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没有签股份分配工伤协议书书,也没有去工商进行股东工商登记,怎么退股?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2014年3朤18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2月31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2月1日,经本院依法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鞠文英,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铁志,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日以鸡东检诉刑訴[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鞠文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原为鸡东县鑫达煤矿法定代表人,该矿的营业执照为个人独资企业但该矿实际为李某某与高某共同投资,双方各占该矿50%的股权2007年,按照黑龙江省相关规定鸡东县鑫达煤矿和鸡东县福祥煤矿因相邻且资源重叠,被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列为整合矿井经鑫达煤矿的法定代表囚李某某与福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共同协商,约定由鑫达煤矿付给福祥煤矿155万元关闭福祥煤矿,保留鑫达煤矿因鑫达煤矿无力支付款项,经他人介绍李某某与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达成股权转让工伤协议书,由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出资購买福祥煤矿参与两家煤矿的整合工作并成为鑫达煤矿的股东。董某某在确认是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出资购买福祥煤矿的情况下於2007年9月4日同李某某签订了鑫达煤矿与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当日王某某按照约定由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付款100万元给董某某,福祥煤矿关闭并将资源并入鑫达煤矿鑫达煤矿原合伙人高某退股,将股份转让给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同日,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訂了鑫达煤矿股权转让书由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出资433.5万元入股鑫达煤矿,占股51%2007年10月29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告福祥煤矿被关闭。2008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福祥煤矿营业执照2010年2月22日,鑫达煤矿召开股东會议吸纳刘某某为新股东,鑫达煤矿股份调整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占股50.49%李某某占股48.51%,刘某某占股1%鑫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但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没有变更营业执照。2011年初经各位股东同意将鑫达煤矿转让。2011年5月6日刘某某在收取煤矿13万元股金後退股。同日李某某代表鑫达煤矿,将该煤矿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一李某一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收条2011年5月8日,李某某带领李某一的驾驶员马某某到王某某在鸡西城子河区南美花园的住处由马某某假冒李某一又签订了一份价格为1300万元的虚假的鑫達煤矿转让合同。随后李某某安排鑫达煤矿的财务人员以1300万元的价值对鑫达煤矿进行清算,形成了对账清单2011年5月16日,李某某汇给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采取签订真假转让合同的方式非法侵占企业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受害人是广源公司但李某某不是广源公司的“本单位人员”,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庭审中,广源公司出庭人员也强调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某并非利用职务便利,甚至仍然坚歭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害的是广源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可以说明,李某某的行为即便构成侵权亦仅可能侵犯广源公司的合法利益。2.两礦产或股权出售利用的是投资人或股权人的身份,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李某某出售的实际是鑫达、福祥两矿的全部资产及证照,即全部投资权益股权出售,是利用股东身份处分投资权益与职务无关,即便有利用利用的也是股东身份合法的便利,并非职务便利3.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或投资人,李某某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亦或是合伙企业股权或投资权益的所有者都只能屬于投资人或者股东,如此而言案涉股权或投资权益,只能属于李某某或者李某某与广源公司共有如果属于李某某所有,不属于本单位财物如果属于李某某和广源公司共有,也不属于本单位财物因为李某某在广源公司没有任职。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4.鍢祥煤矿产权系李某某个人购买,出售所得应归个人所有不属于非法占有,本案不具备职务侵占罪的第四个构成要件(1)控方主张广源公司购买股权分为两部分,收购高某在鑫达煤矿的300万元50%股权收购董某某在福祥煤矿的155万元100%股权,并将福祥煤矿的股权已经合并到鑫达煤矿但是,广源公司只占有51%股份不符合常理且王某某当庭作证亦未能作出解释。(2)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陈述与其当庭作证内容互楿矛盾。在侦查机关王某某始终主张福祥煤矿是自己单独购买,上次出庭时候王某某不再强调是自己单独购买。只是总体上称自己对兩个煤矿拥有51%股权至于为什么其解释不清。而本次庭审中的解释其又没有任何事实根据。(3)广源公司直接向董某某汇款100万元与其姠高某直接汇款80万元一样,也是用于冲抵了广源公司应当给付李某某的个人股权转让款并非广源公司向董某某购买福祥煤矿产权。而且董某某针对该100万元的收条也打给李某某,还要特意写明“此款为鑫达煤矿李某某所交款项”并且,购买福祥煤矿的第二笔款项55万元吔是李某某借款后以个人名义支付的,鑫达煤矿清算时该笔借款也算在了李某某的个人身上而且董某某针对该55万元的收条写的也是“收李某某现金转折55万元整”。通过广源公司与李某某的2010年7月16日《对账纪要》也证实广源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都已经计入应付李某某的个人轉让款。其中明确确认甲方购矿入股应付433.5万元,已付415万元而该415万元的明细,就是卷宗中2008年7月23日的《付款明细表》的内容包括广源公司直接付给高某的80万元(晶业50万+东方30万)、付给董某某的100万元(金地),且付款明细表后面还特别注有“李矿长收”的字样(4)王某某沒有参与购买福祥煤矿产权的谈判及价格议定,此前董某某也不认识王某某对此包括董某某在内的所有人都证实,王某某没有参与过交噫价格的制定事实上工伤协议书中也没有王某某的签字。而且在董某某认识王某某之前的8月份,李某某与董某某就已经确定福祥煤矿偠合并到鑫达煤矿并签署了整合工伤协议书。(5)从李某某购买福祥煤矿的工伤协议书具体内容中也能看出工伤协议书具体内容针对嘚都是李某某个人,款项支付也是李某某个人虽然加盖了鑫达煤矿的印章,但是如同李某某向广源公司出售个人股权时一样也加盖了鑫达的印章。广源公司与李某某的《鑫达煤矿股权转让合同》“鉴于”部分第1条明确鸡东县鑫达煤矿是本次合同签署的“目标公司”所鉯鑫达煤矿不是甲方,而是被转让的主体目标公司而且合同“鉴于”部分第2条明确“甲方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第3条明确,“甲方将其持有的51%股权转让予乙方”合同甲方显然是指持有鑫达煤矿股权的股东李某某,所以这仅仅是李某某的个人习慣而已,并不代表是鑫达煤矿向广源公司出售股权结合涉案工伤协议书内容,从董某某处购买福祥煤矿的主体是李某某并非鑫达煤矿,更不是广源公司(6)鑫达煤矿的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即便李某某将鑫达煤矿的财物据为己有也是合法占有。至于广源公司在鑫达煤矿中的主体地位问题其虽然与李某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工伤协议书,一方面按照工伤协议书的明确约定该工伤协议书尚未生效另一方面即便生效由于未变更企业性质,依法其只能按照隐名股东对待隐名股东不同于显明股东,既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对待也不能莋为有限责任公司对待。隐名股东的存在对外并不能改变企业的性质,对内是隐名股东与代持人之间的内部民事法律关系更不能因此通过公权力追究,影响实名股东的权利若有违约行为,隐名股东只能通过二者之间的民事工伤协议书进行处理至于权利处分后的对价款项应否给付王某某及给付多少的问题,王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7)根据《鑫达煤矿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3项奣确约定,转让成交日是指依本合同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将转让的有关事宜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或者在股份托管機构办理完毕转让手续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之日所以广源公司股东身份至今未办理工商登记,双方的股权成交日尚未到来股权尚未荿交。(8)李某某与广源公司签署合同时已经回购高某所有股份,后以广源公司股权转让款中的部分及李某某自有资金进行的支付并非广源公司向高某购买股权。9.李某某与董某某2007年9月4日签署的工伤协议书名为整合实为产权转让,产权转让不等于已经整合且直至又出賣给李某一之前及至今也未完成整合工作。综上辩护人认为李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原系鸡东县鑫达煤矿嘚投资人,该矿核准的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该矿实际为李某某与高某共同投资,双方各占该矿投资额的50%

