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长岭镇黑社会老大人民政府和民政局的公章是一个吗

201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及格人员名单(四)
日照市盐务局五莲分局
中楼镇人民政府
日照市体育局
东港区司法局
日照市畜牧兽医局
莒县人社局
日照市水利局
日照市水利局
中国海监日照市支队
日照市地税局直属征收
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社会医疗保险事
莒县教育局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日照市住建委总工办
莒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莒县畜牧局
莒县畜牧兽医局
秦楼街道计生委
莒县交通运输局
阎庄镇人民政府
五莲县民政局
日照市东港区统计局
东港区烟草专卖局
东港区烟草专卖局
东港区海洋与渔业局
东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五莲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日照市五莲公路管理局
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行
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中队
五莲县环卫处
五莲县食药局
五莲县妇幼保健院
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岚山区住建局
岚山区财政局
岚山安监局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中楼镇人民政府
东港区南湖镇农技站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水利局
日照市审计局
日照市盐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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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社局
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
日照市司法局
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莒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库山乡党委
安庄镇党委
莒县畜牧兽医局
莒县畜牧兽医局洛河畜牧兽医站
安庄镇财政所
莒县畜牧兽医局
莒县龙山镇政府
莒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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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民政局
东港区烟草专卖局
莒县交通运输局
莒县国土局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日照市东港区市政工程
五莲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五莲县妇幼保健院
五莲县交通运输局
虎山镇人民政府
日照岚山区财政局
日照市岚山区司法局
日照市盐务局五莲分局
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岚山
日照市日照水库管理局
日照市统计局
日照市旅游局
日照市统计局
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药品检验所
莒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莒县住建局
日照市东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日照市莒县畜牧兽医局
莒县畜牧兽医局
东港区粮食局
东港区三庄中心卫生院
五莲县商务局
五莲县教育局
日照市五莲公路管理局
五莲县园林管理处
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莲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户部乡政府
巨峰村镇建设委员会
巨峰镇司法所
虎山镇人民政府
日照市岚山区人社局
五莲县建筑工程管理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
日照市水利局
莒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莒县城市行政管理执法
日照市住建委
莒县气象局
莒县夏庄镇人民政府
莒县交通运输局
东港区统计局
莒县交通运输局
阎庄镇人民政府
莒县国土局
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局
东港区秦楼街道计生办
日照市东港区公路管理
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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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楼镇农技站
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莒县财政局
五莲县档案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日照市日照水库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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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交通运输局
莒县交通运输局
莒县交通局
莒县审计局
东港区统计局
阎庄镇人民政府
东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人民政府规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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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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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市
岚山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日照市住建委
日照市统计局
日照市莒县安庄镇党委
龙山镇党委
秦楼街道办事处
东港区烟草专卖局
东港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畜牧兽医站
东莞镇农机站
五莲县畜牧兽医局当前位置: > 走进莒县 > 街镇概况 > 长岭镇
