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经济法的判断题主体之间不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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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权利(权力)的界定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我和我国近年来的法治实践,我们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强化,而经济法既要保障政府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又要限制这一干预,以保证其合理性,尽量避免政府失灵,而要更大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就要借助于市场主体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政府主体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 中国论文网 /3/view-4153185.htm  关键词:政府;市场主体;权利   引 言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由计划经济模式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各经济法主体的作用及地位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计划的经济管理体制不断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们意识到了政府主体的诸多缺陷,国家调节不断减弱,市场作用不断放大。现在我国已经十分重视市场的自发调节,国家调节发挥的作用相比以前大为减弱,这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也应当认识到,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因此虽然国家之手的运用有所减少,但在某些领域还是会显得过多。从本质上讲,市场经济是一种蕴含法治精神的经济形态,也是一个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和谐互动的经济形态。①   一、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来看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探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界定有重大意义,只有明确了主体之间的关系,才能根据其在经济法主体体系中的定位来确定其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前面所提到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来看,市场经济要由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最有利于整个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一个最基本问题就是要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②,而要讨论经济法各主体的关系,有必要先讨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进而判断经济法各主体的相互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们就先讨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我认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首先,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来看。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包括国家干预经济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和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③。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又包括五个方面,即市场竞争关系,名义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市场交易关系,影响全局的特别交易关系,与产业结构、布局密切相关的经济联合、协作关系,具有较强社会影响的市场主体内部纵横关系。这五个方面都是有问题或者极易出现问题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经济法所保障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是在那些容易产生市场失灵的领域内进行的干预,而不是所有经济关系。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是基于市场失灵作为前提,但同时还存在着政府失灵问题,并不是所有由于市场失灵产生的问题都能由政府解决。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的破坏性更大,如果政府的这种干预行为没有受到合理的制约,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会更大,这会产生严重的相反作用,导致经济发展的低效。因此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既有存在的必要性,也有被限制的必要性。   其次,从经济法的特征来看。经济法的整体性要求政府必须介入经济生活,对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的调整。经济法的经济性则表现在经济法的制定以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事实为根据,并且注重经济效益。④而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方式,无疑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让市场主体发挥其优势,展开竞争,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政府主体则尽量少的干预。因此,在经济性与整体性之间应力图寻求一个平衡点,既最大限度的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保证国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以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再次,从经济法的原则来看。效率优先的原则要求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必须是一种“经济干预”,也就是说干预的成本要小于收益,其目标是以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这就要求政府干预必须适时、适度。⑤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干预的少一些,成本相对来说会低一些,相比之下收益就会越大;另一方面,干预的科学性越高,收益也就越大。   虽然总的来说应该更重视市场的作用,减少政府的干预,但政府干预的减少并不是绝对的。对政府的作用必须一分为二的看,一方面他对于节省成本和保障一些行业的健康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另一方面,他也有失灵的时候,不能过多的运用。   由以上几方面不难看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基础性作用要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强化,而经济法既要保障政府主体对经济的干预,又要限制这一干预,以保证其合理性,尽量避免政府失灵,而要更大的发挥市场的作用就要借助于市场主体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而政府主体只是起到引导的作用。   二、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   由以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来看,经济法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应该是不均衡的,各主体有所差异,并且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表现。   (一)各主体权利(权力)的范围。   首先,政府主体。我国改革是依靠国家来推进的,市场经济的确立主要由政府发挥作用而逐步建立,这决定了我国容易产生政府主体大量介入市场的情况,因此,我们特别应该注意限制政府主体的权力。法无授权不得为,对政府主体的权力只列举他可以干预的,没有列举出来的都是他不能干预,也就是说只有在市场本身无法解决,而社会中间层主体也无法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的时候,政府才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这样更有利于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的发挥和积极性的提高,也有利于提高政府干预市场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政府主体对经济的直接控制权应相应减弱,间接控制权加强。⑥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以间接调控为主,应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减少行政手段,减少干预经济的量,提高干预经济的质。   政府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拥有双重身份,对政府主体权利限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特别注意区分其在不同活动中的不同身份,防止其利用行政权力来给其正常的市场行为开后门之类的事情发生。这就需要将政府主体的双重身份分开,分开的方式有两种,即机关分开和规则分开。机关分开较为彻底,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但是成本较高,效率较低。规则分开能够精简机构,节省成本,但容易产生问题。