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建设银行卡到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到东莞借记卡和银行卡的区别,大概什么时候会到账?

储户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支取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陈辉诉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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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支取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陈辉诉中国建设银行温岭支行借记卡纠纷案)
编者按:1、关于储蓄合同的性质问题。文章将之视为借款合同,明确储户享有债权,编者赞同。但合同法第378条规定了货币等种类物的保管合同,即所谓消费寄托,这也是属于移转所有权给保管人、而寄存人只享有债权者,故编者认为储蓄合同更近似种类物保管合同(消费寄托)。不过消费寄托与借款合同极为类似,前者可适用后者的相关规定,就此而言,直接将储蓄合同视为借款合同,也未尝不可。2、盗刷行为,类似于冒名取款,不发生代理,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银行向非债权人实施清偿,不发生清偿效果,故储户的债权额不应之发生变化,储户仍有权就清偿前的数额向银行主要还款。3、盗刷案件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其一,储蓄合同属于移转所有权的合同(如本文所言,定义为借款合同),故盗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对银行的侵权,应向银行承担侵权责任。其二,储户享有合法债权,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存在较大争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就是侵权人如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对债权实施侵害,构成侵权行为(换言之,过失或者不违背善良风俗就不构成对债权的侵权)。盗刷行为可认定为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储户,储户享有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其三、储户有权要求银行全额返还存款。这是储户基于储蓄合同享有的债权。储户可以第二、三种请求权之间择一行使。本案中,储户根据储蓄合同主张。4、储户对密码的泄漏有没有过失?银行应对储户有过错进行举证,过错的认定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标准(有关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合同法表述为“妥善”两字),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所谓良家父之注意,又称为交易上必要之注意,即以有相当思虑经验之人为标准,抽象的言之,欠缺此注意,谓之过失。储户正常使用过程中被他人盗取密码,我们不能指望一个普通公民可以有侦探般的觉悟,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有过错。5、储户对密码的泄漏如有过失,可否减轻银行的责任?合同法总则中没有就过失相抵作出规定,长期以来合同违约领域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合同法未作出规定,属于立法漏洞,应进行弥补。编者原则上同意这个意见,《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十条也体现了这一原则。本文主旨也阐述了一这原则。不过编者认为,由于盗刷行为构成对银行财产的侵权,银行向第三人支付款项属于清偿对象错误,不发生清偿效果,储户并无损失,就算储户对于密码的泄漏有过失,也不存在对该“未发生的损失”分担的可能性。但是,如果储户的行为也构成共同过失侵权,可能有《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适用余地,此时应对银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陈辉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记卡纠纷案——储户银行卡未离身却遭异地支取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作者:林恩伟(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关键词:银行卡 &&异地支取& 举证责任& 责任承担【裁判要点】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其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而非保管合同,储户对银行卡里存款尽享有债权,银行对储户存款享有所有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卡(或称伪卡)方式盗取的,发卡银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银行能够举证证明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或防止损失扩大义务的,可以根据持卡人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2)台温商初字第475号(日)【基本案情】原告陈辉起诉称:原告以单位工资卡的形式曾在被告处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账号为0005844,并办理了与之配套的卡号为0118845的建行储蓄卡。截止日,原告的建行储蓄卡余额为18853.46元。日零时许,原告的手机连续收到建行95533发送的三条信息,显示原告的“尾号5844的活期账户于1月13日23日许23时57分、23时58分、1月14日0时1分,分别由网络ATM取款支出人民币4308.19元、4308.19元、1300.85元”,共计人民币9917.23元,余额8936.23元。原告遂拨打95533客服电话查询,但拨打数次均无法有效接通。1月14日上午九时许,原告向温岭建行营业部查询详细情况,被告知以上三笔款是被人从港澳地区网络ATM取走。1月16日上午,原告就储蓄卡存款被他人非法异地支取的事宜与被告方个人部经理交涉,但被告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原告又于1月16日下午向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案。综上,原、被告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原告仅在温岭市范围内被告的营业点或ATM机使用过储蓄卡,除此之外,既没有丢失过存折和储蓄卡,也没有泄露过密码,更没有开通过网上银行。现导致原告储蓄卡存款被人异地盗取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和存在管理疏漏等,未能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存款及取款手续费9918元。