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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初次拜访政府部门客户
刚刚参加工作的我面临巨大的压力,公司的市场部中只有我一个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客户基础,没有人脉,没有经验,我成了“三无”人员。而这时我接到的工作对我来说显得更加有挑战:公司安排给我的客户是政府部门,而这个部门之前公司没有任何客户基础。我找了所有我能联系的人脉,可是对于这么陌生的城市来说,这无疑大海捞针。于是我在政府门口等了几次,可是始终没有见到人。
所以我迫切希望你能给予我一些建议和帮助。我不知道我的一下步该如何进行,我不想也不能放弃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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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等部门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操作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2011〕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科委、商务委、税务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局制定的《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操作细则》已经日第194次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操作细则  第一条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操作细则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扶持对象财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且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相应研发项目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研发项目登记  1.《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及客户端(提示:纳税人可在税务网上下载客户端);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规定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结算、承担、分摊等方法,研究成果或收益的处理方法,受托方或合作方或成员单位的税务登记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征管税务局等内容)。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作为汇算清缴附件资料报送)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包括研究项目登记号信息);  2.委托研发项目受托方提供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费用分摊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4.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归属权报告等资料;  5.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等相关附表。  三、申请和审查程序  1.受理窗口;  2.涉税审批所初审;  3.所得税科审核;  4.分管局长审批;  5.通知企业结果。  四、申报时间  每年1月1日至次年汇算清缴。  五、本操作细则由区税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技术创新项目操作细则  通过网上专家评审并推荐申报国家、市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要求区先承诺匹配的按项目管理规定给予承诺,并按承诺金额和方式资助。  一、认定条件  获得国家和市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一)同一项目第一次申请:1.申请表;2.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3.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二)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1.申请表;2.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3.验收通过证书。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科委;  (二)区科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三)区财政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市科委文件下达时间申报。  五、管理制度  (一)匹配资金与国家和市支持经费同步按比例下达;  (二)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三)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科委递交上述报告;  (四)项目通过国家和市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科委备案存档。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条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操作细则  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二)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申请无偿资助: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申请材料  (一)网上预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登记表》;  (二)按“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申请表填报项目内容;  (三)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奖励证明、环保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三、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可通过各科技园区管理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科技政策服务站推荐;也可由企业直接向区科委申报;每年申报一次,与国家、市创新资金项目同时申报;  (二)企业参加在市科委网上在线注册和填报材料;并将材料网上下载后交区科委业务科初审;  (三)区科委业务科会同专家就项目科技含量、市场前景等进行初审后将符合申报创新基金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汇总后提交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四)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由分管区长召集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会审。区科委负责项目条件把关,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额度、资金专款专用等方面把关。会审同意后,由区科委向市科委提交企业推荐汇总表;  (五)由市科委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并提供评审结果,区科委按照专家评审意见,总分按达标分数线下浮10%左右,由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再报分管区长审核同意后,以发文的形式通知企业;  (六)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项目由区科委立项,并组织入选企业填报《项目课题任务书》,企业将《项目课题任务书》填好后将电子版1份、书面3份送交区科委,由区科委确认,并由区科委统一按市科委合同规定要求与企业办理立项合同。  四、扶持标准  (一)每年资助培育一批区级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万元;  (二)“长宁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于次年度起即可参加“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评选,如再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第二条给予资金匹配,原来的资助予以抵扣。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与国家、市创新资金项目同时申报。  六、管理制度  (一)区政府的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首批拨款,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其余资金;  (二)项目承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对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三)区科委、区财政局共同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区科委实行专人跟踪服务制度,并将跟踪检查情况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不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汇总后抄送区科委;  (四)项目完成后,由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如项目在执行期内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则直接由市科委组织验收。区科委负责将项目验收情况向区政府作专题汇报。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四条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操作细则  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是指依法通过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先进技术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市场需求,自主引进先进适用技术,自主确定吸收与创新的内容和方式。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度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的材料  1.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项目申请书;2.企业技术开发机构、人员、资金投入等情况证明材料;3.市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的材料  1.长宁区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2.列入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批准文件;3.市项目资助资金到帐凭证;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计划项目的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申报。  四、扶持标准  获得上海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市项目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区商务委(经委)初审汇总后报市经信委;  3.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行文批准项目的申请。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专项资金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经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3.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区商务委(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五条社会捐赠技术创新基金操作细则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支持对象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进行捐赠。  二、所需材料  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三、办事程序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在取得《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后,捐赠金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由企业自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四、申请时间  常年由企业自行扣除。  