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北京老年证如何办理理

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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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党委宣传部、机关工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委、民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外事办、地方税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旅游局、国家税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保监局、铁路局: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等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积极推进,突出重点、适度普惠,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的原则,从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出发,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作出积极努力。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全面建立健全老年人优待政策,社会敬老氛围更加浓厚,优待规定得到有效落实;2020年,实现优待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优待项目全面落实并进一步拓展,优待水平进一步提升,老年人过上更加幸福的小康生活。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和优待标准,逐步拓展优待内容,要重点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商业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救助长效机制。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及省上相关法规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供养、护理服务。  2、建立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不少于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不少于25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正常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  3、逐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设施,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5、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在保障城乡“三无”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  6、加快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平台,着力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家政服务、健康管理等便捷周到的服务。  积极推进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为老服务作用,参与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老年福利设施服务管理和监督,开展就近便捷的老年互助服务。  7、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地应当组建评估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依据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可作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发放养老服务及护理补贴等的依据。  8、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办理老年人房屋权属关系变更事项,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  政府有关部门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对农村老年人随子女进城生活提供便利和优待服务。  9、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可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  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给予临时救助。城乡生活困难家庭的老年人去世火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基本殡葬免费服务;对在土葬改革区自愿实行火葬的,免除基本殡葬(火化)费用。  11、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实践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为经济社会建设再做贡献。全社会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持续推进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优待,开设绿色通道,并挂牌明示,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及其他优待服务。  13、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并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14、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者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建设医养结合的养老院、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服务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完善医保报销制度,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16、加强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老年病防治研究机构或开设相关专业。  17、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或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老年病科。  (三)交通出行优待  18、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客运站(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席)位不少于10%的“老幼病残孕”座(席)位。老年人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等,优先上下火车、飞机,对行动不便无陪护的老年人,车站和机场服务人员要给予协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服务,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实行半价或免费优待。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养老设施建设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居民小区、养老机构等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落实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安全辅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1、加快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建设适宜老年人生活、卫生、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满足老年人对环境的特殊需求。  22、公厕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对老年人免收费用,并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2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有条件的市(州)、县(区)可适时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休闲等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等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通讯、邮政、金融机构等服务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要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先、优质服务和照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老年人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当提示相应风险。  26、鼓励水电、燃气、供热、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对特困的独居、“空巢”和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减免优惠服务。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风景区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门票对老年人给予减免,旅游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社会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半价优惠服务。  28、省内各旅游景点应当在售票窗口等醒目位置明示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游览的规定。常住本省行政区域内持身份证、优待证或者离休证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29、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当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和科技宣传等方面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文化体育部门应当重点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建立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配备健身器械。  30、老年教育资源、老年活动场所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资源应当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建立各级各类老年大学(学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城乡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校)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1、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优先立案、优先审判、优先执行。  32、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开通法律服务热线,通过免费解答咨询、发放联系卡、上门服务等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  3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等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对老年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实行接待、审查和指派“三优先”原则。  34、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重点关注高龄、空巢、失独、失能半失能、失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适度放宽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面。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0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患病残疾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农村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三、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老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同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工作时,要将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实情况列为重要内容,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建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的财政支持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并通过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要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领导干部要带头关爱老年人,支持老龄事业,各地应将党政干部敬老爱老助老表现作为提拔任用的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政策制定、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到位。  (二)合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履行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优待服务场所、机构和窗口落实优待服务。宣传、新闻媒体、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敬老助老养老传统美德宣传教育和老年人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作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的主要内容,作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社区、五好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和“敬老文明号”、“老年人维权示范岗”创建活动,进一步营造孝亲敬老的社会氛围,使老年人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强化联席会议制度和运行机制,发挥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领导作用。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议通报。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职责的单位,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 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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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领取老年证需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携带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非市居民但长期在市居住的,可携带子女单位或所居住的街道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所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可由乡镇登记后统一到县区办理;市直机关离退休人员可到市老龄委办理,也可到户口所在区办理。
你好,办理老年证请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俩张一寸照片,本人去当地民政局办理。不收费。
男、女年满60周岁。 二、办理程序:身份证
申办人须系辖区内常住户口; 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工本费农村每办1证3元,城镇每办1证5元 2、由各村老协收集资料 ①、 填写老年优待证 ②、 将填写好老年优待证、身份证、花名册,交街道老龄委审核 ③、 街道老龄委审核后,老年龄委,然后到老年服务中心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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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优待政策:65周岁以上老人有望免费坐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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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针对老年人出台一系列优待政策
65周岁以上老人有望免费坐公交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张云 通讯员张小梅)昨日,记者从省老龄办获悉,省老龄办近日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宣传部等31个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鼓励水电、燃气、供热、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对特困的独居、“空巢”和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减免优惠服务,对79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患病残疾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健康体检等
按照《意见》要求,我省将持续推进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优待,开设绿色通道,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倡导民办医疗机构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及其他优待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并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契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体检、保健咨询等服务。
对行动不便无陪护的老年人给予协助
全省的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客运站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候车室、候机室、公共汽车、地铁等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应当设置总座位不少于10%的“老幼病残孕”座位。老年人优先购买火车票、长途汽车票、飞机票等,优先上下火车、飞机,对行动不便无陪护的老年人,车站和机场服务人员要给予协助,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务员和乘客应当给予照顾和帮助。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服务,逐步实现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我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实行半价或免费优待。此外,公厕应当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对老年人免收费用,并在醒目位置挂牌明示。承包经营者不得以承包为由拒绝执行。
公园、风景区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全省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园、风景区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门票对老年人给予减免,旅游景区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社会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半价优惠服务。公共文化体育部门应该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和科技宣传等方面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老年人健康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老年教育资源、老年活动场所要对城乡老年人公平开放,公共资源应该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建立各级各类老年大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城乡贫困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习,享受学费减免。
1.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
在政府服务优待方面,我省将建立完善城乡老年人救助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政府供养范围,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同时,建立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各级政府将建立政策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
2.鼓励相关部门提供减免优惠服务
我省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引导商场、超市等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水电、供热、广播电视、电信等部门对特困独居、“空巢”和残疾老年人家庭提供减免优惠服务。
3.对79岁以上老年人上门服务
应设立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开通法律服务热线,通过免费解答咨询、上门服务等措施,为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对79岁以上以及行动不便的失能、半失能、患病残疾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
作者:张云 张小梅
(来源: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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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来源:甘肃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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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老龄办下发了《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完善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据了解,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通知》要求,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并规范管理、逐步完善,确保补贴政策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通知》规定,此次补贴的范围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另外,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将有特殊贡献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补贴对象。《通知》规定,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经费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在综合参考各地补贴对象人数、实际发放人数和标准、财政困难程度、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绩效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和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给予支持,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此项补贴不计入低收入家庭收入范围。本通知自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版权所有:浙江省民政厅
中文域名:浙江省民政厅.政务 浙江民政.政务
协作单位:浙江政友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 邮编:310007 联系电话:5
建议使用IE7.0或以上版本 为最佳显示效果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常住本省6个月以上的外地老年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1.由三区统一收集制表,并将相关证件送市老龄办。2.市老龄办将收取的证件进行核实扫描,整理汇总,并将身份证原件返还三区核发本人。3.将办理材料报送省老龄办制证中心办理。4.将办理返回的老年优待证返还三区核发本人。
《关于调整〈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号)《关于印发&老年人优待证&制作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老龄办发[2014]18号)
嘉峪关市办理《甘肃省老年人优待证》登记表(表格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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