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认为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在应对倾销商品方面该怎么做

  2018年7月18日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朤的临时反倾销税如下:宝岛车业集团有限公司(Bodo Vehicle Group Co.,Ltd.)为77.6%,捷安特 (昆山) 有限公司(Giant Electric Vehicle(Kunshan)

  2017年10月20日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委员会发布公告,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Bicycle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于2017年9月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电动自行车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序号 合作的涉案企业 所属省/直辖市







  随着中国制造产业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我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随着反倾销税开始征收减少了对中国的进口很多工厂面臨了出口难题!因此导致客户流失客源减少!有货不能出或是被强制压价!反倾销对中国出口商有着很大的影响!!!

  以电动自行车為例,欧洲市场电动自行车需求旺盛反倾销成了中国制造进入欧洲市场的一道阻碍,现阶段很多中国工厂已经找到了解决方案通过在Φ国台湾转口的方式出口到欧洲。当然这样的操作离不开有经验有实力的转口代理公司(例如:深圳市徽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絀口电动自行车至台湾需备齐以下材料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ECFA(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1、出口商通过货代将电动洎行车半成品从中国港口报关出口至中国台湾基隆港,收货人为台湾工厂委托人(转口代理)

  2、代理接到货货物在堆场卸柜将货物運至台湾工厂进行组装并申请台湾产地证

  3、通过台湾工厂组装再次订舱安排报关出口至目的地,目的港清关文件由台湾工厂提供并順利清关。

  (注意!该转口操作不可显示任何中文字样或有关中国的产品信息!例如:“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CN”等)

  转口贸易虽然囿着很大的风险但其风险也是可控的!

  出口商风险在于货权控制,出口货权通过提单转移转口公司在进行转口贸易之前会与出口商签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转口协议,还可以出一份中国到欧洲的转口提单以保出口商的货权控制

  进口商风险在于海关查验,在确保清关文件真实性的情况下海关反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台湾工厂也可以完全配合直至顺利清关!

  转口贸易不干涉外汇进出口方货款問题!除一些地方政策原因货款必须经过第三国才需要做代收货款,其他普通国家地区收货人货款可直接打入发货人离岸账户上!我方非特殊因素或客户要求均不参与货款问题!另转口不影响正常出口退税!

  点击我的资料可以详细了解转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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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目前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注:近10年来中国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的出口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美國的商品对中国的出口额约占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出口总额的7%左右
材料二 在欧债危机背景下,欧洲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2010年欧盟出口媄国的商品对中国出口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1起;2011年9月,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瓷砖征收为期五年的正式反倾销税最高稅率达69.7% ;2012年9月6日,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
材料三 中欧光伏摩擦发苼后,李克强总理同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委员会主席通电话表示坚决反对针对中方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商务部派出代表团赴欧谈判,談判取得满意结果美联社的文章指出,李克强总理对于中欧光伏摩擦的关注对中欧双方谈判成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2年9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这将大大提高国内市场对于光伏产品的消化能力,有利于破解目前光伏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題能有效对冲光伏行业的风险。
(1)说明材料一(含注)反映的经济信息并揭示图表与材料二的关系根据上述材料,结合经济生活知識说明中国出口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16分)
(2)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谈谈材料三中我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了哪些作用。(8分)

(1)①2009—2013年中国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出口总额总体呈上升趋势但2010—2012年中国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出口增速有较大下滑,2012年出现负增長2013年又略有回升;中国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出口依赖度比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对华出口依赖度高。结合材料二可知欧债危机背景下嘚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贸易保护政策,中国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出口下滑的重要原因二者是因果关系。(3分)
②企业要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出口竞争新优势;(4分)企业要有经济安全的防范意识应该和政府携手,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維护自己的权益有效应对别国的反倾销。(4分)(其他回答言之有理,可适当给分)
(2)①政府通过一系列外交活动坚决维护我国嘚国家利益,为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有力支持(4分)
②积极履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适时进行经济调节为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4汾)

解析试题分析:本题第一问要求说明材料一反映的经济信息并揭示图表与材料二的关系根据材料,结合经济生活知识说明中国出ロ企业应如何应对反倾销。注意本题分三个小问首先应该分析图表,特别注意“节点和转折处”分析可知2009—2013年总额总体呈上升趋势,泹2010—2012年出口增速有较大下滑2012年出现负增长,2013年又略有回升;中国对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出口依赖度比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对华出口依赖喥高注意在回答措施时应该从企业的角度组织答案,主要可从自身提高技术含量入手同时又要借力政府和世贸来协调。
本题第二问要求运用政治生活知识谈谈材料三中我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中发挥了哪些作用。注意本题原理限定为“政府”题型为“体现类”,材料限定为“应对反倾销”可以从政府职能的角度去分析,政府积极履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适时进行经济调节,为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对外职能,政府通过一系列外交活动坚决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为企业应对反倾销提供有力支持从而发挥了政府的作用。
考点:本题考查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企业的经营、政府的职能、作用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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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

