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运物品没有验收关于货物验收会有什么处罚

      日常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常常把付款条件与关于货物验收验收合格联系起来,比如习惯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货物验收送交买受人并经验收合格后(多长时间)付款”等等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关于货物验收已经交付买受人,但买受人以关于货物验收尚未验收是否合格待定等为理由拒绝或拖延付款发生這种情况后,作为出卖人应该怎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收箌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合同法》对验收合格行为使用的是“检验”,检验包括当事人的自行验收或者委托相应检测机构的科学鉴定检验内容包括质量是否合格与数量是否符合约定两方面。

    (1)合同对检验有约定嘚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并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質量符合约定。

    (2)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合理期限就是指收货方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期限;比如食品、鲜活农产品、植物苗木等都应该在保质期、应季期限内检验,并告知对方结果    (3)无法确定合理期限的,检验期限為2年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4)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5)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四项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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