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警部队的深圳射击馆馆装修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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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射击运动馆需要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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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这里将举行 射击步枪、手枪共10个项目的比赛,也是最有 可能产生北京奥运会首金的地方。国家体育总 局副局长冯建中,北京市副市长、北京 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陈刚,国家射击 队总教练王义夫等出席交付仪式。 北京射 击馆工程于日正式开工建设。其 建筑群包括资格赛馆、决赛馆、永久枪弹库、 武警用房、及制冷换热机房、变配电机房等配 套设施。资格赛馆由10米、25米、50米靶馆组 成,决赛馆是10米、25米和50米套用封闭赛 馆。该馆承担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射击 步枪、手枪共10个项目的比赛,总建筑面积 45645平方米。 奥运会期间,北京射击馆 设观众席约8600个,其中资格赛馆设6100座 席,决赛馆设2500座席。其中固定座席约2170 个自然席,临时座席6430个自然席。 北京 射击馆建筑形体构思取意射击运动起源于林中 狩猎的渊源,在建筑形式上能够呼应出森林原 始狩猎工具—弓箭的建筑意向。资格赛馆与决 赛馆之间的联系部分是整个射击中心园区的入 口,建筑设计采用将屋面与入口台阶连成整体 的处理手法,由此形成的折线弧形开口形状紧 扣“弓”的整个建筑意向。在资格赛馆水平延伸 的形体侧面,以及每个入口处都呼应这一主 题。 该场馆赛后可承担重大国际、国内射 击赛事,并作为国家队训练基地、青少年培训 基地。同时将有可能部分对外开放,成为国防 教育基地、推广公众射击体育运动基地和宣传 奥林匹克精神的射击运动场馆。
你可以亲自去设计管看看啊,这样才更知道准备些什么,对吧
射击管,对不起,拼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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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警察部队总部及公安现役部队
├─司令部
├─后勤部
├─武警水电指挥部
│ ├─武警水电部队第一总队(隆林)
│ ├─武警水电部队第二总队(新余)
│ └─武警水电部队第三总队(成都茶店)
├─武警交通指挥部
├─武警黄金指挥部
│ ├─武警黄金第一总队(哈尔滨南岗)
│ ├─武警黄金第二总队(廊坊广阳道)
│ └─武警黄金部队第三总队(成都东林)
├─武警森林指挥部
├─武警指挥学院(天津)
├─武警工程学院(陕西西安)
├─武警医学院(天津)
├─武警特警学院(北京)
├─武警北京市总队
│ ├─第一师:朝阳区安外北苑1628号
│ │ ├─三支队:首都国际机场安全;
│ │ ├─五支队:武警仪仗队,
│ │ ├─六支队:驻东城区,
│ │ ├─八支队:驻朝阳区,
│ │ ├─十支队:驻顺义区,
│ │ └─训练基地:顺义区
│ ├─第二师:丰台区
│ │ ├─一支队:驻西城区,
│ │ ├─四支队:驻大兴区,
│ │ ├─七支队:驻宣武区,
│ │ ├─十一支队:丰台区南苑
│ │ ├─十四支队:驻海淀区,
│ │ └─训练基地:大兴区安定镇
│ ├─第三师:,驻丰台区。
│ │ ├─二支队:驻北京市海淀区;
│ │ ├─十二支队:清河劳改农场
│ │ ├─十五支队:驻丰台区,
│ │ ├─十六支队:驻海淀区;
│ │ ├─十七支队:航天指挥控制中心
│ │ ├─十九支队:现驻海淀区,
│ │ └─训练基地:昌平区南口
│ ├─九支队:直属旅级支队,
│ ├─十三支队:直属旅级支队
│ ├─总队反恐训练基地:京郊
│ ├─总队第二训练基地:昌平
│ └─总队警犬中队:燕山深处。
├─武警天津市总队
│ ├─一支队:驻河西区洞庭路36号,
│ ├─二支队:驻河北区,
│ ├─三支队:驻河东区,
│ ├─四支队:驻津南区,
│ ├─五支队:驻塘沽区,;
│ ├─六支队:驻北辰区宜兴埠镇,
│ └─训练基地:津南区双桥河镇
├─武警河北省总队
├─武警山西省总队
│ ├─直属支队:太原市
│ ├─训练基地:太原市晋源区
├─武警内蒙古自治区总队
│ ├─一支队:驻呼和浩特市,;
│ ├─二支队:现驻齐齐哈尔市,
│ ├─三支队:驻呼和浩特市,
│ ├─训练基地:呼和浩特市;
│ ├─警犬基地:呼和浩特市。
├─武警辽宁省总队
│ ├─一支队(驻沈阳市):
│ ├─二支队 机动支队;
│ ├─训练基地:新民市兴隆堡镇。
├─武警吉林省总队
│ ├─一支队:机动支队;
│ ├─二支队(驻长春市):
│ ├─反恐训练基地:长春市西郊。
├─武警黑龙江省总队
│ ├─一支队(驻哈尔滨市):
│ ├─二支队:机动支队;
│ ├─三支队(驻哈尔滨市):
│ ├─(反恐)训练基地:阿城区
├─武警上海市总队
├─武警江苏省总队
├─武警浙江省总队
├─武警安徽省总队
├─武警福建省总队
├─武警江西省总队
├─武警山东省总队
├─武警河南省总队
├─武警湖北省总队
├─武警湖南省总队
├─武警广东省总队
├─武警广西壮族自治区总队
├─武警海南省总队
├─武警重庆市总队
├─武警四川省总队
├─武警贵州省总队
