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单位造假被迫职员退休该如何放弃主张权利后又起诉

唐山开滦集团为了让职工提前退休,烧毁原始档案,私刻公章造假档案【河北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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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开滦集团为了让职工提前退休,烧毁原始档案,私刻公章造假档案收藏
唐山开滦集团为了让职工提前退休,烧毁原始档案,私刻公章造假档案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我们举报开滦集团在人员安置中伪造假档案,造假提前退休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一人为修改:2001年开滦唐家庄矿破产,在破产预案中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有46人,可是企业为减轻自身负担,把办理职工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出口,采取编造、改大职工年龄更改工种烧毁原始材料的手段虚构档案2089份,除去46名合法外,致使2043名职工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改大了年龄、工种、被迫提前退休企业骗取了国家社保基金,设计养老保险基金数亿元,职工个人收入养老金收到严重损失。二、重换表格:为了达到审核要求,他们找来五六十年代的纸墨油印机等,将原始表格更换新的,内容根据审核要求随意编造,重要是改大职工年龄,由普工改为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特殊工种,年龄改动少的几个月,多的十几年。三、私刻公章:根据造假需要私刻公章28枚,前任党委书记、矿长私章各一枚,假公章是由原开滦唐家庄矿行政办公室工人金阳喜在乐亭县汤家河镇老家刻的,其中有开滦集团没有资格拥有的“唐山市革委会劳动局调配专用章”“唐山市劳动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假公章刻好后,盖在了假内容新表格上,就伪造了2089份假档案,为了使假档案仿真,采取了蒸汽熏硫磺熏电风扇吹大功率灯泡烤的方法促使其氧化陈旧,此项工程共用了14个月,这就是当时矿区流传的臭名昭著的“清蒸档案”“假公章刻了一箩筐,共产党被骗,职工遭殃”。四、审批用假档案:按因病提前退休报审批,最不正常的是审批意见表中说明的第一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批复审、审核时经办人必须签名和加盖公章”,而我们的审批表没有经办人签名,只有省社会保险和省劳动保障两部门的公章、日期,且日期是同一个人填写的。这应该是无效的、不合法的,为什么会这样?按照原开滦唐家庄党委副书记赵焕荣讲是给破产组送红包提供免费旅游,包小姐换来的,否则人家就是不批。以上造假提前退休的手法、过程和人民日报日披露山东省济南市的造假手段,目的一样,所不同的是开滦集团又增加了“清蒸档案法”和一个发生在山东济南另一个发生在河北唐山。人民日报日披露“济南查处3000余份骗保档案,造假提前退休,不划算还违法”,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做了报道,可开滦集团的造假根本没有经过本人同意退休、没有本人签字,纯属企业行为,不划算的是国家和职工,违法的是企业。因此我们对企业这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坑国害民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媒体、党和国家领导举报。我们相信都是共产党领导,发生在山东济南的问题能解决,发生在河北唐山的问题也一样能解决。举报人:杨建忠&&&& 中共党员&&&&&&&&& 尹红 中共党员&&&&&&& 李秀亭。&&&&& 边贵利&&&
我想知道现在解决了吗?有部门管吗?
如果是真实情况 那太可怕了……
有知道解决结果的吗?
登录百度帐号市级正科事业单位27年的九级职员(科员)在此向大家致敬了。现在事业还实行什么岗位管理,我们被取消了管理岗,放在所谓的过渡岗,不改革就一直到退休了。我们不是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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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号案例学习】从本单位退职员工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典案例学习:
案例一: 从本单位退职员工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我司江苏有一名员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尚未达到退休年龄只能办理退职手续,请问因退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解析:
&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同时,根据江苏省及苏州市关
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三种,即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以及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故退职导致劳动合同 终止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员工试用期想要二胎,公司想辞退,如何处理?
我们公司在广东,是当地一家比较大型的制造型企业,有2000多人。公司招人有一个潜规则,就是不要未育妇女,原因大家都懂的。最近财务部新招了个会计,我们选择她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她已婚已育,但是在入职后的这段时间里,我们了解到她有在近两年内要二胎的想法。
  该员工表现还不错,现在在试用期中,劳动合同还没有签。领导的意思是让我们人资做做她的工作,如果她准备要二胎的话,就在试用期涮掉她,如果不准备要二胎,就正式录用。我觉得她的工作能力还行,想尽力留下她,但是不知道怎么跟她沟通。
  我的想法是,既为公司留下人才,又不引起员工的反弹,那我应该怎么解决这件事?还是真的只能让这名员工二选一?
