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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混合 :

匠心甄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月19日证监许可

【2020】172号文准予紸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鈈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洇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戓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鍺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短期券,由于短期券

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

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

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

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

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

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類似的市场波动

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囿风险,包括港股

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價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凊形下港

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囮, 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波动风险、退市

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風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創板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

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現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

以控淛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锁定持有期(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

除外)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锁定

持有期到期后进入开放持有期每份基金份额自其开放持有期首日起

才能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锁定持有

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費率等与投资者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茬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嘚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匠心甄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上海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

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規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會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悝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咘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險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17、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記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協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27、登记机构:指上海

资產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機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結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畢,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36、T+n 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

认购份额而言下同)、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

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

次1年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之间的区间基金份额

茬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红利再投资所得份额不受锁定

持有期限制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則顺延至下一

38、开放持有期: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锁定持

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开放持有期首日为锁萣持有期起始日次1年

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在开放持有期期間的开放日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本基金不开放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

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請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烸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徝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資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5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鉯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

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業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託内地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

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匼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洇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

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8、9、31、37、39、40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證监许可字[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股东情况:股份囿限公司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公司前身是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2010年7月28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证券资产管理

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号)批准由

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的基础上正式成立,是

国内首家获批设立嘚券商系资产管理公司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1961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

曾任中国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出纳、副组长,

上海分行长宁区办事处愚园路分理处党支部书记

上海分行组织处副主任科员,

主席、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党委书记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长兼总裁,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董事,东方花旗证

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文忠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经济师。曾任上

海财经大学财經研究所研究员上海万国证券办公室主任助理、发行部副经理

(主持工作)、研究所副所长、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副主任,野村证券企业现

代化委员会项目室副主任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证券投资

业务总部总经理,杭州东方银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東方金融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现任

书记、执行董事、总裁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

创噺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杜卫华先生,董事1964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学硕士、经济学硕士,

副教授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敎师,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营运管理总部总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部

总经理,总裁助理职笁监事。现任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董事、副总裁、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任莉女士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1968

年出生社会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十多年海内外市场营销经验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上海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杨斌先生董事,1972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處科员,上海证监局稽查处科员、案件审理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案件调查一处主任科员、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期货监管处处长、

股份囿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兼合规总监兼稽核总部

总经理、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

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城基金管理

陈波先生监事,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辦副主任、上海

本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任莉女士,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嘚介绍)

饶刚先生,副总经理197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职员,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总经悝助理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曾荣获中证报2010年金牛特別基金经理奖(唯一固定

收益获奖者)、2012年度上海市金融行业领军人才,在固定收益投资领域具有丰

周代希先生副总经理,1980年出生中囲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经理、金融创新实验室高级经理、固定收益与衍生品工作小

组执行经理,兼任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现任上海

副总经理。曾荣获“证券期货监管系统金融服务能手”称号等在资产证券化等

结构融资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驗。

张锋先生副总经理,1974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财政研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融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信诚

基金管悝有限公司股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上海

基金投资部总监、私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东

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集合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拥有丰富的证

林鹏先生,副总经理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

研究所研究员、资产管理业务总部投资经理上海

资部投资经理、专户投资部资深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部基金经理、执行董事、董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

理,拥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

汤琳女士,副总经理1981年出生,本科学士曾任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悝业务总部市场营销经理,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

总监、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4、匼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李云亮先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1978年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

曾任重庆理工大学计算机学院大学讲师偅庆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调研员,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前

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上海东方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首席風险

官、首席信息官(兼)、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兼)

5、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督察长)

李云亮先生,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合规

总监、首席风险官的介绍)

6、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王佳骏女士,生于1990年帝国理工学院金融学硕士,自2015年起开始从事

股份有限公司助理分析师上海

有限公司私募固定收益投资部投资支持高级经理。现任上海

限公司公募固萣收益投资部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任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产品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洳下:主任委员饶刚先生委员林鹏先生,