五、本操作细则由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科技特派员的操作细则  市区联动共同支持在沪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科技特派员进驻企业开展工作,通过资金支持与智力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产学研合作研究,解决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技术难题,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抗风险的能力。  一、支持对象  科技特派员是指进驻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攻关、科技咨询、产学研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服务的在沪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技术专家。  二、认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科研积累和科研道德;  (二)受聘于在沪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的全职科研人员;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含)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  三、申请程序  企业可在“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下载填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特派员课题可行性方案》,打印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5份向区科委申报。  四、扶持标准  项目资助强度为20万元/项,其中市科委资助10万元/项,区科委配套10万元/项。  五、申报时间  按照市科委下达文件的时间申报。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软件产品登记操作细则  经认定的市软件企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认定条件  (一)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二)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4.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5.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将“申请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受理部门;  (三)受理部门通知申报表填写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提交书面材料并提交给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审核;  (四)上海市软件产业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市经信委网站公告登记产品名单,申请企业可到相应受理部门领取产品登记证书。  四、申请时间每月20日截止当月材料,次月10日前公布审批结果,20日左右发放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五、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技术开发转让操作细则  对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免征营业税。  一、认定条件  (一)(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所签订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与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与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二)技术合同必须遵照《技术合同法》及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签订,并使用市科委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统一标准式文本。  二、申请材料  (一)注册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报材料:模板合同以及相关附件。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企业到区科委注册企业基本信息;  (二)在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网站在线填报合同信息;  (三)下载合同模板并进行填报;  (四)材料打印一式四份上报区科委;  (五)区科委初审合格后加盖认定章上报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并统一网上申报;  (六)由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盖章。  四、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五、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操作细则  根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知识产权具体属性,在认定之后一定期限内,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其给予扶持。  一、认定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需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指导目录》,该目录采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项目的知识产权可以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或是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知识产权实施权;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通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凡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先进性,且项目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申请材料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相关的证明材料  1.与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证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依法经有关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受让、受赠、并购合同等权益关系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  3.企业上年度及项目申报前1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4.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除以上材料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提供以下辅助材料:  1.具有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成果转化项目查新咨询报告;  2.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用户试用或使用报告、产品采用的标准、环保达标证明等;  4.可以证明申报项目符合认定条件、有利于享受相关政策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单位注册和在线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登陆“上海科技网(www.stcsm.gov.cn)”或“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www.hitec.net.cn)”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成网上提交和在线打印。  (二)书面材料报送和初审网上填报完成的“认定申请书”须在线打印形成标准格式的纸质材料,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的公章,形成完整的项目申报书面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区科委初审。  (三)审查受理市高转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申请项目予以受理。每月10日前确认当月组织评审的受理项目。  (四)评审认定市高转中心将申报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组,并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领域专家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并由市高转中心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后提交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五)公示与公告经评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高转中心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提请评委会重新审定。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高转中心拟文并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审批。经审批认定的高转项目,由认定办公室发文至相关委办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并向项目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同时在“上海科技网”、“上海科技成果转化网”上公告认定结果。  四、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五、管理  (一)经认定的高转项目可依照有关规定,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人才引进等优惠政策扶持。经认定的高转项目须定期完成年度转化情况的网上填报。  (二)高转项目认定的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5年,若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中国境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可向市高转中心申请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经认定办公室批准确认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其认定有效期可延长为自认定次月起8年,并重新核发认定证书。  (三)经认定的高转项目的所属单位如有更名的,应向市高转中心提出认定证书变更申请,经市高转中心确认后报认定办公室重新核发认定证书,项目编号、认定日期和有效期不变。高转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容不再变更。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操作细则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主要包括:(1)产业升级配套项目;(2)地方特色产业项目;(3)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4)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5)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度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材料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2.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办)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专项资金的材料  1.长宁区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合同;  3.市项目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四、扶持标准  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市项目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送市经信委(市中小办),需征求区财政局意见的项目,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经信委(市中小办);  3.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行文批准项目的申请。