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我是第三专利发明人有用吗,有用吗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
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申请采取在先原则,企业需要及时进行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种类是申请的重要一环,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作为专利的主要类型,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一、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存在差异: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在于实用性,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在与推动技术发展。即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程度比实用新型专利更高,企业申请专利时,需要根据专利的特点区分申请,以免有申请失败的风险。
二、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的针对对象有区别
专利法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明确描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即实用新型专利针对是产品的有形展示,发明专利针对的是技术方案,发明专利既可以保护方法,又可以保护产品。前者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同
我国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
四、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的审批过程难易程度差异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基本分为申请受理-初审-授权发证三个阶段,发明专利在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之上,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增加公告和实质审查,无论是审查的手续和时间都要比实用新型专利复杂得多,长得多。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区别在于法律适用性的差异,一般来说,企业重要的先进技术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而针对产品的有新展示的方案则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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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申报了发明/实用新型,发明授权后必然要放弃实用新型吗?
发明授权前一般经过修改,保护范围较小啊。放弃实用新型那不是吃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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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一下楼主的题目,不是发明授权后必须要放弃实用新型,而是发明授权前,你就要放弃实用新型(如果实用新型需要放弃的话)。当你应该放弃的时候,而你还没有递交实用新型的放弃声明,审查员是不给你授权的,是不会给你发授权通知书的。
谢谢李工解答。我已经关注您的微博。我是
科学先锋 请多关照&
请楼主注意一下,这种放弃在审查指南中是出现在第二部分第3章,新颖性的最后部分,这种放弃的条件包括了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这个要素,如果发明专利在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生了修改,其中的任何一个权利要求都和实用新型的任何一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那么就不用放弃。如果其中有任何一个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和实用新型的任何一个权利要求是相同的,那么要想获得这种版本 的发明专利,那么还是需要放弃的。
谢谢李工解答。&
李工仲明 发表于
请楼主注意一下,这种放弃在审查指南中是出现在第二部分第3章,新颖性的最后部分,这种放弃的条件包括了属 ...
保护范围不同就不用放弃吗?好像不是这样吧?如果发明和新型的范围有重叠,但是发明的范围小呢?难道重叠的部分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了吗?
保护范围不同就不用放弃吗?好像不是这样吧?如果发明和新型的范围有重叠,但是发明的范围小呢?难道重叠 ...
如果一个是上位概念,一个是下位概念,那么是不用放弃的。
一方面,这个事情我已经试过了。
另一方面,您可以看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3章,最后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部分,我记得是个左面的页的上面,讲过数值范围 有部分重叠的,不算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李工仲明 发表于
如果一个是上位概念,一个是下位概念,那么是不用放弃的。
一方面,这个事情我已经试过了。
另一方面, ...
我不是说数值范围的情况,而是说这种情况
新型的权利要求是“一种xx,其特征在于a或b。”
而发明是“一种xx,其特征在于a”,这里也属于不同的发明创造?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 新颖性
6?1判断原则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
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
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
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
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
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保
护范围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例如,
同一申请人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都记载了一种产品以
及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其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
护的是该产品,另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制
造该产品的方法,应当认为要求保护的是不同的发明创造。应
当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
发明创造。例如,权利要求中存在以连续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
术特征的,其连续的数值范围与另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不完全相同的,不属于同样
的发明创造。
我不是说数值范围的情况,而是说这种情况
新型的权利要求是“一种xx,其特征在于a或b。”
而发明是“一 ...
我认为你说的情况是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因为新型的那个独权实际上是多个独权。这多个独权中还是有与发明完全重复的独权。
但是就我目前接到的oa而言,审查员没有发现这是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我争取说服他。
我不是说数值范围的情况,而是说这种情况
新型的权利要求是“一种xx,其特征在于a或b。”
而发明是“一 ...
