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辞退费临时聘用职工需要提前告知么

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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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人发[2003]8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在录、聘用工作人员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部分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的原军队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等人员,被机关重新录用或事业单位重新聘用后的工龄如何计算、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国家尚无统一明确的政策规定。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经研究,在国家未作出统一规定前,这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暂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施行前转业并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自谋职业两年(24个月)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转业后自谋职业超过两年(24个月)及以上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谋职业的时间(限24个月)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转业当年国家关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政策确定。(二)《中发[2001]3号文件》下发施行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按照下列办法处理:1、被机关录用或财政拨款(全额、差额)事业单位聘用后,从被录、聘用之次月起停发其退役金,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主择业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转业当年国家关于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的有关政策确定,并从停发其退役金的当月起执行。2、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后,其原在军队的工作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自主择业的时间和被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按照本人聘用后所任职务(不考虑其转业时的军队职级)比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二、复员的原军队干部(一)根据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等九部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自愿复员的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不考虑其复员时的军队职级)按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二)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按公安部等六部门关于军队刑满释放干部安置问题的通知([1989]政干字第258号)作复员处理的军官和文职干部,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不含刑期)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不考虑其复员时的军队职级)按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三、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或复员士官自谋职业并由政府民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退役义务兵(士官),或由军队发给了复员费的复员士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原在军队工作的时间(含参军前的工龄)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四、国有企业下岗职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三年内,下同),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进中心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进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五、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中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六、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一)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单纯管理人事档案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身份证明书的,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一)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单纯管理人事档案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当年起计算,工资待遇按照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的相关办法执行。(二)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大中专毕业生被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后,经所委托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出具身份证明书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之日起计算,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八、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机关辞退或事业单位解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被辞退或解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九、机关辞职或事业单位辞聘的职工机关辞职或事业单位辞聘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其辞职或辞聘前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辞职或辞聘后在政府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十、本通知第二条(一)款、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和第九条中因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并实行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的,比照本处理意见第六条(二)款办理。十一、上述人员的试用期、见习期按规定执行。其中,录、聘用前已参加工作且连续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在试用期、见习期期间,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人所任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十二、上述人员(不含第七条(一)款)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前(即原正式参加工作期间)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按照政策规定应该降低工资待遇的,录、聘用后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十三、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可按本处理意见执行。
电话:023-(处长)、(副处长)、(人事科、劳资科、职改办)、(师资科、教师发展中心)地址:中国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壮志路33号  邮编:400031  传真:023-  E-mail:rsc@sis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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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
不应被社保所遗忘《劳动法》实施后,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原临时工,应当纳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单位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和交纳社会保险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增加,这些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规定,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中除国家公务员、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外,并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用通俗的话说,聘用人员就是指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包括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既包括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临时性用工,也包括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临时性用工。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必须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因此过去所说的“临时工”实际已经不复存在。但据我们调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与这些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仍以老观念和旧办法对待他们,不按规定为他们交纳养老、失业、医院等保险费。而且劳动报酬也相当低廉,被当作“正式工”一样考核的“临时工”,工资大多也只有二、三百元,远比最低工资标准低得多,现在也已成为参保的一个盲区,即便是管理社保费征收的地税系统用工也没有按照政策为职工参保,同样的许多县级的国家行政机关也都没给聘用的“临时工”参保。
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一些单位、企业为了实现效益最大化,压缩经营成本,就在员工工资上做文章,大量使用“临时工”,少交社保费。劳动者求职心切,对已获得的工作十分珍惜,根本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保险费的要求。也有部分劳动者法制观念淡薄,明知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还有的即使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也会用一些无须有的借口辞退他们,最终受害的只有劳动者本身。
“临时工”现在已经成为三不管人员:因为工资在二百元以上,所以不能享受低保;因为是临时工,单位又不给上养老等保险,因为是城镇户口,也不能参加农村合作社的医保。
据调查,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就已正式启动实施,目前市直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为聘用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好地维护了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也有个别机关事业单位至今还没有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这些单位应尽快到社保机构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临时工”养老保险有明文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于2003年4月联合印发了《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等三部门,也于2003年10月进行了转发。《暂行办法》对聘用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要让“临时工”再在社会的最底层徘徊。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也飞速提高,甚至翻了几番。但是,因为国家体制的原因,因为是“临时工”,所以工资待遇始终没有得到大的改善,甚至竟连正式工作人员的补贴都赶不上,甚至不如正式职工的待遇的十分之一,至今仍然停留二、三百元的水平上。正式职工,不用担心丢掉铁饭碗,月薪加奖金每月有二、三千元,还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各种优厚的福利待遇。“临时工”工作量比正式员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干得比正式工还好,但每月只有二、三百元的工资,没有奖金。“单位不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不帮我们交纳社会保险,我们也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节假日加班也不能拿到加班费,不能和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带薪休假。由于没有医疗保险,我们生病只能强忍,由于没有养老保险,我们对未来感到绝望!”“虽然和正式工干同样的工作,但他们有分房、有福利,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什么都没有,干得再好,没晋升机会也就罢了,可是没有任何保障,万一我生病了该怎么办?老了该怎么办?”