长岭镇位于莒县城南10公里,镇域面积57平方公里,共有49个村,4.1万口人。长岭镇地处温带,四季分明,气候湿润,寒暑适中,境内丘岭平原相间,有山东省第二大内河沭河以及鹤河、五村河,建有小(二)型水库10座,淡水资源丰富。2017年实现地方财政收入1986.5万元,同比增长17.83%,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长岭镇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距在建的鲁南高铁大店站20公里,日照港59公里,日照机场65公里,临沂机场80公里,距离青岛机场、曲阜动车站、连云港机场约2个小时车程,日兰高速在镇驻地设有出入口,225省道穿镇而过,距长深高速15公里,紧邻206国道和335、336省道以及即将建设的613省道,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设计时速350公里的京沪高铁东线将在莒县设站,距离长岭镇15公里左右。
长岭镇是莒县重点规划建设的中心镇、工业重镇,由县统一规划建设的长虹岭工业园是莒县四大工业园区之一,规划面积8.32平方公里,主要承载机械制造、新型材料、食品加工以及临港产业。长虹岭工业园位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与鲁南临港产业带节点上,属沂蒙革命老区,享受“蓝红金”三大政策的叠加支持。
长岭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突出发展、稳定、民生三个着力点,以加快推动经济发展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以创造社会稳定和谐为根本,紧紧抓住发展第一要务,着力打造“有限政府,无限服务”的服务体制,构筑亲商、安商、富商的人文环境,经济社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先后获得了山东省省级文明镇、省级生态乡镇、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省群众体育运动先进乡镇、省幸福进家活动先进乡镇等一系列荣誉称号。
地  址:山东省莒县长岭镇驻地
联系电话:、6731109
传  真:
邮  编:276516
电子信箱:前任村官拒不移交公章 被村委会告上法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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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村官拒不移交公章 被村委会告上法庭(图)
北京,昌平,南庄营。  一层,两层……胶带缠着胶带,报纸裹着报纸。  撕开四人签名的封条,打开铁锁,在几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注视下,选举委员会成员张久仁从一个手袋中拿出这枚鲜红的公章给记者看,然后又在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几位村民代表的监督下,锁好了公章。  日,新一届村委会将“拒不移交”村委会公章的前任村主任宋彩霞诉至法院。8月16日,四位选举委员会成员接管了村委会公章。后一审判决返还,二审尚未宣判。
  前任村委会主任不交公章,新村主任上任四个多月至今没拿到公章,公章之争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近日,本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1、拒不交章,两次法庭相见  11月15日,“公章案”二审以“谈话”形式拒绝了旁听。随上诉人宋彩霞而来的30多名村民代表只能在寒冷的室外等候。  这是两任村主任因为公章第二次在法庭相见。“我们不是不交公章,但是不应该交给不合法的村委会。”由于一审代理人“不敢再次出庭”,老党员王启发作为宋彩霞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公章现在由选举委员会暂时保管”。  “村委会公章理应由村委会保管。”现任南庄营村村委会的代理人果向东说,“如果认为选举有问题,应该向其他部门反映,这与本案无关”。  “村里的事情,干吗闹这么大?”法官纳闷儿。  “盖党支部的章行不行?”对于村民盖章的要求,南庄营村委会主任丰益启无奈地说,“你知道我没有村委会的公章!”几个月来,村委会为村民出具证明、发布决定,都代之以党支部和经济合作社的印章。  “用别的章来出具一些证明,只要和需要证明的单位沟通一下,虽然很繁琐,还可以应付。”公章事件闹大以来,该村党支部书记宋宝坤成了该村“新闻发言人”,让他感觉最为棘手的是,“有的企业要变更土地租赁合同,没有村委会的公章绝对不行。”  今年6月27日,是南庄营村新当选的第七届村委会与前任村委会交接工作的日子,然而新任村委会主任丰益启并没有等来那枚象征权力的村委会公章。多次索要未果后,7月11日,新一届南庄营村委会将前任村主任宋彩霞告上法庭。  “因为公章的问题而起诉,这是我遇到的第一起。”作为南庄营村法律顾问,昌平区崔村镇司法所主任果向东代理了此案。  “选择起诉,实在是无奈之举。”果向东说,“镇政府出面协调过,但没有起作用。”果向东分析,没有法律法规授权镇政府采取措施追回公章,而政府也不能滥用权力;由于公章也不属于丢失,因此又不能通过公告挂失,另刻新章。明知公章就在前任村主任宋彩霞手中,村委会、党支部、镇政府却没有更有效的方式拿回。  “以什么案由起诉又是一个难题。”翻遍法律,果向东最终选择了“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因为“实在没有更适合的案由”。果向东说,“关键是不能让公章在别人手中”。  “说公章是财产,它值多少钱?”宋彩霞对昌平法院小汤山法庭受理此案,并依《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判现任村委会胜诉非常不满,“说它值钱,它不过是个木头疙瘩;说它不值钱,它却关系到全村老百姓的命运。”9月24日,宋彩霞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  从8月3日昌平法院执行庭采取先予执行,到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其交还公章,再到11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宋彩霞始终不肯交出公章。“这是我们唯一的希望了。”宋彩霞说,“我也没有权力交”。  宋彩霞还担心,擅自将公章交出会被人怀疑是“拿了人家的钱”,她说,就算跳进黄浦江也洗不清。她的身后,站着四位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几位老党员。出于对宋彩霞的保护,选举委员会成员张久仁(69岁)、高殿利(72岁)、娄富海(68岁)、瓮井森提出,公章由他们保管。  “要交章可以,先解决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他们坚持认为,6月份举行的选举出了大问题。  2、证人出庭,选举确有问题?  早在2007年5月初,昌平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动员会上,北京市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巡视指导组组长、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席成奉担心农村家族派系仍有市场,村委会成员选举竞争将十分激烈,村集体事务管理不规范造成村民不满等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必将影响换届选举的进行。  此后,在做换届选举前期准备工作时,崔村镇政府通过调查摸底确定了一个“难点村”:南庄营村。  随后,为保证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该镇政府做了很多工作,大力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6月23日,村主任之争主要在时任村主任的宋彩霞和养鱼专业户丰益启之间展开。  