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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4年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独生子女费3000元什么到退休工资卡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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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区参保单位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镇社险征管〔20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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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的通知》(镇劳社函〔2009〕14号)等文件规定,按照五险统一基数并票征收的要求,现就参保单位做好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及个人。
二、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2014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到参保登记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三、申报口径
参保单位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申报其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发布市区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镇人社发〔2014〕175号、镇财社〔2014〕233号)的文件规定:企业单位2015年申报缴费基数的上限为14496元/月,下限为2432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缴费基数为2432元/月至4832元/月之间;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参照企业单位的执行。
1.机关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机关单位在职人员,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含特殊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4年10月份基本退休费与生活补贴之和乘以12。省级驻镇机关单位,按年工资总额申报。
2.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基准线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以及国家规定保留的特殊岗位津贴之和计算工资总额;参加市区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代理人员缴费基数为其档案工资中上述前三项之和确定。退休(职)人员医保基数申报口径为2014年10月基本退休(职)费与退休人员补贴之和乘以12,单位自行发放的费用暂不纳入申报基数。
3.企业单位职工申报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在省级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在省级经办机构确认的2014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4.职业中介机构代缴社会保险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在职业中介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的各类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申报口径申报2015年度缴费工资总额。
5.“定补、协保”人员缴费基数申报口径:统一按2015年缴费基数下限2432元/月申报2015年度缴费基数。
6.特殊医疗统筹人员申报口径:1-6级伤残军人、离休遗属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985元(月标准4832元)申报缴费基数。离休人员直接按照当年政策缴费。纳入政府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企业职工、“三无”人员按不低于2432元/月的标准申报缴费基数。
7.难以核准工资的企业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口径:暂按全省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7985元(月标准4832元)作为2015年度申报缴费基数。
8.除本文件规定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含事改企单位),其退休人员医保缴费基数申报按市社保支付中心11月份发放退休费确定基数统一申报。12月新增退休人员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2014年12月到龄的退休人员,办理养老退休手续后,视同退休,按核定的退休费申报。
9.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应当依法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如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先补办参保,再办理缴费基数申报,申报口径按本通知规定。
10.单位2014年6月后新增人员按本人实际所得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12申报2015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局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
11.单位2015年1-12月新增人员,按本人参保首月所得工资总额计算2015年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局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
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签名表格或公示资料将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依据。
四、申报方式及程序: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柜面申报两种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网上申报的用人单位按《镇江市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办事规则》及时办理网上申报业务,并在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报送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电子签章直接传送相关材料。
2.参保单位应保证网上申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并对所申报的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3.我们提供网上申报服务功能、电子签章功能。并开展单位人员增加减少网上业务,各单位所需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可去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申领。
(二)柜面申报
参保单位自备U盘到申报地点拷贝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核对单位以及参保个人信息并录入2014年度申报缴费基数后上报。
五、申报资料
参保单位按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数据U盘,同时至少打印一份纸质文档(A4纸页面)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于社保经办机构备存。
使用电子签章的单位可直接网上传送。
2.对于参保人数较少(10人及以下)、报数据U盘不方便的单位,可以直接填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3.申报期间内职工本人签字的工资表。
4.职业中介机构应提供《参保职工工资收入台帐确认表》(该表由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填报,并须经双方核对后盖章确认)。
5.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六、申报要求:
1.参保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应网上申报本单位职工2015年度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申报下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应缴清各项社保费。
3.参保单位应按时申报缴费基数,逾期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职工无法预划2015年度医保个人帐户,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4.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申报的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必须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个人监督。2015年度市人社局、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稽核组继续对各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对瞒报或者漏报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5.市区经办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账册、会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
七、申报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征缴一科:负责市属单位地址在京口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申报工作(市运河路100号三楼322房间)。
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征缴二科:负责市属单位地址在润州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申报工作(市运河路100号三楼320房间)。
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征缴三科:负责市属单位地址在丹徒区域内的参保单位申报工作(市运河路100号三楼318房间)
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新区办事处:负责新区参保单位申报工作(新区人才市场四楼)。
联系电话:
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机保科: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申报工作(市运河路100号劳动大厦三楼328房间)
联系电话:
京口区社保中心:负责京口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京口路18号)
联系电话: 
润州区社保中心:负责润州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御桥巷1号)
联系电话: 
丹徒区社保中心:负责丹徒区属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工作。(丹徒新区广场西路159号)
联系电话: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申报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同时进行,同时参加养老保险的直接在缴纳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办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办理续保缴费手续。
附表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流程
附表二:镇江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
附表三: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情况公示材料
附表四: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示证明书
以上表格可至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
八、本通知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5日镇江人社保关于2016年退休人员加训1工资情况、1990年退休人员现加工资怎样加?_百度知道
镇江人社保关于2016年退休人员加训1工资情况、1990年退休人员现加工资怎样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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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个问题,企业退休人员都十分关注。网上的回答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说法不一。2016年养老金能否上调,有赖于国家出台的政策。所以,今年养老金涨不涨还要看政策。截至目前,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2016年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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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镇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涨工资细则 来源:大学高考网
  江苏镇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涨工资细则公布,从1月1日起镇江市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镇江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5〕58号、镇财社〔2015〕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6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对象和时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根据镇发〔2003〕92号及镇办发〔2004〕89号文件精神,转企改制的原事业单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不参加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下同),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45元的,按45元增加。   3.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乘以4%计算增加额,计算额见分进角。   4.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3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40元的,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5元,增加额不足30元的,按30元增加,但此项增加额和上述3项增加额合计不得高于240元。   部分退休人员按上述4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以下水平的,予以补足: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下的,为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0%;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3000元以上的,为3000元以下部分按10%、3001元至4000元部分按6%、4001元至5000元部分按4%、5001元以上部分按2%计算的数额。   (二)高龄退休人员倾斜和退休军转干部保障   1.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40元、60元 和80元;上述年龄段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50元和70元。   2.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根据中央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统一部署,我省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苏办发电〔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辖市,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省支持补助政策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号 苏财社〔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号 苏财社〔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规定,从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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