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怎么进行股权激励励

公司办的好不好,看看员工就知道。

贴心的老板要像董小姐一样

很久以前,董小姐就曾放出豪言:我鼓励员工好好干下去,格力会给8万员工提供2房一厅的房子,只要你干到退休,房价再高都跟你没关系。

就在近几天,格力首批3000多套人才公寓将启动建设,预计2021年2月可建成交付使用。根据规划,这些住宅楼全部采用精装修拎包入住的模式,总共能够提供3180套住宅,包括少量40平方米户型和2700多套60平方米户型。

据悉,此次格力的住房项目位于公司总部附近的珠海市香洲区,占地80000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超过27万平方米,其中人才公寓住宅接近18万平方米。

该项目由2栋18层、3栋19层、3栋32层、3栋35层共11栋高低错落的住宅组成,可提供3180套住宅,其中40平方米的户型473套,60平方米的户型2707套。另外该项目还配套1所商业服务中心和1所幼儿园。

实在的老板要像马云一样

马云对员工也是好的没话说,他曾说过员工离职无非两种原因,要么钱给少了要么心委屈了。所以他对员工的奖励一直很实在。

阿里巴巴集团2019财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本季度的股权奖励开支达到 163.78 亿人民币,比去年同期的 40.19 亿增长了 308%。这一数字创下阿里巴巴集团上市以来的最高纪录,也是截至目前中国企业最高的单季股权激励开支。

自上市以来,阿里巴巴用于员工股权奖励的累计价值超过800亿。在中国互联网公司中可以说绝无仅有的高额股权激励。

马云表明将会不断的加大对这些阿里巴巴员工的投资,这样他们才会更加安心的留在阿里巴巴发展。他觉得员工才是企业的根本。

财报数据显示,阿里巴巴保持了非常强劲的收入增长,达到 61%,其中核心电商业务增长同比增长也达到 61%。在营收这一关键指标的增幅中,阿里巴巴跑赢了 Facebook、亚马逊、Netflix、谷歌,也超过腾讯和百度。

与之相对比,百度在 2018 年 Q2 的股权奖励支出约为 10 亿元,腾讯最近一次在 2017 年 7 月的发行 1787 万新股奖励 10800 名员工,按当时股价及汇率计算,价值 42.2 亿元。可以说阿里的股权激励支出是力度最大,额度最高的。

股权激励支出,对企业而言,其实是对人才的投资。企业累计的激励支出记在企业的账上,对员工而言就是到手真金白银的股票和期权。当然,换一个角度来看,员工的股票期权如果变得更值钱,那么对应企业的股权激励支出也会大幅增加。

这次阿里员工股权奖励支出的大幅度增长,就是因为蚂蚁金服在二季度进行了 140 亿美元的融资,估值从 600 亿美元增长到 1500 亿美元,蚂蚁金服的期权价值自然翻了 2.5 倍,公司就需要把期权的增值部分记在账上,当然这是一笔不影响现金流的非现金账面支出,但它也会影响短期的财务表现。

日本经营大师稻盛和夫认为,企业最重要的在于三个要素:人才、金钱、技术,只要有这三项要素,就有经营。而在这三者之中,人才是最重要的。

人才的质量和数量直接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今年各个主要城市陆续对高学历人才放宽落户门槛,恰恰也印证了人才对于企业及地区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人才上持续播种、加大投入,让人才有用武之地。一直以来都是企业想要基业长青颠扑不破的道理。

《韩非子》中早有这样的描述:下君尽己之能,中君尽人之力,上君尽人之智。意思很好理解——明智的君主治理国家,会充分调动臣子的智慧,也就是脑力资源。

现代大型企业作为复杂的组织系统,其实也是一样的道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杰出公司都不遗余力的对员工、对人才倍加重视,以充分的调动起人的力量。

比如说最近将要上市的餐饮企业海底捞。海底捞董事长张勇的逻辑很清楚:做餐饮行业必须要让顾客满意,而让顾客满意之前首先就需要让员工满意。因此在同行安排员工住地下室时,海底捞给员工租的是四人一间的居民小区,有热水、有网络,让员工感觉到有尊严。

同时,海底捞还给了员工充分的自主权,服务员也可以决定多送给顾客一盘菜,或者加个果盘,一些情况下甚至还可以申请给客人免单。在知乎上关于「海底捞就餐体验」的问题下面,就有多达数百条记录这些小惊喜的「自来水」回复。

张勇还坦言,门店里林林总总的新奇做法——为客人提供美甲服务、给独自就餐的客人对面摆玩具熊等等都是一线员工们在平时工作中自发提出来的。海底捞通过对员工好,带来自下而上的创新循环,为顾客提供超出预期的服务体验,直接促成了良好的用户口碑。