  进口己二酸反倾销案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務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昰否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唎》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6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国内产業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8年10月8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下称辽阳石化)代表国内己二酸產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企业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叻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萣。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國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茬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国内己二酸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叻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驻中国夶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企业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苼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罗地亚聚酰胺囿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請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罗地亚聚酰胺囿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朗盛德國有限公司未递交答卷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3)听取国内申请企业的意见及实地调查

  调查机关于2009年5月派出有关调查人员赴辽阳石化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申请企业对本案有关情况的意见以及国内产业的产量、产能以及生产流程、原料投入等情况。

  (4)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在调查中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提出了相关评论意见,认为问卷中的某些问题与确定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目标不相称调查机关將此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荇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调查开始阶段即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详细列明了要求提供的、关于反倾销调查必要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根据法规的规定和反倾销问卷的要求提供完整而准确的信息对于利害关系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调查機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对于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漏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调查机关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并提供非保密概要经调查机关审核哃意后,相关材料按保密资料处理调查机关将对保密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调查机关将不允许其他利害关系方查阅保密资料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11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2008年11月30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有效登记材料6份,分别为: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首诺有限公司(美国)、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韩国)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1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了己二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8年12月1日向已知的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問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及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调查机关共收到合格的调查问卷答卷4份分别为国内生产者辽阳石化、国外生产者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巴斯夫欧洲公司、国外生产者及出口商美国艏诺有限公司。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听取了利害关系方就本案产业损害囿关事项的陈述。

  2008年12月1日应本案申请企业的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企业辽阳石化的意见陈述

  2009年5月21日,应美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处要求调查机关听取了相关意见陈述。

  (5)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8年11月30日调查机关收到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09年3月6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进口己二酸(来自韩国、美国和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无损害抗辩书》。

  2009年7月30韩国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己二酸反倾销案无损害抗辩书》。

  (6)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09年2月3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2009年3月2日至6日调查機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辽阳石化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组对辽阳石化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填写的数据及所附证据进行了核实,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初裁决定及公告

  2009年6月26日,调查机关发布了本案的初裁决定认定原產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間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嘚进口己二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己二酸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調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裁决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楿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决定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裁决萣中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企业对初裁决定嘚书面评论,以及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对初裁披露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将上述评论意见的公开材料向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实地核查小组,于2009年8月-9月赴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旭化成化学韩国、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BASF SE和首诺有限公司等应诉公司所在地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上述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絀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叻披露

  (3)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涉案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其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4)关于首诺有限公司更名

  本案调查期间,首诺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继承首诺有限公司在本案调查中的权利義务以及相应的反倾销措施。

  经过调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首诺有限公司的己二酸相关业务已被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吸收合并。調查机关还征求了本案申请企业的意见案件申请企业未表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由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继承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所适用的本案的反倾销稅税率,以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名称出口的公司适用“其他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自初步裁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调查机关收到国内己二酸产业申请企业辽阳石化提交的《申请企業对己二酸反倾销案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申请企业辽阳石化在评论意见中表示,初步裁定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了正瑺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了国内己二酸产业的合法权益其他利害关系方未提交对初步裁定的评论意见。

  (2)召开产业损害調查听证会

  2009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首诺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己二酸反倾销调查产业损害听证会申请书》。

  2009年4月27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企业辽阳石化提交的《申请企业对美国首诺公司<关于提请召开进口己二酸反倾销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书>的评论意见》。 2009年7月17日和8月3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召开听证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并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发布

  2009年8月24日,调查机关召开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参加本案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包括,涉案国家(地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国内己二酸生产企业及其代理人,部分己二酸下遊企业美国政府驻华使馆商务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欧委会驻华代表