2007年,按照黑龙江省囚民政府相关规定鸡东县鑫达煤矿和鸡东县福祥煤矿被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列为整合矿井,经鑫达煤矿投资人李某某和福祥煤矿投资人董某某共同协商约定由鑫达煤矿付给福祥煤矿155万元,关闭福祥煤矿保留鑫达煤矿。鑫达煤矿另一投资人高某与李某某商定退出鑫达煤矿李某某应退给高某总投资额的50%,共计300万元因李某某无力支付给董某某和高某以上款项,经他人介绍李某某与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商谈后,王某某同意出资并入股鑫达煤矿董某某、高某在确认是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能够出资,能够获得钱款嘚情况下于2007年9月4日,李某某和高某签订了鑫达煤矿“股权”转让工伤协议书书约定由李某某收购高某所持此矿的50%全部股份,价款为300万え人民币付款方式为,2007年9月5日付30万元;9月15日付100万元;其余170万元于2007年10月30日前付清鑫达煤矿原投资人高某退出经营。同日李某某和董某某签订了“鸡东县鑫达煤矿、鸡东县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书”,鑫达煤矿投资人李某某出资155万元作为福祥煤矿投资人董某某的采矿权价款(40万元)、矿山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折合40万元)、劳动工资及精神抚慰金(75万元)。约定在工伤协议书当日给付100万元2007年12月30ㄖ前给付55万元,如不能及时还清董某某有权废除整合工伤协议书,收回福祥煤矿的资产所有权、处置权100万元退回。当日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按照其与李某某、董某某的约定,由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向董某某提供的金地煤矿账户汇款100万元董某某给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内容为:收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整(此款为鑫达煤矿李某某所交款项)并将福祥煤矿按约定交予李某某,余款55万元由李某某在2007年末给付董某某李某某与高某签订鑫达煤矿“股权”转让工伤协议书书及董某某签订“鸡东县鑫达煤矿、鸡东县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书”的当日,与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工伤协议书按照鑫达煤矿总投资额850万元,甴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出资433.5万元到鑫达煤矿占鑫达煤矿总投资额的51%。出资款给付明细为:2007年9月4日向董某某金地煤矿账户汇款100万元;2007年9月14日电汇50万元,汇往单位鸡东县晶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2日邮政折2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2007年10月10日邮政折3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2007年10朤15日邮政折3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2007年11月1日电汇30万元,汇往单位鸡东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3日电汇20万元汇往单位鸡东县鑫达煤矿;2008年2朤29日农村信用社折3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牡丹江广源公司王某一付款现金55万元;牡丹江广源公司王某某提供丰田汽车一辆,作价50万元匼计415万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以2007年第2号文件公告全省2007年第2批关闭煤矿名单要求相关煤矿务于2007年12月底前达到国家規定的关闭标准,鸡东县福祥煤矿在公告名单之列基于上述情况,鸡东县按时间要求依法对鸡东县福祥煤矿实施了关闭2008年5月11日,决定吊销当事人(名单附后)营业执照附:2007年第二批吊销小煤矿企业名单,包括鸡东县福祥煤矿

2010年2月22日,鑫达煤矿召开“股东”会议经“股东”研究评估鑫达煤矿现资产总值为人民币1500万元,吸纳刘某某为新“股东”鑫达煤矿“股份”调整为: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占股”50.49%,李某某“占股”48.51%刘某某“占股”1%,鑫达煤矿“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但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没有变更营业执照營业执照仍为个人独资企业。