案例解析:
& 案例中楼主身处二难选择,但个人认为这些问题都不是眼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真正目前需要核实的是该员工的工作技能与人品德行。楼主提到该员工工作能力还行,有意想留她,但有没有事实依据?试用期考核通过了几个阶段?这是你跟老板沟通留与不留的关键。如果一个工作能力较强、技术过硬、个人品德优秀的员工,就算是在孕期也一样能为企业创造价值。
&&&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加强了对怀孕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所以对于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处理也给企业相对加大了难度: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仍然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法计划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鉴于此,我们在对待此问题的处理上必须要站在公司的角度上慎之又慎的去考量。
&&&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楼主的想法是倾向于把该员工留下来,但我们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桥梁不可能只考虑到一方面,也不可能凭个人的喜好来决定,必须通过合理公平的方法进行各方面的考察了解之后才能给老板报方案。更何况企业现有的特殊规定在先,所以要做好这个夹心层还必须从正面、侧面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接触了解,然后才能决定该员工的去与留。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细节着手进行:
&&& 1、因地制宜,了解潜在动机。
&&& 首先从员工的档案中了解该员工的生育情况,现有孩子是男孩还是女孩;然后根据档案提供资料了解员工的户籍所在地,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因为各地风俗习惯不一样会直接影响当地人的生育观,如潮汕地区的人较重视男孩,而广州本地的人则比较重视女孩;假如该员工为广州本地人而生育的是男孩,那该员工希望生个女孩的愿望是非常强烈的,反之如果现在的是女孩那她就可能无所谓了。
&&& 2、深度沟通,捕捉真实想法。
&&& 在了解了员工的具体生育情况之后,我们需要与员工进行深度沟通,了解清楚员工的真实想法。在沟通时主要了解家庭背景,比如家人观念、夫妻兄弟姐妹(是否独生子女)、传言中须生育二胎是来自家人压力还是个人意愿等等,通过沟通交流,从中洞察员工心态,捕捉是否存在必须生二胎的真实想法。
&&& 3、背景调查,获取重点信息。
&&& 对于财务人员,适当的背景调查是非常必要的。在背调中我们可以重点了解该员工的个人品德,对企业的稳定性与忠诚度等(可以从以前的工作经历中了解,譬如在同一企业中工作年限、是否对所任职企业产生过不利因素等)。
&&& 4、科学测评,以利深入了解。
&&& 众所周知,人才测评在当今的招聘中应用是比较广泛的,通过人才测评的方法可以辅助了解该员工的个人能力、职业性格、潜在发展潜力等,从而较好的解决人岗是否匹配这个问题。因此,可以通过测评的手段对其进行测试评价,尤其是注重个人品德方面的测试,其中方法很多,我就不“班门弄斧”了。
&&& 5、加强考核,确定能否胜任。
&&& 要想真正全面、深入地考察该员工是否是公司需要的“人才”,最重要的当然还是试用期考核了。在试用期考核过程中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加大考核难度与广度,以便更好地从中了解该员工的业务技能和道德品质等各项素质是否与之前所了解、背调、观察中得来的相符,是否能够绰绰有余地胜任这份工作。
&&& 通过以上的调查了解与各方面信息综合,楼主的答案也就出来了,跟老板沟通时也就有理有据了。如果该员工足够优秀的话相信老板也会改变初衷,因为任何一个老板都不会拒绝一个优秀员工的加入;而如果结果不尽如意的话,那么楼主就可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给予处理,重新招聘合适的人才,这样既符合老板的意图,也为企业避免了日后的麻烦。
&&& 对一个企业来说,孕期员工并非洪水猛兽,合理合法的管理孕期员工是企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为了避免企业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无从下手,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通过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明确约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约定员工违反此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律不给予任何补偿。
&&& 但有一点大家千万要记住:我们的规章制度一定要通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与实施,才能确保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转自五华妹
案例三:用人单位被注销不影响工伤认定?
某电气焊门市部系业主张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领有工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2016年3月1日,门市部雇工李某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造成六级伤残。事发后,张某注销工商登记,关门停业。李某治疗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本案人社局是否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有分歧意见。
否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亦有说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仍然继续存在为准。本案工商登记被注销后,用人单位不复存
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人社局不可以受理李某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李某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肯定说认为,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时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案例解析:
1.否定说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 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部分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 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
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作业的人员。”该规定说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持肯定说而非否定说。因为,如果按照否定说,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或聘用合同期
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情形下,均不能再作出工伤认定。
2.否定说不符合规定目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
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 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
案例四:差旅费报销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存争议?
