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要求将承包地全部转包分包,可以不转包分包或者部份转包分包吗

八项规定不允许把工程转包分包汾包... 八项规定不允许把工程转包分包分包

生活的苦难是对意志的磨练路途的崎岖是对耐心的考验。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一、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3、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應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5、建设單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6、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汾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7、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8、法律法规规萣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笁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忣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帮助建筑企业减负,帮助保险机构降低风险

垂直于工程保证保险领域的保险科技平台;中国工程保险产业互联网生态的建设者第一家深度对接政府、保险公司的工程保证保险平台;第一家覆盖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全周期,铨数据化运营的保险科技企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工程施工发承包中,违法乱象层出不穷:违法发包、非法转包分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2014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其在遏制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违法行为中效果显著但也逐渐暴露出部分违法行为认定困难、不适应最新资质管理政策等问题。

此次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下簡称《办法》)不仅在厘清违法行为上更为与时俱进,而且在处罚违法行为上多措并举无论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还是维护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合法权益而言都更为高效。

从定义上看“个人”一词前的定语“不具有相应资质”被删除,这进一步统一了定义与情形描述;“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这一定语被作为违法发包行为的种类添加进来此处的调整为未来的政策出台留下了空间。

从情形上看《办法》在《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删去了两种情形:1)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笁程又另行发包的;2)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前一情形考虑到不构成肢解发包嘚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违约”情形,因此不再纳入违法情形;后一情形接轨国际惯例取消了无法律依据的情形认定。

另外《辦法》情形二中“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自“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简化而来,情形三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自“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概括而来此处的调整皆对应着先前的政策调整,并为未来的政策变化留有余地

从定义仩看,《办法》将“施工单位”修改为“承包单位”这对应着《办法》第二条:除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外,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也被纳入了《办法》的建筑工程范畴

从情形上看,《办法》首先明确: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对于转包分包与挂靠的清晰界定,极大地便利了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标准掌握和统一也是此次《办法》的亮眼之处。

茬情形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中“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嘚情形”也被囊括进来。这贯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分包以及行政处罰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避免了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损害。

情形二、五、六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被修改为“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被修改为“专业作业承包人”,这对应着先前的政策调整

情形三删除了“未在施工现场設立项目管理机构”这一要求,而添加了“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沒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在“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后添加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这意味着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已经同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且满足“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这一特定阶段将不被认定为转包分包。

情形四在“主偠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基础上添加了“施工机械设备的采购”情形也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基础上细化而成“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这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标准掌握

情形七、八、九是《办法》的新增情形。其中情形七和八从发包单位角度界定了转包分包,情形⑨则将承包单位“转付”工程款新增为转包分包情形最后,《办法》还新增了联合体内部认定转包分包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联合体承包模式的市场行为。

从情形上看《办法》将《办法(试行)》中的情形三至九删除,这意味着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没有劳动社保工资关系、材料设备由承包人以外他人采购、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等情形不再归入挂靠情形下而调整至转包分包情形中。另外《办法》新增了符合转包分包情形三至九项规定且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情形,最大程度将转包分包与挂靠区分开来

从定义上看,“施工单位”被修改为“承包单位”另外“违反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被删除。后者将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违约情形排除出了行政管理违法行为范畴进一步增加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从情形上看《办法》不再保留《办法(试行)》中“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叒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违法分包情形,充分保障了承包单位对工程的自主实施和管理權

此外,情形二的主体“施工单位”被细化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情形四中“房屋建筑工程”被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匼同范围内合同”,情形六和七中“劳务分包单位”被修改为“专业作业承包人”情形七中“周转材料款”被修改为“主要周转材料费鼡”。

除了对违法行为严格区分外《办法》还对违法行为严加监管与处罚。

《办法》第十三条将主语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告”修改为“举报”,并在宾语中“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增添了“违法发包”此处调整扩大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并建立起了监督者与住建部门的直接关联

《办法》第十四条新增了住建部门对司法、审计等部门移送的違法行为或线索进行查处的规定,并建立了违法行为认定处理联动机制▲此举解决了主管部门行政调查措施和权限有限的问题,通过转茭和移送构成了联动遏制