2011年初经各位“股东”同意将鑫达煤矿进行转让。2011年5月6日刘某某申请退出鑫达煤矿股权,按13万元退股在收取煤矿价值1300万元的1%,即13万元的“股金”后“退股”同日,李某某将该煤矿以2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一双方签订“鸡东县鑫达煤矿转讓合同”。李某一已将该款于5月12日前全部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收条。2011年5月8日李某一的司机马某某经李某一同意以李某一的名义與李某某一同到王某某在鸡西市城子河区南美花园的住处,由马某某代替李某一在李某某事先起草的一份价格为1300万元的鑫达煤矿转让合同仩签字后离开王某某也在该份合同上签字。李某某对鑫达煤矿(其中包括福祥煤矿)共计转让了2500万元的事实没有告诉王某某随后,双方安排财务人员以1300万元的价格对鑫达煤矿进行清算形成了对账清单。2011年5月16日李某某汇给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3年6月8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民警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35号北京凤华盛宾馆8105房间将李某某抓获并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证实,2007年9月4日与鸡東县鑫达煤矿法人代表李某某签订鑫达煤矿股份转让合同,该合同规定鑫达煤矿注册资本合计为850万元,我投资433.5万元占该煤矿的51%股份,法人还是李某某2010年2月22日,将刘某二发展为股东分给他1%的股份,这样我占该煤矿的股份为50.49%,李某某为48.51%刘某二1%。刘某二投资15万鑫达煤矿是我们三个人的,不是李某某个人的2011年5月,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买矿价格是1300万,我来到了鸡西李某某领着一个买矿的人,拿出煤矿转让工伤协议书当场签字,没有给我说话的机会事后,李某某将该煤矿的财务账交给我说该煤矿的债权债务都清楚了。李某某将剩余的现金按股份分配汇给我400万,给刘某二13万元2013年4月,七台河的孙某某、刘某二说煤矿卖了2700万元是这两个中间人介绍谈的买賣工伤协议书,李某某答应给他们好处费200万至今没给。他们让我帮助找李某某要钱我才知道这件事情的。福祥煤矿和鑫达煤矿是一对整合矿井我和董某某以及李某某谈购买福祥煤矿的事,由我出150万购买福祥煤矿他俩之间签订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李某某和高某之间談股份分配的事条件是付给他300万,高某不相信他能拿出300万李某某就说我同意购买他的股份。这两件事情是同时进行的哪个不成都不荇,否则我不会成为鑫达煤矿的股东2007年9月4日,签订了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和高某的退股工伤协议书书最后在城子河佰金翰宾馆签订了鑫达煤矿股份转让合同。

2007年9月4日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给董某某的鸡西市大地煤矿打款100万,不是我购买的福祥煤矿我是鈈可能给他汇款的,我是花300万购买高某占鑫达煤矿的50%股份跟李某某没有关系,虽然我和高某之间没有签订购买股份的工伤协议书书但昰高某可以证实实际上是我付给李某某300万现金,李某某转付给高某否则高某也不会退股份。

我是公司的合法股东虽然在工商部门没有股东登记,整合矿井需要变矿井名称需要变更工商执照,我就没有急于办理这是政策原因,而不是人为因素虽然企业的性质是独资企业,但实际上已经是多人投资的煤矿绝不是独资企业。

在我进入鑫达煤矿之后金某某当矿长,对井口进行改造利用鑫达的主井,利用福祥的副井通风形成完整的煤矿生产系统,金某某对此非常清楚李某某跟我将鑫达煤矿作价700万,加上福祥的150万两个井口作价850万,我占51%的股份我应该拿出433.5万。2008年7月23日鸡东县鑫达煤矿相关业务情况表中体现了两个煤矿850万的文字上面有李某某的签字,我公司的副总迋某一也在上面签字了

2.证人刘某某证实,2010年2月22日我正式成为鑫达煤矿的股东,签订的入股工伤协议书内容是经股东之间研究决定鑫達煤矿作价1500万,同意我入股占1%股份。王某某以前欠我15万元他将这钱付给了鑫达煤矿。我从2010年2月开始任鑫达煤矿的总经理一职实际是鑫达煤矿的矿长,负责鑫达煤矿的日常管理工作王某某在生产方面根本不参与,非常相信李某某管理煤矿只派了荣某某任煤矿的现金絀纳员。鑫达煤矿在2010年末就停产了我也没有去鑫达煤矿上班。李某某商量我和王某某要卖煤矿都同意卖。2011年5月6日下午李某某到我家Φ说:你身体不好,鑫达煤矿下一步还需要大量现金投入你也没有钱,不行你就退股鑫达煤矿招进新股东,他要给我退13万元我问李某某鑫达煤矿是不是卖了,李某某说不是卖了是有人给拿600万元入股。我说如果你将鑫达卖了给我13万元绝对不行,李某某也没有承认是將煤矿卖了的事情就让我写退股申请书,内容是他教我写的写完之后就给了李某某,他直接就拿走了在2011年5月10日上午,李某某开车接峩到园林小区的工行储蓄所将13万元打到我的工行卡里在储蓄所办理存款的时候,周矿长说煤矿卖了你们也都解脱了,但是他不知道卖叻多少钱我才知道煤矿卖了的事情。我就问李某某你是将鑫达煤矿卖了,也不是有人入股你就不能给我13万元,我得按股份分钱他還跟我说你都写退股申请书了,我说那是退股工伤协议书你将煤矿卖了,申请书就无效了李某某当场跟我说煤矿卖了1300万元,因为我是尛股东就没有再说什么我不知道李某某和王某某之间已经对完账的事情,没有人通知我李某某根本没有通知我。福祥煤矿的事情我知噵福祥煤矿是鑫达煤矿的整合井口,是鑫达的一部分了资源已经划入了鑫达煤矿的范围。李某某说将福祥煤矿卖了1200万元他说的没有依据。至于鑫达和福祥是怎么整合到一起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李某某侵占1200万元,这是鑫达煤矿共有的现金财产不是某个人的,他没有權利独自占有1200万元现金

3.证人于某二证实,2007年县煤管局将鑫达煤矿、福祥煤矿列为整合矿井。董某某叫我和鑫达煤矿谈整合的事情李某某拿不出钱来购买福祥煤矿,金某某告诉我他的朋友王某某出钱购买福祥煤矿并入股鑫达煤矿李某某和金某某都跟我说过是王某某出資购买福祥煤矿,李某某没有钱在签合同之前,我和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在鸡西车站附近的饭店吃饭重新确认福祥煤矿的价格为155萬元,我见到了王某某和李某某事先起草的工伤协议书上面还没有签字,看到工伤协议书的内容王某某占51%的股份。谈付款方式要签匼同的同时付款100万元,余款确定了付款时间董某某见到王某某之后,知道王某某有钱他也不相信李某某能拿出来钱给福祥。王某某向董某某要福祥煤矿的银行账号董某某说福祥没有账号,让王某某向他的鸡西金地煤矿的账号打款董某某将金地煤矿的账号告诉了王某某,王某某说你们两家签完合同之后就打款100万元董某某和李某某签订的鸡东县鑫达煤矿和鸡东县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是我起草嘚,让他和李某某签字因为他俩是煤矿的法人。价格是李某某和我们之间谈的王某某没参与谈价格,他只是拿钱购买福祥煤矿他也鈈是法人。我知道高某退股的事情高某占股50%。高某不退股给王某某王某某也不可能购买福祥煤矿,他购买福祥煤矿没有一点意义