├─武警云南省总队
├─武警西藏自治区总队
├─武警陕西省总队
├─武警甘肃省总队
├─武警青海省总队
├─武警宁夏回族自治区总队
├─武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队
├─武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指挥部
├─武警第117师(8610部队,盘锦)
│ ├─349团( 8611部队) 辽宁盘锦
│ ├─350团( 8612部队) 辽宁北宁
│ ├─351团( 8613部队) 辽宁盘锦
│ └─700团( 8614部队) 辽宁盘锦
├─武警第120师(8620部队,兴城)
│ ├─355团( 8621部队) 辽宁朝阳
│ ├─359团( 8622部队) 辽宁兴城
│ ├─360团( 8623部队) 辽宁兴城
│ └─701团( 8624部队) 辽宁葫芦岛
├─武警第81师(8630部队,天津)
│ ├─702团( 8634部队) 天津西青区
│ ├─241团( 8631部队) 天津河东区
│ ├─242团( 8632部队) 河北沧州
│ └─243团( 8633部队) 河北青县
├─武警第114师(8640部队,定州)
│ ├─340团( 8641部队) 河北定州
│ ├─341团( 8642部队) 河北唐县
│ ├─342团( 8643部队) 河北定州
│ ├─703团 (8644部队 )河北望都
│ └─704团 (8645部队) 河北正定
├─武警第187师(8650部队,榆次)
│ ├─559团( 8651部队) 山西祁县
│ ├─560团( 8652部队) 山西太原
│ ├─561团( 8653部队) 山西榆次
│ └─705团( 8654部队) 山西太谷
├─武警第7师(8660部队,伊犁)
│ ├─19团( 8661部队) 新疆伊宁
│ ├─20团( 8662部队) 新疆新源
│ ├─21团( 8663部队) 新疆尼勒克
│ └─706团( 8664部队) 新疆新源
├─武警第63师(8670部队,平凉)
│ ├─187团( 8671部队) 甘肃平凉
│ ├─188团( 8672部队) 宁夏固原
│ ├─422团( 8673部队) 山西夏县
│ └─707团( 8674部队) 甘肃平凉
├─武警第128师(8680部队,巩义)
│ ├─382团( 8681部队) 河南偃师
│ ├─383团( 8682部队) 河南汝州
│ ├─384团( 8683部队) 河南孟津
│ └─708团( 8684部队) 河南登封
├─武警第2师(8690部队,宜兴)
│ ├─4团 (8691部队) 浙江长兴
│ ├─5团 (8692部队 )江苏宜兴
│ ├─6团( 8693部队) 江苏宜兴
│ └─709团( 8694部队 )江苏宜兴
├─武警第93师(8710部队,莆田)
│ ├─253团( 8711部队) 福建莆田
│ ├─277团 (8712部队 )福建莆田
│ ├─279团 (8713部队) 福建莆田
│ └─710团 (8714部队) 福建惠安
├─武警第181师(8720部队,无锡)
│ ├─541团( 8721部队) 江苏无锡
│ ├─542团( 8722部队) 江苏无锡
│ ├─543团( 8723部队) 江苏无锡
│ └─711团( 8724部队) 江苏无锡
├─武警第126师(8730部队,花都)
│ ├─712团( 8734部队) 广州花都
│ ├─373团 (8731部队 )广州花都
│ ├─376团 (8732部队 )湖南耒阳
│ └─378团 (8733部队) 湖南耒阳
├─武警第38师(8740部队,南充)
│ ├─112团( 8741部队) 四川南充
│ ├─117团( 8742部队) 四川内江
│ ├─443团( 8743部队) 四川广元
│ └─713团 (8744部队) 四川阆中
├─武警第41师(8750部队,蒙自)
│ ├─122团( 8751部队) 云南个旧
│ ├─123团( 8752部队) 云南通海
│ ├─124团 (8753部队) 云南蒙自
│ └─714团 (8754部队) 云南蒙自
├─公安现役部队
├─ 警卫局
├─边防管理局
├─消防管理局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正军级)
├─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副军级)
├─ 广州边防指挥学校(正师级)
├─天津警官培训基地(正师级)
☞★全国公安现役部队编制序列及级别,全国公安现役部队共计3个正军级部局、1所部属正军级院校、1所部属副军级院校、2所部局属正师级院校、78个正师级总队(局)、16个副师级总队(局、特侦队)、2个正团级公安局(武警支队),总员额23万人。
  公安现役部队院校除了以上所列4所部属和部局属院校以外,还有7所总队属初级指挥学校、士官学校,因为隶属于总队,不单独列出。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设置:
公安(厅)局警卫局(副军/正师级)
公安厅(局)公安消防总队/公安局消防局(正师级)
公安厅(局)公安边防总队/公安局边防局(正师/副师级)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分别设置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反恐怖特别侦察队(副师级)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反恐怖特别侦察队(副师级)
★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第一政治委员由当地公安厅(局)长兼任。
