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前在承包的重庆南川林地承包里建的房屋,国家让拆除,可以申请赔偿吗

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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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50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⑵柞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⑶红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元;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元;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4—20年平均每亩补偿0000元;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元;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3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未成林每亩86600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六)、果树补偿标准1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300-45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600-180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00元。2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00元;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200元。3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80元;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350-680元;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280元。4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40-150元;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150-330元;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90元。5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50-120元;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520-130元;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80元。6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初果期(4-7年)平均每株补偿200-3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980元栗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45-95元;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90-210元;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50-1600元;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60元。8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80-130元;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130-280元;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40元。(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元。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16000元;水库荒滩每亩补偿300元。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元;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9万元。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4万元(十二)、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12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8万元(十三)、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项目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项目,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十四)、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赔偿——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 一苗圃地补偿费计算方法苗圃地补偿费=该苗圃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苗圃地面积(公顷)×补偿倍数注:补偿系数=临时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为每年2.5--5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为10--25倍。二国有其它林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其他林地补偿费=所在乡(镇)农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林种补偿系数三集体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6至10) 四集体其它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计算方法(不含苗圃地)集体其他林地临时占地补偿费=所在乡(镇)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产值(公顷)×林地面积×补偿倍数(占用期一年为1.5- 3倍,占用期二年为5倍)(十六) 对拆迁特困户和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房屋,由拆迁人按以下规定给予照顾:1、对拆迁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其拆迁货币补偿款低于5.5万元的,按5.5万元给予货币补偿。2、对拆迁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住户中的残疾人,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标明残疾标准程度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语言、肢体残疾的和标明视力、智力、精神残疾的,在第一条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1万元照顾。(十七)对于特殊情况参照有关规定,依照现行当地物价市场,由省市主管部门举行听证会,与业主协商处理。(十八)经济建设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与支持,掀起全民建设家园的氛围,不得强制进行,若有对群众有威胁,恐吓甚者暴-力行为,直接追究负责官员责任。本条例自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新标准2015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15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2015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摘要]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2015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拟不设上限。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15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期待进一步确权相比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对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第47条避开了“应在原标准上提高多少倍”的具体数字争议。而“公平补偿”的原则增大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分量。“征地应该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征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决定。在现实操作中,应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一刀切。”姜明安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处研究员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场条件下,对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确立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个体农民的定价权,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要守住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号。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活动的杜兆勇对记者表示,只有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由农民来叫价,所谓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会落到实处。不过,草案并没有明确回应舆-论的另一个建议——明确区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征地。在杜兆勇看来,“如果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会导致征地范围缩小,地方政府的出让金就会受损。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对现实博弈的探讨。不过,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相对缺失。”