这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曾经对于判断重复授权的基于权利要求还是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有过争论,不过貌似早就达成一致了,现在判断重复授权是基于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方案。。只要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技术方案就属于重复授权。
如果一个是上位概念,一个是下位概念,那么是不用放弃的。
一方面,这个事情我已经试过了。
另一方面, ...
没错,关于数值范围,“同样的发明创造”和“新颖性”的判断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的判断标准更高。
同日申请的发明经过OA后保护范围一般比实型小,就算发明授权前没有要求放弃实型专利权,这个实型又有意义吗?
同日申请的发明经过OA后保护范围一般比实型小,就算发明授权前没有要求放弃实型专利权,这个实型又有意义吗 ...
发明能授权,如果范围缩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保留实用很有必要
该实用的稳定性将远高于该发明专利。
发明能授权,如果范围缩小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保留实用很有必要
将并列的两条从权提到独权中,构成一个全新的技术方案,然后发明专利(注:保护范围缩小了)才能被授权。是否表明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容易被部分宣告无效掉?
将并列的两条从权提到独权中,构成一个全新的技术方案,然后发明专利(注:保护范围缩小了)才能被授权。 ...
请问这种情况下无效的理由是?
请问这种情况下无效的理由是?
为了使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将原来发明专利中创造性高度不够高的技术方案删掉。不过,在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依旧含有这些(/或个)创造性高度不够高的技术方案。如果有人认为这些(/或个)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高度很低——甚至不符合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那么就会针对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然后该实用新型就有可能被部分无效掉无效。
本帖最后由 包贵先 于
03:36 编辑
只要权利要求内容不能相互覆盖,就可以存在不同的权利客体,也不用放弃,用不用放弃审查意见会告诉您或者您也可以把当中一个修改为不同,以让其产生无需放弃的效果。当然也可以是申请写文件时,就写成两件不同保护范围的专利,就不会出现要求放弃的情况。
本帖最后由 低调D华丽 于
22:54 编辑
请楼主注意一下,这种放弃在审查指南中是出现在第二部分第3章,新颖性的最后部分,这种放弃的条件包括了属 ...
请问李大神,这种情况下保留哪个专利权好呢?如何为申请人平衡这种利害关系呢;急求全面细致解答
我倾向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
我认为你说的情况是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因为新型的那个独权实际上是多个独权。这多个独权中还是有与发 ...
公司就这个问题 让我出一个规章制度啊& &你说领导是不是脑子有问题 这破点事 整那么大阵势&&思来想去写不出太多东西&&怎么办
公司就这个问题 让我出一个规章制度啊& &你说领导是不是脑子有问题 这破点事 整那么大阵势&&思来想去写不 ...
把事情说详细了,制度不就是编出来了吗?
把事情说详细了,制度不就是编出来了吗?
你倾向于放弃实用新型的依据是啥
Powered by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和发明人1一样吗_百度知道
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发明人和发明人1一样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不一样。第一发明人是发明着。发明人1是改进或完善的
不一样的吧这个
那第一发明人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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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同时拥有一样的实用新型专利,怎么办,后者算侵权吗
m1008gna13i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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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注册程序看,后者属于侵权。但从实质上看,要以谁是真正的专利创造者,如果后者能推翻前者的实际专利创造者的话,后者就不属于侵权。
判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
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我们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可用下式来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二,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三,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 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那么我们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d,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d & abc,那么我们也认为专利侵权成立。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  (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 & ab,那么我们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因为此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所缺少的特征恰恰被认定为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即通常所说的\\\&多余指定\\\&,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关于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问题,我将在下面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进行介绍。  (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abc与a\\\'b\\\'c\\\'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1a\\\'b\\\'c\\\'; 另一种是abc与 a\\\'b\\\'c\\\'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所常说的等同原则。
按注册程序看,后者属于侵权。但从实质上看,要以谁是真正的专利创造者,如果后者能推翻前者的实际专利创造者的话,后者就不属于侵权。
可以申请对方专利无效。我是专利律师,如需帮助请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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