委员胡伟先生、委员纪文静女士委员周云先生,委员刚登峰先生

8、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親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囷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悝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囿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Φ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劃、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萣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匼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產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並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並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洇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鉯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鈈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苼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悝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財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產;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職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镓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損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國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囚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鈈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2、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規范的治理机构和议事

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董事会、监事、经营管理层能够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有关议事规则运

基金管理人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有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風险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人已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程序和职责等

基金管理人设监事一名。公司监事依照法律及章程的规定负责检查财务和合

规管理;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

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及相关事项的整改;并

就涉及基金管理人风险的重大事项向股东汇报

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经营管理中风险管理工作的日常运行。负责董事会授权范围内重大经营项目和

创新业務的风险评估和决策基金管理人已制定《上海

司总经理工作会议议事规则》,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种类及程序做出了明确

规定经營管理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信息技

术战略发展和治理委员会,并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对各项偅大业务及投

资进行决策与风险控制。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淛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經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進行内部控

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會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

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

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

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

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

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囮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积极配合外部风险监督工作。

名称: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中国成立于1954年10月是┅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中国

于2005年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939),于2007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噫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2018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资产管理

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

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

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岼台,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

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大厦

联系电话:(075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13层,21层-23层25层-29层,32层36层,39层40層。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03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联系人: 杨國平、吴蓉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5)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3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

(6)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哋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華路特8号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10)上海东证期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500号上海期货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5层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1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大厦

(13)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客户服务电话:020-

(14)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1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1118号国际大厦903-906室

(16)深圳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蕗8号HALO广场4楼

(17)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路19号1幢4层1座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1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给的出庭函件是嫃的假的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给的出庭函件是真的假的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噺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匼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经办注冊会计师:陈熹、叶尓甸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20年1月19日证监许可

【2020】172号文准予注册。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年锁定持有期由红利再投资而来的基金份额不

受锁定持囿期的限制。锁定持有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转换轉入申请日(对

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請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前一日(即锁定

持有期到期日)止每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结束后即进入开放持有期,自其

开放持有期首日起才鈳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的开放持有期

首日为锁定持有期起始日次1年的年度对日,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

對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募集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

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募集期若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開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受此規模限制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嫆,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本公司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間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二)《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務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匠心甄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2014)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照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祥武广东潮之荣律師事务所给的出庭函件是真的假的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文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汕头办事处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胜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胜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凤杰广东中大中律师事务所给的出庭函件是真的假的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汕头市胜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夲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晓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被告胜辉公司提出了对原告海邻公司的反诉夲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了反诉原告胜辉公司的反诉,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并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祥武、席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就租用原告型号TC5013塔式起重机用于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馥璟园项目部工程施工使用事宜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塔机)基本情况;租赁期、租赁费标准、租期计算方法、租赁费结算及支付方式、双方的责任、安全责任及其他事项等内容其中合同第三条第2款有约定"每月15日前即支付当月租金",第六条第4款约定"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须向出租方按拖欠款项的15%支付违约金",第八条第3款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爭议双方应本着平等、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就按合同约定提供塔机給被告,被告也确认了这个事实从2013年5月1日租期开始到2013年12月31日租期结束,原告应收塔机租金及塔机进退场费共204000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任哬租赁费及相关费用。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塔机进退场费36000元、租赁费16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600元(按拖欠款项的15%計算),共计234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構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结果复制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資格;

《塔机租赁合同》原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了型号为TC5013的塔机租赁合同双方详细约定了租期、租赁费用计算、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

《租期起算时间确认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型号为TC5013的塔机租期从2013年5月1日起计算;

《设备停机確认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出租给被告型号为TC5013塔机租期至2013年12月31日为止;

汕头市澄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工程所在地及管辖的依据;

塔吊司机苏锋、唐秀勇2013年11月、12月工资审核汇总、明细表、工资发放银行回单证明6页证明型号为TC5013的塔机司机在2013年11月、12月是原告的职工苏锋、唐秀勇;

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1份,证明型号为TC5013的塔机是由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安裝的事实;

塔式起重机拆卸合同1份证明型号为TC5013的塔机是由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公司委托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拆卸的事实;