323票对268票,宋彩霞票数占优,但是并未过有效选票的半数,当日的选举并没有产生新任村主任。张久仁等四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告诉记者,选举委员会集体决定,次日再选,得票多者取胜。  然而第二天的选举,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313票对346票,丰益启的票数在一夜之间暴涨78票。这引发了七名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四名成员以及一批村民代表和老党员的不满。  6月24日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  马亚明的女儿代母亲去投票时,称被选举当天的场面吓坏了。“别说孩子,就连我们这些老家伙也没有见过那样的阵势。”70多岁的老党员张久成说,怕孩子的票被人抢去,张久成替她将选票投进了票箱。  “有人用旧选民证选举,丰益启的妻子抢了宋彩霞的选票,其父私闯秘密划票室要求选他儿子……”选举委员会成员娄富海总结了当天“严重影响选举”的情形,最让他们气愤的是,“丰益启重金买票”。  面对记者,刚从工地上赶来的村民李绍田回忆了当时的情形。  23日晚上8时许,为丰益启跑票的宋银来到李绍田家。“选丰益启吧,”宋银说,“选了丰益启,就给你找个工作。”说着,宋银递过一把钱。  李绍田没有接。“只要为人们办事,选谁都行。”他说,“钱,你拿走”。  “已经发出去两万多了,这次有戏了,还是选这边吧。”宋银留下一句话,扔下那沓钱。  “他要是有威信,谁不拥护?”李绍田对记者说,“只要有人拥护,就不用买票。”在第二天的选举中,李绍田依旧选了宋彩霞,“不过儿子李佳新的票还是被宋银抢去了。”次日,他为宋彩霞写了一份证词:“南庄营村第七界(届)换界(届)时,宋银花钱买票,发人民币500元整。”  11月15日,在北京市一中院第四法庭,李绍田、张学海出庭作证。  “这钱不能要,更不能花。”李绍田把那钱封存起来,等待机会交出,“我宁愿到工地搬砖扛水泥,也不花亏心钱。”67岁的李绍田是附近工地的一名小工,一天能挣30块钱,比王启发多十来元。  “只有宋彩霞向镇政府要地,”李绍田说,“我们就想有块地种,有口饭吃。”   3、为保土地,公章随身携带  拥有常住人口770人的南庄营村,原有耕地面积2131亩。然而现在村里唯一有地可种的,是身有残疾的李尚珍。  “镇里要多少地村里就给多少地!”时为村民代表的高殿利在2004年的一次代表会上说,“种了那么多年的地,怎么说不让种就不让种了?”在一位镇党委副书记在场的情况下,高殿利是唯一反对“剥夺”村民口粮田的代表。第二年,他失去了代表资格。  宋彩霞手中有一份《南庄营土地租赁一览表》,这份材料显示,1995年以来,该村土地基本都被低价出租,租期最短的30年,50年、60年居多;其间镇政府日以每亩600元的价格,将260亩土地长期租赁。  “奖状得了一大屋子,老百姓却一分钱都没得到。”高殿利批评当时的村主任马林不为村民谋利益。“2005年以前,国家并没有把租金分给村民的政策规定。”马林解释说,“租金一直留在大队。”  而宋彩霞认为“土地租金应该70%分群众,30%留大队。”从2004年开始,宋彩霞带领一些村民开始讨要租金,要求查村里的账。更为重要的是,自此南庄营产生了两大“派系”,镇里称之为“马派”和“宋派”,分别以村主任马林家族和追随宋彩霞讨地讨钱者为主体。  马林离任后,日,宋彩霞以424票当选南庄营村第六届村委会主任。  “没有任何账目移交,甚至连办公桌都没有。”宋彩霞从上一届村委会手中接过的,只有这枚公章。而真正让宋彩霞与公章形影不离的,则是因为一次土地调查。  在2005年8月开始的土地调查中,宋彩霞从土地局工作人员处得知,“进行土地调查就是因为土地占用、租赁违法现象太多。”  “原来的土地租赁合同盖的都是"南庄营经济合作社"的章。”宋彩霞说,“土地局多次来给开会,让补一个村委会的章。”宋彩霞意识到,如果默认并盖章,以前被占用的土地就不能追回了。此时又被选为村民代表的高殿利也坚持:如果不解释清楚盖章的理由,休想!  此前,公章一直被宋彩霞偷偷放在会计的保险柜里。会计担心村支书知道后会向他要公章,一再让宋彩霞拿走。从此,公章一直被这位村主任随身携带。  让宋彩霞骄傲的是,在那次土地调查中,“只有我们崔村镇南庄营的土地租赁合同没有盖章!”  2004年,为每位村民讨回950元;2005年,873元;2006年,895元;日,正式要回土地346亩——这就是宋彩霞三年的政绩。  “宋彩霞和镇里关系不好。”村民高德友这次投了丰益启的票,“丰益启更会办事。”  “如果公章落到新任村主任丰益启手中,他就可以为那些合同盖章了。”张久仁担心以前所有的努力都会前功尽弃,“村里现在的态度是"尊重历史,完善合同"。”  “你把章给我,我这村主任只干仨月就成,再选都不干了。”宋彩霞说这是她听丰益启亲口说的,这也让他们把公章抓得更紧。  4、二审未决,期待谜底揭晓  在南庄营村委会办公室,记者见到了新任主任丰益启。新置办的办公桌上,堆放着村民捐献的衣物。  对于这次选举,丰益启不愿多说。  “只做不说。”丰益启说,“让别人去评价吧。”丰益启建议记者拍下今日的南庄营,三年之后,再来比较。  “这是你的目标?”记者问。  “这是你的理解,我只做不说。”丰益启笑道。  “这次选举没有任何问题。”村支书宋宝坤对记者说,“镇里已经发了委任状,区里也认可。”  “选举委员会七名成员,有四个反对,镇政府为什么会认可?!”张久仁、娄富海、高殿利、瓮井森认为,选举程序严重违法,丰益启当选无效。  “我们向镇、区、市人大和民政部门反映,都没有能给个说法。”村民代表张桂琴在二审法庭上说。  短短几个月,多次与相关部门交涉。让他们感觉离希望最近的一次上访,是在10月15日。这一天是昌平区区长接待日,昌平区区长关春华接待了高殿利、张久仁、娄富海、张桂琴。  “当时各个局长都在。”张久仁说,“我们反映了选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重金买票、封官许愿、旧选民证、私闯划票室、抢抓选票……关区长当场责成相关部门办理。”  17日,昌平区信访办将村民反映选举问题的函件转往昌平区民政局。18日,民政局党委责成民政科派人入村调查。30日,民政局信访办寄来《受理告知单》。但对此后得到的答复,上访村民并不满意。  “在选举期间出现有个别人用旧选票投票的问题,在选举当日就对该问题进行了纠正,未造成其他后果,不影响选举结果。”“通过镇政府向村委会和部分村民调查了解,在选举过程中未发现有封官许愿的情况,在新村委会班子产生后几个月的工作中,也未发现班子人员为群众争取不正当利益或办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  但是让张久仁失望的是,“对贿选、抢票、私闯划票室等重要问题都没有涉及!”  四个多月,没有任何转机。  “目前的困难只是暂时的。”丰益启说,“新一届村委会的工作开展得很顺利。”指着募捐来的衣物,丰益启说:“乡里下达的募捐指标是100件。只用了一天,我们就完成了40件。”在他看来,南庄营绝大多数村民是非常支持他的工作的,“只有一小撮人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搞破坏,他们是不可能得逞的。”  “确实有一些人生活条件太差,他们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记者说。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丰益启说,“再直的大树都可能有歪枝。”丰益启向记者打了一个生动的比方:同样是芹菜,你的是三个叶,我的也是三个叶,还能比出谁好谁差吗?  现在的宋彩霞属于“捐不出衣物”的一部分人。抓奖得来的“富康”轿车被她卖掉,为村里打了官司,现在她已经讲不出自己何以如此执著。  二审没有当庭宣判。  “无论如何,公章不会交。”宋彩霞说,“官司会一直打下去。”   新闻连线: 乡镇政府无权确认村委会选举结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焦洪昌  记者:村民委员会公章是不是“集体财产”,能否以“其他财产所有权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  焦洪昌:公章本身是权力的象征,代表的是权力和资格,公章本身不是财产,因此以“财产所有权纠纷”为由进行民事诉讼,有些牵强。  