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答辩称:对事实部分无异议,但对原告卡内的钱被他人盗取有异议。原告诉称从未丢失储蓄卡,也未泄露密码,因被告的疏漏造成原告卡内的存款被盗取证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辉在被告温岭建行办理了活期储蓄存折以及与之配套的卡号为0118845的建行储蓄卡一张。日零时左右,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在港澳地区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并产生手续费9917.23元。当日9时33分,原告在被告的营业部修改储蓄卡的密码。1月16日,原告向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案。另查明,原告于日9时39分修改储蓄卡的密码,2012年1月份原告未曾出入境。【裁判结果】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台温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温岭建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辉9917.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岭建行负担。【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陈辉与被告温岭建行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自愿合法,应当认定有效。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因此,被告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活动中获取利润,应全面履行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不仅在操作流程上切实为储户保密,而且应当加强技术投入,在硬件上防止储户的信息被他人窃取。现被告未能有效防止原告的储蓄卡信息被他人窃取,导致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非法支取,应当承担返还原告被支取的款项及相应的手续费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法律并未禁止储蓄卡的持卡人修改密码,且本案原告两次修改密码均发生在款项被他人非法支取以后,故被告主张原告频繁修改储蓄卡密码因而未尽到妥善保护密码的义务缺乏依据。原告的存款被他人持伪造的储蓄卡非法支取,被告抗辩原告未妥善保护储蓄卡也缺乏依据,均不予采纳。【案例注解】近年来,储户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异地盗取的事件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的案件亦日益增多。此类案件中,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如何定性?银行是否应对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举证责任又应如何分配?均系讼争解决的关键。一、持卡人与开户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如何承担,首先必须理清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银行发出的借记卡,本质上和一般的储蓄并无多大区别,因此,银行卡开户也即存款的过程,储户和开户银行之间构成储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不在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列,属无名合同。对于储蓄合同的性质,一种观点认为储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保管合同,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物权关系,持卡人存入的现金放置于银行,但持卡人仍是这一定数额现金的所有人,可随时支取,而银行承担的则是对该笔现金的保管义务,其主要依据有:《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活资料和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人民银行《关于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也规定,“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法之原理,当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时,存款人与银行之间已形成了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的本质类似于民间的借款关系,即银行向存款人借用其资金,而银行向存款人支付借用其资金的对价即支付利息。当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该资金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借记卡只是存款人可以取回自己存款的工具,当该工具的运用符合银行的规定时,银行重新向存款人交付其所存款项。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货币作为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货币所有人,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将其特定化。因此,储户对于银行卡里的存款,仅享有对银行的债权,而不是卡内存款的所有权,银行与储户之间并不是存款的“保管”与“被保管”关系。正如徐霆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均一致认定徐霆从ATM中盗窃的是银行的财产而非某个具体储户的财产。因此,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与银行机构关系的内容就是双方在储蓄存款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在储户和银行机构之间建立起真实的存储关系后,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二、储户银行卡被异地盗取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一)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基于储蓄合同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持卡人除了享受银行提供的各项银行卡的功能性服务外,主要义务即为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而作为发卡银行,除了要为持卡人提供相应的银行卡服务外,还包括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保障,这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在银行卡被盗取案件中,银行承担的责任即是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违约方不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之下,违约责任以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为构成要件,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与违约责任无关。