与方案泄露给乙方,致使乙方向崀山大道周围居住的农民征收土地,便于以后开发,属于官商勾结的典型行为。7.乙方的合同主体方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刘群力并不是合同上的湘潭不锈钢门窗厂的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不符合。刘群力系新宁县马头桥乡外出包工人员,湘潭不锈钢门窗厂的负责人为他的亲戚,请予以验证。按合同法规定,合同主体不合法,应属不合法的无效合同。8.新宁县工业信息局向红网发的回答信息,纯属官样文章,不符合事实。是对于群众的愚弄,对国家的不负责任。9.原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完全违反了邵阳市21-22号改制文件规定。并违反了国家企业改制26号文件,在企业改制时职工宿舍居住地,不包括在资产出让范围内的规定。如果要出售应该给予职工妥善的安置,但本次改制并没有对职工进行安置,而是强制的驱除。10.所谓0资产转让,应是企业继续生产,职工继续在原厂工作的,或保证职工正常就业的情况下,为职工缴纳一切社保医保等费用,才能实行零资产转让,而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属于此类情况。在企业生产两年后承包给武汉某人,经营一年后倒闭。职工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并没对这几年生产期的职工给予劳动补偿。而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出让合同书中已经说明了不是用于继续生产而是作为综合用地开发。在合同中已经充分体现了这一问题,所以政府有关人员同意为其无偿的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并免除出让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及职工利益。11.实际该厂在拆除设备中,按废铁出卖获利达700万元,仓库财物达200多万元(存在着有和别人私人出卖的现象),出让评估为600万元纯属于政府定价行为。其借口是为了开发,不符合事实。应予以严查!以上情况属实,请省纪检委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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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新宁县人民政府在原氮肥厂改制中存在违法行为”一文所反映的问题,现经调查,汇报如下:
一、事实依据与理由
1、原氮肥厂其名称为“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该企业资不抵债,经新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破字第5—2号裁定书”裁定:“宣告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由法院指定清产组接管破产企业”。日起,县人民法院接管了该企业。
2、2004年5月7日,该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两套企业改制方案,经新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照第二套方案执行改制,并下达了批复。文件名为:新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为:新企改办发[2004]6号。该批复载明:“根据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原则同意按第二方案组织实施。根据新政发[号和[2004]3号文件精神及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和破产程序”执行。查知,该企业改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
3、我局原名“县工业局”,当年派往该厂参与改制的干部为杨建国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派往该企业改制的领导(任组长)为县总工会李玉芷同志。经查,该企业的所有房产、地产和设施设备在改制前进行过评估,改制时按照评估价900万元对社会实行公开拍卖,浙江老板张大年认购后签订了协议,但一直未履行协议,导致流产。此后无人问津。县法院清产核算组组成立合议组,重新对该公司整体资产进行了合议,定价为600万元,以此价出让给县人民政府。日,县长办公会议重议此事,下???了《关于恒昌化肥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7号),该纪要载明:“同意恒昌化肥有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转让底价60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式为公开拍卖,”日,县政府与恒兴不锈钢门窗装饰厂签订了《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资产整体出让合同书》。
4、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7号规定:“收购方如需利用原场地、设备继续生产氮肥,只要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可继续生产10年,”“收购方如继续生产,应尽量安置原恒昌化肥有限公司的职工就业,首次安置企业职工不得少于重新生产实际用工人员的70%”。县政府将企业生产决策权全面归还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
5、该企业当年的改制主体是企业,牵头单位是县人民法院清产核算组和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企业改制主要资料存档于县人民法院,部分资料存档“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县工业局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存有少量改制资料。
1、该公司处置程序合法有效,地产、房产和设施设备属打包整体出让,不存在职工宿舍、办公楼、库存物资需另行处置一说。
2、企业职工在改制安置后,受让方可安排就业,也可以不安排。安排企业职工在原公司就业不属于受让方的必定义务。
3、县法院按破产法定程序履行对该公司职工补偿义务,我局对相关程序掌握不透,且无相关资料可供查阅。
4、我局从未接待过原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要求查阅该公司改制档案一事。如有原公司职工向我局申请查阅,我局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查阅条件。
