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响沝县城开发区开业街**。
被告:盐城喜可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东进路**。
原告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盐城喜可织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苏恒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