但合同法分则同时规定对受害方(持卡人)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大小相应地减轻违约方的责任。根据严格责任原则,在可以明确银行卡被他人以复制卡(或称伪卡)方式盗取的情形下,由于银行的自动取款系统不能辩别真伪卡,系自身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理应由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银行卡密码本身具有私密性和唯一性的特点,单凭复制卡却没有银行卡密码客观上难以实现盗取得可能,故而银行卡密码缘何被他人掌握,往往是举证的关键所在。实践中,银行往往将责任推给持卡人,而持卡人不予承认,事实无法查清。银行卡合同中一般均载明“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约定,银行即以此抗辩为用户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银行不应承担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的适用前提为所使用的是真实的银行卡,在持复制卡(俗称伪卡)的情况下并不适用。相对银行而言,持卡人显然处于弱势,其难以证明密码未曾泄露的事实;而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场所的安全情况比储户有更多的了解,也具有更加强大的力量和更为专业的知识,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因此,出于利益保护平衡的考虑,银行卡密码泄露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若银行举不出证据证明密码是合法持卡人泄露的,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双方举证的一般规则可以表述为:合法持卡人的举证责任包括,一是真实的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中(出示真实的银行卡);其次,异地支取并非自己所为(提请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或提供证据证明当时自己不在该地);三是及时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银行卡在涉案时间内使用记录、报警记录或挂失记录等证据);四是掌握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取款项的证据。而发卡银行的举证责任包括对银行卡安全使用尽到了义务(提供自动取款设备运行正常,取款周围环境一切正常的证据,盗取行为发生时的视频资料、交易单据等证据材料),以及合法持卡人对银行卡的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如持卡人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银行卡和密码的证据)等。在双方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银行拒绝支付被盗取款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但因合法持卡人自身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银行的责任。其中,持卡人自身的过错包括银行卡使用保管不当、泄露密码,以及未及时进行挂失止损等。(二)本案银行是否应对储户的账户存款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本案中,持卡人陈辉并不存在过错,温岭建行作为发卡银行应当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理由在于:一是原告陈辉与被告温岭建行之间系储蓄合同关系,原告陈辉能够举证证明办卡以来其仅在温岭市范围内的温岭建行营业点或ATM机使用过储蓄卡,除此之外,既没有丢失过存折和储蓄卡,也没有开通过网上银行,更没有出入境记录。本案款项在港澳地区自动取款机上遭盗取,该异地支取行为显非陈辉所为。二是陈辉的储蓄卡存款被人异地盗取的根本原因在于,建行的自动取款机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和存在管理疏漏等,为此,被告温岭建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是被告温岭建行抗辩原告陈辉频繁修改储蓄卡密码因而未尽到妥善保护密码的义务,显然缺乏依据。法律并未禁止储蓄卡的持卡人修改密码,且本案原告陈辉两次修改密码均发生在款项被他人非法支取以后,不能以此认定陈辉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过错。在存款遭异地盗取后,原告陈辉意图通过修改密码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本案中并无过错。综上,本案法院判处温岭建行对陈辉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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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巨变!建设银行联手华为,消灭U盾!
联手华为!建行突如其来的宣布,让所有银行措手不及!
消灭U盾,企业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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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繁琐的U盾
一直以来,所有企业的对外转账、所有个人的大额转账,不能用什么微信支付宝,必须网银,必须插入U盾!
本身网银就足够麻烦了,还要带上一个实物U盾,更有各种安全证书,让我们自己的钱都不能被自己轻松“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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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上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华为手机盾
今天,建行突然宣布联手华为,推出中国首个手机盾移动支付,一举“消灭”U盾,改变那数十载未变的转账方式!
目前,建行已从深圳分行开始。从今以后,企业转账不仅可在手机上进行,制单复核,都无需再插入实物U盾。
而我们个人的大额转账,也不要着急,建行已经打响了第一枪。很快,我们就将像扔掉银行卡一样,扔掉U盾!
全靠麒麟,中国国产!
是什么,让建行再一次走在创新的船头?是什么,让安全为命脉的银行,勇敢地向用了几十年的U盾开枪?
是中国自主研发的华为麒麟芯!我们一直只关注华为如何在性能上打败苹果、高通,却忽视了他的安全王牌。
任老爷子把安全引擎(inSE)直接集成到了麒麟960、970的主芯片,是世界上第一颗达到金融级安全的手机芯片。
当时,官方称该芯片和银行卡、U盾拥有相同的安全等级。很多人还不信,那今天建行的出手,就是最好的证明!
现在,只要搭载了麒麟960、970芯片的手机,都自带建行手机盾。在中国,首次实现了无实物介质的移动支付!