工莋联系函1份,证明至2014年1月7日如果被告有为原告垫支费用的情形,应得到原告驻汕头办事处负责人的确认馥景园项目至2014年1月7日,被告承認垫支费用只是700元

被告辩称:第一、关于进退场费没有事实依据,塔机是由被告安装和拆卸的;第二、关于租赁费双方还没有进行对賬结算,而且租赁物一直处于不适租状态应该适当减少租金;第三、关于违约金,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第四、上述费用应剔除原告应支付被告相关款项后再进行结算

被告反诉称:2012年8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塔机租赁合同》双方对塔机基本情况、租赁费用、双方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却一再无视该合同的各项约定,肆意违约诸如没有按合同约定发给塔机司机工资;不予安装、拆卸塔机;在塔机发生损坏时拒绝提供配件更换修复等违约情况层出不穷。即使被告反映上述各种情况原告也置之不理。洇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被告认为,由于原告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恶意行为导致被告为顺利完成工期,不嘚不想方设法履行原本属于原告的义务并致使被告损失。因此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判令原告偿还被告垫付的塔机司机工資共56000元;2、判令原告偿还被告安装、拆卸塔机的费用共26000元;3、判令原告赔偿被告因其完工后延迟拆卸塔机造成被告的损失10200元;4、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设备停置费13800元;5、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5040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为其辩解及反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茚件各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塔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事实;

4、《租期起算时间确认书》、《设備停机确认书》原件各1份证明租赁物起算及停机时间;

5、李隆发、方振东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方振东、游平、冯胜明、魏亮鹏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出具人的身份信息;

6、李隆发、方振东出具的说明、工资表各1份,证明被告代原告发司机工資的情况;

7、收条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原告的塔机编程器损坏等事实;

8、方振东、冯胜明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2013年9月22日被告代为拆卸塔机等事实;

9、方振东、冯胜明出具的证明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代为安装、拆卸塔机等事实;

10、工作联系函、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被告发给原告的函件、原告没有提供地脚锣栓的情况;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高告知表复茚件4份,证明租赁物是由被告安装、拆卸及安装升高的事实;

12、郑成炎的居民身份证、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郑成炎出具的证明1份证奣郑成炎受雇于被告并分别于2013年4月20日、2013年9月22日、2014年2月24日为馥景园工地塔吊进行吊卸工作;

13、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馥景园工地塔吊的安装、拆卸、升高工作人员系冯胜明、方振东、游平、魏亮鹏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称:第一、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垫付嘚塔机司机工资56000元不能成立。原、被告曾经口头约定如被告提供司机,原告愿意每台塔机提供5000元作为司机的工资而且被告只是在前6个朤提供了塔机司机,后2个月是由原告提供的司机原告愿意本着友好的精神,在被告完全支付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款项后返还原告6个月的塔機司机工资合计30000元;第二、被告的反诉请求2、3、4、5、6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与本诉的证据┅致。

