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职业病鉴定赔偿标准如何要求赔偿?

炉前工因职业病死亡
家属索赔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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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男子吴某生前在柳州市某公司任炉前工,因患职业病矽肺合并呼吸、心血管功能障碍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因矽肺导致死亡参与度拟评定为60%。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公司向吴某的妻女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9 9万余元。
炉前工因职业病死亡 &家属索赔巨款
法院:用人单位承担六成赔偿责任,赔偿近40万元
□通讯员 吴汉君
  柳州市男子吴某生前在柳州市某公司任炉前工,因患职业病矽肺合并呼吸、心血管功能障碍导致心源性休克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因矽肺导致死亡参与度拟评定为60%。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公司向吴某的妻女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39.9万余元。
  吴某与胡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日生育女儿吴某琪。
  吴某生前在柳州市某公司从事炉前工种,公司为吴某缴纳了1997年12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日,吴某被诊断患有一期矽肺病,同年8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日,吴某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七级,日,吴某死亡。经吴某妻子胡某的委托,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对吴某的死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因矽肺合并呼吸、心血管功能障碍导致心源性休克而死亡。
  日,胡某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7月18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吴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胡某不服该决定,认为吴某的伤情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于同年8月12日诉至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同年12月22日,该院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柳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胡某的诉请,同时认为,至于胡某提出的吴某的死亡是职业病所导致,属于因工死亡的观点,由于吴某已于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并已于同年8月30日被认定为工伤,若胡某认为吴某的死亡是因职业病所引起,并应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其可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社保部门予以审核。胡某不需要再针对原已认定为职业病的工伤或者因职业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而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日,胡某母女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柳州市某公司支付吴某的一次性工伤补助金62万多元。同年4月28日,该仲裁委裁决:胡某母女提出的仲裁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同年5月16日,胡某母女又向该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柳州市某公司支付吴某的死亡赔偿金等49万多元。同年5月20日,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上述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日,胡某母女以柳州市某公司为被告,依法起诉至柳北区法院,请求该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51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身体权纠纷,根据有关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本案中,二原告是吴某的近亲属,依法享有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权利。吴某生前在被告处从事炉前工岗位,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诊断为患有一期矽肺病,属于职业病,虽被告依法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引起死亡被认定为不是工伤,也不视同工伤,二原告无法就吴某的死亡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鉴定意见显示矽肺对吴某的死亡参与度拟评定为60%,由此可见,矽肺职业病与吴某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提出民事赔偿要求。被告虽不认可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关于矽肺病对吴某死亡参与度的鉴定意见,但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过程客观公正,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本院采信矽肺对吴某的死亡参与度拟评定为60%的鉴定意见。
  日,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柳州市某公司向二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9.9万余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职业病一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赔偿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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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业病一级赔偿标准
  一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职业病赔偿标准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如果不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职业病赔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对其配偶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对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实践中,我们可以把职业病当做是特殊的工伤,此时对职业病的赔偿那么就适用对工伤的赔偿,在具体赔偿项目方面也与工伤赔偿的项目大致相同,如:医疗费、康复费以及生活补助费等等。
三、职业病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  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法定(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四、职业病的主要类型
  按照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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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待遇后 能否主张民事赔偿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日期:案情:
  1994年9月至2012年, 肖某在某煤矿处从事采煤工工作,该煤矿依法为肖某参加了工伤保险。2013年2月,肖某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Ⅰ期, 2013年3月,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肖某所患煤工尘肺Ⅰ期属工伤。2013年6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肖某的伤残等级为7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该煤矿依法向肖某支付了工伤待遇。2014年6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肖某为煤工尘肺Ⅱ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伤残等级为4级。肖某退出工作岗位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向其支付伤残津贴。
  2014年11月, 肖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赔偿残疾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万元。
  那么,肖某患职业病后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再获得民事赔偿?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第4款, 职工患职业病的, 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的一种,劳动者以民事伤害为由,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是建议劳动者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权利。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 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至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待遇、5级至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但是问题的关键是, 劳动者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享受了上述待遇后,还能否按照民事伤害重新向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职业病防治法》 第59条规定: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该条的文义看, 职业病病人的赔偿权利应当包括两部分: 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其他民事赔偿要求。但是,此条规定的并非是职业病病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救济, 而是获得工伤保险后在民事赔偿方面还有未获得赔偿的权利才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民事赔偿, 也即尚有赔偿权利的可另行向用人单位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 《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虽然规定了职业病病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可另行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但主张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如果职业病病人认为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的,并且有证据证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更高的,即未被工伤保险项目所涉及的范围,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范围及标准, 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工伤保险未覆盖的差额部分,以填平其所受民事权益的损失。 而该条款所指的 &有关民事法律&主要是指民法通则、 侵权法、合同法、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如果他们还与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赔偿有约定的,则应当从其约定。
  在本案中,肖某被确认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后, 除医疗费等必要花费得到报销外,还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并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这说明肖某因患职业病已足额获得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肖某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额已达到了民事赔偿的标准,而肖某不能证明其所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额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差额, 故其另行支付民事赔偿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读完这篇文章后你的心情如何?[责任编辑:若飞]相&关&新&闻:福建财政微信新福建综合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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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
职业病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
“职业病民事赔偿”是指遭受职业病伤害的职业病病人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
