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运管所不给办理运管能查出假营运证吗,怎么办?

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舒兰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国良,吉林孙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孙国良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1、舒兰市居民范某于2010年7月承包舒兰市×公司的×、×号客车,并协议车辆燃油补贴归属田某。×号客车于2011年7月停运,停放在周某家后于2012年冬季卖出。后由×号客车顶替×运营,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被告人田某明知吉×号车未运营,仍申报并领取了2011年度360天、2012年度360天的燃油补贴,共计骗取国家燃油补贴人民币62036.62元。

2、舒兰市居民闫某于2010年3月1日承包舒兰市×公司的×、×号客车,双方协议车辆燃油补贴归属田某。×号客车于2012年5月20日停运后停放在榆树市X镇王某家中,直至2015年春季卖出,×号车停运后由×号客车顶替运营,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被告人田某明知吉×号车已停运,仍申报并领取了该车2012年度360天,套取国家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23540.00元。

3、被告人田某所经营的×号客车,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但此车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从未实际运营。被告人田某明知×号车未运营,仍申报并领取了2011年度360天、2012年度360天、2013年度15天的燃油补贴,套取国家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72815.00元。

4、被告人田某所经营的×号客车,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此车于2011年8月25日卖出。被告人田某明知×号车未运营,仍申报并领取了×号车2011年度360天、2012年度360天、2013年度115天的燃油补贴,套取国家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74033.00元。

5、2011年、2012年度,被告人田某以虚报号牌为×、×、×、×、×、×、×、×、×、×、×、×、×、×、×公里数等手段,骗取国家燃油补贴共计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田某以虚报公里数等手段,骗取国家燃油补贴人民币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田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范某、闫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案件提起、侦查终结、舒兰市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国家燃油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在卖出后用×顶替,仍然领取×号车的油补表示认罪,服从法院判决,但对指控的其他事实不认可,称其确实运营了,没有骗取油补。

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认为:一、应将不是套取燃油补贴的部分剔除。1、×由公司承包给范某,约定燃油补贴归公司,而降低承包费用。承包人范某应该是正常运营,即便偶尔没有正常运营,也不是田某能完全控制的。故田某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构成诈骗;2、×是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承包给闫某的并不是2010年3月1日(见承包合同),2013年1月15日变更运营手续。闫某缴纳了承包费不可能不运营,即使期间偶尔没有运营,因为田某没有主观故意,也不构成诈骗;3、×号车一直运营,线路是X至舒兰,不是舒兰至X,驾驶员梅某、张某可以证实,举报人在材料中也能证实。实际运营线路是滚动发车,没有固定线路,因此以固定线路确定是否运营与实际不符;4、×号车于2011年8月25日卖出,自2011年8月25日至2012年7月31日,由×顶替(范某P32),2012年10月1日开始由×运营,虽然申报与实际车辆不一致,但毕竟顶替了应属于不当得利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油补的故意。同时,×没有申报油补,不当得利数额应为40290.00元;5、关于指控的第五起事实,里程数由运管所核定,不存在虚报公里数的问题,被告人田某也没有骗取国家燃油补贴。卷宗只有承包人的证言,证实承包人自己没有跑规定趟数和公里数,不符合常理,缴纳了承包费又不运营,不可思议。

经审理查明:舒兰市居民范某于2010年7月承包舒兰市×公司的×、×号客车,并协议车辆燃油补贴归属田某。后于2013年1月16日,由×号客车顶替×运营,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舒兰市居民闫某于2010年3月1日承包舒兰市×公司的×、×号客车,双方协议车辆燃油补贴归属田某。自2013年1月16日起,×号车停运后由吉×号客车顶替运营,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被告人田某所经营的×号客车,2013年1月16日,更换为×号车继续运营,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

被告人田某所经营的×号客车,运营线路为舒兰市客运站至舒兰市X乡X村。此车于2011年8月25日卖出。被告人田某明知×号车未运营,仍申报并领取了×号车2011年度360天、2012年度360天、2013年度115天的燃油补贴,套取国家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74033.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提起、侦查终结、综合材料,证实王某5等人实名举报。

3、舒兰市×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4、被告人田某判决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5、舒兰市运管所证明,证实X公司×、×车,2010年至今未向运管所申请由其他车辆替班营运。

6、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管所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车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情况,该车于2011年8月25日转移给蛟河市王某。