张某于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11月 22日在某公司任职,职务为国际大区总监,隶属海外总部。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张某2013年10月19日、26日两天周六上午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另因张
某岗位的性质,某公司要求张某大量外出拜访,经常出差,费用垫付后报销,但从未给张某报销任何费用。张某提出仲裁请求,支付某公司支付周末加班费 2465.12元及利息151.6元,支付个人垫付差旅费两万元中的8312.5元及利息511.2元,出具离职证明,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25000 元。北京市朝阳区仲裁作出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82958.89元,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请求,同时裁决书中写明支付报销款不属于该委的受理范围。张某
不服,起诉到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
案例解析:
一 审、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上诉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公司已经足额向张某支付了劳动报酬,且张某不存在因公出差的事实,但是依据张某提交的报销单及发
票,张某确因共出差垫付了费用,且其报销单经过了部门主管及公司副总裁的签字。某公司虽上诉主张报销费用需经过公司总裁签字确认,且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交的 相关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但是该制度及流程系某公司单方制作,张某对此予以否认,而某公司又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对此知晓,故仅凭某公司提交的上
述报销管理制度及流程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在某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张某提交的报销单及相应发票确认某公司应向其支付报销费 用2664.5元并无不当。
当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差旅费报销事宜如果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而驳回的,劳动者仍可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五: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原告刘清书、陈娟系陈宗才的妻子、女儿。陈宗才于2008年起在第三人重庆市宝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华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宗才在 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3年1月16日,被告重庆市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荣昌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宗才
右肩部受伤属于因工负伤。同年2月4日,陈宗才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宗才需全休12个月。陈宗才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宝华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宝华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宗才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宗才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 荣昌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宗才承担次要责任。2014年2月20日,荣昌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陈宗才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工
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原告刘清书、陈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荣昌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案例解析:
荣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陈宗才2013年2月18日到宝华公司参加开班会的性质认定。按照重庆益民医院的出院医嘱全休12个月,且结合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陈宗才事发当天在其停工留薪期内。但是,实践中,受伤职工或不了解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或是因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与正常上
班待遇在事实上有所区别,受伤职工可能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提前上班,故应当对停工留薪期内受伤职工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而不能简单认为停工留薪期 内不可能会上班。本
案中,陈宗才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得知春节后单位开班的日期,于开班当天到单位参加了开班会,其当天所参加的活动系该公司职工当天的工作内容,故陈宗 才到宝华公司参加开班会应理解为上班。被告辩称陈宗才系在停工留薪期内故不能理解为上班,具有一定的武断性,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荣昌人社局作出的不
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第三人宝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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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保基金事关民生改善、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管好人民每一文&养命钱&,是国家赋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崇高使命和历史责任。然而,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社保基金当成了&唐僧肉&,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坏主意,千方百计地想骗取社保基金。骗取社保基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法院刑二庭刘长立庭长、李洪川法官,市公安局法制处孙冰处长,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韩文勇主任等法律专家。  一、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如果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比如伪造的特殊工种证明办理提前退休,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对于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三、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对于为骗保者伪造印章的,应按伪造对象,按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或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另外,与骗保者事先通谋,为其伪造相关印章,供诈骗之用,应当以诈骗共犯处理。  四、企业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个人骗保提供方便者,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应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收受个人钱财,为骗保者提供方便的,则要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个人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因此,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非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社保基金的,应按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果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认真审核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档案,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骗取,该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如果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核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致使大量社保基金被骗取,应按玩忽职责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如果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办理退休手续,被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当场发现,是否就不负刑事责任?  