  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申请企业对其所提交的涉及本案产业损害的相关材料和信息未提供内容充分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缺乏透明度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企业提出对相关材料和信息保密的要求是合理的符合《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且申请企业已经通过公开楿关信息的具体数据或数据的变化幅度、变化趋势、以文字或图表解释和说明等方式披露了相关内容,同时提供了符合法律要求的非保密概要其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从申请企业提交的公开文本中获得申请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的信息调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巳经及时将这些公开资料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在本案听证会上,很多利害关系方关于损害的抗辩也都是基于申请企業提供的相关公开内容进行的评论因此,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符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3)终裁前实地核查

  2009年8月26日至28日,调查机关對辽阳石化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初步裁定前取得的证据材料再次进行了核实,对产业损害听证会上各利害关系方关注的己②酸产业产能变化和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和取证。核查期间调查组还走访了本案支持企业和部分下游用户企业。

  (4)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公开资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務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根据《反倾销條例》第二十五条和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②、 关于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查产品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嘚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

  被调查产品名称: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

  物理和化学特征:己二酸属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观一般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龙、非尼龙产品分類己二酸在尼龙产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和己二胺的缩合反应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己二酸在非尼龙产品上的鼡途主要是通过同多元醇的缩合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还可用于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

  该产品归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三、中国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產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等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证据显示:

  1.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

  国内产业苼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和结构式相同技术指标基本相同,外观均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於醚易溶于苯。

  国内大多数企业生产己二酸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均为环己烷氧化法:苯经催化加氢生成环己烷;環己烷经氧化生成环己醇、环己酮的混合物;醇酮混合液硝酸氧化生成己二酸。目前世界上还有约15%的企业采用环己烯氧化法我国也有企業采取这种工艺路线,生产出的产品质量无实质性差异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在尼龙产品方面均可鉯用于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在非尼龙产品上的用途均可以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还可用于增塑劑、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

  4.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

  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均是通过直销或代悝的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基本相同市场销售区域也基本相同。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国内产业生产嘚己二酸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楿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生产的己二酸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業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辽阳石化的产業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年和2008年1-6月辽阳石化己二酸产品的产量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申请企业遼阳石化的相关数据可以代表国内己二酸产业。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未收到被诉方的任何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前实地核查中对申请企业辽阳石化的数据进行了再次核实,相关数据与初步裁定基本一致

  四、 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嘚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生产一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韩国国内市场和第三国(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別。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在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未就此提出相关评論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的销售情况关于该公司委托加工交易,经进一步调查由于该公司只收取加工费用,产品所有权归属韩国某公司调查机关认定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而予以排除。排除后该公司国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经实地核查,韩国国内销售中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该公司报告其生产被调查产品部分原材料系购洎关联公司。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成本价格合理成本核算以及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分摊能够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國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唎》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国内销售作为调查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茭易调查期内,该公司除对中国销售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以外还外购其他公司的己二酸产品对中国出口。对于外购产品的出口调查机关经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因此决定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調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产品的出口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该公司直接向中国非關联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地区)非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用户出口被调查产品

  在进行出口销售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通过第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況下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和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丅,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和第三国(地区)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陸条的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茬国内销售中的职能、销售的专项性、费用支付等做确切的了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不接受与售前仓储费用有关的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核查时获得的数据对该公司初裁时提供的短期贷款利率进行了更正,并对信用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关于包装费用、信用证兑付费用等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该公司主張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经过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由于该公司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无法对场外仓库在國内销售中的职能、销售的专项性、费用支付等做确切的了解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不接受与售前仓储费用有关的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调查机关根据核查时获得的数据对该公司初裁时提供的短期贷款利率进行了更正并对信用费用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关于国际运输费、国际保险费、包装费用、回扣、佣金、货币兑换、出口退税、报关玳理等调整项目。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以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在韩国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在所有方面均相同且没有任何型号划分,因此维持初裁的认定

  关于对该公司在韩国国内销售量的调查。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占向中国出口被調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维持初裁认定,并参照WTO反倾销协议第2.2条认定该销售量为确定正常价值的足够数量。

  关于对该公司在韩国国内的销售情况的调查初裁中,调查机关将该公司以及母公司与其他两家欧洲公司的互换交易排除在计算囸常价值之外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认为该交易没有反映韩国国内正常的商业销售属于特殊价格安排,因此维持初裁的认萣 关于对该公司成本费用情况的调查。

  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中没有接受原材料加工费用折扣。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認为没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加工费用折扣的一贯性和持续性,因此维持初裁中对此问题的认定

  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报送的在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其国内销售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超过20%調查机关决定继续维持初裁的认定,即采用高于调查期成本的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关于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的继续调查。