7、机动车详细信息,证实×、×、×、×、×车初次登记日期。

8、客运班线经营方式改造为城市模式进行经营申请书、公示。

9、X有限公司与范某的补充协议,证实燃油补贴发放由公司支配。

10、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暂停(终止)申请表,证实X有限责任公司的×、×、×于2013年1月1日终止申请,1月1日批准。

11、公交线路许可(变更)审批表,证实×至×、×至×、×至×线路废止申请,2013年1月14日运管所同意。

1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决定书,证实×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提出的X中心校至X六队(X1、2、3路)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申请批准。

13、吉林省财政厅文件《关于下达2013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的通知》、舒兰市运输管理所文件《二〇一三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清算资金分配方案》、舒兰市运输管理所文件《关于做好2013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舒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兰市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4、舒兰市X有限公司有关×、×、×、×客运班线车辆管理材料。

15、闫某经营×车辆承包合同书。

16、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证实×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2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2次;×车起讫舒兰市客运总站,讫点X,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乡,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2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车起讫X村,讫点舒兰市客运总站,日发班次4次。

17、吉林省成品油价格补贴清算指标表,证实2011年车辆油补为:×车油补为26270.00元;×车油补为

18、2013年农村客运车辆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公示。

19、2012年、2013年全市乡(镇)街校车学生作为补贴调查明细表。

20、舒兰市X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申请表、线路许可档案,证实线路12条,车辆19台。

21、办案说明,证实经调查×车经营者王某、×车经营者黄某、×车经营者刘某、×车经营者王某未找到。

22、农村客运燃油消耗明细表,证实2011年360天车辆线路运营里程情况:×车线路运营里程32.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8.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9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2.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8.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1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4.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2.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9公里。2012年360天车辆线路运营里程情况:×车线路运营里程34.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9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8.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1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4.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2.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9公里。2013年360天车辆线路运营里程情况:×车线路运营里程34.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8.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9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8.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4.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4.4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2.8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线路运营里程29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0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2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4.3公里;×线路运营里程15公里;×线路运营里程37.6公里。

23、证人范某证实:我在田某的X有限公司包车营运,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田某妻子徐某,实际经营人是田某。我一共在田某那包了6台车。我是从2010年7月份开始承包的车,刚开始包的车辆是×、×、×三台车。2011年7月份田某让我把我承包的×客运车辆的行车证、营运证给他,他去办理车辆变更手续,同时还告诉我×客车不用再跑了,用我承包的×顶替×客运车跑线,同时早班负责接送学生,至于他办没办变更手续我就不知道了。后期我承包转包给闫某的三台车是×、×、×,但是王某5他们看到运管所的油补告示仍然有我两台车的油补。承包车辆时签订合同就是油补归公司所有。现在×停运后,我让司机周某开他家院内存放,一年后的冬天卖给舒兰X屯的一个人。×安装了GPS系统,×、×这两台车根本就没有安装GPS系统,2011年7月份,当时田某让我停运后,没有几天他就找人来把我停运的×车上的GPS系统摘下来安装到了顶替的×车上。

24、证人闫某证实:我是X公司×的承包人。我承包了X公司的三台车,是×、×、×,都是2012年3月13日承包的,但是我俩签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3月1日。×是我自己承包的,是蓝色少林小客车,营运线路是舒兰市到X乡的X村。2012年5月20日就停运了,田某让我用×号车顶替×车跑线。承包时签合同了,内容是我一年交给田某80000.00元作为承包费,政府发放的燃油补贴由公司得,作为公司的费用。×车停运的时候,是X太平官厅三队的徐江开车,现在×车停放在榆树市X镇街里。×车没有在线路上跑,我从接手跑X线,没有见过×在路上跑过。

25、证人彭某证实:X公司的老板是徐某,但是公司的业务都是田某管理。2010年停放的X公司客车外卖,我就买了一台,是福田风景快客,14座位的,是灰白色的客车,车牌号是×,起点是舒兰二商店门前,终点是太平街内,一个往返是34公里我自己开车。但是田某申报油补是舒兰到X镇。X镇到太平的距离能有10多公里。田某每年多申报20000.00多元油补款。

26、证人范某1证实:我是2011年3月10日在X公司田某手承包的×福田牌14位的面包车的,当时和田某公司签订一份他写的合同,承包期限是三年,我自己经营了一年半之后,那台车就让我给转卖给了赵敏了。×车辆实际运营线路是舒兰市二商店到X乡X村,就没让我在实际车辆的线路上运营。运管所的燃油补贴公告上看见田某公司报我承包的×车线路是舒兰至X村,每天的班次是8趟,我从来没在X村线路上运营过,我实际运营班次是3趟,我这台车一个往返班次是50公里,每天实际运营里程是150公里。

