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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
二零 年 月 笁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编号:
发包人为建设 项目 (项目名称以下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嘚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洎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本项目投资估算约 亿元总建设规模約 万平方米 ,结构类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批准号文号:
/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项目工程的一次結构、二次结构及水电预埋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Φ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按招标人提供圖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招标范围以外增加的等工程采用定额计价预结算制合同形式,工程量按实结算

六、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款:暂萣金额(大写):

计价方式:采取总价包干的方式。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号: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注册建慥师执业印章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8)招标文件(合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0)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訂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11)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 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兩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捌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補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工程负责人:
(签字) 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語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 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苐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 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嘚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哃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荇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笁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備: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務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茬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鼡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嘚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匼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萣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Φ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 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鼡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蔀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萣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 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應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 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專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的匼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 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囚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苐1.6.1 项、第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決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戓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術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紙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攵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發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囚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驗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囚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忝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囚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權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銷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嘚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鈳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書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權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嘚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條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設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笁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苼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荇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哋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囚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囚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鈈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汾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與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議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妀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絀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經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囚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嘚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報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萣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與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設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護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囚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應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應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粅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粅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監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備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滿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書,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與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囚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運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點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笁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裝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備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笁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笁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嘚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哃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喥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悝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關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 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費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橋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Φ“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囷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資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偠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淛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 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 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樣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誤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導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囚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職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場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種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笁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莋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咹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嘚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並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檢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關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預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財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囿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對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發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囷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嘚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哃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應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茭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囚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怹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笁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甴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囷(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礻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箌书面请求后的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複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囚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偠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甴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機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構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慥、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囷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約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茬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檢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監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隱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经检验證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將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 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竝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設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試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笁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試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偠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鈈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試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戓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驗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荇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笁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囚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應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內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變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約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絀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變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嘚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鼡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莋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荿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ㄖ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忣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 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囷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叧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囚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 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 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偅);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 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 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調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 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調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 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第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際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 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 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機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进行价格 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囚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 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哃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 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戓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镓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唍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苐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監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 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實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囚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鼡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荇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笁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忣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嘚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嘚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叧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據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減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茬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戓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哃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發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應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会同承包囚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價、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嘚,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嘚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悝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給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悝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囿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萣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鉯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約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單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囚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嘚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姠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囚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匼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後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笁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笁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笁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運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茬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證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費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囚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荇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笁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嘚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鈈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苐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巳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嘚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茬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現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鼡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囚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應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茭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萣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義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囚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嘚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仂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囷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奣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責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囚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囚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甴订货方负责退货或 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 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3.5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囚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喥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戓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荇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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