虽然《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由于应该适用 “民事法律”的哪一条,“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是指哪一种,以及如何向用人单位提出的程序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对以上条文进行了不同的解释,令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件诉讼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以下笔者将结合维德中心援助的深圳地区两个职业病民事赔偿的个案,对职业病病人主张民事赔偿的程序问题与大家进行交流。
王女士在某电子公司工作期间,因接触含苯化学物质患白血病,后经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并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三级伤残。王女士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认为公司在其患白血病一事上存在重大过错,故申请劳动仲裁,诉请某电子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赔偿。
裁判结果:本案由维德中心志愿律师代理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结果终审法院以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了王女士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吴先生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长时间接触噪音导致听力受损,后经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噪声聋并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七级伤残。吴先生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认为公司在其听力受损一事上存在重大过错,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公司承担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民事赔偿。
裁判结果:本案由维德中心志愿律师代理,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侵权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从而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目前吴先生已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司法实践当中对于职业病病人主张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程序存在不同的观点。案例1的中的法官认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案例2中的法官则认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是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属于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程序处理,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笔者认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职业病病人可以直接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职业病民事赔偿,但是从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及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对于职业病病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的职业病民事赔偿应该一并处理,理由如下:
>>>>在实践中职业病民事赔偿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列的争议范围,职业病民事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为《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及《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的规定,职业病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也主要为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法院需要围绕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故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既然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那么职业病病人当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职业病病人患职业病后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管是劳动争议还是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均是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人民法院审理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围绕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审理时,劳动合同、职业保护、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待遇核定等情况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性证据材料,故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与劳动争议紧密相关,人民法院对职业病病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一并提出的职业病民事赔偿进行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减轻了职业病病人及用人单位的诉累,同时节约了司法资源。
事实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劳动者根据上述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根据此条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也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职业病病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主张的职业病民事赔偿纠纷一并审理。然而,由于以上规定毕竟不是法律及司法解释,实践中基层法院并不适用以上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仅规定了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是对于职业病病人主张职业病民事赔偿的程序未进行规定,导致实践中在上述案例1及案例2当中,出现劳动争议审判庭与民事庭相互推诿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
建议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对职业病民事赔偿的主张程序进行明确,允许职业病病人单独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职业病病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的职业病民事赔偿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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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患职业病的情况下,是可以经过相关鉴定获得相应的职业病赔偿的。那么,职业病赔偿流程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职业病赔偿流程具体如下:
  1、员工应按公司有关职业病防范的措施做好职业病防范;
  2、员工发现有职业病症状(详见附件一)时,应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
  3、员工在拿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15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收到员工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后,将其提交*****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表需员工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5、***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60日内认定工伤;(人力资源部注:实际认定所需时间比规定的短)
  6、患职业病的员工在拿到工伤认定的通知后可凭医保卡到工伤及职业病保险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详见《工伤救治、认定及赔付建议流程》公司人力资源部***年7月18日发),治疗期间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相关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7、患职业病员工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程度
鉴定。伤残鉴定参照的标准为国家标准(GB/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国家对标准进行修订则按照新标准执行;
  8、患职业病的员工在接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可向**市医保中心申请赔付;
  9、**市医保中心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赔付,赔付标准参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10、员工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和赔付决定不服的,可提请**市劳动保障局进行
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按规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职业病赔偿流程怎么走”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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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赔偿流程-优质问答
你好,可以申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一般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防控中心,由其做出职业病诊断报告,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出面帮你们进行赔偿金的谈判争取最大利益。咨询工伤认定部门,劳动工伤鉴定部门作鉴定。没买工伤险的话由公司负责承担赔偿事宜,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最好委托律师帮你按部就班去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咨询的问题,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一般来说工伤赔偿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你好,你可以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拿到之后,治疗结束后,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向当时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向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程序。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您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一次性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才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我办理了大量此类案件,对这类案件很专业,效果很理想。如需专业律师指导、争取更高的工伤赔偿款,我们团队每年办理大量工伤赔偿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都能帮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责任划分,对这类案件很专业,效果很理想,近期刚办结几件与您类似的案件,都成功获得高额赔偿款我们可以给予您成功案例的判决书进行参考。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照工伤处理程序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属于工伤,建议员工自己在受伤一年内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待医疗终结后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工伤待遇。如构成伤残的,劳动关系继存期间可获社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解除后可获社保支付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由社保或单位全部承担,工伤治疗的康复期间工资照发,单位按住院按70元一天支付伙食费和实际支出的护理费用。另外,工伤赔偿基数按照受伤之前12个月的实际正常工作月份应发平均工资计算,社保赔偿的基数如与实际工资存在差额,则单位要承担差额的赔偿责任。如果单位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中,则全部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你好!主要看职业病与现有职业的关联性。为了避免时效风险,建议以最近的这家单位为主体,及时提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成功后,可以申报工伤,并按工伤评残后取得残级赔付。
你好!主要看职业病与现有职业的关联性。为了避免时效风险,建议以最近的这家单位为主体,及时提请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鉴定成功后,可以申报工伤,并按工伤评残后取得残级赔付。
你好!相关赔偿依据请参考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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