杜兆勇建言,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农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如果赋予农民“永租权”,就可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用地供应创新高 一线城市频现抢地热潮7月28日,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公布土地管理形势分析。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房地产用地供应8.24万公顷,同比增加38.8%,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加17.3%,达到近年来新高。其中,住房用地供应5.53万公顷,同比增加36.9%。虽然房地产用地供应创新高,但让人纳闷的是,从近期市场尤其是一线城市不断出现的“地王”、“抢房潮”等现象来看,用地似乎对于开发商来说仍是供不应求。从2015年6月至今,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纷纷出现新“地王”。6月,广州,“房地产黑马“佳兆业携裕瑞房地产以45.57亿元拿下黄埔区南玻宅地,成为广州当时的总价“地王”;7月,北京,经过62轮竞拍,北京懋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17 .7亿元的总价竞得丰台区夏家胡同地块;7月,上海,连一直对“地王”称号敬而远之的万科也狠砸48.7亿元抢得张江高科技园区商住地块,楼面地价21415元/平方米,溢价率88.6%,从而刷新了上海年内总价地王的纪录。这一连串的数据暗示着各大房企的投资热潮纷纷向一线城市回流。热火朝天的拿地潮及房价的不断上涨,不禁令人疑惑,中国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将走向何方?“抢房潮”再现日前,北京大兴一楼盘开盘当天就被买家一抢而空,1462套房源全部成交,总额合计37.9亿元,创造了2012年以来北京单日成交纪录。而就在昨日,横跨广州花都区和清远市石角镇的一楼盘迎来万人组团购房,开盘当天的人流量超过3万人,上午开盘仅两个小时成交就超600套,抢房场面火爆。近期一线城市频现“抢房潮”,那么,房子真的如此抢手?房源真如此稀缺?中原地产天津分公司总经理殷则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次压抑太久的刚性需求大爆发。他分析,由于之前的政府调控,一线城市的住房推出量很少,消费者多在观望状态,但随着调控影响的减弱,房价没有跌的迹象,刚性需求的群体自然会选择出手。房企向一线回流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此前表示,今年1-5月,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0%,企业购地积极性上升,并向一线城市和部分二线城市回归,重点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增长超过三成,一线城市住房用地供应增幅远远高于全国水平。对此,殷则环表示,房企的投资热潮回流一线城市其实在去年已经开始,由于三四线城市的过度开发,市场明显出现供大于求的失衡现状,当地房地产行业也近“泡沫”化。而一线城市强大的购买力和良好的市场情况,使房企明白那里才是真正的大本营。就以“拿地狂人”佳兆业来说,5、6月间其在全国拿下了7幅地块,全部在广州、深圳、上海、杭州等一线城市。据悉,佳兆业上半年在土地储备的花费高达132亿元,甚至超过了佳兆业今年上半年的累积销售额110亿元。而佳兆业主席郭英成在此前的年报发布会上也明确表示,在调控刚开始的时候,佳兆业主要是到三线城市发展,但是自2012年开始佳兆业新增土地90%都在一、二线城市。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地产企业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一线城市风险更孝资金回笼快、利润可观,这几乎是房企的共识。许多房企到处拿地,包括三、四线城市;市场风险大时,又不约而同地收缩到一线城市来避险,因此不少企业甚至会陷入钱荒遇地荒的尴尬窘境。房价不降反升钢材等原材料市场价格持续走低,是否会抑制房地产价格,殷则环表示,钢材等原材料市场的价格都是实时价格,尚不能完全反映到房价的问题上,而一线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区的黄金地块由于十分稀缺,未来地价仍将上涨,因此房价只涨不跌是大势。而上述房地产业内人士也预计,下半年房企集中一、二线城市拿地的现象将更普遍。“上半年很多房企尤其是一些前期大举进入三、四线的房企,由于城市内需不足、经济水平较低,整体利润空间不高,企业存货压力会较大,但到了下半年企业在消化一部分之后会继续向一二线城市进军。毕竟一二线城市未来几年的发展状况还是较为乐观的。”另外,在他看来,未来房价可能会呈两级分化,三四线城市由于供求失衡,房企渐渐撤离的因素有下跌可能,但一二线城市尤其是市中心黄金地块的房价则仍会持续上涨趋势。最新消息显示,进入7月后,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成本支撑因素增强,以及钢厂检修增多,国内建筑钢材去库存化效果明显,钢材市场出现连续反弹。业内预计,8月钢材市场有望延续反弹行情。支持房价不断上涨的,恐怕最大的动力来自各地的卖地热情。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上半年,多地卖地收入呈井喷状态。其中北、上、广三地经营性土地出让金已超过1739亿元,接近去年全年1934.92亿元的水平。以上海为例,据上海规土局统计,2015上半年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金额为703.78亿元,同比增长373%。而据搜房网数据,2015年上半年上海共成交经营性土地117幅,成交面积465.89万平方米,同比去年上半年上涨120.39%。《国际金融报》记者由此估算,2015年上半年上海经营性用地出让单价平均为每平方米15106.14元,去年则为每平方米7038.43元,价格上涨1倍多。因此未来有关一二线城市房价下跌的愿望可能将化为泡影。工业用地征收补偿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等)一定的货币补偿,有的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就业安置。一般来说,只要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进行强制征用。但是,我国为了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行为。在征地过程中,征地的对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规定。所有土地必须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方能征用。当征地的对象属于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或者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三种情况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不属于这三类土地的,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6-10倍)与1953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5倍)和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3-6倍)相比,相差无几。在有些地方,即使是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高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30倍)给予补偿,仍然无法使相当部分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补偿标准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产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进行修订完善,并一直适用到1982年。十二大以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废止,1982年颁布实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务院,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规上升为国家法律,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大,1987施行日期 日 日 日 日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3—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安置补助费 每安置人口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年产值10倍。 每个安置人口,为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两费经省级批准可提到30倍。浙江省人大会 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办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六届2次会议通过 六届23次会议通过(1987年) 七届8次会议修正(1989年) 八届37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 九届21次会议通过(2000年)施行日期 日 日 日 日 日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的5--6倍 为该耕地平均年产值8--10倍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平均年产值2-3倍,每亩最高不超过10倍。 平均年产值4--6倍,最高不超过15倍。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文件没有明确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菜田3000元/亩,水田2000元/亩 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为当季产值 菜田每亩600元,水田每亩350-400元。 菜田每亩800-850元,水田55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 菜田1000元,水田700元。土地补偿倍数 相当5-6倍 相当5-6倍 相当于5-6倍 年产值的7--9倍 年产值的8--10倍土地补偿费具体金额(元) 菜田:元 水田:元园地: 菜田:6500水田:园地: 菜田:水田:园地: 菜田:水田:园地: 菜田:水田:园地: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每人相当于年产值3倍,每亩不得超过10倍,每亩最高14倍。不予招工,应付安置补助费。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6500元、5500元。菜地每亩劳土比≥2.7的按18000元/亩计,每亩水田劳土比≥2.3的按13000元/亩计。 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菜田、水田劳土比≥2.25的分别按30000元、18000元计。 安置补助费倍数为4-6倍,数额为×产值×倍数×人土比,最高15倍。菜田、水田每劳力分别为14000元、12000元。最高分别限定为45000元和30000元。 不以劳土比计算,按年产值 12--18倍,分区域地类计算。最高分别为54000元、36000元。 安置补助费具体金额范围(元) 菜田: 水田:园地: 菜田:水田:园地:00 菜田:水田:园地: 菜田:水田:园地: 菜田:水田:园地:青苗补偿费(元) 菜田:水田:园地: 菜田:600水田:350-400园地:300 菜田:800-850水田:550园地:400 菜田:1000水田:700园地:500 菜田:1000水田:700园地:500包干费(元) 菜田:1500水田:1200园地:1000 菜田:水田:园地:840-1080 菜田:水田:园地: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元 1602元 5625元 10399元 16035元比较内容 1984年政策 1988年政策 1994年政策 1999年政策 2003年政策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5 399 16035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45 832 48 平均菜田征地费
