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共同签订一份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同,两人违约,一人未违约。未违约一人权益能得到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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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月25日签了一份租房合同,租赁期限从2月1日开始,今天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一股霉味,看房是开着窗户没有发现,我想要求退房,属于违约吗?房东要扣两个月房租,另外房子从中介手里找的,中介应该退中介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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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5:27
这个你看当时你们签的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啊,因为你你们已经签约了,合同就是已经生效了,现在你只能找房主好好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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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31
这个是签合同的时候就生效的,租赁期限只是你们合同的房租起算日期。如果业主愿意这个日期可以是签合同之后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所以房东那边是算你违约。但是关于违约赔付方面就不是他说的扣2个月房租了,得看你们合同上怎么写的。一般情况下中介的格式合同是规定赔当月房租的20%,当然押金是不会退的,所以扣2个月来说不过分。至于中介费,他们的服务时间是你前期想租房子到签到租赁合同为止。所以中介费肯定是退不回来的,因为道理在他们那一边。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去和房东商量允许你转租,到时候押金可以退回来,给了的房租可以从后面租客的租金里面拿回来,中介那边你去说说他们应该不会好意思收你第二次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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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3:28
从法律来说,合同双方签订就以生效,你提出解约算你违约,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赔偿事宜,若是有定金,业主可不退换,若无定金,一般按照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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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7:41
我也不是很清楚
感觉合同签了 就算违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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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如何主张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日签订一份《出租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租的位于龙华某环花园日升阁某号转租给原告作经营饮食行业使用,租期自日至日止,月租金5500元,原告承租该商铺时需一次性交纳押金10000元、租金5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押金10000元、租金5500元,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被告于日将商铺交付原告使用,但又于日通知停止装修,并单方面终止合同,遂酿纠纷。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退还租金5500元。  该商铺原由被告从市海王某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承租,用途为“(服装店)且经营范围以乙方(古前某)核准为准”,租期自日至日止。庭审中,原告未就该商铺所有权权属举证,但称该商铺由某环花园物业管理处进行管理。  二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古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永某押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古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王永某损失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永某其他诉讼请求。  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010-)评析: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合同已实际终止,被告作为转租方,应退还押金10000元。至于经济损失事宜,由于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事宜,被告单方面终止合同,应赔偿承租方实际损失;虽然原告未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但鉴于商铺约定作经营饮食行业用途,从8月17日接收商铺、9月1日起算租金而言,原告关于其在8月22日通知终止合同前已开展营业前期工作如备货装修、宣传、招聘等主张是合理的,二审法院据此酌定其经济损失1500元。被告经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举证权利,二审法院在合理范围内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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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优质解答最高院案例: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建筑物租赁合同效力与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
1.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也是判断是否为合法建筑的标准,租赁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该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再涉及违约和解约的问题,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和解约赔偿金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3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71号
合议庭法官:
李明义、方芳、于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简要事实:
原告:浙江银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公司)
被告: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
日,中冶公司作为出租方,银泰公司作为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中冶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银泰公司;中冶公司应当在日前向银泰公司移交租赁房屋;银泰公司应向中冶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中冶公司迟延交付租赁房屋,则其应按每日5万元向银泰公司支付违约金;迟延交房超过12个月,银泰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中冶公司应一次性向银泰公司支付解约赔偿金1.3亿,并且应当赔偿银泰公司为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
日,银泰公司向中冶公司交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日,银泰公司催促中冶公司依约交房。日中冶公司向银泰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500万元。
银泰公司于日向中冶公司发送了《解约通知书》,宣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中冶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365万元和解约赔偿金1.3亿元。
涉案《租赁合同》中房屋地块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银泰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中冶公司向银泰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365万元;2.判令中冶公司向银泰公司支付解约赔偿金1.3亿元;3.判令中冶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并赔偿银泰公司为处理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评估费等合理费用55.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日银泰公司与中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中冶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日与承租人银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亦未取得,故日银泰公司与中冶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关于银泰公司要求中冶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365万元及解除合同赔偿金1.3亿元,律师费、评估费55.4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
银泰公司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3365万元及解除合同赔偿金1.3亿元,律师费、评估费55.4万元,均是依据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所提出。因该合同无效,双方约定上述迟延交房违约金及解除合同赔偿金,律师费、评估费条款均无效。银泰公司主张迟延交房违约金3365万元及解除合同赔偿金1.3亿元,律师费、评估费55.4万元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中冶公司作为涉案租赁房屋的建设方负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义务,在未办理的情况下即与银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至今仍未办理,中冶公司对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后果负有全部过错。中冶公司认为是因政府原因导致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身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本案中,即使中冶公司的该主张成立,也与银泰公司无关。庭审中,经询问,银泰公司表示即使合同无效,责任完全在于中冶公司,其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损失,自2011年6月签订合同至2015年10月解除合同,加上2年寻找新项目的合理期间,依据评估报告如合同履行每年经营利润为元,6年虽为1亿余元,但仍主张中冶公司赔偿损失1.3亿元。