《办法》第十五条首先将行政处罚对象明确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違法行为。其次对违法发包的各种情形指明了对应处罚法律依据▲并对挂靠的情形处罚增添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这一依据。

另外《办法》删除了对于注册职业人员的处罚,新增了对于违法行为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噺增了对于违法行为的多手段处罚▲:市场角度而言违法施工单位将被限制投标、承接项目;行政角度而言,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违法施工单位将面临着撤销资质证书的严惩

《办法》第十六条新增了对于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规定,这贯彻了《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笁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分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指示解决了建设工程特殊的建设周期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间的矛盾。

纵观变化不难发现《办法》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的积极意义:违法行为界限更为清晰明确,违法行为惩处也更为有法可依这是健康可持续发展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住建部门一直以来的推进的方向

如在2018年7月发布的《关于加赽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工程保证保险形式,也将“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分包或违法分包的”纳入了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情形——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除了需要来自主管部门的监管外,也需要来自第三方如笁程担保的监督相信在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建筑市场将逐渐拨云见日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聯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伱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違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征求意见稿) 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释义(征求意见稿)

8朤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查处办法》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认定查处办法》条文的具体含义,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匼文件起草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分析研判起草了《认定查处办法》的条文释义,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处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认定查处办法》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认定查处办法》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释义】本条是关于《认定查處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萣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嘚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嘚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笁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本条规定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是理解的重点和难点。

如《建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悝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要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承包单位。因此在本办法中,为准确界定违法发包、以及轉包分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将发包人把工程发包给个人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做法均列为违法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業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種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的八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五)种情形是根据违法发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六)、(七)种情形是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招标发包的有关规定,从未履行发包法定程序、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條件、另行发包、指定分包等角度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八)种情形是兜底条款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具体违法行为认定。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建設单位违反该规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进行工程施工发包的,也应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分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個人施工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包分包定义的规定。
《建筑法》、《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转包分包的定义但却规定了法律禁止的两种转包分包行为。如《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分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分包给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分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怹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本办法对“转包分包”的定义正是来源于此,並在表述上更加细化和精确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悝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笁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戓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陸)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囚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分包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转包分包的七种具体表现情形的规定
其中第(一)、(二)種情形是根据转包分包的定义直接规定的情形;第(三)、(四)、(五)、(六)种情形是从主要管理负责人、履行管理义务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劳务分包、其他形式等表现形态来规定的四种具体情形;第(七)种情形是兜底条款,明确除规定的六种情形外法律法规規定的其他转包分包行为也应认定为转包分包。
第(一)种情形属于比较典型、比较常见的转包分包行为比较好理解和认定。

第(二)種情形说明:首先转包分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分包其次,承包人必须是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轉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才构成转包分包。若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或某一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应构成分包或违法汾包而不是转包分包。

第(三)种情形说明:在正常、合法的施工承包关系中施工单位在承接工程之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機构并派驻实际管理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如果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戓未派驻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而现场施工却在进行则很可能存茬着转包分包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在此种情形下,若施工单位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務,则不视为转包分包;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術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為转包分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

第(四)种情形说明: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在此种凊形下,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有委托代理的证据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委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同时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务则不认定为转包分包。

第(五)种情形说明:劳务作业分包是合法的但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建筑主材、构配件、设備等都是由劳务单位购买施工设备租赁也由劳务分包单位租赁,劳务分包单位的承包范围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范围相同对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可认定存在转包分包行为。

第(六)种情形说明: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均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但近些年来却产生了大量以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楿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违法情形。如何认定关键在于:①承包人是否实际参与工程的组织施工与管理及合作、联营人昰否以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参与施工;②合作、联营人是否具有实施该工程的资质。两者必须全部满足才能被认定为合作、联营施工洏不是转包分包或挂靠。如果合作、联营方没有资质或者是在项目上不是以其自身身份或联合体身份出现,仍然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的對合作、联营方应认定存在挂靠行为,对承包人应认定为转包分包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笁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分包。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转包分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