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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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新宁县人民政府在原氮肥厂改制中存在违法行为”一文所反映的问题,现经调查,汇报如下:
一、事实依据与理由
1、原氮肥厂其名称为“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该企业资不抵债,经新宁县人民法院“[2003]宁民破字第5—2号裁定书”裁定:“宣告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由法院指定清产组接管破产企业”。日起,县人民法院接管了该企业。
2、2004年5月7日,该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两套企业改制方案,经新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照第二套方案执行改制,并下达了批复。文件名为:新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为:新企改办发[2004]6号。该批复载明:“根据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原则同意按第二方案组织实施。根据新政发[号和[2004]3号文件精神及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和破产程序”执行。查知,该企业改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
3、我局原名“县工业局”,当年派往该厂参与改制的干部为杨建国同志,任副组长;县政府派往该企业改制的领导(任组长)为县总工会李玉芷同志。经查,该企业的所有房产、地产和设施设备在改制前进行过评估,改制时按照评估价900万元对社会实行公开拍卖,浙江老板张大年认购后签订了协议,但一直未履行协议,导致流产。此后无人问津。县法院清产核算组组成立合议组,重新对该公司整体资产进行了合议,定价为600万元,以此价出让给县人民政府。日,县长办公会议重议此事,下???了《关于恒昌化肥有限公司改制有关问题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7号),该纪要载明:“同意恒昌化肥有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转让底价600万元人民币,转让方式为公开拍卖,”日,县政府与恒兴不锈钢门窗装饰厂签订了《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资产整体出让合同书》。
4、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7号规定:“收购方如需利用原场地、设备继续生产氮肥,只要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可继续生产10年,”“收购方如继续生产,应尽量安置原恒昌化肥有限公司的职工就业,首次安置企业职工不得少于重新生产实际用工人员的70%”。县政府将企业生产决策权全面归还企业,由企业自主决定。
5、该企业当年的改制主体是企业,牵头单位是县人民法院清产核算组和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企业改制主要资料存档于县人民法院,部分资料存档“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县工业局即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存有少量改制资料。
1、该公司处置程序合法有效,地产、房产和设施设备属打包整体出让,不存在职工宿舍、办公楼、库存物资需另行处置一说。
2、企业职工在改制安置后,受让方可安排就业,也可以不安排。安排企业职工在原公司就业不属于受让方的必定义务。
3、县法院按破产法定程序履行对该公司职工补偿义务,我局对相关程序掌握不透,且无相关资料可供查阅。
4、我局从未接待过原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要求查阅该公司改制档案一事。如有原公司职工向我局申请查阅,我局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查阅条件。
新宁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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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氮肥厂当时评估为一千四百多万的资产600万就卖了,天理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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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新宁县人民政府在原氮肥厂改制中存在违法行为”一文所反映的问题,现经调查,汇报如下:
一、事实 ...
&2、2004年5月7日,该公司向县政府提交了两套企业改制方案,经新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同意按照第二套方案执行改制,并下达了批复。文件名为:新宁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新宁县恒昌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为:新企改办发[2004]6号。该批复载明:“根据县人民政府2004年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意见,原则同意按第二方案组织实施。根据新政发[号和[2004]3号文件精神及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和破产程序”执行。查知,该企业改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