因此要注意机关分开与规则分开的灵活运用,既要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又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也就是权力下放的问题,应该逐步扩大地方政府的权力。中央政府的干预行为是着眼大局的,在其干预行为科学的前提下,他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发展,但是不一定适合每一个地区,因此允许地方政府适当行使权力,结合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政策来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无疑更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每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了,自然整个国家的经济也就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启示我们中央政府应适当向地方政府放权,以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模式、发展方向和优势产业。积极向地方让渡部分权力的另一优势是减少了执行中上传下达的层级,这样有利于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因此,从总体上来讲,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国家干预应当朝着逐步减少的方向而发展,尤其是要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⑧   其次,市场主体。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经济法并不规定市场主体的具体权利,而只是限制他们不能从事的领域,经济法没有规定市场主体不能做的,就是他们能做的,政府主体不应过多的干预。正如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的:“每个人,只要他不违背正义的法律,就应允许他去按照他的方式去追求他的利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很多是直接规定各市场主体的权利范围,这样会显得有些狭隘,市场经济瞬息万变,仅以法律来规定主体的权利有时会跟不上时代的节奏。然而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法不禁止即自由没有坚实的思想基础,要实现它比较困难,这就给经济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应该说,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的贯彻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他们往往既规定市场主体不能从事的,也限制市场主体能从事的,双重限制使得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大为减弱。市场主体的权利在整体上相对扩张的同时,应当注意到在不同的领域,由于该领域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不同,需要国家干预的强度也不同,因此市场主体的权利也不尽相同。在需要国家控制或者需要国家干预较强的领域,市场主体的权利相对较小,反之亦然。   最后,社会中间层主体。经济法建立在社会中间层迅速发展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社会中间层的作用自然不容忽视。我认为,在政府主体权力紧缩的同时,社会中间层的权利也应该像市场主体一样获得相应的扩大。社会中间层主体对市场经济所发挥的作用与政府主体干预经济的经济手段有异曲同工之妙,两者都是通过经济的方式对市场主体加以引导,使其朝着有利于整个社会整体利益的方向发展。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中间层恰恰也是追求的这一目标,因此可以说它天生的可以作为市场经济的维护者。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利来源于公权力的授权和私权利的让渡,但是社会中间层的作用并没有最大限度的得到发挥,有两个问题我认为其实是制约社会中间层主体作用的发挥的。首先是我国目前欠缺关于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相应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在相关法律、法规之中,这使得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地位大打折扣,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此外,社会中间层主体和政府主体应该是政府监管社会中间层,社会中间层制约政府干预的关系,但实际上社会中间层对政府的制约作用也没有像政府对社会中间层的监管作用一样得到重视。   (二)义务责任的界定   对主体资格的取得和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应该坚持的一个原则是,权力越大,义务越多,责任越大,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也就应该越严格,应该受到越多的限制。然而权责对称原则在经济法各主体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我国目前对政府主体义务的规定较少,对其责任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必然会产生其所发挥的作用不理想甚至相反的时候他并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无疑会产生一些主体在进行干预经济行为的时候不负责任的情况产生,而造成恶果。根据以上所界定的经济法各主体的权限和我国的现状,可以判断出,政府主体的权力相对来说较大,对经济发展所能产生的影响也很大,因此他的义务就应该更多更重,相应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更重。而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权限相对较小,能够对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也相对有限,因此他们的义务也就相对较少,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对少一些。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他们的权利、义务、责任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这其中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权责对称。   结 论   以上内容以市场失灵理论、政府失灵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作为主要理论基础来分析市场和政府的关系,结合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特征、原则和任务,进而分析出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来界定经济法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不难看出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主体权利的界定中,应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追求目标,以市场主体为中心,围绕着有利于市场主体的作用发挥而界定其他主体的权利(权力),进而界定各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做到权利、义务、责任相对称。相信这样界定出的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能够较好的使各个经济法主体的优势得到发挥,劣势得到弥补,以期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李昌麒、王怀勇,《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以和谐产业发展的法治要求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②李昌麒、王怀勇,《政府干预市场的边界——以和谐产业发展的法治要求为例》,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4期。   ③程宝山:《经济法基础理论精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④程宝山:《经济法基础理论精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第79页。   ⑤程宝山:《经济法基础理论精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年版,第105页。   ⑥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30页。   ⑦杨紫煊:《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页。   ⑧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4卷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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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docx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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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后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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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 论一、判断题经济法学的发祥地是美国。BA.正确 B.错误2.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AA.正确 B.错误3.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构成了经济法学体系。AA.正确 B.错误4.博弈论的方法属于哲学方法。?BA.正确 B.错误5.经济分析方法是研究经济法的重要方法。AA.正确 B.错误6.