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经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3.经区财政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区商务委(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操作细则  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50万元资助,共计30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共计200万元。同时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一、认定条件  (一)“科技小巨人企业”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1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制造类)、或4,000万元(软件及科技服务类)或利润2,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前三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前三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企业诚信证书;  (六)知识产权证书;  (七)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企业向区科委提交完整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科委集中受理后会同区商务委(经委)联合审核;  (三)将符合市规定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分类汇总后向市科委推荐,并同时确认对所推荐企业的资助;  (四)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予以公告。  四、扶持标准  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市区两级财政资助按1:1比例分别给予150万元资助,共计30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区两级财政资助按1:1比例分别给予100万元资助,共计200万元。同时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五、政策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科技小巨人”和培育“科技小巨人”认定证书复印件或专家评审同意推荐报告;  3.企业在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证明。  (二)办理程序  1.企业按规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科委;  2.区科委初审,区财政局复审;  3.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匹配资金拨付给企业。  六、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按照市科委下达文件时间申报。  七、管理制度  (一)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经委)负责本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管理,每半年将汇总情况报市科委和市经信委;  (二)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应严格履行合同,因客观原因要求变更的,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经委)复核后,报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审核确认,并作有效文本修改后执行;  (三)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市科委会同市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科技小巨人企业实行每年度复审制,由市科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  (四)凡评选为科技小巨人企业者,由市科委和市经信委联名共同授予“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的铜牌;对连续2年年审未达标的,则予以摘牌;  (五)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合同规定未能如期达标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操作细则  被认定为区级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区财政给予3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一、认定条件  (一)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二)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三)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五)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六)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七)制造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250万元以上,软件及信息服务类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和书面报告;  (二)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五)企业前三年度审计报告、损益表或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六)企业诚信证书;  (七)知识产权证书;  (八)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  (九)企业经营规模及纳税证明等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可通过各科技园区管理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科技政策服务站推荐;也可由企业直接向区科委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与市同步;  (二)区科委集中受理后,会同区商务委(经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三)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建议名单报分管区长审核同意,上报区长办公会审定并公示。  四、支持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培育:  (一)资金资助  1.区政府给予“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金支持,每家30万元;  2.“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于次年度起即可参加“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评选,如再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第十一条给予资金匹配,原来的资助予以抵扣;  3.主要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三年成长计划,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在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方面发生的费用;4.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优先指导并推荐企业申报认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优先协助企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帮助企业积极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帮助企业申报国家、上海市的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政府首购和优先采购的政策。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与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同时申报。  六、跟踪服务  (一)区科委、区商务委(经委)共同负责对“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跟踪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每半年将汇总情况上报区政府。  (二)区科委、区商务委(经委)共同负责与“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签订政企双向互动合同,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并及时了解企业主要的经济和社会指标,掌握企业发展状况。  (三)“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在培育过程中和获得相应称号后五年内,原则上不能外迁,如未经许可迁出本区的,企业应退还资助资金。  (四)“长宁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会同区商务委(经委)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对按合同规定未能如期达标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企业被评为“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市科委直接组织验收。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上海市重点新产品操作细则  对上海市重点新产品项目,分数靠前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颁发证书,剩余项目由市科委颁发证书。  一、申报单位  凡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实现生产并销售符合新产品计划重点支持范围和产品的企业均可通过区科委申报。  二、重点支持范围和产品  重点支持以下范围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采用国内外先进标准、产业化前景好、市场竞争力强、有望形成国内、国际自主品牌的新产品:  (一)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本市科技创新行动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新产品;  (二)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化工、新型绿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开发的重大环保节能减排新产品;  (三)对装备制造业、先进制造业、以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制造业开发的新产品;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的新产品;  (四)对电子信息制造业、生物技术与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民用航空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开发的新产品;  (五)对资源环境、人口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生产安全、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等社会公益领域开发的新产品;  (六)对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产业结构重大调整和升级开发的新产品;  (七)对重大自然灾害预测、应急和防治,灾后修复和重建等关系国计民生开发的新产品;  (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工程企业、高新技术园区等企业开发的新产品,产学研联合、部市合作、市区联动,资金匹配开发的新产品。  三、不支持范围和产品  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传统手工艺品、小家电等日用产品、军工配套产品、高能耗和高污染产品。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好项目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并行申报工作。  (一)项目的电子数据网上申报  申报网址:上海科技网站:http://www.stcsm.gov.cn  1.项目的电子数据申报表必须采用新产品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经校对确认录入数据无误后,网上提交;2.产品研制技术总结及产业化前景分析报告按word格式网上提交。上述两项电子数据需拷贝光盘一张。  (二)项目的书面材料申报  1.按录入的电子数据申报表,采用申报系统提供的打印功能,用a4纸打印带有水印标记(stcsm)的书面申报表,此表若无水印标记,则视为无效。申报表中的申报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及型号务必填写准确。申报表须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复印章无效;2.