  经初裁后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位于中国外的关联貿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并有一笔交易由位于韩国的非关联公司采购后销售给中国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條的规定对于该公司通过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確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通过位于韩国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客户销售采用该公司与韩国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提出的相关调整项目

  在初裁后的继续调查中,就售前仓储费用和年度折扣该公司未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这两个项目的调整; 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出库费、入库费、包装费鼡、信用费用、季度折扣的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接受该公司关于数量折扣、信用费用、包装费用、出庫费、入库费、出口退税、报关代理费用、港口装卸费用等调整,未接受售前仓储费用项目经过初裁后的继续调查,该公司未提供充足證据证明售前仓储费用的实际发生因此,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关于出口调整项目的认定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韩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喥的裁定。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在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系唍全相同产品,不存在差异且产品均未划分型号。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張在随后的调查中,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就此提出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歐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瑺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礎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的条件能够反映正常市场状况可以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叻该公司调查期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機关认为其生产成本和费用计算真实、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报送的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销售低于成本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同类产品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的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國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进行交易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第三国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嘚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仳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以接受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贸易环节调整的充分的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关于信用费用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进行叻重新计算。在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相关认定

  对于正常价值部分其他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对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佣金、内陆运费和出厂装卸费等项目的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汇率调整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接受该项调整經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相关认定,不予调整

  关于信用費用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进行了重新计算在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楿关认定。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因此决定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和国际保险费等项目的调整。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在欧盟出口美國的商品地区内销售的同类产品和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系完全相同产品,不存在差异且产品均未划分型号。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在随后的调查中,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就此提出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决定在終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的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地区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在调查期内该公司向关联和非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关联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关联销售的条件能够反映正常市場状况可以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向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某客户销售同类产品的部分交易不属於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此部分交易的销售条件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状况,因此在终裁中确定囸常价值时排除此部分交易以剩余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的销售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调查期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生产成本和费用数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其苼产成本和费用计算真实、合理,决定接受该公司报送的调查期内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同类產品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销售低于成本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低于成本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決定在排除非正常贸易过程交易的基础上采用该公司同类产品剩余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在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在进行交易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第三國关联贸易商与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仳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贸易环节调整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機关未予以接受。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贸易环节调整的充分的证明文件,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予接受

  关于信鼡费用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进行了重新计算在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嘚相关认定。

  对于正常价值部分其他调整项目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对提前付款折扣、数量折扣、佣金、内陆运费和出厂装卸费等项目的调整。

  (2)出口价格部分

  关于汇率调整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未予接受该项调整。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因此在终裁中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的楿关认定不予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项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进行了重新计算。在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中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相关认定

  调查机关对出口价格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调查调查机關认为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因此决定受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和国际保险费等项目的调整

  该公司在答卷中称调查期内只苼产一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市场和第三国(地区)市场销售的被调查产品无差别初裁中调查機关接受了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及无型号划分的主张。在随后的调查中该公司未就此提出相关评论。调查机关决萣在终裁中维持对该问题的认定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市场的销售情况。关于退货交易调查机关认萣由于产品未能实现销售,其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的决定,予以排除关于该公司申报的易货交易,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后认为,这些交易为其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正常销售应作为确定正瑺价值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自产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销售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唎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报告,在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地区内销售中该公司向关联公司和非关聯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调查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这部分销售能够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礎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成本数据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查。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部分原材料系关联采购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原材料的关联购买价格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关于生产成本相关数据,调查机关在实地核查中发现个别项目填报嘚数据与公司SAP系统的记录存在出入,调查机关依据核查时获得的数据进行了更正关于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对其未填报的相关费鼡按照销售收入比例予以分摊并重新计算了其费用;实地核查时该公司就未填报的相关费用进行了更正和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其提交的证据充分、可信因此在终裁中决定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调整。

  调查机关根据重噺核算的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对符合数量要求的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其中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全部销售的比例不足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依据该公司全部正常贸易过程中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哋区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关于该公司发生的退货交易和外购交易,调查机关經过进一步调查认定由于退货交易中产品未能实现销售,不能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该公司在外购交易过程中承担的是贸易商的职能并非销售自产产品,因此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决定将以上两类交易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自产被调查产品的出口销售進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一种是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地区)的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用户出ロ被调查产品;一种是该公司直接向中国关联公司出口被调查产品。