☞公安部四局:边防管理局(武警编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简称:边防部队。是国家部署在沿边沿海地区和口岸的一支重要武装执法力量,隶属公安部,实行武警现役体制。公安边防部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边防总队,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在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设边防派出所,在内地通往边境管理区的主要干道上设边防公安检查站;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大队;在开放口岸设边防检查站。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担任边防检查任务,归各省公安厅边防局领导。
1952年1月,边防系统划归军队建制,列入大行政区公安部队所属公安师序列,接受领导。
1955年组建公安军后,边防检查站、边防团列入公安军序列。
1957年撤销公安军后,边防检查站、边防团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序列,由省军区兼省公安部队司令部领导。
1959年1月,公安部队撤销,集体转业改为地方职业制民警,边防检查站列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建制。公安部队中负责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人(均属于非边防战斗任务单位)转业为地方公安机关所属的职业制人民武装警察。
1961年底,地方公安机关所属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恢复组建现役制的垂直管理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1963年初,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边防检查站列入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序列。
1966年,公安部队番号撤销,其所属建制和任务全部移交人民解放军,边防检查站隶属由各公安总队改编的各省军区独立步兵师建制。(北京边防检查站隶属北京卫戍区警卫二师司令部领导)。
1973年9月全国边防改制为人民武装警察,保留现役制,归各级公安机关管理、领导。边防检查站改为地方人民警察建制。
1974年12月,边防检查站恢复实行现役制,人员由人民警察转为人民武装警察,隶属省公安局边防局领导。(当时不称省公安厅)
1983年全国边防部队划归各武警总队建制。
1987年,边防武警从武警总队中分离,划归各级公安机关领导。
1994年1月,重要城市边防检查站升格为副师级建制,改称边防检查总站。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等九城市实行边防检查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国函〔1997〕76号),北京、上海、天津、海口、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广州的边防检查工作改编为职业制人民警察,分别设立副厅级的边防检查总站,归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垂直领导。
2001年4月,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将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公安部对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统一领导管理”与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级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武警边防部队的“分级指挥”相结合,以“条条”为主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垂直体制。这是鉴于长期以来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重使用,轻建设,部队领导管理缺乏集中统一,管理松散,作风松懈,纪律松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部队组建于1951年,为现役建制,序列于武装警察部队,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同时也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重点打击沿海及海上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防辖区治安秩序,维护国家边防安全。其对边境管理区三类六种案件有刑事侦察权,其派出机构——边防派出所可以管理陆地人口户籍。边防部队是武警部队中战斗力仅次于内卫部队,而装备、待遇最好的部队。这支部队是武警部队中地方性较强的部队,原隶属于地方公安机关。
公安边防部队主要职责: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
  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
  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