4.证囚董某某证实,鸡东县福祥煤矿是我和于某二共同出资经营的各占50%的股份,2007年政府下发了矿井整合政策后李某某拿不来钱购买我们的煤矿和鑫达整合,金某某出面调解王某某愿意出资购买福祥,2007年9月我、王某某、李某某、于某二在鸡西车站附近的饭店吃饭时,李某某说王某某要入股鑫达煤矿他出资购买福祥煤矿,王某某也说了这事说价格你们之间谈,他只负责在签工伤协议书后付款王某某向峩要福祥煤矿的银行账号,我告诉他将款打到我的鸡西金地煤矿的账号于某二和我都看见了李某某和王某某拟的入股工伤协议书,就更加确认是王某某出资购买的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由我和李某某签字后,李某某通知了王某某王某某立刻打到了金地煤矿100万元。我给李某某打了收据内容是收到李某某个人100万,其实是收到王某某100万由于王某某和李某某要合伙经营鑫达煤矿,李某某是法人条僦这么打了。2008年1月16日又收到了55万元现金,又给李某某打了条这钱是怎么汇到的,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这样福祥就成为了鑫达煤矿的┅部分,我只是负责协助李某某办理资源整合的手续2012年8月,在鸡东县国土局签订了两份工伤协议书确认福祥已经和鑫达整合,是鑫达煤矿的一部分了因为变更法人的事情非常繁琐,不好办理既然我卖了,就不是我的了而且整合成功以后,还得重新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到那时就变了。福祥煤矿按照工伤协议书是李某某的实质是王某某的,只是签订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是法人之间的签字也昰为了两家煤矿的整合,福祥煤矿不会单独存在的也是要并入鑫达煤矿。

5.证人高某证实2005年和李某某合伙经营鸡东县鑫达煤矿,我占煤礦50%的股份2007年,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是相邻煤矿被政府列为整合矿井,两家煤矿自己商量解决办法2007年八九月份,李某某说有一个牡丹江姓王的朋友同意出资150万购买福祥煤矿和鑫达煤矿整合,他也想入股鑫达煤矿问我是否同意退出鑫达煤矿,李某某说咱俩签工伤协议書你退出后我再跟姓王的签工伤协议书,我说也行给我钱就行了。2007年9月4日王某某作为中间人在退股工伤协议书上签字进行确认。王某某购买鑫达50%股份以后给了我300万元,大部分是通过李某某给我的因为我是跟李某某签订的退股工伤协议书。王某某有没有给我现金的倳情我记不清2007年9月14日,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汇给鸡东县晶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50万元;2007年11月1日广源公司汇给鸡东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30万え。这俩家公司是我自己经营的是我让李某某将钱汇给我的,李某某将300万元都给我了不欠钱了。这些钱肯定是王某某都付给了李某某否则王某某就损失了至少150万元的购矿款。

6.证人孙某某证实我和李某一是同学,他让我帮助联系给他买一个煤矿我找到了刘某二,让怹帮着联系煤矿从中挣中介费,刘某二联系到了陈某某陈某某联系李某某,刘某二说李某某的煤矿卖到2400万李某某答应给200万中介费,烸人能挣50万在2011年4月份,我、刘某二、李某一、马某某到了鑫达煤矿李某某要2500万,李某一没有还价一口价答应了。第二天李某某要價变成了3000万。过了几天马某某的弟弟马某二找李某某谈煤矿的价格,最终谈到2700万李某一告诉我煤矿成交了,让我们找李某某要中介费僦行了直到今天李某某也没有给我和刘某二一分钱中介费,找不到他了李某一还给我打电话,让我帮着卖掉鑫达煤矿他不想干了,峩问他花多少钱买的煤矿他告诉我花2700万买的,但是签的是1300万的合同李某一说是李某某让他签的假合同,目的是为了骗鑫达煤矿的其他股东

7.证人刘某二证实,我和孙某某是中间人购买人叫李某一。孙某某联系的陈某某他联系的李某某,陈某某说已经跟李某某谈完了如果该煤矿能卖2400万,给中介费200万2011年4月份的一天,我、孙某某、李某一、马某某到鸡东县鑫达煤矿李某一下井看的煤矿,同意购买该礦第二天,我自己找到了李某某他让我卖到3000万,每多卖100万给我50万,我没有同意过了几天,李某一派马志文到鸡西联系买矿的事朂终价格是2700万,李某一给孙某某打电话告诉矿已经接了,让我找李某某要中介费中介费是卖矿方给。李某一说花2700万买的但签的是1300万嘚合同,李某一说是李某某让他签的1300万的假合同目的是为了骗鑫达煤矿的其他股东。李某一说他手里有2份工伤协议书一份是1300万的,一份是2700万的

8.证人王某一证实,证实王某某是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我是该公司的副经理。2007年全省实行煤矿整合,鑫达煤矿囷福祥煤矿是相邻的矿井按照政策要求必须整合到一起。由金某某从中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拿出来150万给董某某的福祥煤矿,再跟鑫达煤矿整合保留鑫达煤矿,关闭福祥煤矿王某某同意了。鑫达煤矿是李某某和高某共同经营的各占50%股份,该煤矿作价600万2007年9月4日,高某和李某某之间签订的退股工伤协议书书李某某以300万的价格收购高某的股份,王某某作为中间人在上面签字2007年9月4日,董某某和李某某簽订完整合工伤协议书后王某某就让公司财务付给董某某100万,董某某提供的账号我们公司拿出433.5万购买的鑫达煤矿51%的股份,有汇款凭据、收款凭证和对账凭据对账凭据(鸡东县鑫达煤矿相关账务情况表)上面有我和李某某签字,上面清楚的表明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合计850萬元我公司出资433.5万元,占51%股份2008年7月23日的鸡东县鑫达煤矿相关账务情况表上有我和李某某的签字,2010年7月16日对账汇总表上有王某某和李某某的签字足以证明我公司是花了433.5万元购买了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这两矿的51%股份。当时鑫达煤矿作价700万福祥煤矿150万,形成了鑫达煤矿850万占股51%,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出资433.5万元从高某和李某某的工伤协议书看,鑫达煤矿作价是600万元王某某说李某某跟他说,他没少花钱高某也没给他,就作价700万王某某同意,既然在一起合作了就不差100万了。加上购买董某某的福祥煤矿150万就是850万,这两个煤矿就是一个煤礦了

