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为什么没有广西山东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校

贵港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欢迎光临贵港市教育信息网!
内网栏目: |
贵港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来源:资助办& 作者:资助办& 点击数: 次
贵港市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贵港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二一五年四月
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入园补助金)
一、资助对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在确保孤儿、残疾儿童入园资助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
二、资助比例
(一)城市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5%。
(二)农村幼儿园(含县镇),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15%,其中国家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待遇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5%;其他县(市、区)农村幼儿园,资助面约占在园幼儿总数的10%。
三、资助标准
入园补助金由幼儿园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两档执行,一档补助金每人每年补助800元,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二档补助金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儿童。
四、申请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儿童家长凭《广西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连同包括家庭成员等在内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有关证明(孤儿证明、残疾证明、烈士证明、低保证等证件以及户籍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或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向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
五、评审发放
(一)幼儿园成立由园长、教师和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干部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
(二)入园补助金实行等额评审,由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资助名额,对儿童家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评定,提出本园入园补助金受助儿童建议名单与档次。
(三)幼儿园将资助儿童建议名单在园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幼儿园收集用于发放入园补助金的受助儿童家长银行卡(储蓄存折)资料,银行卡信息必须由家长本人填写并签字确认。幼儿园根据受助儿童及其家长的相关材料,填写《广西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后,上报至幼儿园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五)经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将入园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儿童家长。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一、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一)资助对象
在我区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农村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库区移民学生全部纳入补助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65%确定,其中:民族自治县、边境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和边境待遇县)实行100%全覆盖;其他县(市、区)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补助比例。
(三)资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全覆盖的县(市、区)不用申请及评审。
2.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选取以下形式其中一种进行发放:
(1)转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
(2)转入学生食堂就餐卡或发放食堂用餐券。
2.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的,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学校根据受助学生的相关材料,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后,上报至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将生活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学生。补助金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3.通过食堂用餐卡或用餐券发放生活费补助的,由学校组织受助学生本人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签字确认后,上报至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拨付资金到学校食堂帐户,由食堂发放给受助学生用餐卡或用餐券,并于其后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公告栏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进行张贴公告。
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一)资助对象
在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市直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
补助范围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优先补助库区移民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革命烈士子女。
(二)资助比例
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按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总数的10%确定。
(三)资助标准
小学生每年每人5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750元。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程序及评审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由学校组织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寄宿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生活费补助申请。
2.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居)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审核、认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
全部通过学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生活费补助,发放前由学校负责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资料,并由学生本人在《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签字确认。学校根据受助学生的相关材料,填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表》后,上报至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按学期通过银行卡(储蓄存折)将生活补助金统一发放给受助学生。补助金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学校须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
(二)资助比例
全区资助面约占全区在校生总数的30%,其中:
1.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15%;
2.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含享受民族自治待遇县)、边境县(含享受边境待遇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40%;其他县(市、区)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面约为30%。
3.自治区举办的寄宿制民族高中班学生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
(三)资助标准: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分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助金每人每年资助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助金每人每年资助1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及发放
1.已建立广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普通高中学生于9月3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名单报同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通过高中资助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二、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的实施内容
1.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全部免除学费。
2.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4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60元。
2.其他市、县(市、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59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95元。
(三)审核认定
1.就读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普通高中的学生,由高中学校统计数据上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免除学费或享受免学费补助。
2.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新入学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女身份认定表》,并经县(区)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每学年经认定的库区移民子女填写《就读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就读高中提出免学费申请。学校组织人员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库区移民子女获得免学费政策享受资格。
三、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
已进入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参加我区普通高考,已获得全日制高校录取并愿意就读的大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
1.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2.就读市直普通高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大学新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注:每生只能申请一项资助)
(三)补助申请、审批、发放流程
学生在高中学校就读时,已申请进入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获得高校录取后,将录取信息告知就读高中学校资助部门
学校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大学新生入学补助,填写相关表格
上级资助部门审批通过后,将资助款发放到受助学生的高中资助卡上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范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二)补助标准:按学校地域和类型进行补助。
1.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
2.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
3.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
4.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
5.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
6.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
7.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三)审核认定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全日制一年级新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信息表》,连同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信息)递交到学校进行免学费资格审核。
2.中等职业学校审核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后,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将免学费学生相关信息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相关审核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本人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上签名确认。
4.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根据全日制学生实际在校情况,在剔除当学期学籍异动学生后重新核定当学期免学费学生名单,并组织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在《免学费名单》上签名确认。
二、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比例
1.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2.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3.享受国家助学金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中等职业学校非涉农专业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学生的20%确定,优先资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农村建档立卡户子女、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学生、受艾滋病影响致困家庭子女,以及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家庭子女。
(三)资助标准: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每生每年2000元。
(四)申请程序: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中等职业学校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一并递交到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额外提供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含)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正式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
(五)评审发放
1.涉农专业学生和在我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可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格。
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并提出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认经学校审定的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3.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应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对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
(1)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被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2)当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3)弄虚作假,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4.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为每位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并组织学生领卡时在《中等职业学校中职资助卡签领表》上签名确认。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10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生每年一次性奖励2000元。
(四)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要求
(1)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2.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操行分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0%(学习成绩、操行分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2)学习成绩排名或操行分成绩排名超出前20%,但均位于前40%,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家、自治区技能竞赛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获得者,地市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②地市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者;
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者。
(五)申请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六)评审发放
1.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本校当年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2.中等职业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
3.经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中等职业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通过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一次性发放到其手中,同时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获奖学生确认领取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签字确认。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在生源户口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相关部门)
(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
签订合同&&&& (资助中心)
支付宝认证
(支付宝网站)
www.csls.cdb.com.cn
(高校录入回执)&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6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贷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6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二、国家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0.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9月30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和发放
1.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和评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28%。
(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按规定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全区每年奖励4000名。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网址: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6.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时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资助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毕业生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3.学校于次年3月15日前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相关新闻 & &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Copyright &  www.ggedu.gov.cn 版权所有 贵港市教育信息网
本网站所刊登的未注明信息来源的稿件,版权均属贵港市教育信息网版权所有.
未经贵港市教育信息网书面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禁止下载
网站标识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