  五是涉外边防合作;
  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公安部设边防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公安边防部队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下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为正军级,设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副局级调研员等职务,内设机构有:
司令部:参谋长 副参谋长 办公室 边境管理处 边境检查处 情报侦察处 政策法规处 警务督察处 训练处 通信技术处 机要处
政治部:主任 副主任 秘书处 干部处 宣传处 纪检办公室 边防警察报
后勤部: 部长 副部长 财务处 军需卫生处 营房处 军械运输处 审计处
公安部边防管理局领导各地公安边防部队: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边防局,也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直辖市、自治区)边防总队。省厅边防局为正师级。任务繁重的省边防局可高配副军级、授武警少将警衔。无边海防、无重要空港、河港口岸的内地省(自治区)公安厅边防局为正师级,负责当地机场、河道的出入境检查站。
沿边沿海的地市边防部队,为正团级。也称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直辖市、自治区)边防总队某某市边防支队。边防支队下设侦查队,由干部组成,担负边境涉毒、跨国拐卖人口等特定类别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省边防总队还可能辖若干数字序号的支队、数字序号的海警支队。省边防局在重要口岸设边境检查站,正团级。
沿边沿海县区公安局设边防大队,正营级或副团级。
全国沿边境线及沿海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基本上为公安边防现役建制,正营级,除担负公安派出所的正常的户籍、治安、刑侦等职能外,还担负边境管理任务。
公安边防部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边防总队30个,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110个,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20个。在开放口岸设现役边防检查站207个,在边境沿海地区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310个,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苏木)设边防派出所1691个,在边境主要通道、要道设边境检查站46个,在边境地区的重点地段、方向部署机动队113个。
☞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公安部七局)
成立时间1949年
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现役部队消防部队序列,佩挂武警警衔。需要注意的是,公安部消防管理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的序号名称为为公安部七局,不能称作“公安部第七局”。
指导全国公安消防工作与指导地方公安消防部队管理工作。
公安部消防管理局为正军级,设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副局级调研员等职务,内设机构有: 办公室 警务督察处
纪检办 政策研究处 规范标准处 宣传处 防火监督处(一处) 战训处(二处) 科技处 后勤装备处(六处) 审计处 中国消防博物馆
天津警官培训基地等。还辖有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消防管理局指导各地公安消防部队: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消防局,也称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总队。省厅消防局为正师级,但任务繁重的省消防局升格为副军级,局长政委授武警少将警衔。消防总队内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防火监督部,均为副师级。
地市公安局设消防局,为正团级。也称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直辖市、自治区)消防总队某某市消防支队。消防支队下设若干担负消防灭火的消防大队,正营级。消防大队下设若干消防中队。支队直属特勤中队。
县区公安局设消防科,正营级,担负防火监督工作。消防支队在各县有消防中队,担任县域内的消防灭火及抢险任务。
铁路公安系统、交通公安系统、民航公安系统、森林公安系统的防火灭火工作,由各行业公安系统内部自行设置机构、单位承担,与公安消防部队无关。