记者:公章之争的背后牵扯到选举,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应起什么作用?  焦洪昌: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否有效应该由选举委员会认定,这也是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地方性法规的通常规定。  乡镇政府应该对选举过程起到指导作用,见证选举的合法性。但是基层政权和村委会长期存在领导关系,直到1982年,才变成指导、联系和监督关系。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乡镇政府还应该负有纠正违法选举的职责。但这种职责并不影响选举委员会行使权力。  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应该以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为核心。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也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此可见,乡镇政府对基层选举只是“备案”,而不是“决定”或者“确认”。  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认定选举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可以自行决定重新选举。如果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不同意,则选举无效。此时,乡镇政府没有权力干涉。  记者:前任村主任或者选举委员会成员有无权力暂时保管村委会公章?  焦洪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村民委员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一般情况下,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  但是这一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专人”到底是什么人。因此,只要保管人没有乱用公章,暂时保管并不违法。  记者:如果认为选举存在问题,应采取何种途径解决?  焦洪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新任村主任的当选是否合法有效。在法治成熟的社会里,应该存在选举有效性和当选合法性之诉,如果认为其当选程序上存在问题,应该可以起诉,如果法院认定其违法行为存在,可以宣布选举结果无效,甚至取消其候选人的资格。  但是现在我国还没有确立该项诉讼机制,法院不能介入选举有效性和当选合法性争议,更不能作出审判,因此不能从司法渠道得以解决。  如果作出选举合法性确认的是乡镇政府,则问题应该反映到区县政府、区人大常委会。现在区县民政部门已经进行了调查,并得出了选举不存在问题或者存在的问题已经解决并不影响选举结果的结论,如果对此结论仍然持有异议,则应该向区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记者: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前任村主任和选举委员会仍然拒绝移交公章,该如何处理?  焦洪昌:如果二审仍然维持一审判决,则为终审判决,必须执行。即使上诉人不服,进行申诉,也不会影响执行。  一审法院牵强受理此案,为二审法院出了难题。如果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且这一判决被强制执行,可能会带来不良影响。  该案的核心问题并不在于交不交公章,而在于此次选举是否合法有效。遗憾的是,对于几亿农民的选举,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对于村委会的选举,没有司法救济。我们需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宋识经)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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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次   来源:优抚处   字号:[&&&&]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 2017年1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切实加强对全区评残工作的管理,根据民政部2013年7月5日修订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搞迁就照顾,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不得以权谋私,坚决抵制和防止损害国家利益和残疾人员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评残工作的管理、检查与指导,要按规定的评残程序办理,遇有疑难问题要逐级请示报告。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为全区评残工作的管理和审批机关,负责指导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评残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换证的对象是: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
第七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残疾情况发生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逾期不予补办。
第八条& 申请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需上报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 (二)受伤时旁证人(2—3人)证明材料,证明其受伤时间、地点、原因等,并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证明其身份。
&&& (三)原始医检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如X光片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及其他辅助检查报告单)并加盖医院印章。
&&&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五)本人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六) 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提供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所在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复印件并由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七)因交通事故致残者,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八)评定(换证)、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九)新增优抚对象人员信息表。