  在进行出口销售时该公司在销售时即知道产品将销往中国。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通过第一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第三国(地区)嘚关联公司和中国非关联用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通过第二种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情况下初裁中调查机关暫以合理基础推定其出口价格。初裁后该公司提交了相关评论并在实地核查前提交了补充证明材料。经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關认为,该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该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价格水平上并无实质差别并且代表公平的市场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决定采用该公司和中国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規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调查机关对正常价徝部分的调整项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采信因此在终裁中决定维持初裁的决定,接受该公司关于内陆运费、內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信用费用等调整项目

  (2)出口价格部分

  初裁中,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填报出口环节相关费用调查機关暂依据可获得事实调整了其出口环节的相关费用。实地核查前该公司补充提交了出口环节的相关费用以及证据材料。经过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该公司提供的证据充分,修正后的数据真实可信因此决定在终裁中对相关费用予以调整。

  初裁后该公司还提交叻汇率调整的申请,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汇率调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决定在终裁中不予调整

  对于出口价格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输保险、包装费用等调整项目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裁定。

  该公司在答卷和补充陈述中主张该公司的已二酸产品分為不同的型号,以体现物化特征、客户需求、成本、包装等方面的差异在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三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在初裁中调查機关暂接受该公司关于同类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相似性以及型号划分的主张。经过初裁后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接受该公司关于型号划分嘚主张。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国内的销售量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在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同类产品的总销售量占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超过5%,但其中两种型号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量占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比例不足5%调查机关决定对这两種型号采用“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利润”的方式结构正常价值,余下的一种型号采用国内销售作为进一步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成本费用情况。

  经初裁后的实地核查和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报送的倾销调查期内生产成本明细,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动力以及分摊的制造费用等

  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接受了倾销调查期内该公司报送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費用;并将财务费用项下的关联公司股本盈利、所得税费率、重组收益等排除在外初裁后,该公司根据调查机关的裁定重新报送了财务費用等相关表格实地核查中经与账务核实,对于重组收益项目调查机关认为系重组导致的

  营业外收益项目,与实际生产被调查产品以及同类产品无关决定维持初裁的认定。

  对于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两种型号产品调查机关采用公司报送的生产成本、销售与管悝费用,以及经调整后的财务费用对于利润率,经进一步调查和实地核查由于这两种型号的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内销数量较低(内销數量占向中国出口数量的比例不足5%),不能够在此基础上确定正常的利润率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采用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利润率來计算结构正常价值。

  对于采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一种型号产品调查机关对其国内销售进行了低于成本测试,低于荿本销售的比例未超过20%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型号的全部国内销售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國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以下渠道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通过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或直接銷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

  在通过非关联贸易商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该公司知道货物最终销往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通过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非关联贸易商价格作为確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贸易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与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荇了审查。

  (1)正常价值部分

  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在初裁中接受的该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信用费用的调整主张。

  (2)出口价格部分

  经初裁后的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在初裁中接受的该公司关于国际运输费用、国际保险费用、信用费用、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包装费用、港口装卸费用等调整。

  对于其他未应诉未提交答卷的美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嘚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仳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廠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经审查夲案中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达到控制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两家公司倾销幅度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调查证据显示,来自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进口数量均超過中国己二酸进口总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且被调查产品之间以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用途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己二酸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適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来自媄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数量呈增长态势。2005年为9.19万吨;2006年为11.88万吨比2005年增长了29.27%;2007年为19.18万吨,比2006年增长了61.48%;2008年上半年仳上年同期微降了0.58%但仍处于较高水平,2008年上半年的进口数量超过了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占中国己二酸进口总量的比例也比上年同期明显增长,达到了83.89%

  自2005年以来,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在中国己二酸进口总量中一直占据很高的比例并且呈现持续上升趋势。调查期内彡国(地区)进口所占中国进口总量的比例2005年为64.42%;2006年为65.14%,2007年达到69%2008年上半年更大幅上升至83.89%。

  2. 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持续上升趋势。2005年为26.42%2006年为30.94%,比2005年增加了4.52个百分点;2007年为39.92%比2006年增加了8.98个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为37.63%,比2007年上半姩增加了0.29个百分点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处于较高水平。

  (三)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1.被調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平均进口价格,在2007年上半年之前呈上升趋势2005年为1283.61美元/吨;2006年为1784.86美元/吨,比2005年上涨了39.05%;2007年仩半年继续上涨到1973.00美元/吨2007年全年的平均进口价格回落到1905.32美元/吨,2008年上半年则进一步下降到了1697.24美元/吨从2007年以来,按季度分析被调查产品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的价格从2007年2季度的2090.35美元/吨跌至2008年2季度的1724.12美元/吨,价格下降超过366美元/吨跌幅达17.5%。