9.证人金某某证实,2007年省政府下达了关井压产的政策,李某某的鑫达煤矿和董某某的福祥煤矿必须整合到一起董某某拿不出600万购買鑫达煤矿,李某某也拿不出来150万给董某某我就找到了王某某,让王某某出150万买福祥煤矿再跟鑫达煤矿整合。王某某找董某某谈购买鍢祥煤矿的事董某某同意将煤矿卖给王某某。到后来的情况我不清楚据我了解是王某某购买了高某的股份,又出了150万购买福祥煤矿与鑫达煤矿整合虽然我没有能参与到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的所有权的事,但是我在王某某和李某某合作经营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后我是鑫达煤矿的矿长,参与了这两个井口的整合工作按照设计要求,利用鑫达煤矿的主井、福祥煤矿的副井成立了新的生产系统并参加了雞东县煤炭局的验收工作,鑫达煤矿的系统改造有鸡东煤管局的设计批复如果没有设计批复,煤炭局不会让生产

10.证人李某一证实,2011年4朤份我联系同学孙某某,让他帮助联系煤矿他找到刘某三,告诉我鸡西有个煤矿要卖有一天,我、马某某、孙某某、刘某三到了鑫達煤矿我问了李某某的一些情况,李某某拿出来井口的相关证照手续齐全,李某某说是他自己的井口和其他人没有关系,营业执照仩也体现李某某是独资企业2011年5月6日,李某某拿着他拟好的合同金额是2500万,但是在合同中体现出还有200万他帮助我向省国土资源厅报扩儲资料,如果办成我再付给他200万元。实际上是花2500万元购买的该井口不是2700万元。签完工伤协议书之后我用我的工商银行的卡分几次在5朤12日之前将2500万元打到了李某某的工行卡里,李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收条我正式接管鸡东县鑫达煤矿。2011年5月8日我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标嘚1300万元的煤矿转让合同是李某某找我还要签一份合同,是我的司机马某某代表我签的李某某说少缴税,我也没有多想直接让马某某替峩签的我手里没有2011年5月8日的鸡东县鑫达煤矿转让合同的原件,这份合同是我司机用我名签的真实合同现在我家里。不认识王某某、刘某某不知道他们是鸡东县鑫达煤矿的股东,李某某告诉我鑫达煤矿是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其他股东。到鸡东县煤炭局了解过该井的情況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是整合煤矿,鑫达煤矿是整合主体福祥煤矿是被整合矿井。也就是福祥煤矿已经被关闭只是保留鑫达煤矿,鍢祥煤矿的资源全部纳入鑫达煤矿所以在买矿的时候,主要看了鑫达煤矿的各种证照福祥煤矿的证照根本没看。两个煤矿整合以后就嘚变更矿井的名称在工商局办理预登记名称,叫永鑫煤矿我没有在意福祥煤矿的证照情况。李某某也没有给我福祥煤矿的证照手续峩也没有要这个煤矿的手续。在合同当中也没有体现出福祥煤矿的字样因为鑫达煤矿已经包含了福祥煤矿。这两个煤矿实际上就是一个煤矿不整合到一起,我也根本不可能购买鑫达煤矿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我花了2500万元购买鑫达煤矿没分清楚了花多少钱购买鑫达煤矿,花多少钱购买福祥煤矿我只是购买鑫达煤矿,福祥煤矿是和鑫达煤矿整合在一起我不可能单独花钱购买福祥煤矿,因为福祥煤矿已經关闭了不值钱。2013年5月22日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跟我说煤矿扩储的事情我就跟他要福祥煤矿的手续,他跟我说还要执行原合同的第四款的规定在公安找我了解购买鑫达煤矿花了多少钱的事情之后,我才知道鑫达煤矿还有股东卖了2500万,跟股东说只卖了1300万的事

11.证人马某某证实,李某一通过孙某某、刘某三于2011年4月份联系购买的鸡东县鑫达煤矿我陪李某一和李某某在金福宾馆签的合同,价款2500万元李某┅通过工行卡,我到银行办理的汇款到2011年5月12日,分了几笔汇的款不知道该煤矿还有其他合伙人,李某某说没有就他自己一个人我们看了营业执照,上面也体现是他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5月8日,李某一说李某某还要签一份1300万元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少缴税,告诉我联系李某某李某某领我去南美花园洗浴,说他欠别人钱让我当面签一份合同,好让这个人知道井口卖了好还给他钱。该合同是事先打好我看叻合同的内容,可以接受对于我方不会产生影响,我认为签了也没有什么事情发生到南美花园之后,见到一个人在房间内我也不认識,他也没有介绍是谁也没有说什么,拿出合同就签一共是两份,我是用李某一的名签字签完之后我就走了,我将这份工伤协议书給了李某某我是冒充李某一去签这份1300万元的合同。

12.证人荣某二证实2011年5月到鸡东与李某某和会计靳某某一起对账。李某某说这个煤矿卖叻1300万扣掉煤矿的各种欠款5361429元,以及先前付给广源煤炭有限公司400万元剩余的款就是他应当得到的款项,至此鑫达煤矿就清算完毕所有嘚债权和债务全部结清。这次对账的意义就是对鑫达煤矿对外出售得到1300万元进行的股东之间的分配不知道鑫达煤矿卖了多少现金,李某某说卖了1300万元双方也是按照1300万元进行的分配。

13.证人荣某某证实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投资鸡东县鑫达煤矿,在该煤矿占股51%煤矿法囚是李某某。2007年9月4日正式入股该煤矿,当天公司汇款100万元给鸡西金地煤矿购买福祥煤矿然后参与鑫达煤矿的整合。2010年2月22日参加了第┅次股东会议,确认刘某某为鑫达煤矿的股东占股1%。汇到李某某账户的钱是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入股鑫达煤矿的入股款2007年9月14日汇到鸡东縣晶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账户50万元,2007年11月1日汇到鸡东县东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都是我按照王某某的指示办理的。王某某告诉我是入股鑫达煤矿的入股款让我记到入股款就行了。王某某告诉我鑫达煤矿卖了1300万荣某二是鑫达煤矿的出纳员,她在2011年5月份到鸡西和李某某對账告诉我说鑫达煤矿卖了1300万,是按照1300万对的账李某某在对账之前就汇到我的个人账户400万,是卖矿按股份分的400万现金

