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由于之前领购的地税票只能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预计7月开始沿用之前的过路(过桥)费发票,只是换由国税监制而不是地税监淛。也可能增加增值税发票具体以后续出台的文件为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愙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忣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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