(十)申请人评残情况公示原件、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原件。
(十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后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正式文件。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需按新评定残疾等级规定报送材料,还需申请人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原始医疗证明。
第十条& 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需报送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调整伤残等级申请书。
&&& (二)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原残疾部位发生明显变化的医疗诊断或病历。
&&& (三)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原件。
(四)伤残证原件。
(五)身份证复印件l份,近期小2寸免冠便装彩色照片(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 (六)评定(换证)、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换发残疾军人证件手续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申请人换证申请书。
&&& (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及残疾军人证原件。
&&&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小2寸免便装冠彩色照片4张。
&&& (四)入伍通知书或士兵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伍(转业、复员)证原件、复印件。
(五)新增优抚对象人员信息表一份。
(六)评定(换证)、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申请换证补证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申请换证或补证申请书。
(二)本人遗失伤残证件登报声明作废的报纸。
(三)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一式三份)。
(四)原始伤残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
(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2寸便装免冠彩色照片(人民警察着警服)4张。
第十三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填写《评定伤残等级评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盟市民政局;对符合规定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材料退回当事人。
第十四条& 盟市民政局对上报的评残材料,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伤残鉴定通知书,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由盟市指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鉴定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卫生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内民政优2005)45号)指定的医院检查鉴定;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具有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第十五条& 盟市民政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伤残评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在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连同其它材料逐级退回申请人。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通知旗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本人致残时身份、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可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旗县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应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七条& 对第六条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旗县、盟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逐级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核。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民政厅应当对公示的情况进行审核,在《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厅办理伤残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盟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到自治区民政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作为残疾等级评定依据。自治区民政厅对上报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等人员组织进行抽查鉴定。抽查鉴定的残疾等级与申报的残疾等级不符的,自治区民政厅依据抽查鉴定的残疾等级进行审批。
抽查鉴定人员数量,按照每年度盟市上报评定残疾等级等人员总数的30%确定。自治区民政厅对抽查鉴定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将盟市上报评定残疾等级等人员材料审核情况、抽查鉴定情况列入民政重点项目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民政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最多只能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三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