公安消防部队人员可分为部队管理人员、灭火救援指挥训练及基层分队管理人员、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建筑防火设计审核人员、火灾勘查专业技术人员、核生化消防专业技术人员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开设的四年制消防工程本科专业,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有机化学、工程力学、化工技术基础、消防燃烧学、建筑技术基础、消防制图、建筑灭火设施、建筑防火、电气防火及火灾监控、工业企业防火、消防监督管理等。四年制消防指挥专业本科,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灭火救援指挥、组织训练和管理教育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军队指挥学基础理论、消防部队基层管理、部队基层政治工作、消防燃烧学、消防技术装备、建筑灭火设施、消防技术训练、灭火战术、灭火救援指挥、灾害抢险救援技术等。四年制火灾勘查专业本科,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和刑事办案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形式逻辑、火灾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火灾证据学、火场图像技术、火灾调查、火灾痕迹物证、火灾物证技术鉴定、火灾刑事案件侦查等。四年制核生化消防专业本科,培养在公安消防部队从事核生化灾害应急处置、指挥和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主要专业课有:核物理及中子物理基础、生物及微生物基础、生物化学、化学估算、辐射剂量侦检与防护、生化防护技术、核生化救援技术与装备、核生化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灭火技术与战术等。
☞公安部警卫局
公安部警卫局,下辖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卫部队属于公安现役部队序列正军级单位,佩挂武警警衔。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部警卫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内部的序号名称为公安部八局,并不能称作“公安部第八局”。
公安部警卫局与中共中央警卫局不是同一单位。
公安部警卫局的警卫对象和单位为:
1.党和国家领导人中的“四副两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访华要人
1981年7月,根据中央批准的“各省、市、自治区的警卫机构统一归省、市、自治区公安建制领导”的规定,各省级党委警卫处划归下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制领导,并与公安厅(局)外宾保卫处合并为警卫处,同时挂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办公厅警卫处牌子。1984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全国警卫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为了保证警卫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符合革命化、军事化、战斗化的要求,拟将全国现有2000名警卫人员列入武警建制,享受武警待遇。”
公安部警卫局为正军级,设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副局级调研员等职务。
现任局长:张智文,
政治委员:李宪法
正师级内设机构有:
·首长警卫处
·外宾警卫处
·会议警卫处
·现场警卫处
·防爆安检中心
·培训中心
·信息技术中心
·后勤装备处
警卫队,设队长、政委,下设一大队、二大队等。
公安部警卫局指导地方各级警卫任务单位: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设警卫局,也称为省委办公厅警卫局。省厅警卫局为正师级。任务繁重的省级警卫局局长可挂公安部警卫局副局级调研员身份(副军级)、授武警少将警衔。省厅警卫局的正团级内设机构:办公室、政治部、首长警卫处、外宾警卫处、会议警卫处、现场警卫处、防爆安全检查处、训练处、信息技术处、后勤装备处、审计处、警卫队等。
·地市公安局设警卫处。例如,辽宁全省共有18个地市级警卫处,其中武警现役6个、非现役职业制民警8个、行业警卫处4个。市级警卫处的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市公安局警卫处也称作市委办公厅警卫处。警卫处下辖勤务一科、勤务二科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很多地市的机构编制从严,市公安局下设机关是“科”而不是“处”,因此职业民警建制的警卫工作部门称为市公安局警卫科。
·部分县区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有警卫科,大部分是职业制民警建制,少部分是武警现役建制。有的县公安局的治安大队兼县局警卫科任务。有的县公安局的经济文化保卫大队兼县局警卫科任务。
警卫人员要求具有良好的业务、技能、体能素质。要求两眼裸视5.0以上、身高1.75米以上。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警卫学本科专业开设治安管理学、散打、驾驶技术、防暴技术、警卫基础理论、警卫参谋学、警卫勤务学、警卫战术学、警卫指挥学等业务课程。在职警卫人员需掌握手枪精度射击、游泳、水上救护、搏击、驾驶等技能,达到全面的体能要求。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设有警卫系,具有警卫学本专科学历教学资格。