无独有偶,零售巨头,世界 500 强企业第一名的沃尔玛公司创始人山姆·沃尔顿,早在创业之初就为公司制定了三条座右铭:顾客是上帝、尊重每一个员工、每天追求卓越。后来又添加了诚信行事作为沃尔玛公司的「四项基本信仰」。

快消巨头宝洁则以其完备周全的人才培训体系为人所称道。宝洁在几乎不使用空降兵,所有高管几乎全部根正苗红、自己培养的同时,还输出了许多职业经理人,被誉为「CEO 摇篮」:前微软 CEO 史蒂夫·鲍尔默、现任惠普 CEO 梅格·惠特曼等人都是宝洁人出身。

由于极高的成材率和不错的待遇,我还记得七八年前,宝洁的校招管培生可以说是最炙手可热的岗位,应届生中的佼佼者几乎都会参与应聘并且认真准备。然而近几年,互联网公司成为了毕业生们的首选,几乎只要是稍有名号的互联网公司招聘宣讲全都是座无虚席。

互联网企业对于人才的重视程度显然要更高。因为对于互联网服务来说,其边际成本要远远低于传统的线下企业,在线上服务多一倍的用户,并不需要多招募一倍的员工,往往只需要多付出一点服务器成本。而一家连锁超市想要多一倍顾客,则需要多开数家店面,其依赖线性的投入产出比是不言而喻的。

反过来看,这就放大了互联网企业中每个员工的重要性,要求每个人都必须足够「能打」。因而,互联网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对于员工的各种福利、保障无微不至——在互联网企业扎堆的北京西二旗,没有自建食堂的企业 HR 招人都感觉少了底气。

马云曾说:「我跟我们人力资源部的所有人讲过,我们公司的资产就是人」。因为他认为按财务上的说法,资产会有折旧,「会越来越不值钱」,但人不同,随着经验的增长和公司的培养,「人应该是越来越值钱的」。

即便是在互联网企业中横向比较,阿里巴巴对于员工和人才的重视与慷慨也实在少见。首先体现在的就是阿里在向员工发放股权上的「豪爽」。

阿里一直采取股权激励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奖励。这次财报显示,这个季度阿里巴巴员工持有的蚂蚁金服股份收益权(SERs)增值达到 111.8 亿,这背后正是阿里巴巴「普惠式」的股权激励带来的。2013 年 11 月蚂蚁金服成立之前,阿里巴巴就宣布,当时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前身(小微金服)的 23810 名在职员工都可以获得蚂蚁股权,从这季度财报来看,当时持有蚂蚁 SERs 至今没卖出的「阿里同学」在这个月,都因为蚂蚁估值的翻番,获得了财富的增值。

当年百度上市创造了 240 位百万富翁,而根据阿里当时提交给 SEC 的文件测算,阿里巴巴上市直接创造了上万名百万富翁。如此规模的员工造富运动前所未有,四年过去也未见来者。

与此同时,阿里还是 BAT 三家中最主动进行管理层年轻化布局的一个。2015 年 5 月 10 日,阿里巴巴第二任 CEO 陆兆禧将领导权转交给 1972 年出生的张勇(逍遥子)。用马云的话说,「标志着阿里巴巴集团将会全面由 70 后掌控『兵权』」。随后蚂蚁金服的 70 后井贤栋也接过了彭蕾手中的接力棒。

这样的人才更迭制度的形成,要追溯到 2009 年阿里巴巴十周年年会上,著名的「十八罗汉」集体辞去创始人身份,和一些新鲜血液共同组成新的「合伙人」制度。在 2017 年新晋的合伙人中,已经出现两位 80 后的技术人才胡喜和吴泽明。目前阿里巴巴共有 36 位合伙人,平均年龄 45 岁,女性占比三分之一——换言之,阿里巴巴已经建设起一支中国互联网公司中年龄、性别结构最为合理的管理梯队。

阿里巴巴首席人力官、菜鸟网络董事长童文红是一个足够励志的案例。

2000 年加入阿里巴巴时,童文红第一次面试的是行政助理,没能通过。再次面试后才被录取,被安排到了前台岗位。后来升任行政主管的童文红带领团队打下了「西湖论剑」、渡过非典难关等硬仗,童的职位也越来越高。

靠自己的努力打拼,如今成为身家过亿的阿里合伙人,童文红身体力行的诠释了阿里「平凡人做不平凡事」的信条。

众所周知,马云等创始人赋予阿里的使命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历经 19 年的发展,所谓「天下」的含义也早已从「中国」拓展到「全世界」——目前阿里员工平均年龄 31.5 岁,来自 68 个国家和地区,工作地点遍布在全球 25 个国家和地区,除中国(港澳台)外,驻扎在美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英国等重要海外市场的人数最多。

人才培养上的投入同样巨大。或许是由于马云、彭蕾等多位创始人都是老师出身,阿里的企业文化中非常重视对于员工的培训塑造。不同职级的员工都有对应的培训体系,比如马云亲自任班主任、面向头部力量的「风清扬班」、还有面向腰部管理人才的「高潜班」等等。

