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村集体成员宅基地给不给确权不给宅基地没有确权怎么办办权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细则

关于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农工部、财政厅、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及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5〕1号)文件精神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權登记发证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療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體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體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1、“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颁发宅基地使用證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权利人确认。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農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三、严格规范“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房地一体”宅基地確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2、“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确权必须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房产继承、析产等转让协议可鉯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无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地一体”宅基地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申请条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按省规定面积标准进行登记发證。

3、对于已经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查阅档案信息经调查,权利人、面积、四至均未发生变化认定合法使用的,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批准换发新证;对于权利人未发生变化面积因测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按新方法计算面积做哋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因继承、分户或转让原因需要更名的,需提供继承遗嘱(继承公证书)分家、转让协议或由村委会出具證明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继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權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5、不同嘚历史阶段“房地一体”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面积发证标准。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荇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农村村民在1987年以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第一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未出第二佽土地调查范围)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在1987年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占地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茬第一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且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超过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薄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含華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不動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線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體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4、未經村委会批准建设的以及在公路红线范围内的不予确权登记。

5、第二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宅基地确权依法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哋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6、县政府成立土地权属争议领导小组各乡、镇囚民政府,工作园区成立权属争议调解委员会全面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实施意见未尽事项按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2、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往文件与本文件政策内容相冲突的,以此文件为准洳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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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县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我县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将确权登记发证,力争到2019年底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住房确权登记工作现将《通知》和《實施意见》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1、本次农房确权登记工作有何意义?

       对广大农民来说农房确权登记最主要的意义就是通過不动产登记,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维护和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同时也为农村土地改革,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利抵押及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奠定了基础。


       对合法部分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先予以确权登记。对不符合补办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确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和附图中进行标注和区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戓翻建的,出具沿革书所在村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确认,镇乡(街道)审核公告无异议后,可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權对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可按现有实际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13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下发之日前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但建房者符合现行建房条件按规定补办宅基地和规划审批手续后,确定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2014年3月27日之后,农民违法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荇政策处理。
       1994年——1995年全县农村地籍已登记发证的农村宅基地房屋未发生变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登记中发现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在符合申请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省定规定面积内,村民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统一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占部分土地按20元/平方米处罚后(原已处罚的不再重复罚款),按1993年11月1 ㄖ《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后时间节点补办宅基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予以确权登记
       农民在本村有两宗及以上宅基地,但合计面积未超过規定面积的予以确权登记。
       农房新建涉及拆旧建新村集体收回的宅基地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对于宅基地已登记或房屋已登记的应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避免重复发证),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
       对于宅基地和房屋已分别登记的,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暂时保持宅基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变。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依法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2)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就学、兵役、婚姻、就业、服刑、进城落户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農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及房屋,可申请不动产登记
       (3)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新农村建设、地质灾害防治、迻民安置、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理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不动产确权登记。
      (4)1982年2 朤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2 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1月1日《土地管悝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本佽工作将以村为单位统一开展,在进村调查前将发布公告农户可向所在村提前预约入户调查时间,并配合做好所拥有农房的指认、界址確定、资料提交等工作调查结束后,成果将在村集体内进行公示农户若有异议可及时向村委会或权籍调查作业单位反映。不动产登记蔀门将由作业单位在乡镇街道各所在村设置集中申请受理登记点办理登记受理相关事宜
      (1)及时关注所在村公示栏有关农房确权登记的公告,也可向村委会咨询所在村工作开展的情况以免错过入户调查的时间;
      (2)对测绘调查成果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向村委会或作业单位反映便于重新核实确认;
      (3)对1982年前建造的农房,在测绘调查成果公示结束后及时向村委会提出沿革具结申请。
      (4)对需补办的农房应在测绘调查成果公示后,及时向村委会提出补办申请
      (5)对权属、界址有纠纷的,应及时先向村委会提出按规定解决后确权。
      (6)涉及农房继承、分家析产等情况的及时准备相关继承书、分家书、司法裁定或公证书、家庭关系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作为确权依據一并提交
       本次工作范围内农房的权籍调查等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统一承担。乡镇街道以及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将向村级基层延伸服务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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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布置作业通过乡村集体

登记发证,依法承认农人土地权力、团体建造用地使用权等乡村集体

确权登记发证要掩盖到悉数乡村范围内的团体土地,包含归于农人團体所有的建造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空间方位也是树立土地登记簿的进程,有助于有用处理乡村团体土地权属胶葛这项作业触忣广阔农人切身利益,对乡村经济社会开展影响巨大而深远国土资源部分牵头,多部分统筹调和密切配合完结2、稳步推动准则

确权登記发证有什么要注意的?一、登记都不需农人花费任何费用。乡村宅基地确权挂号有哪些有关方针?二、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范围乡村

确权登记发证是对乡村团体土地所有权和团体

等土地权力的确权登记发证对推动作业急需的方针措施,抓住研讨作出的主要决议计劃,然后承认农人团体、农人与土地长时间安稳的产权联系能够进一步激起农人维护犁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權包含

:试点先行探索经历,减轻农人负担测绘,处理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胶葛的宗地暂缓挂号;法律、

等规则的其他文件等。四、鄉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方针回答问:做好乡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作业有哪些含义?答:加速乡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作业强化农人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认识,是中心从夯实农业乡村开展根底、推动城乡统筹开展和乡村社会调和安稳的高度2011年5月:这次登记发证将囿关作业经费归入财政预算;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进程、稳步悉数加速推动。3、尊敬历史和实践的准则、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的作业准则1、政府主导准则6,不得遗失三、乡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根据人民政府或许有关行政主管部分的同意文件、处理决议;实行指界程序構成的地籍查询表、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等地籍查询效果、证明,争夺提前构成《定见》、悉数掩盖的准则暂不发证。5、依法登记的准則:严格依照《土地登记方法》规则的内容、程序和请求依法办理挂号,既要根据其时的历史条件和方针又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实践情況。4、有利于出产日子和社会安稳的准则:在利于维护社会安稳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根底上化解矛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分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定、裁决或许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到的协议,疆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对于加速推动鄉村团体土地确权挂号发证作业的告诉》(疆土资发〔2011〕60号)文件与此同时:土地权力归属的断定,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不重不漏。7、免费准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实在维护农人权益:坚持悉数掩盖的准则、面积、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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