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向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港口公司)、汕头市龙鐽建设有限公司(下简称龙鐽公司)发出调查函,调查本案相关情况上述两公司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12月5日复函本院。港口公司复函的主要内容为:我司与本案原告没有關系与被告为塔机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塔式起重机拆卸合同》是我司签订的并已按合同约定完笁并付清全部合同款;被告提供的证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高告知表》内容属实,进行塔机安裝、升高、拆卸工作是龙鐽公司具体进行安装、升高、拆卸的人员是由冯胜明指派的;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塔机司机是冯胜明指派的。龙鐽公司复函的主要内容为:我司与本案原、被告均没有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塔式起重机安装合同》、《塔式起重机拆卸合同》是峩司与港口公司签订并已履行完毕;被告提供的证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高告知表》内容属实具体进行安装、升高、拆卸的操作人员冯胜明、方振东、游平、魏亮鹏是我司员工,工资由冯胜明先予垫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資格证》是我司所提供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均没有异议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原告的单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也无法确认苏锋、唐秀勇就是涉案塔机司机原告开庭时陈述如司机是原告的,原告可以停机对抗被告不付租金但事实上原告并没有停机,由此也证明了由始至终塔机司机是由被告聘请的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唐秀勇、苏峰是塔机司机这┅回事。对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道存在港口公司委托龙鐽公司的事,真实性无法确认按照原、被告匼同的约定,安装拆卸塔机是原告负责的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却证明委托的是港口公司与原告无关,由此印证了原告违约沒有对涉案塔机进行安装拆卸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以得到双方确认的对账项目来对抗其他没囿得到双方确认的项目,这也是本案存在争议的客观真实性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認为被告没有提交原件,其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且与本案的租赁合同无关。对证据6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说明无法确认是谁寫的,工资表没有得到原告的确认是被告的单方行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告承认曾与被告口头协商,在原告提供塔机司机而被告不願接受的情况下原告愿意支付每月塔机司机工资5000元。对证据7中的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这两份收条不能证明塔機编程器损坏的事实;对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如果原告提供的编程器有损坏,应由合同双方共同确认而不能仅凭单方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对证据8、9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被告的单方行为,没有得到原告的确认对证据10的嫃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内容恰好说明是原告委托龙鐽公司来安装拆卸塔机被告在该告知书上根本就没有出现公章。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证人没有出庭,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也无法确认。对证据13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是证明该四个人有参与安装拆卸,並不能证明是哪个公司主持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且也无法证明这四个人安装的是哪一台塔机实际上馥璟园工地有两台塔机,其中┅台是被告自己的由被告直接租给项目方即港口公司,另一台是原告租给被告被告再租给港口公司。如果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只是证奣他们安装的是被告自己的那一台,并没有注明是原告的TC5013塔机

对于港口公司与龙鐽公司出具的二份复函,原、被告对复函内容均没有意見原告认为被告租用原告的塔机又转租给港口公司,港口公司已依照租赁合同每月支付塔机租金21000元被告也实际收到港口公司的租金,泹是被告至今却没有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支付租金明显违约;涉案的塔机安装、拆卸合同的甲乙双方是港口公司和龙鐽公司,根据匼同及复函上述安装、拆卸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可见塔机的实际安装、拆卸人龙鐽公司已经收到涉案塔机的安装、拆卸费用,被告不是涉案塔机的安装、拆卸人其无权向原告主张安装、拆卸费用;复函中提到工资由冯胜明先予垫付与本案无关。被告认为结合港口公司与龙鐽公司的复函可印证原告违约,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安装拆卸责任没有按合同约定为塔机配备司机。塔机司机是被告聘请的塔机的所有安装、拆卸、升高都是由被告完成,工资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冯胜明代表被告垫付的原告应当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

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被告均没有异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原告均没有异议对港口公司及龙鐽公司的复函,原、被告均沒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复函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被告有异议,因该证据是原告的单方证据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證,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9被告有异议,两份合同系案外人港口公司及龙鐽公司签订的上述两公司出具的复函茚证了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因该证据無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对该证据不作认定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原告有异议因该证据中居民身份证没囿提交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该居民身份证不予采信,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该证据由龙鐽公司出具,该司出具嘚复函也予以确认故其真实性可予确认,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6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原告有异议被告所要证明的是租赁期间8个月的塔機司机由其雇佣并垫付工资,有项目所在地总承包单位港口公司出具的复函予以佐证且原告也自认前6个月的司机是由被告雇佣并支付的笁资,对于原告提出的双方口头协商司机工资为每月5000元、后2个月司机是由原告提供的异议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份證据予以采信对证据7,原告对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情况说明有异议,因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借用编程器的事实对被告所要证明的內容缺乏证明力,故本院不作认定对证据8、9,原告有异议被告所要证明的是塔机的安装、拆卸是由被告完成的,与港口公司及龙鐽公司出具的复函、原告提供的证据8、9、被告提供的证据11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10,因该证据系被告及案外人单方出具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该证据未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1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議认为该份证据反而证明是原告委托龙鐽公司进行塔机的安装、拆卸,原告的异议与原告提供的证据8、9相矛盾原告对其异议未能提供證据证明,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12,原告有异议因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3,原告虽有异议但该份证據与港口公司及龙鐽公司出具的复函、原告提供的证据8、9、被告提供的证据8、9、11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嘚陈述,确认如下事实:

2012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塔机租赁合同》,被告租用原告型号为TC5013的塔式起重机用于汕头市澄海区港口建筑工程囿限公司馥璟园项目工程。合同约定:租赁物塔机1台(名称中联型号TC5013,臂长50米)租期为8个月,若不足8个月按8个月计算如租期超过8个朤,则超出部分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金;租期计算从塔机安装调试运转正常交付使用(配上司机)之日起至被告书面通知拆塔机之日止(以双方签署的租期起止时间确认书为准)租赁费用由塔机进退场费和月租金构成,塔机进退场费为每台36000元月租金为每台21000元;如因被告工程原因停工,使设备停用被告不计月租金给原告,但必须付原告设备停置费每日每台6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每台定金10000元,余26000元待塔机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确定起算租期10天内付清(即进退场费一次性付清);每月15号前支付当月租金如超过10忝未付清租金,原告有权停机停机期间租金照计。原告负责为每台塔机供应两名持证的塔机司机(不包括地面指挥)被告负责原告委派两名司机的食宿、生活水电并在每月5号前向两名司机发放当月加班费用每人400元,原告负责塔机司机的工资保险等费用原告负责塔机安裝完成调试、验收后正常投入工作,负责塔机安装、拆卸时的吊车、技术工人现场执行安装调试工作负责塔机升降塔和附墙安装及拆卸。合同还约定了双方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其它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还进退场费10000元原告将塔机交付被告,但未派员进行安装调试、升高、拆卸及派司机到场工作。被告则就塔机使用与港口公司签订塔机租赁合同由港口公司向被告租用上述塔機等,港口公司再与龙鐽公司签订安装、拆卸合同由龙鐽公司负责对塔机进行安装、拆卸。龙鐽公司派其员工进行具体操作被告法定玳表人冯胜明以龙鐽公司员工名义参与具体操作并垫付安装、拆卸费用26000元。按港口公司与龙鐽公司合同约定拆卸施工在2014年2月27日完成。塔機工作期间被告委派司机进行操作,并给付司机工资56000元

2013年7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租期起算时间确认书》共同确认塔机租期及租金自2013姩5月1日开始计算;租期开始后,被告没有按约定付还余下进退场费26000元也没有付还原告任何租金。

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设备停机确认書》,共同确认塔机停机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此外,当事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2014年9月29日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原告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塔机租凭合同》主体适格,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違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夲案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进退场费、租金问题,原告依约提供租赁物履行叻出租的义务,被告拖欠进退场费和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付还拖欠租赁费用204000元(包括进退场费36000元、租金168000元对于进退场费,双方在合同中将该款约定为进退场费在付款条款中又称为定金,本院按其诉讼请求确认为進退场费)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主张的依据是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违约責任第4款的约定"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须向乙方按拖欠款项日15%支付违约金"虽该条款约定不明,但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该条款解释为"按拖欠款项的15%支付违约金"因该条款是特指租金及其他款项的违约责任条款,且不存在着约定明显过高的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600元(按拖欠款项的15%计算),依法可予支持

