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当官的再难 不要说话不算数数在一年一度的残疾人会上说叫低保户家庭不要靠低保款出去找工作可是我们找到工作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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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最新残疾人低保政策,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kipop001
文章《2016年湖南最新残疾人低保政策,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由作者kipop001投稿、栏目编辑于 10:01:10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6年湖南低保最新标准、低保申请条件有哪些,为了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有关部门在各方面都予以了相应的政策,而关于2016年春节低保家庭有没有补助、今年国家对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有哪些新的政策呢?小编整理了一系列相关内容,具体政策以官方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和管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区县(市)应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和农村居民的贫困程度确定保障规模,原则上农村低保人数不低于农村人口总数的2%。对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因残、因病、因灾导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应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第五条 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应坚持既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既能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积极性的原则。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50元。各区县(市)按照保障标准,对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月人均救助金额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二)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三)社会服务业及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四)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五)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单装修费用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当年大宗学杂费用支出等)之后的收入;  (六)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应当依法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但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除外;  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按照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数额计算;超过协议、裁决数额的,按实计算;  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扶养、抚养)协议、裁决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的计算方法为: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减去其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积,剩余部分再除以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人口数与应赡养(扶养、抚养)人数之和,得数即为应付给每个赡养(扶养、抚养)人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七)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八)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九)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十)房屋出租收入;  (十一)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第七条 在外打工的农村居民,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按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八条 下列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困难家庭在校子女的助学金、奖学金;  (三)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保障待遇:  (一)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住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二)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三)本人及家庭成员有赌博行为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四)家庭拥有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手机、摩托车、空调及贵重饰品的;  (五)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六)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终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条 农村低保救助坚持在户籍所在地申报的原则,人户分离的,需在户籍所在地申报,但混合户口家庭(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户口,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户口)除外。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有子女因考入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迁至就读学校的,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并享受原户籍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厂矿)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报中需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常德市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张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再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  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第三次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常德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低保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季发放,保障金每季度由乡镇民政所(或街道办事处)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条件具备的区县(市)要委托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局储蓄所等)实行刷卡代理发放。  第十三条 农村低保实行个人随时申报,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三榜公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成立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经民主推选产生,一般应为村组干部、党员代表以及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农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固定的农村低保公示栏。  农村低保实行年审制度。农村低保对象下年度需继续保障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手续,但农村&三无人员&(五保户)除外。对停止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享受农村低保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管理机关,并办理停发或调整农村低保金手续。  经审查确认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审查部门应当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凡停发保障金或变更保障金标准的,需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拒绝在送达通知书上签字或书面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审查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农村低保公示栏内公示告知。  市民政部门是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管理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其主要来源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地方财政预算资金;春夏荒、冬令救济款总额中按不低于30%比例安排的用于因灾造成的农村低保户的困难救助;募捐及其他资金。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区县(市)财政兜底。  每年年底前,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再由市民政部门与市财政部门结合我市保障情况,制定下年度全市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配套方案下达给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当年保障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及管理参照城市低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包括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隐瞒收入或家庭实际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签署同意享受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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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660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差标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石家庄市城市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月550元(6600元/年),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300元;农村低保标准最低为每人每年4000元,补差标准为每月不低于175元。新的保障标准自日起执行。
据悉,目前,石家庄市共有城市低保人口2.6万人,农村低保人口14.3万人,年支出低保补助资金约46229.5万元。
本文转载:石家庄传媒网:http://www.sjzcmW.com/
石家庄市申请低保政策
 1、保障对象:
  一类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
  二类是指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金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40元的居民。
  三类是指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保障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2、家庭收入计算范围:家庭成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房租、遗产、农业收入、救济金及其他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抚抚恤对象的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3、申请审批程序:居民个人申请、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布、上报、审批后再次张榜公布、按月发放低保金。
 石家庄市低保标准
  据石家庄日报10月28日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石家庄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日起,提高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从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每人每年84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6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080元。从日起,困难县每人每年76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9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11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为: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无极、赵县、元氏、井陉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00元;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
 石家庄:符合条件贫困残疾人将全部纳入低保
  日前,石家庄市出台《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到: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提高残疾人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实施意见》提到,石家庄市将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建立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建立为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大病保险制度。
  石家庄市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采取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等措施,同等条件下,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优先支持。到2018年基本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石家庄市将建立健全残疾人托养照料机制,将老年残疾人作为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予以优先接收。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建立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制度和完善税费减免政策。居家养老的贫困残疾人优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将对符合临时救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
  石家庄市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按照省有关规定,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免费服药。实施贫困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在不少于30%的乡镇(街道)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为精神残疾人提供工疗、农疗、自我照料、居家生活、人际交往等康复训练。
 在城镇巷口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
  石家庄市将采取多种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市残疾人农疗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创业孵化基地、按摩培训中心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搭建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农疗、工疗中心,为残疾人过渡性就业提供帮助。对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并对其提供孵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
 石家庄:有车有二套房家庭不允许申请低保
  河北省石家庄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办法(试行)》,规范、细化了对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明确规定有私家车或有二套以上住房的家庭没有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资格,申请社会救助要先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评估。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石家庄市的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和对社会救助家庭进行复核时,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评;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要一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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