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签订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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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签约注意事项—毕业生必看.ppt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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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业权益保护实例
【咨询实例】
我是今年毕业的一名大学生,7月份与一个大型国企签了劳动合同,约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可以随便解约。到公司工作后发现待遇和发展空间距离自己的期望差距太大,因此想解除劳动合同,另行择业。入职时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曾说如果不满意可以选择辞职,但我去办辞职时,确让我按照就业协议交违约金,我知道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人事部门也说要不就按合同辞职的路线走,但是公司手续会拖着不给办。现在因为我要办理改派,需要现在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所以想向老师请教一下我该如何办才好? * * 【咨询意见】 《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提前三日进行。
在符合上述规定下,有权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咨询中所述公司手续会拖着不给办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拖着不办手续,可通过举报电话、寄送书面材料和上访举报等形式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求责令该公司予以改正,或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 * * 求职就业中应当注意的十种情形 1.不签订或者签订空白合同 2.滥用试用期 3.随意设定最低工资 4.恶意规避“工伤”风险 5.滥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6.逃避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7.医疗期内抛弃劳动者 8.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 9.滥设竞业限制 10.滥设担保和扣押身份证
* * 试用期工资: 三个不低于: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
2.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3.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存在问题: 劳动合同不约定、“一口价” *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发生了劳动争议,我该怎么办? 大学生有权拒绝歧视,平等就业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学校进行协商 由省(直辖市)一级就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法院提起诉讼 *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大学生就业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学生为何被“卖”进工厂?签劳动合同要注意的九大事项
近日,学生被“卖”进工厂实习,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据悉,兰州外语职业学院大三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后,被学校安排至惠州、东莞、昆山、南京等各地的电子工厂,开始了为期6个月的“顶岗实习”。学生们每天被要求至少工作12小时,但做着和所学专业毫无关系的流水线工作。他们曾想逃离,但被学校告知:自行脱岗会受到学校处分,甚至拿不到毕业证。现在有很多大学生,即将毕业或者刚步入工作岗位,由于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就业法律意识,致使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很多方面错误的认知或理解,甚至觉得不会有什么影响连看都没看就在签名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无法在工作中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劳动就业合同是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实现大学生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大学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明确化,以此来防止用人单位的不当解雇,违反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另外,当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就业劳动合同就是大学生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唉,好不容易避开了求职骗局,找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却还是不能省心,职场新人心好累啊。别怕,在这里,百科君提醒大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我们都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四川新闻网泸州9月26日讯(记者 岳东 摄影报道)9月25日夜,泸州江阳区黄舣镇酒业园区,一辆停靠在路边的货车发出一声巨响,众人往车后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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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是世界避孕日,今年的主题是“知性智行爱要有一套”。随着科学医疗的发展以及性知识的普及,性与避孕不再是一个隐讳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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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有志 本文图片均来自湖南日报朱有志,一位农民的孩子,当过大学校长,曾在湖南省社科院院长的岗位上工作了13个年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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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小丽家住海门,今年24岁。2006年2月,小丽获悉海门一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被录用。一个星期后,公司通知小丽去上班并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公司上班。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日正式毕业。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小丽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法院认为,原告小丽已年满16周岁,已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何况,原告已取得学校颁发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被告公司在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原告至2006年6月底方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应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对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规定得相对比较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部分农村劳动者、军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
对于在校学生是否属于劳动者,目前可以参考的规定是该意见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字面表述来看,本条的适用范围有诸多限制,包括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建立劳动关系。其立法本意是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并没有要否认在校学生成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意思。
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认为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需要签定劳动合同的观点,主要是受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学生社会角色的影响。过去的全日制大学教育背景下,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人才,学生同时参加工作的情况比较少见。现在大学教育形式多种多样,有函授、半脱产、成人高校、职业学校、夜大、自学考试等。大学生从事劳动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比较常见的有兼职或者假期打工、实习、毕业前的就业。因此,过去人们对在校学生不能从事劳动的观念也应当改变。
本案法院的判决明确在校大学生完全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一定意义上改变了人们的观念。笔者以为,更进一步,在校学生勤工俭学也应当作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处理,否则无法解决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发生工伤的保护问题。对于实习的情况可以另当别论,实习由于学生的劳动贡献相对较少,而学习的目的比较明确,但是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的安全隐患以及安全教育警示不到位导致人身损害,同样应当保护。
[法律链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因此,部分农村劳动者、军人、家庭保姆不属于劳动者。
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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