金融科技,全面爆发!
很多人,一直不明白马云、刘强东嘴里念叨的金融科技到底是什么?今天这个就是最好的案例!
华为用科技技术,帮银行业变革转账方式,让老百姓更方便、更安全地转账。这就是金融科技。
但我们希望“金融科技”的科技是中国的科技,而不是外来者的花招。不要再重蹈中国银行业排队迎接美国苹果的覆辙!
而国家成立网联,把支付宝、微信、银行放到一起,也就是要告诉银行:竞争适可而止,要顾全大局,做强中国金融!
今天,我们要敬建行三杯!
第一杯:作为四大行之一,屡屡走在创新前沿。带头放低姿态,给同行做出了示范,给银行业了带来希望;
第二杯:作为四大行之一,体现了应有的担当。苹果三星支付席卷中国,而华为支付推出时,他第一个上;
第三杯:作为四大行之一,履行了应有的责任。华为向世界宣布麒麟芯片最安全,建行用行动向世界证明。
没错,只有中国企业对自己国家的科技有信心,只有中国人民对自己民族的企业有信心,我们才会越来越强!
如果,我们连自己的都不敢用、不愿意尝试、不愿意信任,甚至还打压、唾骂……那我们拿什么,去征战世界?!(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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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下,拿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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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建就算了,老二可以瞅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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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东西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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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送 华为手机&&华为麒麟960和970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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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网银就足够麻烦了,还要带上一个实物U盾,更有各种安全证书,让我们自己的钱都不能被自己轻松“转走”。
现在,丢了手机,帐号的钱很容易就被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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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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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二不思进取,抠哧短信收费就它带的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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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好像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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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银行申请免借记卡年费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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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去建设银行办一张借记卡,同时申请免年费。
结果大堂客户经理一听说我要免年费,就立刻变脸了,恨恨的回答我说,没有免年费的卡。
其实我知道国家去年8月1日开始就有关于银行卡免年费的规定了。
就这么个事,又刷新了我对传统银行的感觉。
自从有了互联网金融之后,传统银行才被迫调高了存款利率,以及理财产品的收益。
大家以后要多支持互联网金融啊。
支持互联网金融,就是支持合理竞争。最终i对我们大家都有利。
最后说一句,银行都是晴天借伞,雨天收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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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新卞秒 于
18:17 编辑
你应该告诉他银监会规定去年8月份开始,不仅可以免年费,还可以免小额账户管理费,每个公民每个银行仅限一张卡。如果大堂客户经理强行阻拦或恶意误导,你可以打建设银行客服电话投诉他!如果建行客服不予受理,你就打银监会的电话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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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的的建行就办下来了,不过填了好多的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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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卡要收工本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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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卡要收工本费吧?
不要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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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告诉他银监会规定去年8月份开始,不仅可以免年费,还可以免小额账户管理费,每个公民每个银行仅限一 ...
我准备明天就打银监会的电话去投诉。为了我们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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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堂客户经理真的是外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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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堂客户经理真的是外包工
都经理了,还外包?不可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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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去建设银行开通工资卡快捷支付,对方主动提出帮我办一张免年费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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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去建设银行开通工资卡快捷支付,对方主动提出帮我办一张免年费借记卡。
我去了两个建行,怎么就没碰到这么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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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了两个建行,怎么就没碰到这么好的人。。。
也许是有金卡的缘故吧。银行就是势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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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休后一部分工资在建行拿,一部分工资在无锡农商行拿,后来又被一家单位返聘,工资在交行拿,老婆的退休工资在工行拿,我曾多次到这四家银行办理业务,比较下来,我觉得建行的服务态度最差,尤其是五星家园门口的那一家里有个男的,回答客户提问的那种傲气真让人一辈子也忘不了;然而,交行就不一样,全市各家分行的服务员那种服务态度好得让人如沐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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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得!你自己去办理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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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拒绝,当场可以投诉!
我还没见过这么牛气的银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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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了网银 根本不需要对账单&&银行认为有对账单就不能免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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