72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21.49 11.70 5.38 5.14 4.49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37.68 22.54 15.13 13.30 12.98 平均水田征地费
48000 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3.31 8.43 3.78 3.56 2.99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23.33 16.23 10.63 9.19 8.65 平均园地征地费 250
是同期农民收入的倍数 17.83 7.81 8.63 3.88 6.49是同期居民收入的倍数 10.17 4.06 3.07 1.50 2.25宅基地补偿(09年平均标准)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温-家-宝今年3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昨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有利提高农民分成比例“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15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 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期待进一步确权相比农民分成比例的提高,舆-论对土地征收改革更大的期待在于农民财产权的落实和平等 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本报记者表示,修改后的第47条避开了“应在原标准上提高多少倍”的具体数字争议。而“公平补偿”的原则增大了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的分量。“征地应该根据农民自身的意愿,征地价格在市场交易中决定。在现实操作中,应该根据不同地方、不同时间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不是一刀切。”姜明安认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处研究员任常青亦表示,在市场条件下,对土地制定“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标准,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兆勇则更加明确地表示:“土地应该尽可能地采取更加市场化的配置方式,确立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主体地位,也就是承认个体农民的定价权,这样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也释放出要守住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号。不能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活动的杜兆勇对记者表示,只有确立农民-主体地位,遵循市场规律,由农民来叫价,所谓的“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才会落到实处。不过,草案并没有明确回应舆-论的另一个建议——明确区分用于“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征地。在杜兆勇看来,“如果区分公益用地和非公益用地,就会导致征地范围缩小,地方政府的出让金就会受损。这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对现实博弈的探讨。不过,被征地农民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话语权相对缺失。”杜兆勇建言,未来土地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农民的承包地永租化、永佃化。如果赋予农民“永租权”,就可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什么是地上附着物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推荐阅读:征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指青苗费补偿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应当给予土地承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作物产值,或按一季作物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物的拆迁费用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费用或砍伐费用等费用的综合。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相应地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所以,对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相关法律:地上附着物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1]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尽管目前部分农民朋友外出经商务工,有的还在城市里定居,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农民身份与农村土地之间的连接关系在短期内仍不能分离,土地仍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产、生活,对山山水水、一草一木都充满了深厚感情。征地后,土地所有权就归属于国家了,这意味着失去了这一份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割断了与这块土地的感情纽带。所以说,征地与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道路、工厂、房屋建设需要大量征地,有些农村的土地已经被征用,有的正在被征用,有的将来可能被征用。因此,了解征地的有关政策、法律,对我们妥善处理征地事宜,积极预防和解决征地纠纷都有帮助。一方面,我们农村党员要带头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涉及到征地时,要带头支持、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并且,能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政策知识做好群众工作,减少征地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纠纷,使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发展好本地方的经济。另一方面,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在征地过程中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避免我们的应该享有的利益受损失。由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征地法,有关征地的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中。不仅法律渊源比较零散,并且各个地方的规定和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简要介绍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识。一、土地征用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简称征地,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镇化、工业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由国家给予法定补偿的行为。简单说,原来的地是属于村集体的,经过征地手续后,土地就属于国家的了,国家给予相应补偿。听起来象做生意一样,一方交货,一方给钱。其实,征地与交易有根本区别:交易的双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征地则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间存在着非平等的上、下级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行政法律或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许还存在着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强制性。我国的土地是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于我国的土地存在着“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形态,国家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搞建设,就必须办理征地手续,把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开发建设。二、征地的基本程序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分别是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批准程序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事情,农村集体和农民不参与其中的工作,在这里仅作简要的介绍;实施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需要农民朋友的积极参与,故做详细的介绍。(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主要分为5个步骤: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准权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广西境内征地,只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农田的,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征地的实施机关是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辖区政府虽然与县政府同级,但法律规定市辖区政府不能作为征地的实施机关。