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现任水利局局长是谁

太康棉纺织厂违规占用河堤盖楼 称经副县长批准_新浪河南新闻_新浪河南
太康棉纺织厂违规占用河堤盖楼 称经副县长批准(2)
河南青年报评论
各种建筑材料堆放在河堤上
  水利局:临河建房确实涉嫌违规
  对于涡河附近这一片临堤建房是否违规,记者随后采访了周口太康县水利局一位副局长。
  “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涡河河堤堤脚外3至5米内属于堤防护堤地,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也必须有相关手续。”该副局长称。
  上述官员称,临河建房确实涉嫌违规,早在楼盘开始施工前,当地水利局就已经与建设方进行过交涉,但是对方给出的理由让水利局也感到束手无策。
  原来,上世纪90年代,太康县水利局对涡河进行河道整治,在拓宽河堤时就与太康县棉纺织厂有过纷争,因为河堤一旦拓宽,紧邻河堤的住房就会被拆除,这些住房都是该县棉纺织厂职工自己盖的居住房。最终,棉纺织厂职工将紧邻河堤的住房拆除,配合河道拓宽。
  太康县水利局另一位工作人员称,目前棉纺织厂临堤建房,使河堤受到威胁,“但这是个很棘手的问题,处理起来不容易。”
  “那是人家(棉纺织厂)的地,虽说是违规了,我们也没有办法,这都算是历史遗留问题了。按照规定,我们该进行管理,但是这个房子属于政府牵头做的惠民工程。”
  棉纺织厂:临堤建房经副县长批准
  据太康县水利局工作人员介绍,太康县棉纺织厂的该楼房项目负责人姓孔。孔姓厂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当年他们(水利局)拓宽河堤,把我们工人的房子都扒了,撵得工人都没地方住。”
  说起临堤建房,这位孔姓厂长满是怨言,他表示,“现在盖房子占的是我们厂自己的地。”
  问及临堤建房是否有合法手续时,孔厂长称,各种手续都有,“这是棚户区改造项目,”由县政府牵头审批的,当年审批该项目的副县长姓崔,现在已经调走了。
  相关法规:
  临堤建房应事先征求水利意见
  《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太康县水利局相关负责人称,该县水利局从未接收过来自政府部门的方案,棉纺织厂临堤建房未经水利局批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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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旗下相关法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周民终第8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楷志,男,汉族,日生,教师,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于海涛,男,汉族,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于楷志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河滨公园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才喜,该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芝灵,该局局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云三,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于楷志因与上诉人太康河滨公园管理中心、太康县水利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于楷志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海涛,上诉人太康河滨公园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才喜、太康县水利局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卢云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于楷志与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该中心将公园滩地16.8亩租赁给于楷志,期限15年。合同履行后,于楷志根据约定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了香花槐、桃树等花卉树木,2011年6月至7月,政府为修建水闸需要占用于楷志租赁的土地,该中心清理了于楷志租赁土地东南角香花槐等树木216棵,经评估价值为63570元。被挖土地为东西长24米,南北长16.3米的不规则形状,于楷志要求赔偿未果,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侵占、哄抢、破坏。损害国家、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于楷志租赁的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的土地,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土地上种植了花木,树木的所有权归于楷志,根据政府需要进行清除,应予以折价赔偿。于楷志要求的利息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被挖的土地,是否需要修复的权利人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作为土地租赁人,于楷志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于楷志没有提供太康水利局为共同侵权人的证据,该局不承担责任。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1、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于楷志63570元;2、驳回于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鉴定费2600元,由于楷志负担560元,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负担3990元。上诉人于楷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应当支付加倍利息;2、应当改判太康县水利局承担连带责任;3、太康县水利局应该复垦被挖的土地;4、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太康县水利局还应当支付损害赔偿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付原审所漏判的各项费用34925.2元,并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一审漏判的鉴定诉讼费、迟延费等损失费154337元;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上诉人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太康县水利局共同答辩称:1、本案所争议的承包土地本身就是河滨公园管理使用,属于国有土地,不适用征用之说,县政府对河道的开发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作为于楷志在承包期间内应当对政府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所出掉的树木按照原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履行;2、上诉人于楷志所请求的154337元,没有法律依据。贷款投资不能要求利息,本案不属金钱交易,所要求的贷款利息于法无据。上诉人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认定的261棵树木予以赔偿认定错误;2、出具的鉴定结论所作出的296棵价格不真实,程序违法。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于楷志进行答辩称:关于鉴定不到场的事,人民法院技术科多次催促到场参与鉴定,二被告不去,属自动放弃权力。评估鉴定是经人民法院委托的,应当有效。二被告的目的是想多占我的补偿款,上级已多次拨款,二被告人只付给我一次,违反土地管理法。现该工程拨款早已结束,至今没有给付补偿款,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上诉人太康县水利局答辩称:对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所诉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所查一致。本院认为:因工程建设,需对于楷志所承包的公园滩地进行施工,因该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于楷志租赁的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的土地,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土地上种植了花木,树木的所有权归于楷志,根据政府需要进行清除,应予以折价赔偿。根据原审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该树木的价值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应予采信。上诉人于楷志及上诉人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上诉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63元,由上诉人于楷志、太康县河滨公园管理中心共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国华审 判 员  武国旗代理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海峰置顶反馈APP微信客服活动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官方QQ群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京公网安备 95号&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太康县水利局长张芝灵越南,太康县水利局张芝灵拍摄越南新娘。—旅游—视频高清在线观看-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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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水利局新涡河东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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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交易有风险,行事需谨慎。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很多、要求先付款再交易的需要特别注意。本报讯(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李晓磊)近期,太康县水利局对照各级河长制推进会议要求,落实责任、强化督导,全面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取得实效,太康县多次召开推进会,研究部署河长制工作,抽调4名精干人员专职负责河长制工作,确保“见河长、见行动、见实效”目标实现。
该局采取明查暗访和实地调研等形式,对各乡镇及各河道管理段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排出名次,进行全县通报,对工作成效不明显的约谈乡镇分管负责领导。每月不定期进行突击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并将巡查和处理情况及时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同时,利用宣传车、标语横幅、宣传画、宣传展板等及时编发行动简报,加大宣传力度,激发河道周边居民参与清洁行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为河流清洁行动开展营造浓厚氛围。
据了解,截至目前,该县县级河长巡河18次,乡级河长巡河508次,村级河长巡河10160次。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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