“临时工”这种未明确责任和权利的用工方式,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它既挫伤了“临时工”的工作积极性,又助长了某些用工单位不遵纪守法的风气,最终会阻碍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临时工”的心声:“我们要求并不多,签定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适当增加些收入。您说,这些要求过分吗?”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谢谢!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就职于一个县城机关单位的临时工,中专毕业,自修大专学历。我们虽然是一名受社会歧视的所谓“临时工”,但我们从未有过临时观念,默默无闻的工作,几年如一日,一直把单位看作自己的家,一直把自己看作单位的正式一员,时时刻刻倍加珍视自己的工作机会,倍加爱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倍加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倍加努力地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虽历经数届领导,都以自己出色的工作和良好的作风赢得了他们的一致肯定,这也是自己能够保持几年“临时”却扎根于此的原因。
& & 几年来,我们一直干单位最苦最累的活,哪里需要往哪派,真正把工作做到了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在各项工作中,只要领导安排的,无论什么工作,我们都愉快接受,认真完成,从未因私事而耽误过一次工作,无论是孩子生病还是老人住院,我都是安排兄弟姊妹在家照顾,而自己上班从不耽误。几年如一日,始终不怕苦、不怕累,任劳任怨、尽职尽责,以饱满的热情和积极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克服了工作时间长、工作强度大等种种困难,出色地完成了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 & 几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正式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也飞速提高,甚至翻了几番。但是,因为国家体制的原因,因我是一名“临时工”,所以我的工资待遇始终没有得到大的改善,甚至竟连正式工作人员的阳光补贴都赶不上,甚至不如正式职工的待遇的十分之一,至今仍然停留二、三百元的水平上。我除了临时工待遇外,没有其它任何待遇。1999年前按每月110元发放,年每月按180元发放工资,2005年至今每月按280元发放。奖金也只有正式工的一半或者根本没有。补贴、独生子女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都没有。因为是临时工,所以考核考评晋级,我们没有资格参加。
按照身份,正式职工,不用担心丢掉铁饭碗,月薪加奖金每月有二、三千元,还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各种优厚的福利待遇。“临时工”工作量比正式员工要多得多,而且不少人干得比正式工还好,但每月只有二、三百元的工资,没有奖金。“单位不跟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不帮我们交纳社会保险,我们也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节假日加班也不能拿到加班费,不能和正式职工一样享受带薪休假。由于没有医疗保险,我们生病只能强忍,由于没有养老保险,我们对未来感到绝望!”
按照身份,他们就连逢年过节发个钱物都是“等级分明”、“有所区别”。例如,中秋节发水果、月饼。同样优秀职工,正式工发两盒月饼,水果有提子、火龙果等价格贵的水果,“临时工”只能领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苹果、梨和一盒月饼或者根本没有“临时工”的份儿。
除了过年过节外,正式员工每个季度都有洗发水等日用品发放,有些双职工发的东西用不完,拿着海飞丝洗发水给狗洗澡,这些对于每月只有200多元收入的临时工们来说,根本无法理解。“这些东西对我们来说简直是奢侈品,每月收入扣除一些日常开销后所剩无几,有的同事得了病,没钱医治,没有医保,每回发作,只能打点滴止痛、治好要几千元,也只能吃些药顶着。这种不公平现象,在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这种现象体现了由身份定报酬,而不是由劳动定报酬的理念。“临时工”成为了单位的“二等公民”。” “虽然和正式工干同样的工作,但他们有分房、有福利,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我什么都没有,干得再好,没晋升机会也就罢了,可是没有任何保障,万一我生病了该怎么办?老了该怎么办?”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从2003年下半年就已正式启动实施,目前市直大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已经为聘用人员办理了参保手续,并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很好地维护了聘用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也有个别机关事业单位至今还没有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这些单位应尽快到社保机构为聘用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据我们所知: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我省全面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廊坊等地月最低工资为580元,小时最低工资6.6元;邯郸、邢台等市及各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都在480元以上,均有不同程度增长。这也是我省继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做出的微调。而我们的工资却是一直没有改变过。
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毫无保障,只要上级一个文件下来,全体清退,然后再重新招一批临时工,有很多干了十多年的临时工也只有唉声叹气的份儿,可是听说工龄已经超过十年,有权要求单位与职工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根据情况确认有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构成了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长期工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中权益一个重大的保护措施。这说明,如果短期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条件,就可以顺利从用人单位的临时工转换成单位的长期工。但是,在我们这里有干了十几年的临时工,照样被清退,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护。还有已经干了十几年的临时工却在今年变成了代征员市上报没有名字,我门真的被遗忘了吗
“我们要求并不多,签劳动合同,缴纳保险,适当增加些收入。您说,这些要求过分吗?”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件事,谢谢
现如今有多少个“不应该”呀
不应该有,你应该想想自己是怎么进去的临时工,能有亲人朋友在里面让你去赚钱就不错了,要不你别干啊出去自己找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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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政策文件很好,下面就是执行不了。狗腿子更是紧咬。
上面政策文件很好,下面就是执行不了。狗腿子更是紧咬。
上面政策文件很好,下面就是执行不了。狗腿子更是紧咬。
“五险”应该有的,现在企业招人都有养老保险了啊!
