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个人服务贸易收汇汇要提供哪些材料

2018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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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国税总局发布了37号公告,取消了合同备案和税款清算手续,不再要求企业填写和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为方便初学者了解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政策,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学习笔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和第五条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2)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3)担保费视同利息。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境外单位向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

(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或按协定税率。

(3)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1)境外单位向境内企业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所取得的所得。

(2)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3)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

(2)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10%。

(1)企业所得税(指定源泉扣缴)适用税率为25%。

(2)境内劳务按比例(工作量、工作时间、劳务成本等)划分,划分为境外的劳务不征企业所得税。

(3)核定利润率:根据国税发〔2010〕19号第五条的标准确定其利润率,一般参照: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4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40%。

(4)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5)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 增值税率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2%)×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3、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率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增值税率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2%)×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3、中方承担流转税及附加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12%)×增值税率

(1)应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

(2)应扣缴增值税=支付金额/(1+增值税率-境内劳务比例×核定利润率×25%)×增值税率

例:境外A公司为境内B公司提供技术许可服务,合同含税总金额1000万元,B公司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B公司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若企业所得税率10%;增值税率6%,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情况一:税款全部由境外A公司承担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6.60×12%=6.79万元

“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

“本次支付金额”(含税所得)=1000万元

情况二:税款全部由B公司承担

应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7.20×12%=8.06万元

“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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