征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的国土资源局承担。征地的实施程序主要分为六个步骤:第一、发布征地公告;第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四,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五,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1、发布征地公告。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个,一个是征地公告,一个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个公告都非常重要,为了规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国土资源部专门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从日起实施。先说第一个公告,也就是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的目的是向被征地单位告知征地的事实与办理补偿登记的机关和期限等重要内容,标志着征地实施工作的开始。如果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和安置登记手续(《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之规定)。(1)征地公告的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征地公告的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有4个方面:①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办法、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合浦县国土资源局按职能范围履行登记机关之职。(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生产队).使用权人一般指承包土地的人、房屋等建筑物的主人等。(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证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等证书,比如:1962年的“四固定”证、山界林权证、房产证等等。(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补偿以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可能有的村集体不同意征地,或者征地补偿标准低,因此不愿意办理登记;或者错误认为不办理登记,国家的征地机关就执行不了;或者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担心得不到补偿。这些想法是错误的、担心是多余的,办不办理登记,都不影响征地的进行,也不影响补偿,只不过补偿的数额以土地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拟订。(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①被征用土地的情况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③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案。(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这是征地过程中的第二个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5)听证:根据国土资源部日颁布、日实行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拟定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报批之前,征地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谓听证,通俗来讲,就是听取意见,听证会也就是听取意见会。听取意见有多种方式,比如说调查,开座谈会,走访等。听证会方式能够从程序上保证公正,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不偏袒某一方。在听证会上申请人提出意见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关人,对是否同意申请人的意见进行论证,以使决策者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听证会,是征地部门听取被征地人对补偿和安置方案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6)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在征地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部门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该如何解决?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村民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解决首先,找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协商。力争能够协商解决。其次,如果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可以申请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里需要说明的,不是申请批准补偿和安置方案的市、县政府裁决,而是批准征地的政府,即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政府。最后,如果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三、征地补偿、安置(一)征地补偿费用的种类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其它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2、安置补助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后,为了解决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难,而给予的补助费用。3、青苗补偿费,是指对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玉米、蔬菜等造成损失所给予的补偿费用。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用。5、其它补偿费,是指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之外的其他补偿费用,即因征收土地给征地的农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用、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用等。(二)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征用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倍补偿;(3)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补偿;(4)征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九倍补偿;(5)征用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补偿;(7)征用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补偿;(8)征用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一至二倍补偿。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2、征用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3、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属短期农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物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2、林(果、竹)木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木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给予作价补偿;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费,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其使用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如兴办企业、开垦耕地、土地整理和提高耕地质量,以及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视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承包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应当用于被征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被征地的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单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和管理;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安置单位;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将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的个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主要用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迁建等。自行拆迁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如果统一组织拆迁或迁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承担拆迁或迁建的单位。青苗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和林木的所有者。征用土地后,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的,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费等进行统一管理,用于被征地单位原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安置。征地费用的使用应当向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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