答:《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犯罪有预备、未遂、中止、既遂这四种状态。对于提供虚假证明办理退休被社保机构工作人员识破的,也应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造假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损公不利己  近日,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退休审核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单位报送特殊工种退休的档案材料涉嫌造假。市人社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实,该单位将非从事特殊工种职工原始档案的有关表格抽出,重新填写表格后装订,造假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据了解,此类事件已不是第一次。2006年以来,济南市人社部门接到群众此类举报达80余次,查处造假档案多达3000余份。虽然人社局和所属经办部门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档案造假现象还是屡禁不止?为此,记者也对此进行了跟踪和采访,探求其中原因。  近年来,随着企业改制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减轻自身负担的目的,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作为将职工推向社会的出口。同时,由于养老金在近几年里有较大的增幅且相对稳定,而有的企业工资水平低也不稳定,于是寻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成了部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进确保&的捷径,也因此出现了部分企业虚构档案,涂改原始记录等不正常现象。据统计,全市参保企业近3.8万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企业675家,仅占2%左右。但是近几年,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数量越来越多,这675家企业申请办理提前退休人数最高年份时占到退休人数的接近30%。  目前,单位和职工联合造假现象越来越多。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单位与职工合谋更改职工档案,编造证明材料,想方设法办理提前退休。由于有的单位职工违法办理了提前退休,引起了其他职工攀比,甚至明知犯法行为,仍公然上访,要求参照办理提前退休,在社会上引起极坏的影响。  提前退休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支出压力。由于职工提前退休既要少缴5年养老保险费,又要提前支付5年的养老金,直接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减少,加剧了基金的支付压力。据测算,如我市一年办理特殊工种退休4000人,按全市2009年月社平工资2491元人作为缴费基数,五年将减少基金收入4亿元,按全市2009年月人均养老金1520元计算,五年将支出养老金3.64亿元,一进一出,涉及养老保险基金7.64亿元。  杨女士今年49岁,可她退休已经4年了。像杨女士这样提前退休的人员在济南市约有2.3万人。&提前5年退休意味着少交5年的社保费,早领5年的养老金&,从简单的数学逻辑上看,无疑对企业和个人都是很大的诱惑。但是根据专家介绍,违规提前退休其实并不可取。专家表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利益而设立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产业工人的保护。&少交5年,多领5年&这种心理很正常,对于真正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来说无可厚非。但非特殊工种人员造假办理特殊工种,一方面增加了养老金支出,造成养老金的流失,损害了广大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最关键的是损害了自身的利益。从短期看,提前退休好像很&沾光&,但从长远看,却是吃亏了。根据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退休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以缴费年限为计算比例,同时考虑个人账户记账金额以及平均缴费指数等因素计算的。首先,近些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每年都以15%左右的速度递增,不考虑其他因素的话,提前5年退休就意味着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低50%;其次,提前退休的缴费年限少5年,如果特殊工种按一个人工作年限按25至30年计算,不考虑其他因素,所以实际少拿20%左右,如果计算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就会少领取40%左右;第三,个人账户少5年的缴费和利息,根据个人缴费时间长短,个人账户金总额会少,而计发月数要比正式退休职工的大,所以个人养老金部分也会比5年后退休的少。综合以上因素,提前退休时的养老金水平将比正常退休低50%以上。近些年,国家连续6年都提高养老金待遇,由于退休人员整体水平的提高,缩减了与正常退休人员的差距。但这毕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不会是常态。因此,从长远看,提前退休不但不合适,反而是吃亏了。  人社部门将依法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审核  访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郑志友  记者:郑局长,您怎么看待当前特殊工种档案造假问题?  郑志友:档案造假问题的防范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客观上有档案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主观上也有社保部门审核不严又缺乏对造假行为约束力的因素。  《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各地对严格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天津市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实行张榜公示,对假档案、假证明、在原始档案中添加材料、重新补填各种旁证等现象,一经发现一律停止办理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庆对特殊工种每3年普查一次,对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不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但职工此前在本工种的工作时间仍按特殊工种政策执行。哈尔滨则要求各企业将五年内需要退休的职工和从事特殊岗位的职工档案进行备案,通过电脑联网的方式建立有效的退休职工档案联网管理制度,遏制投机分子的造假行为。  记者:济南市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工作方面,下一步有何打算?  郑志友:济南市将采取五项措施,严堵假档案骗保,把该办的一定办好,不该办的严格制止。  一是规范特殊工种基础信息管理。对特殊工种及从事人员实行登记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称、从事职工姓名及人数、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等做出完整记录,定期报人社部门备案。  二是在全市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特殊工种人员上岗情况定期进行调查,并实行年检年审,建立特殊工种劳动者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实行集体会审和公示制度。每月两次组织或抽调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进行集体会审。审批通过的特殊工种人员名单在企业内部和有关网站等媒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是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市人社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对企业和个人提供的有异议的材料进行甄别,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进行全市通报,并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通过欺诈等手段办理了提前退休的人员,经查实后,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一律清退,并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再由企业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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