产品研制技术总结及产业化前景分析报告,用a4纸打印;3.按书面申报材料清单目录顺序,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一式三份;4.精选扫描文件一份,编好清单目录及页码(不超过40页),加上封面,装入抽杆文件夹内。  五、扶持标准  按专家打分排序,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分数靠前项目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并颁发证书,剩余项目由市科委颁发证书。  六、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程序  1.项目的电子数据:申报单位在取得区科委核发的项目申报号后,将最终确认的电子数据通过上海科技网站提交;2.项目的书面材料:申报单位应将项目完整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精选扫描文件一份及电子数据光盘一张,报送到区科委进行初审,对其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区科委将各项目的书面材料三份、精选扫描文件一份、初审表一份和各项目汇总后的电子数据光盘一张,以及申报项目汇总表一份,报送到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公室。  (二)评审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新产品计划项目专家网上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市科委认定后,下达新产品计划,颁发《上海市重点新产品证书》,并对其重点项目下达一定数额的研发补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按市科委文件下达的时间申报。  八、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成果在本区产业化操作细则  一、认定条件经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认定的由科研院所在长宁区注册的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主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类型、经营范围、组织结构等;  (三)企业与科研院所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营产品相关创新证明材料,包括支持产权证书、查新报告、省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书等;  (五)产业化证明,包括合同、发票等。  三、扶持标准  凡由科研院所在我区新注册的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主的企业,经区科委认定后,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由科研院所交区科委初审;  (二)区科委收到意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交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企业,将相关材料交区科委备案;  (四)备案企业名单专报分管区长,并送区财政局备案。  五、申请时间:常年申报。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操作细则  对列入国家和市的技术创新成果项目在本区实现产业化的,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匹配。  一、认定条件  获得国家和市各类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并经区科委、区商务委与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认定后属于长宁区主导产业并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若为子课题,需附主课题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等)。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上报区科委;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科委联合受理初审后报区长办公会审核,区财政局备案;  (三)区财政备案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五、扶持标准:每个项目按照评审结果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管理制度  (一)匹配资金与国家和市支持经费同步按比例下达;  (二)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三)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和市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向区科委、区商务委递交上述报告;  (四)项目通过国家和市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验收材料送区科委备案存档。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操作细则  符合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上海市经信委网上初审,并入围专家答辩但未最终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一、认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长宁区的企业;  (二)符合上海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上海市经信委网上初审,并入围专家答辩但未最终通过评审的项目。  二、申请材料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市级项目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和审查程序  (一)市经信息委根据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组织专家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于每年四月在市经信委网站发布,项目指南主要包括产业分类、技术领域、技术目标、重点支持的项目、项目计划任务书、申报材料等内容;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经信委申报项目的同时向区科委提交“长宁区专项资金申请表”。待申报项目通过市经信委网上初审,并参加专家答辩最终未获得评审通过后到区科委办理专项资金认定手续,由区科委审核后报区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专项补贴、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安排使用:专项资金额度一般为报市经信委初审项目“发展专项资金”额度的10%,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围中选择一种申请,但不得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范围内容申请支持。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申报一次,于每年六月底前向市经信委申报项目时同时申报。  六、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不得随意超范围、超进度、超预算;  (二)区科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区科委。区科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需要变更的,应当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区科委审核;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销:1.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计划任务书有明显差距的;2.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3.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专项资金项目撤销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审计,并将已拨付的未用资金如数上交区财政;  (五)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30天内将申请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区科委。区科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七、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专项资金支出包括项目经费、贷款贴息经费和创业风险投资经费等。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及软件工具购Z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费和会议费、出国费、印刷费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上述各项费用,市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  八、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操作细则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主要包括:(1)新能源服务业;(2)仪器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3)数控及基础制造装备;(4)集成电路;(5)通信和网络设备;(6)物联网;(7)纯电动汽车;(8)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9)新型金属材料;(10)有机高分子材料;(11)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度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南。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材料  1.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2.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计划汇总表。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的材料1.长宁区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2.列入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批准文件;3.市项目资助资金到帐凭证;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四、扶持标准  对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市项目程序  1.企业将《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汇总表一式二分,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区商务委(经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市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中心);  3.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4.专家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行文批准项目的申请。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程序  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  2.经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3.经区财政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区商务委(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操作细则  总集成总承包项目主要包括:(1)新能源、先进重大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2)新材料、电子信息制造业等基础性和带动性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3)检验检测、一站式外包服务等专业服务平台的总集成总承包;(4)支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基础服务以及第三方物流的总集成总承包;(5)3g网络基础设施、城市宽带提速、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的总集成总承包;(6)全球协同研发制造、自主品牌制造、智能专家系统领域的总集成总承包;(7)产业园区推进“数字工厂”的总集成总承包。  一、认定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能力或生产设备;(四)在研究与技术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成果;(五)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保证;(六)项目必须具有市场合同或可行性报告等其他文件;(七)申报的项目符合当年度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指南。