27、证人刘某1证实:我是1999年至2008年期间养的×客车,审批的线路是舒兰至X村。在2008年3月份我的这条线路和车就卖给田某了。田某经营了一年左右,就把这台车卖了,他又新买了一台×车顶替我的这台车跑了这条线路,他用顶替的×车没跑几天就不跑了。×这台车于2010年至2013年期间根本没有运营过。

28、证人徐某1证实:刘某1是我丈夫。我家养的客车起点是舒兰火车站,终点是X的X村,我家是2008年或者2009年连车带线卖给田某了。田某在这条线路上跑了一阶段就不跑了,我听X村村民说的。

29、证人王某1证实:我是2011年3月13日购买的田某两台客车及承包他的农村客运线路,车牌号是×、×,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期是三年,我干了一年七个月,当时赔钱交不上租金,田某就把我的这两台车收回去了。×跑一两趟就不跑了,我在舒兰市运管所的燃油补贴公告上看见×上报发车点是X村,终点是舒兰市客运站,我这台车实际运营的不是这条线路。

30、证人初某证实:我是X村四社主任,X村至舒兰这条线路的客车最早是刘某1经营的,后来听说被田某给垄断了,他把这条线路垄断后,运营就不正常了,平时刮风下雨、学生放假,这条线路根本没有车在运营。我从来没看见×客运班车在这条线路上运营。

31、证人张某1证实:舒兰市至X乡X村有客运班车,刮风下雨、冬天下大雪、春天种地期间、学生放假期间这条线路就没有车。但是今年学生放假了,现在还有一台车在跑这条线路,没有校车接送学生。

32、证人周某证实:平时大伙都叫我周某。2011年阴历8月份,我给田某开客车能有6、7个月后,田某就把客车卖给范某了,我又给范某开了二个月左右的客车,我开的这台车就停运了。我开的车牌号是×,起点为舒兰市客运站,终点是榆树豆坊村。×当时跑这条线主要是拉乘客,范某还有一台跑这条线的×,当时这台车主要是拉学生,后来×拉乘客和学生混着拉,就用×顶替×了,×就停运了。×车停放在我家后院了,放了一年左右,范某就把车给卖了。×的GPS让两个人摘下来安装在×车上了,范某说田某让的。

33、证人王某2证实:2012年5月份我承包了X公司的×福田牌14座面包车,当时签订了承包合同是三年,在合同期限还没有到期,2014年末田某就把我承包的这台车给收回了。×的运营线路是舒兰市二商店至舒兰市X乡客运站,没有规定班次。我在运管所的公示上看见他申报燃油补贴的线路是舒兰市二商店至舒兰市德庆村,我这台车他明显申报延长了线路里程和班次。我们这台车一天最多能跑二三个往返,有时人少一天跑一趟,平均下来每天车一天最多跑二个往返,实际运营一个往返大约35公里,平均一天下来两个往返大约70公里的里程。我基本上都在线路上运营跑线,我始终没看见×、×、×、×这四台车上路运营,但每年都在运管所的燃油补贴公示上看见这四台车在得燃油补贴。

34、证人王某3证实:2011年我跟范某1一起买的田某的福田快客,车牌号是×,起点是舒兰市二商店,终点是向阳一队,我每天最少能跑3个往返,每个往返34公里,这条线路一共有14台车跑,2014年我就不包了。我刚开始承包客车的时候,我看见×、×、×、×、×这几台车在这条线路上跑过,但是后来这几台车在没在这条线路上跑过我就不知道了。当时跟田某签合同的时候,油补由田某享受,跟我没有关系。

2014年1月14日证实:我是从2016年3月开始承包舒兰市X有限公司线路经营,车号是×,车是我自己购买的,我承包的线路一直正常营运。承包时曾经商量油补归承包者,承包费增加3万元。我们不同意,因为油补今年给,明年不知道给不给。最后的约定,油补归发包方。油补如果归承包者,承包费就增加了。我说的话都是属实的,如果不属实,我愿意承包法律责任。