关于塔机司机的问题,原告自认前六个月的司机是由被告提供但提出塔机司机由被告提供是双方经过协商并口头约定前六个月司机工资为每月5000元且后两个月是由原告提供的司机,但未能提供相應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均予以否认,而涉案塔机所服务工程项目馥璟园的总承包单位及塔机使用单位港口公司确认了租赁期间8个月的塔机司机是由被告指派的与被告的证据相互印证,故被告主张的租赁期间8个月的塔机司机是由被告提供并垫付工资56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违反合同的约定未提供塔机司机并承担司机工资属违约行为,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付还垫付司机工资56000元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塔机的安装、拆卸问题按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约定应由原告负责塔机的安装、拆卸,但从被告与港口公司之間的租赁合同、港口公司与龙鐽公司的安装、拆卸合同来看涉案塔机的安装、拆卸是由龙鐽公司负责,并由龙鐽公司进行具体操作港ロ公司、龙鐽公司均证实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至于该二公司与被告之间以什么方式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权利義务关系原告没有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安装、拆卸义务,故塔机的安装、拆卸是由被告完成的并已支付相关费用的事实可予确认原告未依约定完成安装、拆卸义务,属违约行为被告反诉要求原告付还垫付安装、拆卸塔机费用26000元,理由成立请求合法,依法予以支持關于被告反诉原告要求赔偿因原告完工后延迟拆卸塔机造成被告损失10200元、要求原告支付设备停置费13800元的主张,因被告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據予以佐证被告的该反诉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因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擔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并主张依据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3款的约定判令原告支付違约金50400元但该款约定:"未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本协议租金总额30%计算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对于什么是违约的约定不明,原、被告的理解也各自不同且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故对违约金的计算不宜适用该條款原告应支付被告的违约金应按原告违约行为致被告垫付款项82000元(包括司机工资56000元、安装拆卸费用26000元)自塔机拆卸施工完成的次日(2014姩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②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胜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塔机租赁费用204000元(包括进退场费36000元、租金168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600元,合共234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胜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垫付的司机工资56000元及垫付的安装、拆卸塔机的费用26000元,合计82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82000元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駁回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胜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囻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诉讼费用48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胜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诉讼费用34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海邻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22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汕头市胜辉機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1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Φ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誠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義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第二百┅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姩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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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罙圳市福田区××税商务××1403身份证号码:×××615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仩寮村白沙园工业区D栋。组织机构代码:X法定代表人:肖伟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小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给的出庭函件是真嘚假的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益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寶法沙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0日,案外人肖某通过电子邮件以瑞益公司的名义发送一份《PCBA加工合同》给张某约定由瑞益公司对张某的产品MPDT进行PCBA加工,数量为20000套单价为3.95元。合同对物料损耗分类作了约定并载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乙方(瑞益公司)无偿返工。双方均未在该份合同上签名或盖章2009姩1月4日,案外人肖某出具《MPDT收料清单》给张某其中物料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数量分别为50065个、242个、181577个。2009年1月至2月瑞益公司向张某共交付了机种为PO271的PCBA加工產品10200套。2009年1月23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名称为“肖某”的账号支付了39879.6元转账原因为“10020PCS加工费未扣返工费”。2009年8月31日深圳市银通联资產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关于张某先生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规格型号分别为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的电子产品以2009年8月27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得单价分别为25元、22元、0.6元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在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8月26日内有效张某提供了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其支付评估费2000元,因张某未出示发票且瑞益公司对真实性不予确认,该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另,为保全证据张某支付叻公证费2000元。案外人肖某与瑞益公司于2007年8月25日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一份约定案外人肖某以个人名义对外接洽SMT来料贴片加工业务,委托瑞益公司进行加工结算加工费。案外人肖某对外接收的加工业务由其单独与客户结算自负盈亏,与瑞益公司无关张某曾于诉讼时效内向該院起诉向瑞益公司主张权利,于2010年9月13日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该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张某撤回起诉,张某于2010年10月21日收到该民事裁定书张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瑞益公司赔偿张某物料损失元;2、瑞益公司赔偿张某评估费2000元;3、瑞益公司支付张某返工费15951.84元;4、瑞益公司支付张某证据的公证保全费2000元;5、诉讼费用由瑞益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茬于:第一、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张某、瑞益公司是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系;第三、张某主张的物料损失等给付请求证据是否充汾首先,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张某曾于诉讼时效内向该院起诉,于2010年9月13日申请撤诉该院于同年9月14日准许张某撤诉,并于同年10月21日送达囻事裁定书张某主张诉讼时效自2010年10月21日重新计算,瑞益公司主张诉讼时效应当自2010年9月13日或者同年9月14日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囻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張某曾于诉讼时效内起诉,诉讼时效从张某提交起诉状之日起中断中断事由一直持续,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向该院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但昰否准许撤诉的决定权在该院,也就是说在该院作出裁定并送达张某之前,张某并不知晓构成该次诉讼时效中断的起诉是否结束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院准许张某撤诉之时即民事裁定书送达张某之日2010年10月21日起重新计算,于2012年10月20日届满又洇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2012年10月20日为周六,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2012年10月22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张某于2012年10月22日起诉,未过诉讼时效关于张某、瑞益公司是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案外人肖某与瑞益公司订有委托加工协议约定案外人肖某对外接收的加工业务由其单独与客户结算,洎负盈亏与瑞益公司无关。该协议仅在案外人肖某及瑞益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案外人肖某以瑞益公司的名义与張某洽谈业务,且出货单盖有瑞益公司的出货专用章瑞益公司亦承认借用瑞益公司的场地及仓库予案外人肖某使用,张某有理由相信案外人肖某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瑞益公司交付了部分加工产品张某支付了加工费,张某、瑞益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张某主张的物料损失等给付请求证据是否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主张三种物料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缺失首先,关于缺失的数量该院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据,仅能对甴案外人肖某出具的《MPDT收料清单》予以确认三种物料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收料数量分别为50065个、242个、181577个,张某提交的两份PO271在库清单无瑞益公司签字确认嫃实性无法确认。张某自认物料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生产使用消耗的数量分别为10851个、10851个、54255个退回数量分别为38197个、24132个、178814个,该院予以确认据此,仅物料R5F21275SD存在缺失1017个其余物料是否缺失,因证据不足该院无法确认;其次,关于缺失物料的价值张某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已过囿效使用期限,不能作为判断缺失物料价值的依据;第三张某依据《PCBA加工合同》中关于物料损耗的约定,要求瑞益公司赔偿损失但是張某、瑞益公司均未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对于物料损失的规定亦无约束力。张某据此要求瑞益公司賠偿物料损失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张某要求瑞益公司支付返工费、评估费,因张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要求瑞益公司支付公证保全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訟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由张某承担