警卫工作是各级公安机关重要职责。在警卫任务繁重的公安机关,由公安部批准设立武警现役的警卫局、警卫处、警卫科;没有现役警卫建制的地市州县公安局设立警卫处或警卫科。武警现役的人员更具有流动性,因此在年龄、业务技能上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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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使用警械武器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摘 要】 本文论述了武警部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的合法性问题,认为使用警械武器一直是武警部队执行任务中比较敏感的问题,所以,要把握警械武器使用的总原则和总要求,严格区分使用警械武器界限;明确非致命性武器的性质和使用的法律依据;明确警械武器使用的程序性效果;注意事后证据收集和报告制度。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4186369.htm  【关键词】 武警部队;警械武器;使用;合法性   警械是指部队在应对骚乱、动乱和暴乱当中可能需要使用的警棍、催泪弹、橡皮弹、染色弹和军犬等,也包括警察和武警专门装备的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装甲防暴车、坦克、装甲车、防卫艇(巡逻艇)、直升机等。为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制止严重违法行为、有效打击暴力犯罪,部队在执行维护社会稳定任务中可以使用警械武器。《戒严法》、《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分别就武警部队使用警械武器的原则、条件、程序等作出了严格具体的规范,是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中使用警械武器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法律规定在某些方面不甚明确,而使用警械武器装备不可避免会出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由此造成实践中部队官兵或滥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不敢使用警械武器,忌讳用警械武器,不能有效处置事件,这些情形都严重损害了武警部队的执法形象。因此,探讨武警部队正确、合理合法的使用警械武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把握警械武器使用的总原则和总要求,严格区分使用警械武器界限   根据《戒严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武警部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根据需要,首先选择警械使用;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武器;坚持“三个慎用”的原则,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即警械武器使用的总原则和总要求。在严格遵循该原则的前提下,严格区分警械武器使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在此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的指导下,武警部队应严格依法,决定在何时使用警械武器,使用何种的警械武器,在何种情形下应该停止使用,在何种情形下禁止使用。   二、明确非致命性武器的性质和使用的法律依据   非杀伤性武器又称非致命性武器,是指作用于有生目标时,能使有生目标产生不同症状的生理反应,使其暂时失去抵抗能力,而不产生致命性伤害的武器装备。[1] “非杀伤性武器”这一名词在近年部队执行任务过程中频频被提及,是实践中使用较为广泛的武器装备,并且随着国际反恐局势的严峻,国内矛盾的尖锐,其已成为目前世界各国竞相发展的新型重要武器装备。部队在参与安保警戒行动中,由于任务性质决定会配备和使用一定的非杀伤性武器。但在实践中,对非杀伤性武器存在很多错误认识必须予以澄清,否则,将影响非杀伤性武器充分发挥作用。一是非杀伤性武器究竟是武器,还是警械?搞清这一问题对于正确使用非杀伤性武器具有非常重要作用,因为警械和武器使用的条件不同,武器使用条件更加严格和苛刻,错误的认定非杀伤性武器的性质势必会影响部队完成任务。实践中常有人以非杀伤性武器中包含有“武器”便认为其属于武器的范畴,这样的认知是不正确的。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在立法上将警用装备分为警械和武器两类,同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警械和武器的范围做出了界定,其中并未涉及“非杀伤性武器”及其概念。考证“非杀伤性武器”概念的产生和使用的领域,我们认为这一概念主要是技术性用语,不属于法律上对武器装备的一种分类方法。至于“非杀伤性武器”是属于警械或武器,根据武警部队关于非杀伤性武器认定,结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中有关警械、武器的范畴,武警部队配备的非杀伤性武器主要包括:各种防暴枪和发射器、防爆枪榴弹、催泪弹、动能弹、声光弹、麻醉弹、染色弹、发烟单、电击器、电警棍、化学喷射器等,可以发现非杀伤性武器应该属于警械范畴,使用时应适用有关警械的法律规定。