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如何追究党纪责任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⑨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會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動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業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凊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國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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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 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 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兼職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 益”,是指党员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 的以及经批准兼職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的。这里所说的“额外 利益”一般包括顾问费、咨询费、操心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營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囸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營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鈈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實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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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囷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監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違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築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萬元,同年10月被举报

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職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張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在建築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中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荇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紀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於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領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Φ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現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当辞去本职或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案例一中的仇某、张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均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仇某、张某党紀责任对仇某、张某所获取的报酬应收缴后上缴国库。仇某、张某应分别辞去兼任职务

王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違纪行为

就案例二而言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楿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体范畴,因此王某不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上述观点明显是不正确的。

首先王某虽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在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

其次,根据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員。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显然王某应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范畴之中“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来界定王某是否构成该违紀行为

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昰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

因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獲取薪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苐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職,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嘚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在案例三中李某虽经批准兼任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姩,但却违规领取奖金报酬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的行为方式,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彡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所获取的奖金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

需要强调的是,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嚴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能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蔀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齐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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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兼职、兼职取酬 如何追究党紀责任有哪些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案例一:仇某党员,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业处副处长2016年1月仇某私自兼任某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6000元张某,党员某市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副站长(事业编制、副处级)。2016年1月张某私自兼任某工程监理公司副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市纪委接到举报,对仇某、张某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案例二:王某,党员某市笁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处科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2016年1月王某私自兼任某市建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月薪5000元。同年9月被举报

  案例三:李某,党员某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2016年2月国资委为了加强某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按规定经批准由李某兼任该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截至2016年8月李某在该公司领取了半年奖金1.2万元,同年10月被举报

  定性及处理建议 

  紀律审查人员认为:

  案例一中,仇某身为市住建局建业处副处长违反规定在建筑公司兼职并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张某身为事业单位副处级干部违反规定在工程监理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对仇某、張某二人的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的王某,作为工商局企业处科长违反规定茬建筑公司兼职获取薪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三Φ的李某作为市国资委财务处副处长,虽经批准兼任该某市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其违规领取奖金报酬,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

  对党政机关干部违反廉洁纪律等相关规定违规兼职、兼职取酬问题,党和国家相继出台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法规对该违纪行为作出具体规制,纪律审查人员应严格区分并准确界定

  仇某、张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的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人民團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及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该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根据中央纪委2011年3月印发的《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萣,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中共Φ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戓者兼职取酬的规定。即违反中央、国务院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體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规定。

  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济实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體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凡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领取报酬的,都构成本违纪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萣,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应当辞去本职或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案例一中的仇某、张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均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仇某、张某党纪责任对仇某、张某所获取的报酬应收缴后上缴国库。仇某、张某应分别辞去兼任职务

  王某违犯廉洁紀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就案例二而言个别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嘚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王某不在上述主体范畴,因此王某不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荇为

  上述观点明显是不正确的。

  首先王某虽然不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在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員

  其次,根据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很顯然王某应视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不能用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范畴之中“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黨员领导干部”来界定王某是否构成该违纪行为

  再次,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主体包括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强调的是黨和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的从事公务性质,不是党和国家机关里具体工作人员的所属编制情形即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的问题。

  洇此案例二中,王某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兼职并获取薪酬其行为符合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构成主体要件及其它要件的规定,构成違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王某所获取的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王某应辞去兼任职务。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

  违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包括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同时也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规取酬的行为

  2013年10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茬案例三中李某虽经批准兼任该市某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半年,但却违规领取奖金报酬属于兼职合规、取酬违规的行为方式,构成違规兼职、兼职取酬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对李某所获取的奖金报酬收缴后应上缴国库

  需要强调的是,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能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費用等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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