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材料  1.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申报表;2.市经信委规定的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的材料  1.长宁区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2.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的批准文件;3.市资助资金到帐凭证;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根据《市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扶持项目的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申报。  四、扶持标准  对获得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工程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一次性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市项目程序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2.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市经信委;3.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4.专家评审通过后市经信委行文批准项目的申请。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程序1.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经委);2.经区商务委(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3.经区财政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区商务委(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专利专项资助的操作细则  对单位、个人申请专利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的单位,对该单位在专利战略制订、专利工程师培训、专利文献检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由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  一、资助对象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注册登记在长宁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常住在长宁区且专利申请地址在长宁区的个人。  二、认定条件  (一)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代办处受理;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应符合资助对象的条件;  (三)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两件以上专利的,只资助一件。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常住在本区的证明材料;  (四)国外和港澳发明专利授权的市资助到款凭证复印件;  (五)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单位认定证明复印件;  (六)单位在专利战略制订、专利工程师培训、专利文献检索等方面的委托合同及发生费用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七)关于常住在本区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资助的“常住在本区”的确认,一般以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为据。非长宁区户籍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各条之间为“或”的关系):1.由申请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本区居住连续时间已满一年的证明;2.已在本区购Z的产权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居住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4.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满一年证明复印件(验原件);5.租房居住的,须提供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准备好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二)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核;  (三)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拨付给申请人。  五、扶持标准  对单位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同一单位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已享受市专利专项资助的不再享受区资助。对个人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个人全年专利专项资助的专利数不超过5件。对获得国外和港澳发明专利授权的,区按市资助金额给予30%的匹配资助。对列入市级专利示范、试点、培育的单位,对该单位在专利战略制订、专利工程师培训、专利文献检索等方面发生的费用,按审核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六、申报时间:常年申报。  七、管理制度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材料进行调查,并暂停资助,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已资助的费用须全额退回,同时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的操作细则  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如再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的,区财政再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  一、支持对象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企业,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技投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的,可申报“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二)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三)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10件,累计有效专利权5件以上;(四)企业上年度税收达50万元以上;(五)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六)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注:1件发明专利授权数可相当于5件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专利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和书面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三)知识产权证书;(四)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工作简历;(五)企业纳税证明等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四、扶持政策  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培育:  (一)区财政一次性给予“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扶持资金10万元;(二)“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于次年度起即可参加“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和“上海市专利示范单位”的评选。如再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三)扶持资金在认定后、验收合格后各发放50%。(四)“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扶持资金与区级专利专项资助不重复享受。  五、受理程序  (一)可通过各科技园区管理公司、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科技政策服务站推荐;也可由企业直接向区知识产权局申报;(二)区知识产权局集中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评审;(三)经专家评审后确定建议名单报分管区长审核同意,上报区长办公会审定。  六、申请时间  (一)每年7月,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企业申请,7月底截止;(二)每年8-9月,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各相关单位会审后,报区长办公会审核,区财政局备案。  七、跟踪服务  (一)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的跟踪服务,协助解决企业在培育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二)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与“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签订政企双向互动合同,指导企业制订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并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三)“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实施期完成后,由该企业向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与总结报告,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验收,对按合同规定未能如期达标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如企业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单位”,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验收为准。  八、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操作细则  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对通过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  一、认定条件  (一)园区必须是经区政府认定的科技园区,以区政府批文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二)园区运行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运行时间不满1年的园区,经区科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亦可提出申请;(三)园区有较好的管理团队、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近两年来,园区内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五)园区愿意投入人力、物力配合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在园区内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扶持政策对通过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和培育:  (一)资金资助1.区财政一次性给予“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扶持资金10万元;2.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给予“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扶持资金20万元;3.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扶持资金10万元。  (二)积极指导并推荐试点、示范园区内的企业申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积极帮助“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报“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二)申报试点园区,需提交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现状及试点计划;(三)市级机关的相关认定文件;(四)市级机关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五)其他补充材料。  