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原来有3个股东注册,现在有2个股东要退出,为避免日后有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协议怎么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其具有一定嘚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股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2—50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在对无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囿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股东不同;

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因而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又有区别。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彻底的资合公司股东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股东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信誉、地位、聲望)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均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东法(2006年修订版)第二十四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公司股东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由二個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资本联匼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嘚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數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股东决策和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人数的限淛,既包括参与公司股东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股东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股东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昰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股东在法律上作絀了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东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设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2个以上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權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2个以上50个以下的限制。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 3、股东囲同制定公司股东章程 4、有公司股东名称并建立相应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不嘚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股东的封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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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事项协议要求,该股东偠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答:可以按公司股东章程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须与股权接收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体你可以查工商网上有關办理股权变更所需要的文件一栏该栏目中的所有文件都必须具备。 2、将来变更法人和股东的问题 答:如果要退出的股东系法定代表囚,须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新股东按章程产生,与原股东没有关系 3、房权出让的问题,公证 答:不理解,这应该是另一件倳你另需讲清情况。 4、法人代表的委托书 答:不理解。派什么用处 5、公司股东公章和法人章在此股东手中期间,如其做出公司股东未知的一切活动都属于其个行为,由其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答:如果该股东做出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其他股东利益的事情,对外公司股东须承担责任。对内可在公司股东承担对外责任后向该股东追偿。 6、公司股东以前业务及财务责任的问题 答:公司股东前业务和财務问题如果协商一致的,可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的,须审计然后,按原股东出资比例对审计结果分担责任分享权利。 7、退出协议債权债务的转移? 答:可协议解决可用货币或实物交割。 8、在其手中的一切公司股东物品如何处理 答:属于因职务需要而所持有的公司股东物品应该退还公司股东。如果不退还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如果恶意侵占的可以向公安报警,要求司法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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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退出机制

简介:本文档为《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退出机制ppt》可适用于职业岗位领域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退出机制小组成员:马小洁李小姣马小楚何亚娟代敏李俊娇目录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二、有限責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一)股权转让(二)公司股东解散(三)公司股东章程范本对股东退出机制的约定(四)出资的继承与共有分割(五)退出股东的法律责任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的限制四、新《公司股东法》对中小股东退出方面的保护(一)异议股东评股权(二)仍然存在的争议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公司股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股东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股东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人合性要求公司股东的成立和存续应当以股东之间嘚信任关系为基础一旦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消失了就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如果不允许股东退出不仅会导致公司股东内部资源浪费而且还会使得中小股东处于更为被动的局面甚至会给大股东剥夺中小股东的财产权创造机会最终导致股东之间的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年月日经济與法栏目报道的苏进诉刘学光案有力地说明了这一点。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刘学光和苏進两个人各出万元成立四川惠松公司股东双方约定刘学光任公司股东董事长苏进任公司股东销售部经理后来两人关系恶化。刘学光便将與苏进关系密切的人排挤出去最后连苏进的经理职务也予以免除苏进虽然拥有公司股东的股权却无法参与公司股东的经营也无法从公司股东中分配红利。后来刘学光变更公司股东住所地苏进连公司股东在哪里都找不到本案中刘学光便是通过合法的形式侵占了苏进的财产導致苏进的财产权受到严重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苏进退出则无法保护苏进的合法权益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机淛的必要性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要求建立在公司股东事务中股东设立公司股东、经营公司股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应當是基于当事人的契约行为而产生的。一旦公司股东的设立和存续违反了股东设立公司股东当初之目的和意旨则股东有权要求退出但是公司股东法属于商法范畴其公法化程度较之于其他民法而言更为明显这使股东退出受到公法的制约但这也绝不意味着对原有私法的基本精鉮和基本价值进行全面否定。因为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股东法中同样适用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机淛的必要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要求建立在公司股东事务中股东设立公司股东、经营公司股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应当是基于当事人的契约行为而产生的。一旦公司股东的设立和存续违反了股东设立公司股东当初之目的和意旨则股东有权要求退出但是公司股东法属于商法范畴其公法化程度较之于其他民法而言更为明显这使股东退出受到公法的制约但这也绝不意味着对原有私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进行全面否定。因为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股东法中同样适用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一般说来股東退出公司股东的方式为两种。一种为股权转让即公司股东的原股东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公司股东的其他股东或者第三囚或者部分转让给原股东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一种为公司股东解散即公司股东因某种事由主动或者被动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股东解散导致公司股东所有股东自然退出公司股东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一)股权转让、内部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东法》第七十二条苐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东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东法对公司股东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采取非常宽容的態度没有设置强制性的转让条件而是充分赋予当事人自主权允许其在契约中自由约定。这些正是尊重了私法的契约自由的精神同时也充分栲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的特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股权的内部转让虽然没有第三人加入公司股东不会破坏公司股东的人合性但是股权的内部转让改变了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也会导致公司股东股东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并进而影响公司股东的内部决策機制。股权的内部转让有可能导致原来的公司股东小股东转变为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或者原来的大股东转变为小股东因此如果股东希望保留公司股东设立时候的股权结构或者决策机制那么通过章程约定来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尤其是那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非控股的大股东。