现如今有多少个“不应该”呀
别干了,跳槽了
现如今有多少个“不应该”呀政府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有什么政策补偿吗_百度知道
政府事业单位临时工被辞退有什么政策补偿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你在单位干了5年,月薪2000,那单位应该支付补偿金10000元。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事业单位与单位临时职工属于劳动关系,事业单位辞退临时职工时就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3、临时工,汉语词语。泛指在工作场所里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也不像正式的劳工能够享有退休金与每月最低工资的保障。临时工又分成约聘雇员与人力派遣这两类。4、大量存在的临时工,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诸多弊端。临时用工不稳定,随时有可能被解雇,劳动者权益难以维护;不上保险,出了工伤无人负责;同工不同酬、用工双轨制,不利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5、对企业而言,雇用临时工看似减少了用工成本,但每雇用一次临时工,就意味着需要从头开始培训,无形中增加了培训成本;加上临时工多数都是非熟练工,难以保证工作质量,对企业长久发展显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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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了几年,单位应支付其几个月的全额工资。比如你在单位干了5年,月薪2000,那单位应该支付补偿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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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与临时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与操某的劳动关系后,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的规定,向临时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还要根据临时工是否到了退休年龄等考虑其失业保险问题.还有给临时工支付养老保险金等。这是每个劳动者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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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能以辞退或开除方式解除与在外兼职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吗?
  案情简介: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4743022.htm  职工王某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A签订期限从2008年9月起至2013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并履行。2010年4月,王某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A单位,并办理了A单位入编手续,后A单位聘用王某到中级技术人员岗位,并任命王某为部门主任,王某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2012年8月,A单位以王某从2009年起长期在外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决定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行政职务及辞退王某。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撤销A单位作出的全部决定。   案情评析:   一、王某和A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王某与A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8月终止,A单位于2012年8月作出辞退决定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首先,应确认劳动合同效力,才能准确判断在作出辞退决定时双方的法律关系。2010年4月,在王某参加A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并办理列入A单位编制手续后,根据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第二条规定,王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A单位编制并列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王某用工身份已转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和A单位双方明知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要求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单位同意招录王某,双方已形成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劳动合同即应视为王某和A单位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而失效。因此,原劳动关系仅存在于王某列入A单位的事业编制前,即2010年3月前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010年4月后双方为人事关系。   二、A单位解除王某行政职务任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行为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上述审理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任命、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因此,A单位作出的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部门主任行政职务的决定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王某就此两项争议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王某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等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A单位能否以王某在外兼职为由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1992〕发18号)第三条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但辞退条件中没有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兼职这一情况,即国家没有授权事业单位可以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兼职作出辞退决定。A单位以管理人员王某在外兼职为由,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条件。同时,王某在外单位兼职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王某的年度考核均合格,且王某被任命担任部门主任,说明王某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A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A单位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案情启示: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兼职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应严格按照人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显然事业单位不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等劳动法律规范,以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人事关系。对于事业单位解除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行为,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如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律规范均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过错程度等,可以选择不同解除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方式,但应当严格按照其中的解除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有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直接作出,其他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开除决定。开除处分程序要严格按照调查、收集、查证证据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告知被调查人员、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记录在案、送达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存档等程序进行。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包括“开除”行为,受开除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及就复核决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对“开除”争议进行受理和审理。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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