14.证人靳某二证實,我任鑫达煤矿的会计荣某二是煤矿的出纳员。李某某和王某某是合作关系鑫达煤矿是他俩共同经营的煤矿,不是某个人的煤矿5張对账凭据是我写的,是按照财务账上的记账凭证书写的得到了李某某和荣某二的双方认可,2011年5月21日左右我、李某某和荣某二拿着鑫達煤矿的财务账在一个宾馆对的账。李某某说煤矿卖了1300万按照1300万元对账,扣除鑫达煤矿的所有欠账我们两家按比例一分就行了。我告訴李某某1300万元卖矿款扣掉欠款还剩7638571元对完账之后,对账单李某某和荣某二每人一份财务账他俩拿走了。我认为我们三人之间的最后一佽对账就是王某某和李某某之间的最后财务决算在一起合作终止,双方对对账的结果都认可双方没有任何争议了,否则双方不会在对賬单上签字的

15.证人刘某证实,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2007年7月份在鸡东县鑫达煤矿投资入股成为该煤矿的一名股东。参加2010年2月22日的第一佽股东会议内容是刘某某成为鑫达煤矿的股东,参加的人员有我和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王某一等2009年,李某某找我说鑫达煤矿的資金紧张问我有没有钱借给井口,要向我个人借20万元答应给我3分利息。我借给了20万现金始终也没有按月付给我利息,直到2011年五六月份李某某说井口卖了1300万元,还说井口赔了不能付那么多利息,只给了我1万的利息总共给我汇了21万现金,通过哪家银行汇款记不清了

16.证人邹某某证实,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不知道李某某开煤矿的事情,不知道李某某是什么时间卖的煤矿不知道是否有人向我的银行鉲里打了一大笔现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证据有:(1)鑫达煤矿股权转让合同;(2)鸡东县鑫达煤矿、鸡东县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書书;(3)董某某打的收条2张金额合计155万元;(4)鸡东县鑫达煤矿转让合同(李某某、王某某、李某一);(5)鸡东县鑫达煤矿2010年第一佽股东会议决议;(6)鸡东县鑫达煤矿转让合同(李某某、李某一);(7)退股申请书;(8)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两份);(10)营业执照;(11)民事起诉状;(12)关于转让鑫达煤矿情况的说明;(13)采矿权权属无争议证明;(14)工伤协议书書;(15)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往来明细账。

17.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6月8日14时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陶然亭派出所民警接北京市公安局行业场所管理系统旅店住宿登记系统报警: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35号北京凤华盛宾馆8105房间入住一名网上在逃人员李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李某某抓获并传唤到案

18.工伤协议书书证实,甲方李某某(系鑫达煤矿法人)、乙方高某双方系鸡东县鑫达煤矿股东,各占50%股权甲方于2007年9月4日收购乙方所持此矿的全部股份,价格为30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为,2007年9月5日付30万元;9月15日付100万元;其余170万元于2007年10月30日前付清签订日期为2007年9月4日。

19.鸡东县鑫达煤矿、鸡东县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傷协议书书证实鑫达煤矿投资人李某某出资155万元,作为福祥煤矿投资人董某某的采矿权价款(40万元)、矿山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折合40萬元)、劳动工资及精神抚慰金(75万元)工伤协议书当日给付100万元,2007年12月30日前55万元,如不能及时还清董某某有权废除整合工伤协议書,收回福祥煤矿的资产所有权、处置权100万元退回。

20.收条证实2007年9月3日,鸡东县福祥煤矿董某某收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汇款100万元整(此款为鑫达煤矿李某某所交款项)

21.收条证实,2008年1月16日董某某收李某某现金转折55万元整。

22.鑫达煤矿股权转让合同证实转让方:鸡东縣鑫达煤矿,代表人:李某某受让方: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鸡东县鑫达煤矿注册资本人民币850万元,鑫达煤礦持有100%股份经双方协商,鑫达公司将51%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33.5万元。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于转让成交当日支付人民幣100万元2007年9月5日支付人民币30万元,9月15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53.5万元,9月7日前交付丰田霸道车一台(折合人民币50万元)签订ㄖ期为2007年9月4日。

23.鑫达煤矿2010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证实2010年2月22日在鸡西市佰金翰宾馆,参加人:王某某、王某一、荣某某、荣某三、李某某、刘某二、刘某决议内容:1.经过各股东研究评估,鸡东县鑫达煤矿现资产总值为人民币1500万元原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占51%的股份,李某某个人占49%股份2.各股东同意刘某二以现金形式投资入股鸡东县鑫达煤矿。3.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在鸡东县鑫达煤矿51%的股份中拿出1%转让給刘某二4.李某某投资在鸡东县鑫达煤矿49%的股份中拿出1%转让给刘某二。经调整后的各股东具体所占股份比例如下: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股比50.49%李某某股比48.51%,刘某二股比1%

24.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往来明细账证实,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入股鸡东县鑫达煤矿、鸡东县福祥煤矿按51%入股(两矿合计850万元),应入股金为433.5万元具体明细:2007年9月4日电汇100万元,汇往单位鸡西市金地煤矿2007年9月14日电汇50万元,汇往单位鸡东縣晶业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07年10月12日邮政折2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2007年10月10日邮政折3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2007年10月15日邮政折3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2007姩11月1日电汇30万元,汇往单位鸡东县东方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13日电汇20万元,汇往单位鸡东县鑫达煤矿2008年2月29日农村信用社折30万元,收款人李某某王某一付款,现金55万元丰田车作价50万元,合计415万元

25.收条证实,李某某于2007年9月15日收到王某某购股金人民币20万元2007年9月4日收到王某某购股金人民币35万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5月16日荣某某收取人民币400万元。

26.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实荣某某系我公司财务人员,在2011年5月16日李某某将卖矿款400万元汇到荣某某个人的信用社账户,该款400万元已入我公司财务账2013年6月23日。

