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号以后对协议规定享有退货权的商品销售售退货是按16的税率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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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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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5月做4月的增值税,按17%处理。
Helen~花花花花花花
追问:4月份购进货物增值税税率是17%,在本月没有开具专用发票,而现在5月份才开具其专用发票,那我需要抵扣,那我是按哪个税率抵扣?
王雁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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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本月没有开具专用发票,您指的是进货发票,还是销货发票?
Helen~花花花花花花
追问:进货的
王雁鸣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您好,这样的话,如果5月份才开具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开多少的税率,就按多少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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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先登录,5月1号开始税率16点了,但是,供应商4月份以前发票不开怎么办。要是到8月要开17点还是16点_百度知道
5月1号开始税率16点了,但是,供应商4月份以前发票不开怎么办。要是到8月要开17点还是1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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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定谔就是怪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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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咨询过税务局:具体是:5/1前已送货或者未完成的合同内的可以开17%的,5/1以后的要开16%的。
我们都开17点,不是同一个国家不成。
猪食槽放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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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关于5.1以后开具17%与16%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咨询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关于5.1以后开具17%与16%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咨询&&编号:183290&&
&&&&你们好,请问5月以后公司能否开具17%的增值税票出来,因为有些业务在4月份无法开票,但是公司很多客户都要求我们提前开票他们的回复都是说5月1日以后只能开具16%的发票就会造成公司的损失,但是我们开票就会虚增收入,每天都在关注税局的公告也没有正式的公告出来说明一下到底5月1号以后还可以开具17%的增值税票,既然是税改优惠大众,不应该让纳税人迷迷糊糊的都不知道怎么处理,麻烦这个过渡期能不能出个函件说明一下,不让纳税人做事情没底气,具我了解我可以开具的,但是没有税局的函件说明,很难让客户相信过渡期还能开具17%的发票出来,充满疑问中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zhu0606&发言时间: 08:47:51&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国税局回复
阳光热线专栏:
现就阳光热线“意见与回音”编号为183290号的群众来信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如仍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
&&&&&&&&&&&&&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受理人:市国税局
回复时间: 09: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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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5月1日之后,税率、发票开具、申报抵扣等热点问答一定要看!
聚焦,5月1日之后,税率、发票开具、申报抵扣等热点问答一定要看!
时间:05-14 23:48
阅读:5238次
转载来源:上海云基地
5月1日起,原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发票开具都产生了影响。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适应新税率的变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热点问答,快来看吧!一、关于税率
问:本次税率调整后,共有多少档税率?答: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
5月1日起,原17%和11%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下调1个百分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发票开具都产生了影响。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适应新税率的变化,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热点问答,快来看吧!一、关于税率
问:本次税率调整后,共有多少档税率?  答: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和10%,本次税率调整后,仍保持三档,分别为16%、10%和6%。二、关于发票开具
问: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的发票?  答:4月30日之前相关开票软件服务商将对企业端开票软件进行在线升级,5月1日起纳税人可开具新税率发票。  问:本次升级需携带金税盘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5月1日前存量一般纳税人在金税设备联网的状态下进入开票软件,根据系统提示远程升级即可。如遇问题,可与系统服务商进行联系,百旺金赋:,航天信息:962366。  问:4月30号前发生的业务,5月1号调整税率后开具的发票,适用什么税率?如何开具?  答:有关税率的适用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进行判定,即:相关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号以后补开发票应按原适用税率,但需要在开票软件中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  问:税率调整后,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发票,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如果需要开具红字发票,那么红字发票应开具什么税率?  答: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等情况,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对应蓝字发票的税率是17%的开负数17%,11%的开负数11%。
问: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只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问:日前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当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适用17%、11%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后的,适用16%、10%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举个例子:B公司于日向C公司(一般纳税人)采购一批货物(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付了货款,C公司于日发货。则C公司应当货物发出的当天,开具16%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给B公司。若C公司采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并于4月3日收讫销售款项,则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三、关于进出口业务
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四、关于申报抵扣
问:5月1日税率调整后,申报表也做了调整,企业仍有17%税率事项发生,而修改后的申报表已无17%税率栏,如何填写?  答:在申报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将适用17%和16%税率的销售额均和销项税额均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  问: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按规定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者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无论是5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开具的,都可按17%或11%抵扣进项税额。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怎么理解“从51日起”调整税率。  答: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举几个例子:
1、A公司(一般纳税人)于日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一批货物的合同(原适用税率为17%)并预收了部分货款,A公司于日发货。则A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5月5日,A公司5月份开具发票给B公司时,应适用16%税率。  2、A公司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并于4月20日收讫销售款项,则A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20日,即使A公司是在5月5日再发货、补开发票的,也应当按17%税率开具。  3、A公司向C公司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并于日采取预收款的方式,预收了5月份的设备租赁费,则A公司这笔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5日,即使A公司是在5月1日之后开具发票,也应当适用17%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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