许多人没有注意到,阿里已经成为了互联网人才评级的标准制定者。和许多传统行业有明确的职称划分不同,互联网行业相对年轻,对于各个岗位的人才能力判定一般只能通过工作年限来笼统区别——3~5 年做经理、5~10 年做总监,但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如果曾经是阿里员工,只需要报阿里的职级就相当于一张「能力名片」硬通货。

甚至许多鹅场、百度的朋友在介绍自己时还会多加一句换算到阿里是什么职级。这也是阿里巴巴在人才制度上持续高投入、严管理的一个额外收获。

2017 年,马云在云栖大会上宣布成立达摩院,引入多位诺奖得主,数十位世界级科学家,希望通过在技术研发上的持续投入(3 年投入 1000 亿),以期在量子计算、机器学习等多个产业领域取得突破。

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中国一直以来被许多人诟病「产研脱节」,象牙塔里的研究成果难以形成商业落地的闭环,目前前沿科学研究所需的高昂成本也很难保证。这样的情况想要改变,只有从更具活力、资金充沛的企业端做起才有可能。

著名的美国贝尔实验室,就是通过企业集聚起科学家,并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让科学家们可以不受限制的发挥聪明才智,最终从这里诞生出晶体管、激光、数字交换机等不计其数的伟大发明,一方面也让美国在工业化、信息化时代均把持着话语权。

到了以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技术浪潮即将掀起的时候,毫无疑问中国也需要建立起自己的「贝尔实验室」,达摩院承担起了这样的历史使命。

但从技术研究突破到最终的商业落地获取回报,无法在一朝一夕之间完成。

所以必然出现投入与产出错位体现,商业回报延迟满足的特点。除了股权激励支出以外,财报显示阿里该季度在产品开发支出一项也有 115.10 亿元,是上一季度的 172%。

在人才上和研发上不断加大投入,本质上是在「投资」人的智慧。也只有如此,「阿里要活 102 年」的愿景才有了实现的可能和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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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定义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如何“股励”员工  著

股权激励,是公司运营的“必需品”吗?存在什么样的风险?如何操作才能扬长避短、趋利避害?这些问题都需要清晰、透彻的解答。这正是《重新定义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如何“股励”员工》一书的价值所在。本书以股东纠纷诉讼为切入点,透过国内知名案例,融合大数据、实证与理论,揭示非上市公司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风险控制、操作步骤,提出适合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解决方案。本书的特色更在于,突破单一的法律思维,从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心理学等多重视角进行系统分析,为您答疑解惑。

宋海佳,公司法、税法律师 ,国家科技创业导师、上海优秀科技创业导师、上海静安十佳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届公司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国资国企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中小企业咨询专家。

购买书籍后无法阅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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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

日修正,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

日通过,自2014年8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

月26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2016年第6次主席办公会议2016年5月4日审议通过,

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含控股子公司)

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康达法意字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接受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

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

录8号》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

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

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

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

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

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取得了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上述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

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

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为本次实行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本所律师同意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部分或全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

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1、2017年9月8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云意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2017

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授权董事会办理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

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向工商

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2、2018年9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及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及条件均已满足《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181名激励对象

(原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

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股份的

3、2018年9月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销外,其余181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同意公司为181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公司监事朱巧云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人,在审议该

4、2018年9月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

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将被回购注销外,其余181名激励对象均满足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为181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共计4,084,8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履行了

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8号》、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

励对象可以解除已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在2017年-2019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公司净

利润增长率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各年度财务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年的净利润较

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20%。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的净利润较

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35%。

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的净利润较

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45%。

本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净利润均指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并剔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

规定,以回购价格回购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四)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在C及以上时,才可具备获授

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但根据考核评级不同,获得解除限售的比例

若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根据考核结果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该期内可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未达解除限售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回购价格回购并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

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本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为

2017年9月25日,自2017年9月25日起12个月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限售期届满,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下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40%。

(二)本次解锁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的;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

考核指标为: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7

年的净利润较2016年增长比例不低于20%。(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所指净利润或计算过程中所需

使用的净利润均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

公司2017年归属于上市

根据《公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规

定的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在C及以上时,才可具备

获授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解除限售资格,但根据考

核评级不同,获得解除限售的比例也不同:个人考

核等级为A或B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个

人考核等级为C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50%;个人

考核等级为 D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0%。

公司其余181名激励对

B以上,当期可解除限售

比例为100%,满足解除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

件;在限售期届满、申请解除限售前,公司和激励对象尚需持续满足本《法律意

见书》“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之内容,在保持满足条件不发生变化的前提

下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备忘录8号》以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在限售

期届满、申请解除限售前,公司和激励对象尚需持续满足本《法律意见书》“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之内容。本次解除限售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期(2017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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