四、受理程序  (一)园区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报区知识产权局;(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联合受理、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长办公会审核,区财政局备案;(三)区财政备案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申请时间  (一)每年1―3月,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园区申请,3月底截止;(二)每年4―6月,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各相关单位会审后,报区长办公会审核,区财政局备案。  六、跟踪服务  (一)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跟踪服务,协助解决园区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二)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开展交流活动;(三)经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验收年限为2年;(四)“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园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验收为准。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操作细则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是指属于国家和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能承接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具备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具有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的企业。  一、认定标准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长宁区的企业;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3.经济效益良好;4.具有较大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在本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5.具备自主创新研发能力,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注重知识产权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材料  1.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请表;2.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及实施情况;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Z及人员配Z情况;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近三年内承担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过程中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情况;5.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的证明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证明文件等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7.自主知识产权产品销售额连续三年保持增长、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额3%以上的相关证明;8.近三年内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处罚记录的声明。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专项资金的材料  1.长宁区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2.“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和市有关认定批文复印件;3.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证明;4.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复印件;5.市对优势企业创建费用补贴的到帐凭证;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三、申请时间  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发布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通知》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四、扶持标准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按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50万元以下的按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程序  1.企业在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受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及提交书面申报材料;2.区商务委(经委)初审后报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办公室;3.市优势企业认定办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核,并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4.市优势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并择优提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候选名单,在市经信委等部门的网站上予以公示;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上报市优势企业推进委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通过的企业,由市优势企业认定办颁发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  (二)申请长宁区配套资金程序  1.企业按规定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区商务委(区经委);2.经区商务委(区经委)受理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3.经区财政审核后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作相应的会计核算。区商务委(经委)、区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经审计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本操作办法由区商务委(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质量、名牌和标准化战略扶持资金操作细则  积极支持和推进质量、名牌和标准化战略,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一、认定条件  (一)质量战略1.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入围的单位和个人,以上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公告的当年度的名单为准。2.每完成一个iso、1、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及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企业或组织,以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或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资格证书为准。3.质量工程师: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为准。上述重新认定且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新增认定一次。  (二)名牌战略1.中国名牌产品以中国名牌战略推荐委员会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2.上海名牌产品、上海名牌服务、上海名牌区域,以上海市质监局或名牌产品推荐委员会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三)标准化战略1.标准化组织:标准化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以提供相对应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或公告为准。2.各类标准的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上海市地方标准制修订以相对应(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改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为准。对应标准文本中排序第一位的企业(事业)为第一起草者,其余的为参与制订者。企业标准最终上升为国家标准的,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准委的公告为准;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以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标委会的证明为准。3.制订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企业标准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制订高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执行标准获得明显成效并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以到区质监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在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资料,以及相关政府部门证书或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为准。4.采用国际标准以取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为准。5.标准化示范试点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为准。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以长宁区质监局的文件和公告为准。6.标准化优秀成果奖获国家和上海市标准化优秀成果奖称号: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市质监局的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7.标准化工程师以获得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可的标准化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为准。  二、申请材料  (一)质量战略  1.“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1)申请表;(2)获得“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以及入围“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证书和公告,原件、复印件;(3)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的单位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  2.“质量体系认证”(1)申请表;(2)认证认可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或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3.“质量工程师”(1)申请表;(2)本人“质量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的单位人事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名牌战略名牌(产品、服务、名牌区域)  (1)申请表;(2)中国、上海名牌(产品、服务、名牌区域)证书和公告原件、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标准化战略  1.