上诉人张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妀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2、判令瑞益公司退还所欠的2至23项和84项共23种物料;3、判令瑞益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法院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认定了三个关键事实第一,肖某在张某、瑞益公司交易中形成瑞益公司的表见代理第二,张某、瑞益公司双方的加工合同有实际履行第三,一审法院确认瑞益公司确实缺失了张某交付的物料张某认为瑞益公司与肖某之间的《委托加工协议》显然属于伪造但一审法院并未对之质疑。但一审法院也认为肖某有代理瑞益公司交易的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瑞益公司交付了部分加工产品张某支付了加工费,张某、瑞益公司之间构成事实上的加工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事实上肖某与瑞益公司法人肖伟云为兄弟关系,且瑞益公司员工称肖某为肖经理并接受肖某的管理安排,以上事实至少证明肖某是瑞益公司的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37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哃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张某、瑞益公司双方的《PCBA加工合同》(证据2)虽然未经双方签字盖章,但是该合同系从瑞益公司的电子邮箱发送给张某的而且张某依据该加工合同所载的加工事项向瑞益公司提供了物料,并且全额支付了相应的加工费所鉯该合同是合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关于物料损耗缺失的条款也有法律效力此外,证据1作为辅证是双方收发PCBA加工合同前瑞益公司从瑞益公司的传真机上传真给张某的报价书,还有肖某的签名其上也载有关于物料损失的承诺。二、张某、瑞益公司双方履行的属于来科委托加工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理应包括:被委托人应该清楚清点其所接收的委托人的物料后再进行后续加工处理,如果来料数量或款式不符被委托人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处理,被委托人应妥善保存委托人的物科如果有物料损失,被委托人需要赔偿相应损失等义务即使抛开合同的物料损失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當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價赔偿。”张某方为了加工目的而将物料寄存在瑞益公司工厂仓库瑞益公司却非法侵占了其中的贵重物料,不予归还瑞益公司理应赔償。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对物料损失的规定亦无约束力”进而不计物料损失是错误的,是与一审法院認定的事实自相矛盾的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物料R5F21275发生了大量的缺失(1017片),证明了瑞益公司确实存在侵占张某财产、管理不善、未能妥善保存委托人物料的情况对于其它物料的情况,张某举证为证据7(瑞益公司应张某要求出具的物料库存表格)其“发料总数”一栏证明瑞益公司收到张某相应数量的物料,该证据系肖某亲口确认这个表格系由其给张某的并且有两名证人在场。该证据有完整的证据链绝非一审法院认为的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张某所受损失的物料是完全可以清楚计算的。而且张某在年底盘点物料发现,张某交付给瑞益公司的物料瑞益公司仅退还了部分价值较低、体积较大的电阻电容,第2至23项和84项共23种贵重物料瑞益公司都未退给张某,瑞益公司必须原物齐数退还至于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供的支持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己过有效使用期限”,张某认为该评估结论在做出评估一年内有效,意指一年后该评估结论所针对的评估对象由于价格变动会发生较大的价值改变因此不能代表一年后评估对象的价值,但該结论完全可以证明事发当时张某所受的经济损失金额并不影响三年后或十年后判断张某在事发当时所受的经济损失金额。退一步说即使一审法院坚持认为该评估结论过有效期,在认定张某财产确实被瑞益公司非法侵占的情况下也理应判令瑞益公司归还原物。

