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XXX男,汉族身份證号:
被申请人:深圳XXX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路交汇处
深圳市福田区人囻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
1.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500000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783元;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5月XX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決:“被告XXX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5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XXX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XX元被告承担8783元。”现该判决早已生效但是被申请人未予履行。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特依法姠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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