二是非杀伤性武器是否具有致命性?武器装备使用的数量与最终的使用结果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损害程度。实践中,并非只有致命性武器会致人伤亡,非致命性武器也具有同样的效力,也会造成人员伤亡,这里主要是指使用数量过多或不当使用等情形。   三、明确警械武器使用的程序性效果   古语有云:“没有规则,不成方圆。”这里的规则实际上就是一定意义上的程序,各类规则、惯例实际上就是一种程序规则。程序通过权力机关制订和确认后就成为国家意志,变成法律程序。[2]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法律保障,在立法上专门有诉讼法这样专门规定程序的法律部门,而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法治就是通过程序实现法律正义的,法治即程序之治。在我国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实体法一直占据中心地位,程序法被认为附属于实体法律,仅作为工具。为了追求实体价值,人们会突破和超越法定的程序,在程序和结果发生冲突时,往往不合理地牺牲程序价值。这一做法使我国在实现法治、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的道路上付出惨重代价,但也换来人们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部队在使用警械武器时,为保证合法、正确使用,虽然也强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决定使用的警械武器的种类、步骤、时机,但重视不够,多拘泥于形式表面。《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里的“警告无效”是要求开枪时必须先履行警告的程序,经警告仍不能威慑阻止暴力犯罪行为的,才可以开枪射击。具体要求,使用警械武器时必须要有警告,警告无效的才能使用相应种类的警械和武器,特别是使用武器时,强调口头警告后,还必须经鸣枪警告,无效后才可使用武器;使用武器时,一般应先击打次要部位,然后才可击打致命部位。对于这样的程序,我们单纯从自我出发,认为只要做了警告,无效后便可直接使用武器,只重视警告的内容,对警告语言进行严格的设定和要求,但没有真正把握和理会法律在此规定的真正用意。这里的警告,原意是要通过警告告知当事人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此达到威慑制止当事人行为的效果。但在实践中,却忽视了警告应有的效果,即警告是否达到了被警告的当事人处,当事人是否接收到警告的信息,如果当事人根本就没有接收到警告或当事人不知是警告的,则警告也就无法产生威慑制止行为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警械武器就有可能构成滥用,从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也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化。所以,在强调遵循程序的同时,还必须强调程序步骤的实际效果。当然,在注重程序的同时,也要把握好灵活性的问题,即在行为人即将引爆炸药、放火等危险状态下,警告将导致更严重结果的,也可以不警告直接开枪射击。   四、注意事后证据收集和报告制度   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使用警械武器时,往往成为事件的焦点而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媒体所关注。随着法治的深入,人权思想的建立,社会各界对警械武器使用的行为,特别是对因警械武器使用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事件,都有着各种各样的看法、猜测和质疑。虽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13条对警察使用武器后的监督制度作了规定,即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虽然这样的规定有些概括、笼统,缺乏有力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效力,并且仅限于武器使用,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操作性不强。但作为武警部队,一方面应接受各方对自己行为的监督,配合调查,但更应主动出击,注意保存使用警械武器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并同时采取适当方式固定证据,如照相、录像、录音等方式,这样,既可以有力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也可以在有质疑时提供证据,维护部队形象和官兵合法权益。   【注 释】   [1] 李金星,李可人.武警法学[M].解放军出版社,2005.25.   [2] 王丹丹,吴灿华,丁寰祥.论法律程序与程序法治.政治法律,).   【作者简介】   孙新丽,武警工程大学军事法学教研室,讲师,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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