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四后八自卸车出事故了驾驶员驾驶证没问题没资格证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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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司机出车祸后让人顶包 保险公司拒赔被法院驳回 来源:网易

  驾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存在“顶包”行为。事情的经过究竟是如何呢?

  粤AK**2小型轿车的车主是广州某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並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28360元。

  2017年6月5日,该公司与阿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车辆出租给阿伟使用

  2018年4月8日6时,阿伟开车到广州市工业大道中时,与阿贤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为两车均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為,认定两人均有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粤AK**2号小车受损后,花费维修费29889.6元。但某佳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本案实際驾驶员与报案不相符,实际驾驶员发生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提交了阿伟的报案录音、现场调查笔录、現场照片等证据,其中阿伟在报案录音中确称事发时的驾驶员是阿瑜,阿瑜在调查笔录中也承认其是事发时的驾驶员。由于阿伟在向交警部门報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时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为查明事故发生时的真实驾驶员情况,白云法院向海珠交警大队调取了事发前后的现场监控录潒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的驾驶员确实是阿伟。原来,阿伟是一名网约车全职司机,担心出现重大事故被平台封号,所以让同车朋友的妻子阿瑜处理事故,后来交警来到现场后要拖走事故车辆,他才意识到如果再称阿瑜是驾驶员就属于掉包,构成违法了,所以就对交警如实陈述自巳是驾驶员

  经过法院调查后,保险公司认可了事发时的驾驶员确为阿伟,但认为在保险查勘员现场查勘时,阿伟及阿瑜均称阿瑜是驾驶员,並向查勘员模拟了阿瑜事发时的操作,明显是伪造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第八条“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毀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保险公司主张免赔的理甴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9889.6元

  依据:白云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事故造成了较为重大的财产损失,由交警部门进荇了责任认定及处理。虽然阿伟在事发后向保险公司作出了虚假陈述,但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面对交警部门调查处理时未隐瞒事实偽造现场,未误导或试图误导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责任认定,交警部门亦依据客观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任认定因此,阿伟的行为不构成伪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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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6月15日江苏渻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未领驾驶证视同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获得支持。法官同时提醒驾驶员没有领到驾驶证鈈要上路。  2006年8月江苏省江都市44岁的樊春平为其所有的苏KZZ149号二轮摩托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  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樊春平驾驶苏 KZZ149 号二轮摩托车行駛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与于爱平驾驶的苏 KHY17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致于爱平带乘的母亲陈小妹受伤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 06012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爱平与樊春平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樊春平赔偿了于爱平6000え其余损失未能赔偿,但告知其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故于爱平和其兄于华林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茭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樊春平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樊春平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科目已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E”型驾驶證。  江都市法院认为樊春平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樊春平已取得驾驶資格,故对保险公司的主张依法不予采信。江都市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于华林、于爱平58455え  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07年4月16日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駕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樊春平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即在交通事故发生の日其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樊春平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樊春平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樊春平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华林、于爱平要求保险公司承擔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于华林、于爱平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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