35、证人李某证实:范某是我们一个屯的邻居,他有一台报废的客车×放在我们屯周某家了,是哪一年我说不准,反正是范某换车的时候,第二年卖了。

36、证人彭某1证实:2011年或者2012年的春天,我在X公司买的客车,线路是X公司的,我的车牌号是×,有协议,线路是舒兰到太平天合屯,没有规定一天跑几个往返。我每天跑一个往返,一个往返是34公里。田某申报油补公示时,我看见×跑的线路是舒兰到X寺,田某申报油补延长线路,多报公里数,多报钱数。

37、证人王某4证实:闫某放在王某家门前一辆蓝色的舒兰牌照的客车,放了两三年了,2015年春天开走的。

38、证人王某证实:闫某是2012年上半年将×客车放在我家的,2015年春天三四月份闫某将这台客车卖了。

39、证人张某1证实:2012年4月份我在闫某手转包的X公司的×客车,线路从舒兰二商店到X乡街内。后来我听说X公司田某名下的×线路是二商店至亮甲山乡X寺。合同没规定每天班次,有12台车跑这条线,每天最多一台车就跑两个往返,一个往返最多能有50公里。×、×、×、×、×、×、×、×、×、×、×这十几台车都和我的车一样,我们都在跑舒兰客运站至X乡客运站。

40、证人刘某1证实:2011年8月1日我从范某手中购买了X公司田某的一台车,车牌号是×,该车的线路是舒兰二商店至X乡,可油补公示上却是舒兰二商店至X乡X村,延长了公里数,并且我每天就能跑二三趟,发油补的里程田某报了每天8趟或10趟,这样就虚报里程骗取国家油补。×、×这两台车领油补时公示上有,可是我们却没有看过这两台车行驶。

41、证人彭某2证实:X公司田某通过私自延长线路、虚报公里数、车辆已经报废或转卖仍报领油补骗取国家给我们的油补。

42、证人赵某证实:2011年3月10日我购买了X公司的×客车,我的正常线路是舒兰二商店至莲花乡X村,比实际距离多出了20公里左右。我除了春节期间活好外,每天二三个往返,田某上报我每天6到7个往返,这样运营里程就多了。我从来没看见×、×车运营过。

43、证人崔某证实:我是舒兰市X局运输管理所副所长。我从2011年开始分管客运业务许可方面的工作。客运车辆的变更和替换需要运管所的审批,首先经营者需要提供申请,经营者只要申请我们就公示,更新的车辆是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和不低于原车的技术等级,如果全部合格,我们就给经营者开变更手续,运营车辆必须经过审批许可才能上道运营。没有经过审批的车辆上道运营不能享受油补。

44、证人王某5证实:举报X公司套取国家油补。

45、证人关某证实:我是运管所客运科科长。X公司的数据是田某申报的。带营运证车辆买卖不允许,因为一台车一个营运证,更新必须经过审批,重新办理原证,将原证交回。营运证不允许买卖,如果裸车也必须将营运证交回。X客源公司的燃油补贴是2014年由田某申报的,X公司的事都是田某办理。2010年至2015年4月份我一直担任运管所公交科科长。X公司在公交科有3台车,分别是×、×、×,X公司在2012年时在公交科申报过油补。2013年1月1日者三台车在公交科注销了。2014年X公司因为公交化改造X公司把客运改成公交了,改完之后田某又来我们科申报油补了,田某口述提供数据,业务员给他打出表格,由田某确认签字。当时X局为了方便学生上下学,就批田某的×、×、×公交车的手续,也享受公交车的油补。2013年1月1日的时候田某的这几台车在公交科注销了。营运的车辆必须经过审批,经批准并且能正常上道营运的车能享受油补。

46、证人胡某证实:我在2010年至2011年在客运科工作,主要负责的业务是油补申报和车辆档案管理、车辆变更,2013年我主要负责客运的许可受理,在2014年的时候我又负责油补申报的工作了。X公司都是田某来申报油补的,运营天数、公里数等油补数据都是田某报的,田某到我单位将运营天数、公里数等油补数据口述给我的,我就帮助他往电脑里录入。

47、证人刘某3证实:2012年12月10日到2014年6月我是运管所客运科科长。X公司油补的申报都是X公司的负责人田某,车辆运营的数据也都是田某提供的。

48、证人宋某证实:2012年11月份至今我一直在公交科,主要负责填表工作。我在公交科工作期间X公司的油补数据是田某本人来申报的,在公交科有一份田某2012年的油补申报的表格,上面有田某本人确认的签字。

