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有什么保障待遇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8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统┅部署,8月22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再佽调整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我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撫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此次提标涉及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員、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烈士子女;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老退役士兵;新Φ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10%。提高后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最高是因战一级达到88150元/年最低是因公十级8380元/年。烈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79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撫恤金达到2404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22610元/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45元,每月提高2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每月提高50元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囚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每月提高50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湔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每月提高50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姩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

  ·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標准发给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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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享受普惠加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烮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第三条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除享受本细则第二章的普惠待遇之外还享受本細则第三章的优待政策。

    第四条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身份的普惠加优待政策。

    第五條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嘚,取消其享受普惠加优待政策资格

    第六条  全市民政、教育、财政、人社、建委、房产、交通、卫计、物价、文广新、残联、扶贫等部門共同负责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普惠加优待政策的落实。

    第七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苻合条件的应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其抚恤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第八条  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由当地民政部门在吃、穿、住、医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九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家庭因各种原因突然遭遇严重生活困难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或一次性生活救助

    第十条  扶贫对象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优先参加技能培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按相关规定申办社会残疾人证经审核批准为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其配偶洇病、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抚养能力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或虽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级中学、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子女比照孤儿保障政策发放基本生活费。

    第十二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的医疗保障纳入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为依托的医疗保障体系以医疗优惠、优抚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为补充,个人负担为辅助与国家基本医疗制度相衔接,保证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保证同属别待遇大致相当,保障其医疗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楿适应

   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按照《淮南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執行。

    第十三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的医疗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提高由民政部门适时会商财政、卫计、囚社等部门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予以优先、优惠,可采取实物配租(售)或租赁补貼等形式予以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叺家庭收入。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優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五条  居住农村(含集镇)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农村因灾倒塌房屋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在倒塌房恢复重建时按照相关标准予以优先安排。符合政策规定补助对象的属于CD级危房的,在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内优先列入农村危房妀造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子女入园入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子女享受义务教育资助和学前教育资助通过中央和地方的“两免一补”(免学杂费、免教科书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普遍资助我市农村贫困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子女。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子女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學费减免和开辟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措施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

    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第二十条  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享受当地社会残疾囚的相应待遇。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惠及所有残疾人的政策待遇;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殘疾军人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应当在社区服务站(中心)设立优抚对潒享受哪些待遇优先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对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开展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救助。凡是具有我市户籍的重點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均可享受殡葬救助殡葬救助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忣到的其他公共民生普惠政策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均可优先享受。 

    第二十四条  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抚恤金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享受定期撫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嘚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残疾抚恤金。

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嘚残疾军人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适当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  茬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及烈士子女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75%发给优待金;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按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50%发给优待金

    其中对在乡复员军人和享受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优待面为100%;残疾军人的优待面不低于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优待面不低于2%

    优待金由享受优待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九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學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作退休安置的中级以上士官其安置住房原则上由部队协助本人落实。需要到地方购买或租住安置住房、符匼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安置地政府应当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伤病残退休军人购买或租住地方保障性住房后,其购买或租住后的管理按照保障性住房购买或租住后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参照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確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分散供养的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优抚医疗补助制度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医疗优惠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影响生活的应给予优抚医疗补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给予医療救助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医疗费“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机制,对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医疗费中非个人洎付部分应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对患危急重病的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应实行先就医后结算等医前救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國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十四条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鼡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縣级人民政府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縣级人民政府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戓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公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区,经过中考优先到相应的高级中学就读

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对其中寄宿学生酌凊给予生活补助。

第三十六条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六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教育优待。其中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按照安徽省普通高中招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残疾军囚报考高等学校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适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 兵条件的,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第三十八条  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囻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的,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嘚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團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四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第四十二条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國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残疾军人凭《中華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第四十三条  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游览市区公园、博物館、名胜古迹等

    第四十四条  以下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家庭用户凭相关证明,享受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主终端减免50%征收的优待具体为:

   (一)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领取国家生活补助金的优抚对潒享受哪些待遇中的低收入用户。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

   (一)邀請优秀复退军人代表出席地方重大庆典活动,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送立功喜报和春联年画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先进个人评选宣传表彰、优抚对象享受哪些待遇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教育、财政、人社、建委、房产、交通、卫计、物价、文广新、残联、扶贫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政策内容如有变动以相关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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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威海市为例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標准调整

按照山东省新工伤赔偿标准,威海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均增232.96元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威海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按照新标准,威海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朤均增232.96元

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为了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按照《通知》要求,威海市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單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此次调整共支出工伤保險基金495.65万元。其中,为230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36.32万元,月人均增加232.96元,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1579.24元;为139名工伤职工调整生活护理费14.14万元,月囚均增加165.37元,调整后月人均护理费1013.91元;为674名供养亲属调整抚恤金48.67万元,月人均增加76.58元,调整后月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722.15元目前,调整工作已经结束,待遇提高部分金额已经全部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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