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中国人口与生育政策的又一次历史性调整。之后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修订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也做出了相应调整。相关内容如下:
一、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一)老人老办法: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二)新人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政策依据:省《条例》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办理权限:《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办理。
(三)申请条件:1、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在49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2、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因子女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女方在四十九周岁以内而不再生育的。3、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4、再婚夫妻双方或一方原只有一个子女,尚有生育能力(女方49周岁以内)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而不生育的。单亲家庭不得申请办证,即离婚的和丧偶的不符合申请办证条件。
(四)需要证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双方居民身份证、一家三口二寸合影照片3张。
(五)已领证对象再生育问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可以申请再生育,并自申请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
(六)办证截止时间:自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后生育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一)政策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鄂人口政[2009]4号)规定,“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多种原因证件遗失,没有再生育、收养子女,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或者能查到“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原市人口计生委《关于积极稳妥地解决部分群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问题的通知》(宜人口文﹝2013﹞42号)规定:查找不到原始依据《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办对象,仅限于因机构改革、单位破产、兼并重组、改组改制等原因导致档案资料无法查找的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
对于虽只生育一个子女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曾办证并且女方退出育龄期的夫妻,不能作为查找不到原始依据的对象为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尚在49周岁育龄期内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件的夫妻女方超过49周岁的,凭原发证机关办证记录、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等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补办程序: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2、单位或者村居调查核实;3、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查;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补办。
四、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一)政策依据:省《条例》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有关请示的复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616号),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工作单位且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由所在单位发放;夫妻双方均无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有工作单位但未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双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二)发放方式:目前,我市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方式有两种。1、管当年:从办证之月起,每月10元,分年度发放,到满14周岁为止。2、管出口:从办证之月起,到满14周岁为止,每月10元,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发放。采取何种发放方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现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实行的是申报制。如果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及时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交给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审核,再按程序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超过14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申领独生子女保健费。
五、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一)政策依据:省委组织部、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
(二)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属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2、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发放标准: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
六、五个城区(西陵、伍家、点军、猇亭、高新开发区)3500元一次性计生奖励政策
1、市属、区属企业退休职工,指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包括原市、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在企业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退休的人员。
2、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指原中省在宜企业正式职工、2007年11月22日(鄂政办发[号下发)以前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保险,未兑现退休职工计生奖励政策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中省在宜企业退休人员,也不包括没有曾被中省在宜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人员。2007年11月22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中省在宜企业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纳入改制和职工安置成本予以落实。
3、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即通常所说的城镇无业居民“全覆盖”对象。我市城区的全覆盖对象必须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在申报前一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具有宜昌城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城镇户籍,未曾享受过机关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计生奖励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1、奖励条件:符合申报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领取养老金中未包含计生奖励项目。
2、奖励标准:终身一次性奖励,3500元/人。
3、申报时间:市、区属企业退休职工及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在退休次年的4、5月份申报,全覆盖对象在年满60周岁次年的4、5月份申报。
4、提供资料:申请人应填写《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原市属、区属、中省在宜企业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者通知书);一寸登记照片一张。
4、申报地点:正常经营企业的退休职工,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退休职工,向清算组提出;已破产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困难企业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中省在宜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退休职工,2007年11月22日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2007年11月22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或退休的,向中省在宜企业提出申请。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七、其余9个县市(含夷陵区)3500元计生一次性奖励政策
由各县市区制定方案并负责落实。
八、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二)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1、本人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生育的情况;3、现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三)奖励标准:960元/人/年。
(四)奖励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五)注意事项: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满60周岁的当年即可享受。
九、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一)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
(二)扶助对象: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基本条件: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扶助标准:从2016年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400元/人/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00元/人/月。
(四)扶助办法: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残疾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资料齐全,情况清楚的,由村(居)委会进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公示、审核、确认。每年年底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个人储蓄帐户。
(五)注意事项:一是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从其扶助资格确认时起发放扶助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二是《关于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通知》(鄂人口委【2011】10号)规定:已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十、从2017年起,取消农村独生女中考、高考加分政策。
该项工作由宜昌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负责解释,咨询电话:6227150、6225033。
退休金是每个月发放的,如果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请点好评谢谢。
请问:事业单位职工超过50岁丧失独生子女,国家有特殊待遇吗?
请问:事业单位职工超过50岁丧失,国家有特殊待遇吗?
事业单位女干部50岁以上离职不可以保留原待遇,劳动者依法退休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享有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rn 《社会保险法》rn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n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rn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n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rn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rn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rn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rn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n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rn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rn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n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rn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rn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rn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rn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n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rn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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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rn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rn它的范围:rn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rn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rn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rn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rn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rn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rn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rn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rn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rn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rn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rn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rn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rn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rn15.矿山救护作业;rn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rn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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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多少要看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的标准可能是不一样。r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n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rn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rn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rn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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