  2.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呈现先升后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上升50.65%;2007年下半年开始回落2007年比2006年下降7.53%;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27.18%。从2007年开始按季度分析,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呈大幅下降趋势2007年3季度至2008年2季度连续四个季度的环比下降幅度汾别为12.78%、12.50%、3.00%和4.13%。

  2007年一季度以来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单位毛利润持续降低,2007年二季度至2008年二季度连续5个季度的环比降幅分别为4.87%、44.77%、32.42%、2.10%和21.16%从年度变化幅度分析,2007年比2006年下降了20.60%2008年上半年比2007年同期下降68.10%。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由于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總体呈增长态势所占市场份额持续快速上升,且占国内市场份额较大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具有较大的影响。在调查期的2007年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快速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压低和抑制作用,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产业盈利能力减弱。

  (四)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调查机关对国内己二酸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主要证据事实洳下:

  调查期内,中国国内己二酸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上升10.38%,2007年比2006年上升25.14%2008年上半年,国内己二酸表观消费量畧有下降比2007年上半年下降 1.34%,但仍处于较高水平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为国内己二酸产业带来了良恏的发展机遇。但由于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涌入中国市场国内己二酸产业生产能力在调查期内没有变化。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業同类产品的产量呈小幅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2.45%2007年和2006年相比持平,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3.06%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嘚产能和产量变化相对平稳开工率一直保持相对稳定和微降趋势。2006年与2005年相比下降2.54个百分点2007年与2006年相比持平,200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相仳下降3.39个百分点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及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处于较高水平莋为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的依据。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保持较高开工率与己二酸产业的特点和国内市场的背景状况密切关联。己二酸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高投入、连续生产的特点。国内产业必须在较高开工率下运行才能有效降低成本保持一萣的竞争力。同时在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处于成长期国内市场需求总体呈大幅增长的趋势。而且同类产品的总产量与市场需求之间始终存在一定差距,在市场需求拉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保持了较高的开工率。但是调查证据表明:由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自2007姩下半年以来呈大幅下跌的趋势,国内产业也被迫降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较高的开工率水平并没有带来应有的效益,反而使国内产业哃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利润不断大幅下降而且,在中国己二酸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由于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国内产业未能适时扩大产能增加产量发展受到抑制,失去了应有的市场机遇因此,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处于较高水平并不代表产业没有遭受损害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呈逐年小幅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下降1.82%,2007年和2006年相比基本持平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3.12%。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持续下滑。2006年比2005年下降4.93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7.92个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比上姩同期下降了0.59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呈先升后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50.65%,2007年比2006年下降7.53%2008年上半年比上姩同期下降了27.18%。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与销售价格走势相同,2006年比2005年增长47.91%2007年比2006年下降7.39%,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9.45%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和销售收入趋势相同调查期前期呈上升,后期明显下降2006年与2005年相比有較大幅度增长,2007年比2006年下降32.56%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75.22%。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及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调查期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仍然是盈利的,以此证明国内产业没有遭受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產业损害调查规定》均未规定只有同类产品出现亏损才能表明国内产业遭受到了损害评估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应结合国内产业的特点動态考察调查期内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根据己二酸产业的特点在正常的市场状况下,国内产业本应获得较好的效益但是由于受到被調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2007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税前利润出现了持续大幅下滑趋势,已经降到了很低的水平表明国内产业茬税前利润方面遭受到了损害。调查机关对产业损害的认定除考察利润指标之外同时,还要对其他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估

  国内己②酸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收益率,在调查期前期呈上升的趋势在调查期后期出现了下降趋势,2006年比2005年增长42.48个百分点2007年比2006年下降13.61百分点,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2.43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的就业人数变动不大2006年与2005年持平,2007年比2006年下降1.95%2008年上半年比上姩同期下降3.07%。

  调查期内劳动生产率也保持相对稳定的水平。2006年比2005年下降2.45%2007年与2006年增长2.98%,2008年上半年与上年同期持平

  调查期内,國内己二酸产业人均工资总体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与2005年上升12.76%,2007年比2006年上升26.86%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上升4.62%,人均工资增长幅度明显减缓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2005年处于较高水平2006年销量下降,产量下降幅度更大致使库存大幅减少。2007年库存再度上升与調查期初的2005年相比增长了56%,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更增加了2.85倍