这位公仆, 您的回复不是在打自己的脸吗? 看一下下面这个原始合同复印件, 政府和商人签订的合同是日, 公司早已被你们卖了,何来向县政府提交了两套企业改制方案? 这里面有什么见不得的黑幕? 能回复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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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息信局睁眼说瞎话,欲盖弥彰,你还想欺骗上级,愚弄广大公民,侮辱全体网民的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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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看过吧?里面的大风厂事件还记得吗?员工有股权身份,那么他们就有权干涉公司的处置。签订合同的代表人都不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这样的合同也能生效?大概是我书读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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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先把合同签了,5月7号再发布两套方案,能解惑答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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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级领导明查,给下岗职工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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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公正还下岗工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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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领导核实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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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三班倒只因挂了个机修车间名字,特殊工种没了,有害有毒高压高压工作十九年说改就倒,几千块钱打回家,什么费都没交也没钱交,没土没田,几千万的国有资产几百万无形流进私人钱包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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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有关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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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上级领导明查,给下岗职工一个明确的回复,为盼&&&&&&&&&&&&&丧尽天良!苦熬44年又10个月工龄才退休的
被迫下岗老职工,退休一年后医保竟被停了,说是欠缴费
&&& 东台市养老医保中心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对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横征暴敛、毫无人性。对有的已经沦为低保户的特困人员,仍然要每年递增缴纳养老医保费用,把党的阳光、祖国的温暖和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抛到九宵云外。&
&&& 我是出生在一个革命干部家庭,父亲是在抗日战争最残酷的1942年7月就加入共产党的老革命。我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从小就是听党话,跟党走。文革因父亲“走资派”问题,68年于江苏省东台中学初中毕业,年仅15岁的我就被迫下放黄海之滨,原东台县新曹公社奋斗大队插队劳动。在革命的大溶炉里,我先后种过田、行过医、教过书、务过工、当过兵、经过商、从过政。人生的酸甜苦辣都尝了遍,1977年加入共产党,1983年转为国家干部,可谓是苦尽甘来。没有想到改革后的企业改制又让我们老职工一贫如洗,2005年初因原工作单位东台市丝绸公司被撤销,资产被贱卖,本人身为流通企业党支书也被迫下岗,已有30多年工龄却不能办理退休或退养,仅补偿数千元而被净身出户。面对如此结果,要生存、要维权,我曾努力抗争。都说中国现在是法治国家,要相信法律,我就先后到各级人民法院告状却投诉无门。最后到南京白下区郑和公园旁边的二楼,是原来的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司法帮助,竟被告知,内部规定,只要是涉及到企业改制方面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我又向各级政府部门信访,曾先后三次给当时的省委书记李源朝写信反映情况,却如石沉大海。改革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实质上已被党和政府打入另册,劳动法对我们是那样的苍白无力。所幸的是我还苦熬到退休,近45年工龄的全民干部退休工资(养老不欠费)竟只有一千余元,也同样是投诉无门。当年是周永康之流一手遮天,现在周永康倒了,可谁又能还我们一个公平!
现行的退休养老缴费制度,有两个门槛:一是养老保险最低要缴纳15年;二是医疗保险最低要缴纳10年,这看似公正,实质上是对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迫的老职工再次伤害。该制度漠视被迫下岗的老职工过去几十年曾为国家和企业所作的贡献,在我们年轻力壮的时候,在当时的政策下只能享受低工资、低福利,待遇是按工龄逐年递增。我们这批与共和国同年月的,特别是历经上山下乡运动的老知青们,大多数被改革所无情抛弃。而我们的劳动积累却没有被国家公正体现。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让我们与年轻一代同在一个起跑线上,是国家与社会对我们这一批被迫下岗老职工的最大压榨与剥削。改革开放的红利为什么不能公平地在我们这批被迫下岗的老职工身上体现。总说养老金空缺太大,国家没有钱来兑现,这实质上是在掩耳盗铃。众所周知,改制前各企业的资本积累基本上都上缴给国家财政了,单位要建一个小厕所都必须打报告批准后才能拨钱修建。我们前几十年工龄的养老费用就应当由国家财政承担。企业改制让我们这些曾经的工厂主人沦落为奴仆,老工人被抛弃一贫如洗却投诉无门;&新生的权贵们巧取豪夺国有资产,一夜暴富竟成红色企业家。我们并不仇富,凭劳动致富光荣!而那些家藏亿元现金的贪官之流,让我们心痛而又震惊。这决不是我们所要的中国特色!
话又说回来,现在医保部门因我医保欠缴费(说未满10年),在我退休一年后将医保停了,这合理、合法吗?