49、证人黄某证实:(2016年1月14日)我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承包舒兰市X有限公司线路经营,车号是×,车是我自己购买的,我承包的线路一直正常营运。承包时曾经商量油补归承包者,承包费增加3万元。我们不同意,因为油补今年给,明天不知道给不给。最后约定,油补归发包方。油补如果归承包者,承包费就增加了。我说的都属实,如不属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50、证人李某1证实:(2016年1月14日)×客车线路是2011年6月30日承包给范某营运,车是范某购买的,2012年年末范某将该车卖了。这个期间,肯定是正常营运,如果不营运,老百姓肯定会投诉。闫某承包的×和65426线路,车也是闫某自己购买的,也在正常营运。我讲的都属实,如不属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51、证人梅某证实:(2016年1月13日)我2010年初到2011年末,在舒兰市X有限公司开车,×客车如终在运营,2011年全是我驾驶,该车从未停止过营运。线路是X到舒兰。我讲的都属实,如不属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52、证人张某证实:(2016年1月13日)我从2012年年初在舒兰市X有限公司做司机工作,×客车始终在运营,从2012年年初开始我驾驶,该车从未停止过营运。张路是线路是X村到舒兰。我讲的都属实,如不属实我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53、被告人田某供述:舒兰市X有限公司的法人是我妻子徐某,我是实际经营人。我和徐某各占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徐某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安全两方面的业务,我负责行车、审批、申报、日常客车运营管理等一切业务,也就是徐某管理的两块业务之外的业务都是我的。我公司一共有19台车,X局审批的线路是舒兰市到X乡的X村两台、X村两台、X村两台、X村两台、X村两台、X寺两台、向阳村两台、官厅村两台、到榆树市的X三台,后因跨地区被取消,改为到X乡×村、×村、×村。X有限公司是2008年12月31日正式成立。公司成立的时候有19台车,这19台车都有运营手续。大约2011年4月份,我公司又增加了三台校车:×(35座)、×(25座)、×(25座)。这三台车全都有运营手续。闫某在我手中承包了三台车,分别是×、吉B65023、×,×的运营线路是XX子到X学校,×的运营线路是XX子到舒兰市客运站,×的运营线路是X到舒兰市客运站,这三台车都是2012年3月13日承包的。×这台车也没有停运,他和×是一个情况,当时闫某承包的×也是非制式校车,2012年5月20日,我购买×这台校车的同时购买了×,校车,也是在当天购车落籍几天之后也正式运营了,×运营后顶替了原来的非制式校车×,。范某在我手中承包了三台车,分别是×、×、×,这三台车是2011年3月1日承包的,×的运营线路是XX子村到舒兰市客运站,×的运营线路是X村到X学校,×的运营线路是XX子村到舒兰市客运站。×这台车没有停运,一直营运到2013年1月15日。×这台车在2011年8月份卖给了蛟河的王兆忠,这台车虽然卖掉了,但是我始终用×车顶替这台×,没有更换审批手续。2013年2月份办理的变更手续,用×顶替的×。×确实享受着油补,享受的是农村公交油补,就是×干着×和×两台车的活,得着舒兰农村公交线路和榆树X村至舒兰市客源站线路的两个线路的油补。我在2013年1月15日用×顶替×车,这个有更换申请审批的。在这之前,×就始终顶替×车,直到×车购买回来。×车运营到2013年1月15日,包括2014年9月份,我又把×这台车重新审批上线了,现在还在线上运营。×车当时是我弟弟田越开的车。油补在2012年以前都是运管所自己申报的,具体怎么申报的,申报流程怎么回事我都不知道,我所知道的就是运管所把所有车的油补申报表填写完成后,通知我去核对一下,然后确认签字就行了。我去签字也就是看看运管所是不是把我公司名下的19台车全报了,如果全报上了,我就签字。舒兰市运管所给我们填报的都是30天。每年我们公司的燃油补贴都是我领取,签领单上,我签的徐某的名字。

本院结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全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有被告人田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范某、闫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提起、综合材料、侦查终结、舒兰市X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履行合同中骗取国家燃油补贴数额较大之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诈骗的数额,因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应予以更正。在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所经营的×号客车于2011年8月25日卖出,被告人田某明知该车辆未运营,仍申报并领取了年度燃油补贴共计人民币74033.00元,证据确实、充分,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号客车、×号客车停运,以及×号客车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从未实际运营,因只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证实,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虚报公里数骗取国家燃油补贴,亦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该项指控不予支持,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田某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田某已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40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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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问问运管所的人办理运营证需要什么材料,要走什么程序,不行就跟他们交个朋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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