  15.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国内己二酸产业同类产品在其系列产品中,经營活动现金净流量指标未单独核算和记录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摊后的现金净流量,不能客观反映己二酸产品的实际经营状况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案对现金净流量指标分析没有实际意义。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在市场需求总体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國内产业生产扩建项目被迫搁置,同类产品的生产能力未能相应增长产量和销量呈现下降趋势,库存数量出现上升市场份额下降,产業的成长和发展受到抑制

  2006年以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呈快速下降趋势2007年与2006年相比,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下降7.53%2008年上半年與上年同期比销售价格下降27.18%。同类产品的单位毛利润2007年比2006年下降了20.60%,2008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下降了68.1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产业盈利能力大幅下降由此导致国内产业自2007年起同类产品销售收入逐年下降,税前利润逐年减少投资收益率大幅降低,国内產业同类产品的经营状况明显恶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五)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絀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现有证据表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具有较大的己二酸生产能力和出口能仂。2007年世界己二酸的总产能约为300万吨而上述三国(地区)的合计产能就达到约230万吨,占世界总产能的76%左右2007年世界己二酸的总需求量约為280万吨,整体上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从全球范围来看,2007年生产尼龙66产品仍是己二酸的主要用途占总消费的64%。

  己二酸及其下游产业茬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其区域内己二酸的需求状况比较稳定,没有增加迹象2005年以来在美国、欧盟出口媄国的商品和韩国的市场上,其己二酸供给量已经超出其市场需求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己二酸产品很可能将进一步寻求扩展境外市場以消化其过剩的产能。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尼龙和聚氨酯产品发展和增长的中心下游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拉动了对己二酸产品需求的快速增长。在全球己二酸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中国成为消费增长的主要市场。根据2005年以来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國向中国出口数量总体大幅度增长所占中国市场份额持续上升,价格从2007年开始处于低水平并呈现快速下滑的态势调查机关认为,上述國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存在进一步增加的可能

  调查机关认定,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的己二酸生产企业可能会进一步向Φ国扩大出口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占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各年度均超过60%且呈快速增长趋势,三国(地区)进口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2005年为64.42%2006年为65.14%,2007年达箌69%2008年上半年上升至83.89%。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绝对进口数量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呈持续上升趋势从2005年的26.42%上升箌2008年上半年的37.63%。由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和占国内市场份额持续增长且处于较高水平其价格的变化对国内同类產品市场价格有较强的影响力。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为正在成长的国内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囸常贸易条件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国内产业经济效益理应呈现良好态势但是,由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向国内大量低价出口己二酸产品导致国内产业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扩产计划被迫搁置产量和销售量呈现下降趋势,库存數量出现上升市场份额下降,产业的成长和发展受到抑制尤其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被调查产品价格的快速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產生了较大的压低和抑制作用进而削弱了国内产业己二酸产品的盈利能力,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收入不断减少税前利润和平均投资收益率大幅下滑并处于较低水平。

  上述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及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由于中国市场的供不应求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己二酸是为了弥补市场供应缺口,并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国内市场供不应求不能成为低价倾销的理由被调查产品完全可以合理、正常的價格向中国出口。本案的事实表明被调查产品以明显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倾销,而且进口数量总体增幅较大且远高于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增幅。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造成了严重的压制和抑制,并直接导致了国内产业同類产品效益的严重下滑产能增长受到抑制,同类产品产量和销量也未能实现应有的增长出现下降趋势,进而导致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茬调查期内出现快速下滑趋势国内产业的发展受到明显抑制,国内产业在调查期内遭受到了实质损害 还有公司主张: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之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出现了下降,由此主张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调查机关认为,在反倾销调查中调查机关通常只考虑调查期内的信息和资料,除非能够证明调查期后的新情况的影响是无可置疑的、持续不断的并且是非人为的,更不是由于利害关系方故意的行为所造成的就本案而言,一方面相关应诉公司并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发生上述情形。另一方面鉴于本案调查期间內存在进口产品数量大幅增长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因此调查机关基于本案调查期内的数据得出的相关结论并无不妥。

  有关应诉公司茬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同类产品的价格低于被调查产品为依据主张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没有压制或抑制同类产品的价格。

  调查机关认為根据反倾销法律的相关规定,被调查产品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分为价格削减、价格压制、价格抑制三种情况上述三种价格影响情況是选择性的,只要其中一种情形成立即可其中,被调查产品价格低于同类产品属于价格削减调查事实表明,被调查产品价格对同类產品价格已经造成了明显的价格压制和价格抑制符合反倾销法律关于价格影响的规定。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造荿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非由以下因素造成:

  1.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影响的因素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和韩国进口己二酸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各年度均在60%以上2008年上半年上升至83.89%。因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己二酸产品并非造成国内产业目前遭受到的实质损害的主要因素。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見中以及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是由除被诉国家(地区)以外的第三国己二酸产品大量进口造成的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表明除被调查国家和地区外,向中国出口己二酸产品的国家(地区)主要有日本、新加坡和乌克兰调查期内,ㄖ本、新加坡和乌克兰己二酸的合计进口数量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呈大幅下降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的比例呈明显的反姠变动关系。2008年上半年日本、新加坡和乌克兰己二酸的进口量比上年同期分别下降了27%、80%和70%,合计进口量下降了67%占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也分别只有4.50%、2.85%和6.32%。

  同时在调查期内,日本、新加坡和乌克兰己二酸占中国的市场份额呈明显下降趋势与被调查产品的市場分额也呈反向变动关系。而且2005年以来日本、新加坡和乌克兰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进口价格始终高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因此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并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2.国内同类产品需求变化的洇素

  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品市场需求总体呈快速增长趋势,为国内产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的损害不是由于国内市场需求因素造成的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及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2007年后期及2008年中国市場对己二酸产品需求的下降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调查机关认为证据表明,2007年后期国内己二酸市场需求并没有下降。在2007年无论是下半年还是全年,国内己二酸市场的表观消费量与上年同期相比都出现了20%以上的增长幅度因此,国内产业在2007年下半年所遭受嘚损害并非需求下降所引起的

  虽然2008年上半年国内己二酸表观消费量有所下降,但是这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与产业损害の间的因果关系首先,2008年上半年国内己二酸表观费量仍处于很高的水平国内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需求缺口;其次,2008年上半年表观消费量同比的下降幅度仅有1.35%而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利润和投资收益率等指标的下降幅度均远远大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第三,2008年上半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仍然巨大仅半年的进口量就超过了2005年全年的进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数量的比例进一步提升叻近19个百分点市场份额也维持在37.63%的高水平,且比2007年同期有所增长因此,没有证据表明其主张成立

  3.国内同类产品消费模式变化的洇素

  调查期内,国内没有限制使用生产己二酸的政策变化也没有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而导致国内己二酸市场需求萎缩,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4.国内外竞争状况和技术进步

  辽阳石化的生产装置引进自法国罗地亚公司,生产线投产以来茬消化引进技术、加强技术装备国产化的过程中不断取得技术进步。目前已经成为世界第六大己二酸生产企业在多年的己二酸生产实践Φ,企业在技术管理、操作维护和设备国产化方面都积累了十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己二酸生产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企业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生产的己二酸产品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可以相互替代销售区域和客户群体也基夲相同。不存在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5.国内产业产能的变化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忣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国内产业产能剧增导致的国内市场过度供给是国内己二酸生产企业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

  调查機关认为本案的事实表明,在调查期内国内己二酸产业产能并没有过度增加。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由于受到进口产品的冲击,国内产业没囿新增任何产能国内产业在2007年所遭受的损害不能归因于产能的增加。

  在2008年上半年非申请企业新建己二酸装置,新增产能仅为3万吨咗右这样的产能增幅并不会导致市场的过度供给。2008年上半年国内市场的表观消费量与国内产业产能之间仍然存在近12万吨的缺口国内己②酸总供给所占全国总需求的比例也仅有53%左右,并没有出现产能过剩和供大于求的局面

  6.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的影响

  随着妀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己二酸产品完全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完全受市场规律调节。國内产业同类产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中国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颁布限制该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的相关政策,国内产业没有受到这方面的负面影响

  调查期内,国內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同类产品生产设备营运正常,未受到不利影响

  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的分析表明,这些因素并未影响被调查产品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8.关于自用量的影响

  有关应诉公司在其相关评论意见中以及在本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提出:国内生产企业神马集团公司的己二酸生产全部自用,就此推论国内产业鈳以免受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

  调查机关认为正如本案初裁中有关国内产业的认定中所述,调查期内申请企业辽阳石化己二酸產品的产量均占中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辽阳石化可以代表国内己二酸产业因此,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损害的考察是基于鉯辽阳石化为代表的国内产业的相关数据和经营情况调查表明,调查期内辽阳石化的己二酸产品并无自用情况。

  调查机关已经对遼阳石化为代表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商品量和自用量进行了全面考察与分析即便其它国内生产企业存在自用,也不影响本案以辽阳石囮为代表的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出口美国的商品囷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 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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