(四)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
人应当到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旗县、盟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不需体检。
第二十四条& 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伤残人员死亡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去世减员。
第二十五条& 伤残人员办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前,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在变更栏内注册变更内容,抚恤金由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变更前户籍地)发放。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的材料或者证件均须挂号邮寄或者由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七条& 旗县级民政部门须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内容包括所有申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人一档,排序编号,编写卷内目录,建立卷宗目录,长期保存。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二十八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认真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换证条件的,按照残疾军人换证规定的条件,逐级上报。
盟市民政局组织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盟市民政局依据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进行申报。
旗县级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盟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分别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及各种手续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及各种手续,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伤残人员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旗县级民政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迁入地户口簿、身份证,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报盟市民政部门复核后,发送迁入地旗县级民政部门,迁入地旗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严格按照规定审查有关材料,并及时通知伤残关系迁移当事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伤残证件原件到民政部门进行审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将伤残档案材料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报盟市民政部门复核后,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关系迁移。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旗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后,将上述材料发往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五章& 抚恤金发放
第三十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旗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第三十一条& 在国内异地(指非发放抚恤金所在地)居住的伤残入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后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民政部门邮寄给本人、或者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符合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规定格式的电子照片。当年未提供照片的,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供照片;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照片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伤残人员,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每年向负责支付其伤残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馆领认证。香港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居住证明,澳门地区由内地认可的公证人或者澳门地区政府公证部门出具居住证明,台湾地区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上述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第三十三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对具有中止抚恤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逐级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从批准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伤残档案、伤残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重新办证的,按照换证补证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实施细则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六条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致残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六条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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