经审查,银泰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是针对涉案租赁房屋交付后,在2015年针对之后20年经营期间预期收益情况的预估,由于商业经营具有自身的风险,盈亏具有多种不确定因素,不能据此认定银泰公司的经营就一定能够获得利润,且年利润数额均能高达1700余万元。故银泰公司以评估报告主张赔偿损失数额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银泰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损失数额。考虑银泰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500万元的义务,其在本案中并无过错,自合同签订至合同解除,银泰公司存在一定的损失,银泰公司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但中冶公司应给予银泰公司适当赔偿。
中冶公司持有银泰公司500万元自日起至日止共两年零361天,参照民间借贷年最高24%的利率计算,中冶公司应向银泰公司支付利息3586849元,作为中冶公司对银泰公司的赔偿。
综上,银泰公司的诉讼理由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中冶公司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银泰公司损失3586849元。二、驳回银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银泰公司、中冶公司均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中冶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租赁物,银泰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租金,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点。但《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作为租赁物的房屋尚未建成,因此属于对未来建成房屋的预租。
关于房屋预租,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适用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以及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进行合法建设的前提,也是判断是否为合法建筑的标准。
本案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法院向包头市规划局稀土高新区规划分局核实的情况可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在一审庭审辩论结束之前,案涉地块建设项目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既未建成,也没有取得合法的建设手续,这种情形下,《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银泰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迟延交房违约金和解约赔偿金应否支付的问题。《房屋租赁合同》认定无效后,不再涉及违约和解约的问题,有关迟延交房违约金和解约赔偿金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故银泰公司有关中冶公司应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和解约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银泰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中冶公司应否向银泰公司赔偿损失及损失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2.3条和第11.11条约定,中冶公司保证和承诺“租赁房屋为合法建筑,具有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合格手续”、“拥有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合法开发权”,现《房屋租赁合同》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认定无效,是由于中冶公司未实现上述保证和承诺所致,故中冶公司对于合同无效负有全部过错,应当赔偿银泰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中冶公司关于其不存在过错、银泰公司存在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中冶公司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于政府行为导致,属于不可抗力,但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18.1条约定,双方并没有将政府行为约定为不可抗力,且根据第18.2条约定,发生了不可抗力后,中冶公司要立即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并提供相关证明,但中冶公司并没有提交其已经就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向银泰公司发出通知及证明的相关证据。故中冶公司关于不可抗力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所称的“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限于信赖利益,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银泰公司所提交的评估报告,是对其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评估,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数额的依据,故银泰公司关于应依据该评估报告认定赔偿数额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一方面,因银泰公司已向中冶公司支付了50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中冶公司占有此500万元期间,银泰公司遭受资金损失,故对该部分资金损失中冶公司应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酌情以500万元为计算基数、以中冶公司占有该500万元的期间为计算期间、参照24%年利率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中冶公司关于此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律师费、评估费,虽然《房屋租赁合同》第11.8条对其负担有约定,但在《房屋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该条款不再适用,故一审判决对该两项费用没有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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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范本2017新版
15:02&&来源:法律教育网 |
  一、出租房屋情况
  (一)房屋基本情况
  1、产证编号:
  2、权 利 人:
  3、房屋座落:
  4、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人】【代管人】【规定的其他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诉乙方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三)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一)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二)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该房屋租金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二)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 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一)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 元整。)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二)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甲方】【乙方】承担。
  (三)【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四)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甲方委托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一)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之日】【届满后_____日内】返还该房地产,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使用费。
  (二)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一)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二)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四)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一)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并可能于租赁期内被处分,现被处分的。
  (二)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个月的;
  十、违约责任
  (一)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____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二)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五)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六)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院起诉。
  十二、其他条款
  (一)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________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签字后第___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三)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五)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六)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________【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局受理处一份(办理登记备案或信息记载后,由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转交),以及________________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或名字) 乙方(名称或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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