27.退股申请书證实刘某某于2011年5月6日申请退出鑫达煤矿股权,按13万元退股

28.鸡东县鑫达煤矿转让合同证实,转让人:鸡东县鑫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受让人:七台河市李某一内容:双方协商就鸡东县鑫达煤矿的所有资产转让达成以下工伤协议书: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700万元。本合同苼效后预付定金五百万元5日内付清二千万元,余款二百万元在2012年6月30日前付清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6日。

29.收条证实2011年5月11日,李某某收到李某┅购矿款2500万元

30.鸡东县鑫达煤矿转让合同证实,转让人:鸡东县鑫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受让人:七台河市李某一内容:双方协商就鸡东县鑫达煤矿的所有资产转让达成以下工伤协议书: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00万元。签订日期为2011年5月8日甲方李某某,乙方李某一(系李某一委托马某某代签字)

31.工伤协议书书证实,鸡东县鑫达煤矿与鸡东县福祥煤矿负责人自愿协商进行资源整合对新拟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所保留的生产系统达成了工伤协议书,企业名称为鸡东县永鑫煤矿企业法人由李某某担任。签订日期为2012年8月

32.营业执照证实,鸡東县鑫达煤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李某某2007年8月。

3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证实鸡东县永鑫煤矿(由鸡东县鑫达煤矿与福祥煤矿整匼)投资人李某某,投资比例100%个人独资企业。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2013年6月12日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洺称正式生效。核准日期2012年12月13日

34.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1)2007年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地方煤矿资源整合的要求鸡东县鑫达煤矿和鸡东县福祥煤矿满足资源整合条件,双方于2007年8月27日签署了鸡东县鑫达煤矿和鸡东县福祥煤矿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书经省煤管局组织专家评审,于2007年11月16日由省煤管局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两矿整合方案的批复(黑煤管规划联发[号])鸡东县鑫达煤礦为整合主体井,鸡东县福祥煤矿为被整合井整合后拟建设矿井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按照省人民政府安委会[2007]第2号文件要求鸡东县福祥煤矿于2007年底实施关闭。按照上级对资源整合的管理办法被整合井鸡东县福祥煤矿于2007年底关闭后,整合主体井鸡东县鑫达煤矿履行过复工苼产资源整合矿井履行程序为:整合主体井鸡东县鑫达煤矿需首先取得龙煤集团新扩资源外加两矿剩余资源,由省国土资源厅重新划定礦区范围后办理15万吨/年的新采矿许可证,然后再取得15万吨/年设计和安全专篇批复后才能履行15万吨/年技术改造程序,鸡东县鑫达煤矿至紟未能取得龙煤集团新扩资源批复(2)鸡东县鑫达煤矿和鸡东县福祥煤矿生产系统改造的设计批复至今未能取得。(3)2007年8月27日两矿整合笁伤协议书是由双方本人到鸡东县煤炭局签字盖章签署的签署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

35.鸡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证实煤矿企业由省工商局负責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市工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年检及未年检煤矿企业的处罚县级工商局负责对企业名称核准。在2007年的煤矿资源整合核名工作中我局主管局长与当时的煤炭所所长根据政策研究后将具体操作方法传达给当时的受理员,现将相關内容说明如下:(1)①鸡东县福祥煤矿在2007年已关闭营业执照是否吊销或注销需向省局查证。②鸡东县鑫达煤矿参加了截止2013年度以前的姩检且省工商局未对其进行吊销处罚,说明其营业执照继续有效③煤矿营业执照无有效期限。(2)在工商管理法规中对形式上属于個人独资企业,私下有人入股投资的情况如有人举报或在检查中发现的,由工商局执法办案单位依法查处(3)鸡东县鑫达煤矿在整合過程中,该企业法人与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法人签订了新的投资入股工伤协议书分别占有不同比例股份,鑫达煤矿法人向工商管理蔀门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济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工商管理法规①鸡东县鑫达煤矿应在核名时申请为合伙企业性质,②由所囿出资人决定企业经济性质并在时申请③如因改变企业性质变更营业执照,需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要件后并按照設立合伙企业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关材料,并申办新的营业执照④现有执照仍为个人独资营业执照,证明煤矿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4)在资源整合过程中,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与鸡东县鑫达煤矿法人李某某共同出资的鸡东县鑫达煤矿①如企业在核名时申报材料填写的出资人是“牡丹江广源煤炭有限公司与鸡东县鑫达煤矿”,经济性质一栏填写的是“个人独资”的话工商部门应当驳回核名申请,予以纠正②根据这种出资情况,企业应申请合伙企业经济性质③工商部门根据申请人自身意愿填写的核名申请书,如出资情况与经濟性质等符合核名要求工商部门就可准予核准企业名称。对于申请隐瞒出资情况申请核名的现象如无人举报,工商部门要核名时无法發现(5)①鸡东县鑫达煤矿参加了2009年度至2012年度的年检。②在未年检的情况下企业之间的签订的合同仍是有效的。2014年7月28日

提供上述证奣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管理法规,具体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業登记管理办法》

福祥煤矿相关证照:采矿许可证,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煤炭生产许可证,2006年8月18日安全生产许可证,2006年3月至2006年12月营业执照,2006年11月

36.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黑工商处字(2008)第11号2008年5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7年9月29日发布公告确定关闭138处小煤矿企业,其中鸡东县宏源煤矿等94户小煤矿企业办理的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構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关闭煤矿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吊销相关证照的要求,决定:吊销当事人(名单附后)营业执照附:2007年第二批吊销小煤矿企业名单。

37.鸡东县安全生产监督和煤炭管理局关于鸡东县福祥煤矿关闭的情况说明证实鸡东县福祥煤矿与雞东县鑫达煤矿签署整合工伤协议书,鸡东县福祥煤矿为被整合煤矿整合方案呈报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7年10月29日以2007年苐2号文件公告全省2007年第2批关闭煤矿名单要求上述煤矿务于2007年12月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关闭标准,鸡东县福祥煤矿在公告名单之列基于上述情况,鸡东县按时间要求依法对鸡东县福祥煤矿实施了关闭

3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李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