标准化组织(1)申请表;(2)相对应标准化主管部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2.各类标准制修订(1)申请表;(2)技术标准文本原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3.制订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企业标准(1)申请表;(2)到区质监局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原件及复印件;(3)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相关技术文件(专利、市级相关部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4.采用国际标准(1)申请表;(2)采用国家标准委和市质监局颁发的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或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5.标准化示范试点(1)申请表;(2)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相关部委、市质监局的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提供区质监局的文件和公告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6.标准化优秀成果奖(1)申请表;(2)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和市质监局的文件以及获奖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7.标准化工程师(1)申请表;(2)上海市标准化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人事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区质监局提出申请。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1.企业填写申请表(在区质监局网站下载),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上报区质监局;2.特定项目由区质监局会同区商务委、区财政局共同商定,必要时邀请相关部门或组织参加;3.区质监局审核,区商务委复审;4.审定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将资助资金拨付给区质监局,由区质监局拨付给企业。  五、资金使用监管获资助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每年年底前向区质监局提交本年度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区质监局可根据需要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获资助的单位若无故不按计划完成工作或违规使用资助资金,区质监局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区质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缴违规使用的资金,并取消今后的资助资格。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驰(著)名商标操作细则  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金10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金30万元,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资助资金10万元。  一、认定标准  中国驰名商标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上海市著名商标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当年度名单为准。  二、申请材料  (一)驰名商标  1.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2.“中国驰名商标”认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3.注册地在长宁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著名商标  1.长宁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2.“上海著名商标”认定证书原件和公告复印件;3.注册地在长宁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上一年度由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驰名商标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工商分局;2.区工商分局初审,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送上海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公室);3.经市评审办公室审核报市评审委员会审定;4.审定同意后,由市评审办公室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相关单位。  (二)著名商标1.企业按规定准备好申请材料,一式四份上报区工商分局;2.区工商分局初审后,报送区商务委;3.区商务委审定;4.审定同意后,由区商务委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按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给区商务委,由区商务委拨付给企业。  五、申报时间实施资助的时间为当年的第一季度,资助的对象为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商标企业。  六、本操作细则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操作细则  对经市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3)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复印件);(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5)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以及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及情况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的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报和受理  1.申请认定的企业,先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注册登记,获取用户填报号;2.根据获得的用户填报号,在“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确认填报完成后网上正式提交,一旦网上正式提交后则不能退回;3.网上正式提交后从网上打印(带有stcsm水印)申报材料并盖章后送到区科委;4.区科委对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指标审查、核对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并在网上确认,同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书面材料及其正式受理汇总表(盖章)一并报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  (二)审查及认定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四)、(五)款进行复核,按《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拟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报请认定指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备案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站、“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通过并取得证书编号后,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四、申报时间常年申报,每年一月―十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当年度审批完毕;十一月、十二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审批工作到下一年度进行。  五、扶持标准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管理三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市复审的企业取消资格。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操作细则  对经市认定合格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认定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申请材料:(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三)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八)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及申请过程无虚假行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九)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程序  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登录,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一并提交给区科委。  (二)审核程序1.区科委对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正式受理证明。2.自企业在网上提交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区科委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到认定办公室。3.认定办公室在之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联合评审:认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电子材料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进行网上评价;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并按要求上传给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三)公示、公告与备案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和告知书。认定办公室应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扶持标准  (一)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申报时间:常年申报,每年1―10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当年度审批完毕;十一月、十二月申报的企业,受理后审批工作到下一年度进行。  六、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一)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被认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日之前在上海科技网的“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上,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情况表》、《国际(离岸)外包服务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和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一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二)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证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办公室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三)区科委、商务委、财政局、税务分局、发展改革委及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七、本操作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软件企业操作细则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认定条件(一)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二)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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