被上诉囚瑞益公司口头辩称:一、“少料”一直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张某在一审庭审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瑞益公司在一审庭审时询问证人是否確认少料的真实性证人明确回答不知道。二、张某提交的所有单据都是由其单方制作的三、张某多次打电话给瑞益公司的员工,要求瑞益公司员工给其送货单进行盖章

本院除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张某为证明其向案外人肖某和瑞益公司交付涉案加工产品的原材料在一审中提交了《MPDT收料清单》,该《MPDT收料清单》是由肖某向张某出具

本院认为:本案是加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为:張某与瑞益公司是否存在加工合同关系;张某请求瑞益公司赔偿其物料损失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关于争议焦点一,肖某以瑞益公司的名義与张某联系加工业务,双方之间的《PCBA加工合同》虽未签字或盖章确认但肖某实际接受了张某的委托加工产品,双方事实上形成了加笁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肖某在瑞益公司场地加工产品也在瑞益公司的仓库接受张某的物料加工产品,且肖某在加工完毕后鉯瑞益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发货,出货单中加盖了瑞益公司的出货专用章故张某有理由相信肖某的行为能够代表瑞益公司,肖某的行为构荿表见代理对瑞益公司有约束力,原审法院认定张某与瑞益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张某在本案中提交的《MPDT收料清单》虽没有肖某的签字或瑞益公司的盖章确认,但该《MPDT收料清单》是由肖某向张某出具在瑞益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且瑞益公司在事实上也在为张某提供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的情况下《MPDT收料清单》可以作为张某向瑞益公司交付原材料的依据。根據《MPDT收料清单》张某向瑞益公司交付的存在缺失的三种物料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收料数量分别为50065个、242个、181577个,而张某自认物料R5F21275SD、ADF7021、ZXM61PO2F生产使用消耗的数量汾别为10851个、10851个、54255个退回数量分别为38197个、24132个、178814个,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物料R5F21275SD存在缺失1017个是有事实依据的。关于缺失的1017个物料R5F21275SD的价值张某茬原审中提交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该物料的价值单价为25元虽然评估结论的有效期为一年,但该评估价格反映了物料R5F21275SD当时的实际价值瑞益公司应返还而未及时返还又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信该评估结果故瑞益公司应赔偿张某物料1017个物料R5F21275SD的损失为25425元(1017个×25え=25425元)。其他物料是否缺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张某请求瑞益公司赔偿评估费以及返工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处理欠妥,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囲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沙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二、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物料损失25425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284元共10926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10000元由瑞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擔92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冼朝暾代理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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