经济法是有关经济的法规的总称。BA.正确 B.错误二、单选题1.美国早期经济法立法的重要代表是(C)。A.自然法典?B.公有法典C.谢尔曼法D.反不正当竞争法2.一般科学方法不包括(C)。A.比较方法B.系统方法C.哲学方法D.统计方法三、多选题9.经济法总论的内容包括(ABCD)。A.价值论B.运行论C.本体论?D.规范论10.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包括(ABCD)。A.财政调控制度?B.金融调控制度C.反垄断制度?D.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一、判断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法律关系。BA.正确 B.错误2.经济法是解决现代经济问题的现代法。AA.正确 B.错误3.经济法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AA.正确 B.错误4.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AA.正确 B.错误5.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等多因素作用的结果。AA.正确 B.错误6.市场经济需要国家干预。AA.正确 B.错误7.自古就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BA.正确 B.错误二、单选题1.经济法区别于传统法的重要特征是(C)。A.经济性?B.规制性C.现代性?D.强制性2.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产生于(B)。A.美国?B.德国?C.法国?D.英国3.美国颁布的第一部经济法是(A)。A.《谢尔曼法》?B.《煤炭经济法》?C.《国家工业复兴法》?D.《联邦贸易委员会法》4.经济法发展特点之一是(C)。A.从常态法到病态法?B.从平时法到战时法?C.从边缘法到基础法?D.从趋同走向差异三、多选题1.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通常包括(ABCD)。A.垄断?B.信息偏在C.公共物品?D.外部效应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一、判断题1.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整体。BA.正确B.错误2.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BA.正确B.错误3.市场规制法比宏观调控法产生更早。AA.正确B.错误4.CEPA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AA.正确B.错误5.经济法能够被行政法与民法所替代。BA.正确B.错误6.经济法是一种国家干预之法,其宗旨是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实现国家干预的法治化。AA.正确B.错误7.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A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1.以下各项不属于经济法主要渊源的是(D)。A.法律?B.地方性法规C.政府规章D.地方政府规章2.经济法的地位是经济法在(A)中的地位。A.法的体系?B.法的结构?C.法的概念?D.法的功能3.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在于经济法有自己(B)。A.特定的调整程序?B.特定的调整对象?C.特定的发展历程?D.特定的法律渊源4.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A)。?A.二者都要调整经济关系?B.二者都要调整管理关系?C.二者都要遵循自愿、平等、对价变换的原则D.二者都要采取惩罚与奖励的调整手段三、多选题1.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包括(ABCD)。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D.部门规章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一、判断题1.经济法的主体是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由市场规制主体和宏观调控主体组成。AA.正确B.错误2.市场规制机构全是行政机关。BA.正确B.错误3.宏观调控机构是一个民主的机构。AA.正确B.错误4.经济法的主体之间不存在差异。BA.正确B.错误5.宏观调控之于市场经济,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宏观调控要服务于市场,是为了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协调地发展。AA.正确B.错误二、单选题1.以下是民法主体而不是经济法主体的是(C)。A.国家机关B.企业?C.企业的内部组织?D.公民2.不同的经济主体(B)。A.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经济权利,承当相同经济义务?B.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各不相同?C.有的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D.有的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3.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是(C)。A.企业组织?B.事业单位C.国家机关D.社会团体三、多选题1.下列各项中,( )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ABDA.公民李某?B.某有限责任公司?C.某企业委托的业务员?D.某市财政局2.宏观调控行为有以下特性(ABC)。A.宏观调控行为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C.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D.宏观调控行为只能是法律调控行为第五章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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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xe6
[判断题]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A . 正确B . 错误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正确。
日晚,张某被人打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于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经交涉无结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 正确。
委托代理,只能用书面形式,不可以用口头形式。(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 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 正确。
在经济法主体中,调控主体与受控受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在地位上是完全平等的。(  )
参考答案:正确
●&&参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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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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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主体及主体之间关系不同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关人员、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民商法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民商法的主体是平等的,没有管理关系;经济法的主体地位却不要求平等.3、调整方式不同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自己意志设定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涉.商法的主体是商事惯例,但在现代社会中,为保护交易安全,其中也渗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也在逐渐增加.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既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4、内容不同经济法主要设计国民经济运行中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产业法、预算法、财税法、金融法、证券法、社会保障法.民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的规定,法律表现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5、价值取向不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加之目标的实现.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保护个人利益为导向,着重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个性得到充分发展,个人利益最大化.6、本质功能不同保护利益的不同,必然导致法律本质功能的差异.民法维护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换者以自己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因此,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权利法.它站在当事人平等这一平面上对商品关系加以保护,其功能主要是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商法的本质功能基本与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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