首先,在我去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部门没有向我明确告知医保欠费情况,从程序上讲,这个时候应当向我明确告知并按规定补缴全部应缴费用。
再则,今年现在追缴医保欠缴费,仅凭医保部门自己后来建立的电子档案为准,说我还欠3年医保缴费是极不公正的。我在1993年前在东台市生产资料服务总公司(物资局下属全民单位)工作,当时公司在市医保部门已经为我们办了新的医保。93年后我被调到东台丝绸公司,96年前市丝绸工业供销公司(全民单位)也为我办理了医保,现在市医保部门的电子档案里都没有这些老的资料。医保部门对老的资料档案缺失,却把过失推给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要我们自己提供证据或重新买单,而让我们再次雪上加霜。
现行养老、医保政策是谁多缴谁多得,看似公正,实际上是对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极不公平!可以对比一下,与我们同年岁的,在10年前退休了,他们比我们要少缴10年养老费用,退休工龄也要少10年,并且他们已经早享受10多年的退休工资。而现在我们办理退休时可工资却比他们一点儿也不多。请问我们这批多缴10多年养老费用,而又晚享受10多年退休工资的钱到哪儿啦!我们多缴了养老金为什么会没有多得,这个连小学生都会计算的帐,&这不是大脑的问题,而是屁股的问题。
还有一个政府诚信的问题,计划生育是我国基本国策,为鼓励实施,当年政府承诺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就是独生子女家庭在办理退休时,其父母双方都可增加5%退休工资。现在我们这些独生子女家长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却言而无信,赖账,连一个最起码的说法都没有!
本人作为一名“老三届”下放知青;一名曾经在部队服役6年的老兵;一名曾当了10多年党支书的基层党务工作者;一名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向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向我们的父母官们呼吁:
我们的中国梦是:享受公平,还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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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台市丝绸公司流通企业党支书&& 仓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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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邀你扫码
参与上面帖子讨论
发表于:14-11-21 15:52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仁一君 的话:
现在医保部门因我医保欠缴费(说未满10年),在我退休一年后将医保停了,这合理、合法吗?...
以下是引用 第1楼 @仁一君 的话:
今年现在追缴医保欠缴费,仅凭医保部门自己后来建立的电子档案为准,说我还欠3年医保缴费是极不公正的。...
&&& 非常同情楼主!
&&& 看到楼主卖命工作近45年了,如此结局真让人伤心、让人寒心!
&&& 医保部门必须有错得改!
发表于:14-11-21 18:34
东台市养老医保中心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对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横征暴敛、毫无人性。
发表于:14-11-21 20:26
我们的中国梦是:享受公平。
发表于:14-11-22 19:12
老三届这一代生在新社会,长在困难期,上山下乡献青春,四五十岁遇下岗、、、,政府应认真解决由于政策给在代人造成不公承担不可推卸责任。下岗是朱日基之罪,通过捐钱索罪、、、坏种一个。
发表于:14-11-22 19:42
发表于:14-11-22 20:07
&医保部门一定要纠正,并且给个说法。不能45年白干了吧!
发表于:14-11-22 23:30
对楼主遭遇深表同情,支持楼主伸张正义的行为。
发表于:14-11-23 13:22
这种情况比比皆是,特别是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存有最大的不公平!
职工的养老保险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真的说不出什么好话……
发表于:14-11-23 14:02
对楼主遭遇深表同情,支持楼主伸张正义的行为。
你开心,我快乐!
发表于:14-11-23 14:17
呼唤社会公平正义!支持楼主的正当要求!
发表于:14-11-23 14:24
&非常同情楼主!
发表于:14-11-23 14:26
&&& 楼主卖命工作近45年,如此结局。让人伤心、让人寒心、让人愤慨!某些部门某些工作人员漠视群众的切身利益,实属官僚!强烈要求医保部门
必须尽快纠错 圆满解决一位老职工医保问题!&
发表于:14-11-23 14:35
&非常同情楼主!
发表于:14-11-23 16:40
&&[第2版 11-23 16:40]
我在退休时也被迫交了18000多元才拿到医保卡,现在很多部门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老百姓投诉无门。
发表于:14-11-23 23:06
&&[第2版 11-23 23:06]
对楼主遭遇深表同情,支持楼主伸张正义的行为!
发表于:14-11-24 10:31
& & 作为你一名党员干部,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肯定在那一个环节中脱节了,现行的退休养老缴费制度不是你一个城市,都是一样的,你不交满一定年限的有关费用,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影响的,这需要你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根据你工作经历、个人档案所反映的缴费情况来协商来解决---------而对于当地政府部门“丧尽天良”说法就有点不妥了。
你是多年的党员干部,请相信党,相信政府。
发表于:14-11-24 20:26
以下是引用 第17楼 @wgwing 的话:
作为你一名党员干部,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肯定在那一个环节中脱节了,现行的退休养老缴费制度不是你一个城市,都是一样的,你不交满一定年限的有关费用,到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影响的,这需要你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根据你工作经历、个人档案所反映的缴费情况来协商来解决---------而对于当地政府部门“丧尽天良”说法就有点不妥了。
你是多年的党员干部,请相信党,相信政府。...