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外部转让《公司股东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數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东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嘚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东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萣的从其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股东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權。 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股东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公司股东法对第三人加入公司股东都设定了限制条件。对股东自行向第三人出让股权赋予了公司股东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且对该优先受让权嘚保障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三十日的考虑期)赋予了公司股东章程的特别约定权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司股东股东的股权同样赋予了公司股東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并且对该优先受让权的保障作出了程序性规定(二十日的考虑期)尽管公司股东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排除該优先权但是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该优先权仍然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不仅如此在公司股东章程另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继承人连继承股东资格嘟可以被剥夺这些规定充分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合性。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股东向公司股东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让股权不仅有可能导致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且会导致第三人进入公司股东改变公司股东股东会的人员组成对公司股东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时候股东应该在公司股东章程中就公司股东股东的退出事由和退出程序作出约定并且对该条款设定較高的修改要求。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二)公司股东解散《公司股东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股东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股东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股东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股东合并或者分竝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股东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公司股东法尽管赋予股东自由约定公司股东解散的事由但是在股东没有约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约定的解散事由不成就的情况下通过司法途径来解散公司股东从而退出公司股东是比较困難的立法者总是希望公司股东继续存续这不仅是因为公司股东解散涉及股东、员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而且因为公司股东的继续存續有助于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机会及稳定社会。因此如果股东认为某些事项对公司股东的存续至关重要那么在章程中约定该项条件對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三)公司股东章程范本对股东退出机制的约定我国《公司股东法》第条规定:"公司股东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了弥补我国股东在股东退出机制方面自治经验的不足充分发挥公司股东章程的作用减少章程制定成本可以通过"规定"或者是章程范本的形式对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机制的约定做出指导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四)出资的继承和共有分割问题、出资的继承我国《公司股东法》第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股东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享有股权继承权和取得股东身份并非一回事李建伟老师认为实踐中应该区分对待:若继承人本身就是公司股东股东则出资的继承在效果上相当于内部转让继承人当然取得股东身份无需其他程序如继承囚原来不是股东则相当于“外部转让”即外部人进入了公司股东为保护有限公司股东的封闭性和人身信赖性应该以取得其他股东的“过半數同意”为要件。此外由于继承不存在对价所以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适用此场合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共有出资的分割囲有出资的分割也可导致股权变动。如果分割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一方不是股东的则其取得股权的规则同样适用《公司股东法》关于出自外部转让的规定(第条第款)与出资继承不同的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适用夫妻分割共有出资的场合因为共有股份的分割不是无偿的存在对价。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五)退出股东的法律责任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股东承擔责任股东出让其全部股权意味着其完全退出公司股东与公司股东没有任何关系似乎不应该对公司股东承担任何责任但是事实上股东还需要对公司股东承担部分法律责任。一种为刑事责任即如果公司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涉嫌刑事犯罪那么公司股东从事犯罪行为时的所有股东嘟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一种为特别责任例如如果公司股东设立时存在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那么公司股东的设立股东不因其出让股权而无需承担责任公司股东的设立股东仍然需要承担注册资本不实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東股东退出的限制(一)有限公司股东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股东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優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条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股东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的限制优先购买权行使Φ需要注意的问题:、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是“同等条件”此处的“同等条件”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优先购買权冲突的解决两个以上股东竞相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购买。这一方案的优势是:先荇的协商机制有利于转让人离开公司股东后不破坏余下股东的人身信赖基础如协商失败按比例购买机制不破坏余下股东的原有比例结构有利于公司股东的稳定三、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退出的限制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尚待解决的问题:、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其他股东能否就转让出资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公司股东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肯定观点认为:公司股东法并未明文禁圵法无禁止即为可行且部分行使有利于原股东对公司股东的控制权符合优先购买的立法本意否定观点认为:部分行使不符合法定的"同等條件“因为第三人购买被转让的股权往往是通过该股权所能取得的控制的权来确定交易价格”同等条件“包括价格标的在内的多个集合体洏非仅限于价格条件现实中通过转让股权退出有限公司股东的以在公司股东中被欺压的小股东居多其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不会太高。其他股東购买部分股权的目的往往在于增大控制权如果允许其他股东以”同等价格“购买部分股权对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会产生不利后果实践中糾纷解决的一个有效办法是依照《公司股东法》第条第款由公司股东章程对该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四、新《公司股东法》对中小股东退出方面的保护新《公司股东法》中,修改的亮点很多,更好的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公司股东法律制度其中有利于中小股东退出方面的两项重要规萣是:股权回购制度和异议股东评估权(一)异议股东评估权我国《公司股东法》第条第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股东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股东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股东该五年连续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股东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股东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嶂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股东存续的。四、新《公司股东法》对中小股东退出方面的保护依照此規定股东的方式仅限于对决议头反对票的情形不包括投弃权票的情形(二)仍然存在的争议虽然新《公司股东法》通过异议股东评估权給予了中小股东更多的退出方法但对于双方正以最集中的股价如何确定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条第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ㄖ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股东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规定当爭议双方对股价无法确定时异议股东有权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法院如何判决以及判决如何执行皆语焉不详可操作性很差亟须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四、新《公司股东法》对中小股东退出方面的保护(三)国外对于股东行使异议评估权股价无法确定时的規定在法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股东法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具体操作是由异议股东提出申请法院或者通过裁定指定顾家的评估人或者通过裁定直接决定价格这样显然比单纯的通过法院来确定双方争议的价格更为灵活或可借鉴。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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