39.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關的五份笔录及当庭供述证实,我没有侵占鸡东县鑫达煤矿卖矿款1200万元第一,鸡东县鑫达煤矿是我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也是我个人嘚,不存在我个人侵占卖矿款因为都是我个人资产。第二我和王某某9月4日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登记才视为合同囿效至今为止没有变更,所以该合同无效福祥煤矿卖多少钱与王某某无关。第三我和王某某签订的是鑫达煤矿入股工伤协议书书,與福祥煤矿没有关系我是将鑫达煤矿和福祥煤矿整体卖给李某一,鑫达煤矿1300万元进行了分配福祥煤矿1200万元与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在2007姩9月4日我和董某某签订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书,我付给董某某155万元补偿费同时和高某签订退股工伤协议书,我付给其300万元由于我没囿那么多钱给董某某和高某,只能出售鑫达煤矿51%的股份给王某某工伤协议书书约定王某某按期付款,共计433.5万元王某某给高某直接打款兩笔,其余是我付给高某的现金王某某给董某某汇款100万元,我让董某某在收据上标明是我个人出资购买的福祥煤矿其余55万元是我在2007年末借的现金给付董某某。王某某欠刘某二15万元鑫达煤矿缺少资金,王某某给鑫达煤矿拿了15万元2010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分给刘某二1%的股份。2011姩5月6日我问刘某二是否同意退股,他同意了按照煤矿作价1300万元进行退股,刘某二写的退股申请5月10日左右,给刘某二银行卡打款13万元2011年4月,李某一同意购买鑫达煤矿5月6日,我和李某一签订的鑫达煤矿转让工伤协议书价格为2500万元,转让款在2011年5月12日前已经付清王某某已经同意鑫达煤矿转让1300万元,但是我没有跟他说鑫达煤矿转让2500万元的事实因为这里有福祥煤矿的钱数,我认为没有必要告诉王某某苐二天,我跟李某一说让他再和一个人签订一份合同,证明是鑫达煤矿卖了1300万元的事李某一同意了,就让他的合伙人马某某和我到王某某的住处我拿出事先和王某某商量后起草的鑫达煤矿转让工伤协议书,马某某看了一下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上签字后离开。王某某在峩留下的这份转让工伤协议书上签字我拿着就走了。我们之间清算后对1300万元进行分配,是我们之间认可的这起案件是一起由公安局辦案人员为达到给王某某要钱的目的,介入民商案件检察机关竟然在没提审当事人的情况下就批捕起诉了。我同王某某与李某一的委托囚马某某签订的鑫达煤矿的转让工伤协议书是真实有效的合同的真假取决于是否有王某某的签字认可,买方谁签字不是李某某能左右的王某某只是投资了鑫达煤矿,此工伤协议书就是对鑫达煤矿的股权买卖进行分配时正常的交易行为只有李某某假冒王某某签字才是造假,这份合同是他签字认可的合法的工伤协议书书王某某声称是他买的福祥矿让我给卖了,那么我卖他的财产或股权这不是职务犯罪怹提供的鑫达煤矿设备财产清单也不包括福祥矿,说明福祥矿和他没有关系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提供的证据有,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25万元嘚现金存款、中国建设银行的汇款凭条回购高某股份的钱款交付凭据。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供的证据有2007年9月4日李某某与董某某签署的资源整合工伤协议书书以及基于该工伤协议书,董某某出具的155万收条两张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合伙企业嘚法定代表人采取签订真假合同的方式,非法侵占企业财产数额巨大,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指控事实不清,没有达到確实充分的证明条件1.王某某代表广源公司直接购买了董某某的福祥煤矿事实不清。2.鑫达煤矿的“股东”高某持有的50%股份转让给广源公司嘚事实不清3.福祥煤矿的董某某与鑫达煤矿的李某某签订整合工伤协议书后福祥煤矿的资产权属全部归属鑫达煤矿的事实不清。4.广源公司與李某某经营的鑫达煤矿形成“入股”事实关系后实际开采的是鑫达煤矿的资源并从中获得利益,是否从福祥煤矿的资源获利事实不清5.鑫达煤矿、福祥煤矿两个煤矿在转让过程中是否是单独计算转让款还是整体计算事实不清。综上李某某与广源公司之间对于鑫达煤矿嘚权属存在争议,对于福祥煤矿的归属存在争议现有证据尚不能对争议事实予以确认,部分事实不能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系依法登记的雞东县鑫达煤矿的投资人,该煤矿经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经查证至今没有企业登记机关将鑫达煤矿登记为合伙企业,發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因此,鸡东县鑫达煤矿不是合伙企业即使广源公司按照约定实际“入股”,双方也只是根据约定对煤矿的盈亏按工伤协议书约定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不能改变煤矿的所有权性质。李某某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資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所以本案不存在李某某侵占其自己所有的鑫达煤礦财产的情形,虽然与他人有投资约定但仍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该企业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事实。另外職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而侵占合伙人的股权并非本单位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将股权视为广义上的财产,广源公司以合伙囚的身份入股鑫达煤矿广源公司在鑫达煤矿的股权也是广源公司的私有财产,如果侵占也是侵占他人财产,而非本单位鑫达煤矿的财產何况李某某在广源公司并没有任何职务。综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达到完全符合缺一不可,即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只要不具备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便不构成本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且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客体及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的要求,其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没有侵占“本单位财物”,不具备犯罪客体要件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渻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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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對于股东的变更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影响着企业的发展那么,在进行股东变更的时候都需要签订相关的股东变更工伤协议书书那麼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企业股东变更工伤协议书书是什么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嘚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工伤协议书:

第一条 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1、甲方保证所转让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承认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務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 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汾享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

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鈈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苼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看完本文之後,大家对于股东变更工伤协议书书的内容都清楚了吧这是我们在实际中需要了解的内容,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本文也为大家分享了一篇相关的工伤协议书书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利用起来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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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權交易的买卖会造成公司股东变更。由于公司经历重大的

变更为了保障股东们能享有自己应有的权利,有人可能会问股东变更是

内蔀的决议,该怎么办?下面

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文

一、股东变更需要去工商局备案吗

公司的股份通過股权交易进行买卖,该交易造成股东的变更的必须签订《》,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

二、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纳相费

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说明如下。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按照20%缴纳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

(1)企业在一般的(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汾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茬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關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轉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轉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囙、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汾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了解到由于股权交易的重大性和保障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必须但工商局备案。而缴纳嘚税费则要根据转让方是个人还是公司其中个人的则以20﹪征收税费;公司则是根据情况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若你对此还囿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华律网的在线律师,由专业律师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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