谢谢楼主的忠告。我至所以敢实名在网上反映情况,实属是无奈之举。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苦熬近45年工龄才被退休仅拿1千多元退休金,岂能光讲党性不讲人性。楼主说:“我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肯定在那一个环节中脱节了”,如果我所反映的情况属实的话,请问当地政府部门就不算是丧尽天良,起码也应是麻木不仁。
附:我的退休证照片(如果缴费脱节,工龄是不会连续计算的)
谢谢你的关注!
发表于:14-11-24 21:23
以下是引用 第17楼 @wgwing 的话:
作为你一名党员干部,所反映出来的情况,肯定在那一个环节中脱节了...
楼主这个“肯定”一词用的是否早了一点。在现在官官相护的背景下,敢在虚似的网络上用实名举报的是要有相当的勇气的,我们佩服!
发表于:14-11-24 21:56
&&[第2版 11-24 21:56]
回复 第18楼 的 @仁一君:你好,我也是知青比你大一岁,同情你目前的遭遇。
一个简单的道理或者如何取得退休金与医疗保险金,与你的工龄长短没有关系,最主要取决你原来的工作单位是否按时、足够的根据你的工作收入多少按照社保文件规定缴纳所谓的“五金或者三金”费用。从你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时,当时原来单位是如何说法的---是单位还在缴纳有关保险金还是由你个人来缴纳(不知道你当时下岗时的协议有无说明),如我同学下岗叫“买断工龄”单位一次付清工资而有关费用要自己交到退休。有的是内退,工资打折,而有关保险金有原单位继续交到退休,到了退休后根据缴纳保险金的多少(往往都是最低的保险标准)与年限来决定退休金的多少。而有的要自己缴纳而自己又没有交,所以到了退休办手续时要补交有关费用(近3万)才享受基本的退休900元(还低于我市最低工资1680元),但是反应没有办法,一切按照社保文件办。
所以你近45年工龄才被退休仅拿1千多元退休金,现在医保部门因你医保欠缴费(说未满10年--那么就低于15年的年限了),在你退休一年后将医保停了,这合理、合法吗?----这需要你提供原来单位与你个人缴纳保险金的年限与费用。否则,国家或者当地社保部分不会另外拿钱给你的。因为,社保与医疗保险费都是来自与单位与个人缴纳的保险金来统筹发放的,这个道理你应该懂得。
还是到社保部分查查缴纳保险金的原始档案,如果在那个脱节就找那个部门,如果应该由你个人交而你又没有连续交,那是你的问题了。希望你的问题早日解决,但是日子还得过,身体与心理健康比什么都重要,况且我们都是知青,也都是党员干部,现在都退休了,一切向前,向明天看--------。如果我有什么不妥请谅解。毕竟我们在苏南与苏北两个城市,又不认识,看到帖子后谈谈我的看法而已
发表于:14-11-25 10:06
一个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本身就是一个政治牺牲品。
发表于:14-11-25 10:46
以下是引用 第21楼 @ashburn 的话:
一个在企业改制中被迫下岗的老职工,本身就是一个政治牺牲品。...
而对已有30多年工龄而被迫下岗,却不能享受退休或退养,这更是一场悲剧!有这么多工龄的大多数是老知青,政府应当客观公平的对待他们!
发表于:14-11-25 21:56
现在政策有点不公平,应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不能一刀切。
发表于:14-11-27 07:08
&&& 政府对于困难群体应该认真解决!
发表于:14-11-27 09:34
被系统删除于: 11:06:28
发表于:14-11-29 10:09
&医保部门必须有错得改!支持你,有结果了吗?
发表于:14-12-06 06:24
&& 把你的情况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复伸诉 有好结果告诉大家 关注您…
发表于:15-01-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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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9年单位改制下岗,工龄(含五年军龄)医疗保险只买了9个月,请问能否要求原单位补交医疗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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